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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学校制度;对策;浅析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223-02
目前,大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大学越来越注重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而所谓全面发展的人才是指具有广泛的知识、基本的科学态度、独立个性及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全能人才。全面发展的人才是现代学校教育制度改革的产物,是适应社会发展,满足企业需求的优秀人才,也是大学从社会经济发展边缘向社会经济发展中心转变的体现。然而,人们对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有很多理解上的错误。因此,如何重新认识现代学校制度的现状和对策是现阶段中国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学校教育制度落实一直是我国教育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尤其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适应型人才提出新要求,同时也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我国有关学校尚未调整学校制度,学校教育制度落实这一发展瓶颈亟待突破。
(一)教育制度滞后不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的办学观念、教育理念及学校管理模式严重冲击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现有的教育制度与学校实际及教育教学发展规律之间的不适也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为了不断满足大众对学校的新要求,促进学校的发展,改革落后的教育制度势在必行。
(二)教育制度运行不畅
在现行学校教育制度下,低效或无效运行的现象十分严重,尤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绩效水平无法达到或根本表现不出任何绩效而导致制度徒有虚名的现象也严重制约了学校功能的正常发挥。改变教育制度运行不畅、执行走样的局面是变革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教育制度环境缺失
我国现行学校制度由于本身存在各种缺陷,致使其不能应对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同时还制约着学校的健康发展。而且教育制度环境的缺失,不仅使学校制度的正常执行缺少良好的外部条件,也致使某些学校制度在执行时遇到阻碍。改变教育制度环境不合理、不科学的现状是构建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保证。
二、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对策
为了使现行学校教育制度走出困境,构建现代学校制度需要从政府、学校自身及社会三方面采取措施,可谓任重而道远。
(一)正确处理学校与政府关系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
现代学校教育制度要求政府和学校能明确各自的职能,并且能够在政府层面正确处理学校与政府的关系。这对于政府转变教育职能提出了很高要求,政府需要从政策法规及培育资源市场方面下手以服务学校发展。
1.重塑政府角色,确立有限责任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实现“政校分开”,建立新型政校关系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的教育职能,而正确处理学校与政府关系是转变其教育职能的重中之重。首先,政府要想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向教育者及学习者提供良好服务,需要保持学校的独立性改变其与政府间的隶属关系;其次,政府需要在环境建设、教育制度及法规健全上下大力气,宏观调控学校教育,承担教育活动秩序维护、教育供给多样及协调教育主体关系的多重角色。然后,政府工作重点在于把好教育质量关即可,要保持学校的独立性,享有充分自,如学校内部的干部聘用、职称评聘、报酬待遇等职能要下放给学校;最后,转变政府的工作重点,迅速从使政府主要从以单方保护学校利益为重点转变到兼顾学校利益与保护公共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来,强化政府的服务角色和责任意识[1]。
2.制定《学校法》,提供政策法规引导
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需要政策法规的引导,制定和颁发《学校法》迫在眉睫,《学校法》需要明确重塑政府的角色,明确其自身的职能,改变其原有的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等多角色于一身的现状,使学校成为独立承担权利与责任的独立办学个体,增进学校办学能力,不断提高其教学质量[2]。
3.培育资源市场,服务学校发展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政府负责提供财政资金和一定的人力资源,还负责配置教育资源及开发知识产品。教育“资源市场”的缺位不利于学校的长远持久发展。而学校的发展又离不开一定的资源的支撑,因此政府应该担负起培育资源市场的重大责任。
(二)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制度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关键
学校构建现代化的学校制度,其关键因素是优化学校治理结构并设计制度。可见,现代学校制度的建构是一个学校治理不断走向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内部制度的健全受制于学校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自主运行。
1.要不断健全与完善制度
第一,学校制度建设呼吁民主。现代学校制度的构建要求有一定的自治权的同时,学校还必须有效监督教育管理权的行使,以保证其在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下的阳光运行。比如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等。第二,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教育教学评价制度的建立要求改革现行的评价制度,并建立以教师和学生为本的教育评价机制。
2.建立制度实施保障机制
政策执行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主体和受影响者之间相互调适的过程[3]。可见,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定的配套制度的支持。首先,要建立纵向互动机制。就制度制定者而言,在制定制度前,要明确制度所针对的客体及其需求,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制度制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觅寻问题解决的科学方法,以保证制度不受太大干扰的正常运行;在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要不定期评估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为制度在下一阶段的运行提供保障[4]。其次,要建立横向合作的联动机制。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不但要求新旧学校制度的磨合与适应,而且还要求不同的制度制定者进行沟通与交流。这样做不只是为了保障新旧学校制度的有效衔接,也不单纯是为了缓解与协调不同的制度制定者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为建立科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创造一定的有利条件。再次,要建立环环相扣的运行监控机制。这一机制应该包括运行前监控、运行中监控和运行后监控。最后,要建立一定的沟通机制。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要保证顺畅的沟通,减免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及时发现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难题及相应的破解策略。
3.要创建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
首先,要建立一定的配套制度,支持现代学校制度的运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如果没有一定的配套制度的保障,是不大可能取得预定的成效的。其次,要构建科学的奖惩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众所周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此,我们需要设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过程中,如果有一些人成绩斐然、贡献卓著,我们就要对这部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而对于那些扰乱或者破坏现代学校制度建构的人,我们要对其丑陋的和恶意的行为,甚至是非法的个人行为或团伙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
(三)建立保障现代学校制度正常运行的学校—社区活动机制
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学校—社区互动机制的支撑,因为学校—社区互动机制是现代学校制度建立的基础。但是,人们当前对学校—社区互动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此也造成了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有效力量的缺乏。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学校与社会之间存在的不足,并重新认识与定位学校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据此,我们认为,搭建现代学校制度可以从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建立教育中介机构三个层面进行着手。
1.要密切学校与社区的联系
学校不只要服务与建设社区,开放一定的教育资源与社区,参与社区教育环境的改善与治理,而且要把社区引入到学校的管理及制度建设中,要不断增进社区居民对学校管理与制度建设的认知与理解,而且要对社区居民现存的认识误区进行一定的纠正与教育。
2.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的制度建设
当前,由于家长缺乏参与学校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且他们受制于自身的教育背景、社会地位及知识水平等。因此,鼓励与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的制度建设就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首先,学校要邀请一定的家长对其现行的制度进行评论,要十分重视他们提出的对学校当前制度存在的不足意见,鼓励与引导家长参与和发表制度改革的讨论和建议,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过程中认真考虑和反复征求家长的意见,最后作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决策。其次,在家长讨论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就某一问题存在的不同声音时,学校应该采取合议的办法,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议进行表决。当在某个问题上意见不统一时,就可以采取合议的办法,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表决等。
3.建立一定的教育中介组织
