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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
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级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股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办案机构申请销案,应当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卷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在收到销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对从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结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制股,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及时结案的,按有关规定批延。
关 键 词:农田水利质量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农田水利是农业和农村的重要基础,农田水利建设关系着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金山区农田水利承担着为上海市提供优质农产品和优美农业休闲旅游等诸多重任,是服务于上海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根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上海市委2011年18号文件精神,2012年金山区政府批转了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我区农田水利建设迎来了新的春天。如何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保证农田水利建设的安全可靠,建成后发挥预期效益,实现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将尤为重要。
一、金山区农田水利基本情况
金山区是上海市西南远郊,地处黄浦江上游,东与奉贤区接壤、南临杭州湾、北与松江区、青浦区为邻,西与浙江平湖、嘉善交界。在20世纪60年代金山区已全面实现电力灌溉,至1992年底,电力灌溉控制面积达粮食面积的100%,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结合上海都市型农业的特点,在原有电力灌溉基础上优化升级,推广应用现代水利科技成果,降能节水,提高灌溉效益,先后实施了灌溉泵站综合改造工程、菜田水利配套工程、节水灌溉骨干工程和“三高”粮田水利工程等建设,推广应用管灌、渠灌、喷灌和塑料暗排等新型灌排方式,并建成全国第一座农田水利自动化测控系统——钱圩水利农场节水灌溉自动化控制系统,吸引了全市和其他省、市水利厅、局、专业研究机构及国外一些专业代表团前来参观、考察。
随着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不仅要注重农作物的产量,还要重视内在的质量、外观和上市时间,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这对农田水利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2010年“金山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资料,全区灌溉泵站872座,圩区32个,排涝泵站225座,控制水闸403座,耕地总面积39.71万亩,2009年农业作物总播种面积80.4万亩,复种指数2.02,处于上海郊区较高水平,灌溉面积35.82万亩,已建成设施粮田16.59万亩,常年菜地3.96万亩,经济果林3.02万亩。虽然我区农田水利设施较齐全,但在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已建成圩区20年一遇排涝达标率只有12.5%;灌排设施老化,灌溉泵站运行15年以上的占33%,排涝泵站运行15年以上的占34%,控制水闸运行15年以上的占40%,灌排设施功能衰减;田间暗排设施缺乏,低洼地较多,地下水位高,作物生产受渍海威胁,土壤次生盐渍越来越严重等。
近年来,依靠中央、市、区逐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大力投入,金山区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迅速,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逐年增加,从2011年的1项,逐渐铺开到2012年的4项,2013年更是达到15项,农田水利建设得到大力支持。据统计仅2013年,我区就完成了灌溉泵站93座、排涝泵站17座、控制水闸20座、涵闸28座、倒虹吸73座、衬砌明渠94.93km、地下渠道101.30km、水泥道路28.28万m3、降渍管道39.58km、节水灌溉6495亩、土地平整6151亩等建设内容。
二、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金山区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迅速,通过大力的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改进了农业生产技术,提高了农业机械化和科学种田的水平,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面有显著作用。但伴随着农田水利建设的全面铺开、迅速发展,在建设过程中也涌现了一系列的突出问题。
1、前期踏勘与沟通工作不到位,设计深度不足
随着农田水利的大力发展,农田水利项目数量剧增,设计企业人员不足、部分设计人员缺乏经验等短板因素逐渐显现,项目前期踏勘工作不够细致深入,未能与运行管理部门及人员沟通到位,造成设计出的方案、图纸往往难以与现场和实际情况相符,设计深度不足,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频繁,工程质量和效益难以达到规划初衷,如我区张堰镇的河水位受海潮水位影响,在灌溉泵型的选择和设计方面未能因地制宜,造成施工过程中调整方案,延误工期;菜田水利项目中,因设计方案与菜农实际需求和菜地作物需求衔接不到位,导致项目推进困难等。
2、工程铺开面大、工期紧,监督管理单位力度和作用难以发挥
农田水利具有“点多、量大、面广、线长和工期紧”的特色,农田水利工程近年发展迅速,工程铺开面面大,仅2013年,金山区实施中高水平粮田水利设施项目有7项,设施菜田水利设施完善工程3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项,上海市金山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1项、圩区达标建设项目2项,工程范围涵括8个镇1个工业区,涉及62个行政村。随着农田水利项目的增加,质量安全监督系统资源配置不可