作为连接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学校是介于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双向服务、沟通的管理层。教育中介组织不同于政府和学校,而又与政府和学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教育中介组织由于自身制度的不够完善,又时常依靠政府的支持并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不能独立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职能而沦为政府的附属物。此外,现行的教育中介组织又缺乏较高素质的从业者,缺乏科学的评估手段评价制度建设的状况。
三、结语
构建行之有效的现代学校制度,需要明确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完善学校内部的治理制度,增强学校与社会的互动。这期间会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从全能走向有限,从直接行政管理转向简介宏观调控;其次,要致力于制度环境的优化和改善,通过制度的健全、完善、运行制度的确立来完善学校内部的治理制度;最后,要致力于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育人模式,建立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学校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社会参与学校建设。在教育制度迫切变革的前提下,我们要致力于建设学习型学校,使学校成为社区学习中心,依赖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学校校长及日常工作的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和能力,明确其在现代教育制度建设中的职责,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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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功能;内容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0-0033-0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了政府、学校、企业等职业教育主体的行为,对保障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就业创业、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体制的改革,加之产业的转型升级与人才需求的变化,我国职业教育法的“滞后性”障碍越来越突出。因此,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迫在眉睫。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的特点
“制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指规则、习惯、道德等;而狭义的“制度”仅指规则。“制度”是规范行为主体相互关系的规则与组织系统的总和。从宏观上看,一个国家的制度可分为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律等制度;从表现形式来看,制度可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从地位来看,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或从属制度。教育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1]。教育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历史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教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具有降低教育中的交易费用、界定教育利益的范围、推动教育的根本变革等功能[2]。
“法律制度”是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是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3],法律制度具有整体性、协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4个特征[4]。教育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交叉或交集构成了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的总称,即指上升为法律的教育制度的总和,它是国家外部制度的典型表现,对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5]。
按照制度哲学的观点,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从属制度。基本制度是某一方面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制度。同理,职业教育制度也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从属制度。职业教育基本制度“是指反映职业教育活动某一主要方面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特征的制度”[6]。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需要国家大力支持,而支持的来源主要在于资源分配。现代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法制来实现[7]。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一般通过立法体现,构成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
“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8]。宏观的法律制度系指由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组成的法律上层建筑,微观的法律制度则指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含有主要、根本之意,是一类事物区分于另一类事物的本质的要素。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是由职业教育法所确认的起基础性核心作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整体。基本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内涵不同,后者包容前者,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概念,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具有本原性、支配性、历史性等特点。
(一)本原性
一部法律的灵魂来源于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并通过基本原则的导引,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体系中最核心部分,更直接地彰显该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基本制度是职业教育中自在、原生的制度,是从属制度的源头或根源。不同国家职业教育基本制度的内容可能不同,但它在制度体系的本原性地位却是相同的。例如,校企合作制度作为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可派生出顶岗实习、兼职教师等从属制度。
(二)支配性
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制度由各种具体制度组成,但其中一些制度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其他制度的内容,发挥基础性作用。基本制度属于起支配与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决定着从属制度的内容;从属制度由基本制度派生与决定,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化。学校制度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决定了中职学校、高职学校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具体的内容。
(三)历史性
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基本制度构成与内容不同。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观点分析, 职业教育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 或者更公平) 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 即新制度逐渐取代旧制度,并成为占优势地位的制度更替过程[9]。例如德国的“双元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德国“双元制”形成于手工业培训的恢复和进修学校的诞生,巩固于 1920-1970年工业类型的学徒培训和职业学校的建立,发展于1970年后政府的影响和职业培训客观存在的合理性。新世纪以来,随着新职教法的颁布,德国“双元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由中职教育扩展到高职教育,对教学内容的划分和时间安排做了新的调整,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再学习能力的培养[10]。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对基本制度规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的教育法律有7部,即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内容来看,只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基本制度,而《学位条例》等其他5部法律没有设专章规定,见表1。当然,从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推啵我国《义务教育法》在总则规定的义务教育免费制度,《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资格制度等,应是该法的基本制度。
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比,《职业教育法》对基本制度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重大瑕疵与不足。
(一)篇章结构上,未设专章规定基本制度
一般来说,部门法都对会对该领域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如《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学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我国《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没有对基本制度单独设章规定,在框架体系与内容上显得不尽合理。
(二)内容体系上,基本制度系统性不强
职业教育法虽然分散规定了产教结合、学校制度等基本制度,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校企合作、经费保障、职业培训等基本制度没有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同)在第二章设置了“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对基本制度进行明确化、系统化的规定,将有力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目的的实现。《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职教体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中学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证书、岗前培训、企业培训和校企合作等9项基本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一些基本制度可以合并,例如职业培训、岗位培训和企业培训可以合并为一项,即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二是有些制度不具有基本制度的特性,不宜放置此章中,如普通中学实施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度等,《残疾人保护法》对残疾人受职业教育权利规定得比较完善,没有必要重复规定,浪费立法资源。
(三)具体制度上,未明确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地位
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基本制度设计,其本质目标是育人。我国《职业教育法》没有把“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是立法理念和技术的失误:一是企业的责权利不明确,虽然规定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但不履行义务要受何种惩罚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企业的教育主体地位不明确,造成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对校企合作合同规定不明确。校企合作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双方的责权利,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双方应订立合同缺乏强制性规定。四是法律规范不完整,有关校企合作的条款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
三、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组成与内容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状,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应包括校企合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就业准入等制度。
(一)校企合作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它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一是要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基本制度地位,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校企合作共建共管职业院校。二是要准确界定校企合作的内涵,把校企合作的内涵严格限定在“合作育人”上。三是要对校企合作采用以义务性法律规则为主的方式进行规定,以“硬法”的方式强制性解决现在校企合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校企合作”的违法责任,对地方政府主导缺位、行业主导不到位、企业参与不够、学校执行不力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使职业教育由“软法”变为“硬法”。五是建议增加学生实习须与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合同条款,对于未签订实习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校企合作,给予经济上的处罚。
(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而且包括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但囿于立法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职业教育体系的表述主要针对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的教育行为,而对职业培训体系表述不够,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清。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职业教育法》修订应明确提出构建“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路。为此,建议:一方面,在纵向上,明确提出构建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规定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硕士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另一方面,在横向上,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互沟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职教发展模式,打通职业教育立交桥。
(三)职业学校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初等职业教育已不复存在,应该删除;二是职业教育限定在专科层次上,客观造成了职业教育发展的“断头路”;三是鉴于我国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基本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补充作用已无必要,应该回归本位,把这部分职能完全交由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建议《职业教育法》修订中,一是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与高等两个层次,删除初等职业教育层次;二是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的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成人中专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范围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技师学院、应用技术大学以及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等,删除高等学校办高职教育的内容。
(四)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职业培训的类型、等级和主体进行了规定,对提升我国企业职工素质、促进职业培训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教育法》修订在继续保留这些内容的同时,一是要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根据举办者不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包括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和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二是增加企业培训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Ρ镜ノ坏闹肮ず妥急嘎加玫娜嗽笔凳耙到逃;明确要求对从事技术工种、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等。
(五)业资格制度
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职业性,主要通过培养目标和毕业(结业、培训)证书体现。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建立规范开放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实现职业教育“职业性”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原则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也提出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多头认证管理,证书交叉重复,就业准入执行不严等问题。为此,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应配套出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明确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协调组织及工作机制、认定标准及工作原则:一是建立统一管理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学会和企业的作用;三是加快制定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四是建立职业分类动态更新机制,提高职业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五是改革考评方式,严格考评制度,加强证书质量管理。
(六)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劳动就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从事特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维护生产秩序和劳动安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国就业准入制度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执行不力,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滞后等问题。为此,《职业教育法》修订过程中,在继续保留就业准入内容的同时,建立就业准入的配套制度:一是进一步清理职业资格,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建立政府主导、规范统一的职业资格体制;三是加强就业准入控制的执法力度,明确就业准入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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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n China
Ouyang Enjian
Abstract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which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composition, is the unity of legal norms recognized by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t is primitive, dominant and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as the foundation and core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is the materialization of basic principle of education vocational the law, which constitutes the basic framework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China, such as not provisions of chapter structure, content system is not enough systematical, not clear statu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China,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hould include systems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vocational school, vocational training,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employment access, and so on.
关键词:“减负”;制度视角;教育制度;中考改革;高考改革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62-03
经过改革,长期以来中国陈旧、单一、繁难、僵化的中小学课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造,学校课程建设与管理发生了不少变化,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问题也不少。特别是关于学生的学业负担问题,石鸥早在2001年就指出,“自上而下的减负运动铺天盖地地向中小学涌来。出现了包括以减轻学生书包重量、减短学生在校时间、减少学生作业量和课程门类等‘四减’为主的多种举措。这一切直接影响着当前的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使原本复杂的问题进一步升级。这些举措寄托了人们对推动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美好理想。但随着减负的深入,人们发现,声势浩大的减负运动并没有带来家长、学生的欢呼和预期的教育效果。”[1] 学生学业负担过重问题既是当前升学竞争、优质教育资源竞争的产物,也是社会上激烈的生存和发展竞争在教育领域的反映。“素质教育步履维艰、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的问题,板子不能只打到学校和教师身上。基础教育的问题非常复杂,并非课程改革就能全部改变。许多属于课程的问题也并非仅从课程入手就可解决,而需综合治理。“减负”不仅是减的问题,更是教育各系统相互协调的问题,它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去支持。如果配套改革跟不上,“减负”也必然受影响。比如减轻课业负担必然涉及到教材的改革、课堂教学的改革、考试制度和对教育评价制度的改革等等。相应改革不到位,“减负”的本质效应就难以体现到位。查布等在分析美国教育改革收效甚微的原因时提出“制度视角”的概念,认为“制度是了解学校的关键因素”[2]。如果要想实现教育变革的目标,就必须创立新的教育制度,改变管理学校的规则体系,从而影响到教育改革的进程与发展。
一、从制度视角下讨论减负增效,促进新课改实施的原因
1.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格雷斯认为,“当前教育中的许多问题和危机,其实都只是教育政策(制度)在深层历史结构以及意识形态的外在矛盾表现。” [3] 深入全面地推进素质教育,推进新课改,必定要求人们要有意识地关注教育制度,关注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2.制度化的思想更具有实际意义。思想只有落实到制度设计和政策层面上,并由此作出制度创新、制度安排,才能够更好地改变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进程。
3.制度是认识事物发展的重要标志。比如是实施素质教育还是实施应试教育,是稳步扎实地推进新课改还是敷衍了事,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就可以判断出来;从一些主要的相对比较具体的制度,比如评估制度,也可以判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程度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发展阶段。
4.真正的教育变革必定要落实或者体现在学校变革上,而学校变革本身以及学校的办学效率和教育质量的真正提高依赖于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良好的制度环境。约翰・E.丘伯和泰力・M.默在《政治、市场和学校》一书中写道,“所有的学校都在适应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的过程中发展了自己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又反映了它所适应的制度环境。不同的制度管理体系,总是支持一定形式的组织结构而抑制其他组织形式的发展。”而在个体的层面上,“不同的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缩小或扩大)个人的选择”,从而影响到教育改革的进程、发展,甚至直接影响到教育改革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要想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率和教育质量,只能改革学校运行的制度。“如果……想建立优效学校,他们必须首先创立新制度,影响‘个体’的选择,从而顺理成章地促进而不是抑制优效学校组织的建立。”[4]
5.学校变革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作为组织的学校受制于制度逻辑的约束。“学校在巨大的变革压力面前表现出了很强的稳定性。新制度主义认为,学校作为组织是生活在组织域中的,因此就受制于制度逻辑的约束。而学校变革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就必然试图突破制度逻辑对它的限制,但制度逻辑是高度稳定的。因为制度逻辑的形成是‘集体行为’,单方面的改变很难成功。制度逻辑可以自我‘神化’,从而免于理性的质疑和冲击。个体往往无法意识到制度逻辑对自己的影响,因此制度逻辑很难被有意识地纠正。这是造成学校变革困难的深层次原因。”[5]
教育制度作为一种独立于个人意志的非人格化的机制影响并维持着教育秩序,正如知名学者钱理群所说:“教育的问题应分两层:一是教育制度问题,二是教育理念问题。”[6]教育理念是从规律的角度理解教育,而教育制度是从运作的角度诠释教育。对新课改而言,教育制度更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真正的课程改革必定是观念与体制的同步变革。但是当前新课改的实际运行情况并非如此。
二、目前中国现行教育制度带来的弊端
中国效益优先――非均衡发展的教育财政政策、集权统一的课程管理体制、“测验本位”取向的教育评价制度、权力主义的学校管理等制度性缺陷,严重阻碍着基础教育新课程的实施。中国的教育制度选择的是效益――非均衡发展的发展路线和培养“尖子”的精英教育模式。
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更加剧了基础教育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了地区间、学校间差距的扩大。对新课改而言,一方面城镇重点学校为了保持高升学率以维护其“声誉”和既得利益,另一方面也出于对改革风险的疑惧和对娴熟的旧的教学模式眷恋不舍,对新课程缺乏动力与热情。在具体的监管层面上,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缺失,教育评价制度严重滞后。推进课程改革,需要建立一个国家、地方和学校在教育质量评价上各司其职的评价系统,但一直以来,中国教育评价的组织和管理未能得到应有的加强,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缺失。教育质量被狭隘化为学生的考试成绩,导致考试成为教学活动乃至整个教育的核心。正因为目前没有建立一个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在学校层面也没有形成学业评价或课程评价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相匹配,真正发挥评价对教师、学生发展的促进作用的局面。“考、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的状况并没有得以根本改变。
周兴国将课程实施中存在的学校管理制度与课程的教育理念相互冲突的现象称之为“理制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素质的理念与突出知识传递的教学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发展的理念与基于结果的评价制度之间的冲突、教育交往的理念与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等等[7]。不仅造成现实生活中的教师面临着个人已经确立的内在教育理念与对其行为具有外在约束的规范遵从之间的选择性不适应,而且造成学校管理制度系统结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或不一致问题。
就新课改的推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体制因素。当前相关的制度存在不合理性而明显阻抑了新课改进一步发展的方面还很多,具体如教师教育制度、教育监察制度、教师任用制度、教育评价和管理制度等等,这些方面存在的许多不合理之处或缺陷构成了新课改的体制。
三、新课改遭遇体制
1.素质教育的推进目前还仅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政策体制。“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责任体系和规范要求还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工作考试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就教育内部而言,推进课程改革力度较大,但与之相配套的考试评价制度和教师培养培训还没有跟上,尤其是综合素质评价机制等措施还不尽完善。”[8]
2.教育制度自身的特点。第一,教育制度常常落后于教育生活的发展,而教育制度一旦形成,就获得相对独立性与稳定性。第二,教育制度相对于教育来说具有抽象性。教育制度无论怎样具体,都只能是原则性的,还有待于实施时的具体解释与掌握。有些制度设计本身是好的,可实施时的具体解释与掌握不到位,实际执行起来就变了样。第三,教育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存在,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某种内在裂隙。这种先天性的内在缺陷为新课程的发展预设了种种“壁垒”,为教育秩序的僵化埋下了“祸根”。因此,新课程的实施需要一系列教育制度的重建或者确立。但任何教育制度都会存在着不完整与欠缺,教育制度绝不是一劳永逸地都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和教育发展,这是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没有一种制度体系是十全十美的。正如民主制度不能充分完全地体现和贯彻公共政策,市场也不能实现完全竞争和选择的理想”[4]。同时,由于体制创新的过程关涉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关涉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因而实施起来必定困难重重。纵然如此,我们仍应坚持进行教育体制的改革,要形成“改到深处是制度”的共识,推进新一轮教育制度的创新。
四、教育制度的创新――云南省大胆推进中考、高考制度改革
1.强化制度意识,讲究系统与整体的方法,进行制度的调整与创新。改革教育制度,不仅意味着教育公共权力的解构与重建,更重要的是,与已经进行的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教育制度的改革影响面更广,影响度更深。因此,进行教育制度的改革,需要有改革的整体意识和对教育系统的洞察,如此才能够有所作为。“最有成效的策略不是对既有教育制度的彻底抛弃,而是在现实基础之上寻求建构新的教育制度。”[9]在云南省加强学校现代管理工作会议上,省委高校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罗崇敏宣布了云南对中考、高考进行改革的这一消息。他强调,云南学校要立足建立以师生为本的现代教育管理制度,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会解题的学生,而是培养具有幸福生活能力的学生。中考、高考制度的改革,是教育厅为全省中小学校“松绑”,落实现代教育理念,建立符合现代教育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基础措施之一。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和近几年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进一步完善全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与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同步实施,为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创造必要条件。
2.抓住教育制度创新的重点,构建新型的政校关系,确立并准确定位学校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角色。新课改走到今天,迫切需要制度上的突破,教育制度变革不仅在于制度的调整与创新,还在于转变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以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学校专业发展,将学校引至独立的学校行政、自主发展、自我激励及自主维持的体系上,不断促进学校发展。建立并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评价制度改革)。它是全面衡量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引导义务教育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自2009年实施中考制度改革至今,云南省又将在2012年实施高考制度改革,同样引入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
3.进行系统的梳理,着手具体的教育制度建设与改造。就学校管理制度与新课程的教育理念相互冲突而言,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其一,制度缺位,即学校管理制度的改造与创新滞后于课程的教育理念的确立,致使整个教育实践缺乏制度跟进,与新课改的教育理念相对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着缺失现象,比如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缺失。其二,制度错位,虽然有制度,但在执行与实施中走了样,学校制度的改造与创新并不是以新课改的教育理念为依据,而是以某些非课程的或非教育的理念为依据,立足于追求课程的教育理念之外的利益。其三,制度超前,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无视中国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统一在小学三年级开设英语课程等等。因此,有利于新课程实施的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地梳理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新课程的教育理念进行学校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变革,解决好学校管理制度与新课程理念之间存在的矛盾、脱节和错位等问题。
云南省实行初中学生、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突破性环节,是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采用差额投档、比例投档等办法,充分保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选择权。2012年的高考也选择同样的办法,在高考录取上必须将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计入高考总分。此次改革的着眼点是减轻学生心理、课业、经济负担,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有利于学生潜能的评价和培养,有利于改变中考、高考一次考试定终身、使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机制。
新的评价体系坚持了评价标准的综合性、评价过程的动态性、评价方法的多样性,做到科学地评价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学生,从而正确地引导学校从宏观上、机制上树立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引导教师自觉落实素质教育的各项要求,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这时“减负”才会水到渠成。素质教育才不会流于形式,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学校推进素质教育,打破知识的一统天下,教师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联系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各种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即使知识性的学习方式还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素质教育的结果对知识性的学习有很好的调剂作用,学生对待学习的态度将发生重大的变化,同样的学习任务可能不再感到是沉重的负担,甚至根本上不认为是负担了。
由此可见,解决中国中小学教育中的减负和素质教育问题不能简单地做加减法,必须在教育制度上深化改革,加大力度,才能使两大难题大大缓解,其负面影响被控制在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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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建设都是源于解决影响教育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学校制度建设也不例外;但是,并不是解决任何矛盾问题都是判定教育制度的价值标准,最为根本的是所解决的问题应是教育发展中的“本真”问题。我国目前教育改革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学校制度变革所解决的问题不是教育的“本真”问题,都是围绕表象性的、现实的与经济有关的教育问题,也就是“教育投入一产出”问题:一方面是教育投入不足问题,包括政府投入在内的全部教育投入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学校问题,即在一定的教育投入前提下,怎样调动学校主体的办学积极性。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学校制度改革简单套用现代经济制度改革的思路,来解决这些教育发展中的表面问题。例如,学校也实行股份制、私有化改革,以增加教育投入;学校单纯强调法人制度、办学自主权,实行所谓校长负责制等,这些实用主义和急功近利的解决方式,其根本原因就是在价值判定上的标准存在偏差。其实,这些问题只是教育发展中与经济发展相似的表象问题,根本不是学校制度建设的“本真”问题。
这些套用现代经济制度的方式、方法进行现代学校制度设计,在价值判定标准上忽略这样一个明显的差别,就是企业生产风险客观上由个人和企业投资者来承担,而学校教育风险不可能由个人或学校投资者来承担。因为企业生产的是产品,教育的培养对象是人,是社会的人,人的培养风险的承担者是政府和全社会。
现代学校制度与现代经济制度在解决问题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说现代经济制度。如产权制度、法人制度、股份制等,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越来越丰富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有序流动,从而使社会财富增加,那么,现代学校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应当是如何让所有的人有序接受先进知识和思想的教育,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套用现代经济管理模式的学校制度只会让教育成为机械的、狭窄的、片面发展的教育,如提高考试分数和升学率等,不可能成就文化的、素质的、全面发展的教育。教育效益与经济效益完全是两回事,用金钱衡量的办学效益无疑会使学校教育走向拜金主义的歧途。例如,在目前我国教育背景下,公办学校对抓“应试教育”由于存在一些顾忌,有可能推进素质教育;而私立学校往往是一心一意抓“应试教育”,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升学率才能说明学校办学水平,才能扩大生源,才能为学校带来更多的学费收入。所以,市场化、私有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发展问题。
经济是教育发展的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经济发展为教育活动提供必须的物质条件,并讲求经济核算,但这决不意味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套用现代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模式和方式方法。私立学校的经济学本意是把社会能办好的学校交给社会去办。但并非私有化、股份制的学校才是现代学校,同样,并非私有化、实行股份制才是现代学校制度。例如,美国的众多公立学校隶属于学区,学校不是法人,原因是这种学区法人制度的计划管理体制可以有效地统筹区域内的教育资源配置,推进教育的均衡发展。美国教育部《2002~2007年战略规划》的总目标,就是按照布什总统提出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总要求,让公共学校走向一个关注教育结果公平的时代。
现代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从生产先进生产力的角度来看,教育是经济发展的手段,更是经济发展的支撑。从引领社会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教育是文化传承的形式,更是文化创新的源泉。从建设和谐社会来看,教育是社会公平的起点,也是社会公平的核心,教育不公平是社会最大的不公平。教育公平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现代学校制度改革是创新教育体系文化的组成部分,终极目标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充分、自由地发展并为社会做出贡献,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充分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让每个人都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需要不断创设新的条件,唯一标准就是教育公平,从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到教育结果的公平。转贴于
从本体意义上讲,学校是先进社会文化组织,学校是博学的场所,是求真、向善、惟美、神圣的殿堂,现代学校更是民主、平等、博爱的“圣地”。因此,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本体意义是政府以法律手段保证学校教育的优先发展,而不是以依靠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左右学校教育。因此,市场化和管理主义对学校教育发展是具有局限性的。由于教育发展对一个国家和民族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因此学校发展必然受到上层建筑的约束,但这决不等于上层建筑决定教育发展。例如,经济上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引领大家共同致富,但决不意味着在教育上允许一部分人先接受好的教育,形成人的发展上的两极分化。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违背了现代社会管理中通过教育进行再次分配从而缩小社会差距的理想追求,还违背于受教育权平等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我们现行的学校制度中仍然存在这样一些套用市场化经济管理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的现象。例如,不仅存在相对豪华的城镇校和相当简陋的乡村校,而且在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分配标准上,乡村学校也低于城镇学村。我们知道,同样的师资培训、教学研究等教育教学活动,乡村校的人均教育成本肯定会大于城镇校。这样的学校制度设计无疑会加剧城镇校与乡村校的两极分化,违背教育公平的原则,有悖于现代社会中的民主、平等、博爱。
现代教育的政治价值,就是通过教育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实现教育公平,政府就要针对人才、劳务、科技等方面的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学校教育施加影响,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维护教育的公平与正义。在维护公民教育权利方面,政府的“干预”不是与市场进行“博弈”,而是全面保障,因为所有的人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所有的人都需要受教育,没有可能也根本不存在“二选一”或“多选一”不受教育或不需要受教育的“旁观者”。所以,一切有利实现教育公平的政治制度,都应当吸纳到现代学校制度体系之中。
政府是现代学校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按照教育公平的价值标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从而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政府来讲,进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开发教育资源,创设教育公平。政府不断开发新的教育资源,一方面使教育资源总是增加。例如,不断加大政府投入比重,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教;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吸收国外教育资源:通过政策倾斜,吸引社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等。另一方面,使教育资源资产增值。例如,将学校所有权与经办权分离,国家拥有所有权,通过竞争激励机制把经办权交给更有办学水平和能力的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提高学校竞争力;促进学校与企业、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办学,使学校教育资源资产增值等。
一、关于教师职前教育制度的问题
教师职前教育的主要问题在于,我国师范本专科教育一直沿用普通院校基础知识教学和应用知识教学混合实施的培养模式,不仅文理学科的基础和专业知识学习难以到位,而且从事教育和教学实际工作的能力也得不到充分训练。
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和学龄人数的下降,以及基础教育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专业化师资的需求,特别是随着教师教育自身水平的提高,传统四年制、三年制或二年制的本专科师范教育亟须改革,尤其在改进培养模式、延长教育年限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首先,应借鉴医学院校高级专业人才培养的成功实践,认真总结“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1]培养模式及北京师范大学等校试行的“4+X”“4+1+2”本硕一体教师培养模式的经验,结合各地实际,稳步推进教师教育的学制改革,延长职前培养年限,分阶段实施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本专科学段实施通识教育和文理专业教育,教师专业教育上移至本科及本科后层次。其次,应尽快组织修订1957年公布的《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实习暂行大纲》,颁布新的教育实纲或指南,规范教师教育的专业实习与见习,改进课程计划,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对学生的教师专业实践技能和实地教学训练。在完成本专科段文理通识教育和学科专业教育的基础上,将教师专业教育的教学时间一分为二,前半段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后半段组织学生到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与科研实践,加强对学生教育实践设计的评估与指导,重视学生临床实践科目的学习和成绩,着重提高学生在教育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关于教师职后教育制度的问题
教师职后教育的主要问题在于,我国实行双轨的师范教育制度,职前师范院校与在职教师进修院校定向并行,互不相通,“两张皮”的问题始终存在,而且重职前、轻职后,职后培训反而低于职前培养,办学条件与水平倒挂,教育内容陈旧重叠、教学形式单一呆板、管理手段落后僵固、师资整体素质不高等痼疾始终制约着教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成效。
因此,应全力推进教师教育的一体化,注重教育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及职后教育的法制化建设。首先应以终身化的教育理念和系统化的改革思维,从学段、专业、层次、类型等方面,统筹考虑教师教育的资源配置,整体设计教师终身学习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课程标准,全面实践教师教育的系列化,循序渐进,逐步从双轨制走向一体制、联通制,构建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贯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校教育与远程教育结合的学习型、终身性教师教育机制。同时,应特别注重教师在职教育与职前培养的开放与联动,优化教育资源组合,加快一体化建设进程,强化对教育者的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者的理论和实践素养,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职后培训的质量和成效问题。其次,应加快教师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尽早出台《教师继续教育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界定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参照国外成熟的教师再教育计划和进修制度等,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层次、内容、方式、时间和奖惩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促进教师职后教育与专业发展的有效融合。
三、关于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问题
教师资格认证的主要问题在于,教师的资格认证与专业教育一直没能很好地衔接起来,至今没有比较系统完善的教师学业、职业标准和教师教育专业、课程、质量、评价标准,且缺少富于操作性的实践水平与教学能力的考核。认证主体混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行其是,尺度宽严不一。认证测试内容浅显,形式单一,既缺少全国统一的资格标准,又没有等级、类型、专业和时效之别。与美国职业化行业的严整完备的考核体系相比,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
为此,第一,应适度提高准入要求和标准。根据国际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并结合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修订《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改教师的学历起点标准,提高其入职门槛,促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二,应借鉴我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实践,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程,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和命题原则,统一组织全国性的教师资格考核,规范从教要求。第三,应采取试用期制度,强化对申请者实际教学能力的考查。申请者通过全国性的教师资格理论考试以后,到用人单位见习和实习一至两年,由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工作的学校综合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第四,应建立由就读学校组织专业学位考试、国家主持职业资格考试、省市教育部门主持定级考试等多层次、多样化的考核体系,逐级进行教师资格认证和证书更换,健全教师资格分级别、动态认证制度。将教师的资格认证与其职称职务聘任晋升及其继续教育统一起来,使接受继续教育成为教师资格定期认证的必要条件,使定期认证成为激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动力。
四、关于教师教育评价制度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教师教育机构质量与绩效的评价,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民间相关的大学排名机构大都将师范院校与其他高校排在一起,实施等同评价排序。这样,当然也就不可能顾及到教师教育的行业特点,不能引导和促进教师教育的个性与多元发展。相对而言,我国在教师教育质量评价方面比较落后,至今没有专业性的教师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因此,应着手建立专门的教师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完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可制度。第一,应研究制定包括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资质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等基本内容的国家教师教育评价体系,研究制定体现分类指导、强化为基础教育服务导向的教师教育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绩效本位”的强调教师教育效果、检验教师培养质量、关注教师实际教学表现的认证体系。第二,应借鉴美国的“全国教师教育认可委员会”(NCATE)、“教师教育认可委员会”(TEAC)和英国的“教师培训管理局”(TTA)等专业组织及其运作模式,组建“全国教师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等第三方教师教育质量评估组织,专事负责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教师教育课程鉴定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价等工作。第三,应加强对面广量大的教师进修院校及参与教师教育的非师范类高校的资质认证与评价工作,促使其加快建设步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关于教师教育保障制度的问题
教师教育保障的主要问题在于教师教育的优质资源流失,师范生生源质量和教师专业吸引力下降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当前,要进一步开放教师教育,强化师范院校的主体地位,保持相对独立的教师教育建制。第一,应强化教师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力军作用。国家应重点建设好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大学,各省(市)也应着力建设好1―2所师范大学,从而构建由重点师范大学为主导的相对稳定而完备的教师教育保障体系。第二,应加大对师范院校的投入,分层次、分类别予以重点支持和建设。比如,在“985”“211”工程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及相关项目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和扶持政策,名额单列,专项评审。第三,应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师范院校综合提升办学实力,办好教师教育,从而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六、关于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的问题
自1997年高校收费机制改革后,高师院校也开始转型,实行部分收费直至全额收费,结果导致师范教育中的大批优质师源和生源流走,制约并影响了国民基础教育师资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于2007年秋季起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这对鼓励优秀青年从事教育工作、保障优质生源、培养优秀教师、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进而促进教育的公平和谐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着部分学校招生动力不足、不少优秀考生不想报考、各省(市)跟进不力及免费生上岗就业等后续政策难以落实等诸多问题。[2]如何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进而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使该项政策惠及所有师范院校及其学子,真正将党和国家优先发展教师教育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这是当前我国教师教育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首先,应切实解决好师范生的入口问题。应以更加优惠配套的政策吸引优等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他们执教从教。根据我们在2007年3月对浙江省一级重点中学(占71.9%)、二级重点中学(占20.9%)和普通高级中学(占7.1%)4353名高中生的问卷调查,仅在本科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其吸引力有限,而如果实行本硕连读与全免,那就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也能较好地解决师范教育专业生源的入口问题。
其次,应切实解决好师范生的培养问题。师范教育应该学术性与师范性并重,应在现行学制框架内,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本科段“3+1”等学科专业教学与教育专业教学分段实施或“4+0”主辅修教育模式,科学处理教师学历教育与资格教育、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学科专业与教育专业等之间的关系,调整学分学时结构比例,面向幼儿园和小学,培养全科型的合格教师。同时,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对高层次师资的不同需求,努力实践“4+X”“4+1+2”等本硕一体化的高端教师培养模式,面向初中和高中,培养一专多能型的合格教师。
最后,应切实解决好师范生的出口问题。应着眼于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在更为广阔的视野内完善其制度保障。应从政治经济待遇、编制岗位安置、职业专业发展、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出台系列性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和健全既适合免费师范生实际又统筹兼顾整个教师队伍建设的教师聘用制、合同制、竞争上岗制、服务期制、专业公务员制等人事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出得去,安身立命,尽心教职,悉心育人。
上述六个问题既各自独立,又相互交叉,共同构成教师教育的制度框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教师教育发展的典型特征是非均衡性,特别是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其教师教育的发展水平与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差距很大。所以,既应立足国情,又应放眼世界,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制度,从而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出新的历史性贡献。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教育部规划课题《基于专业自主的教师专业发展研究》成果之一,教科规办函[2008]013号,课题批准号是FHB080514。
注释:
[1]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7号)[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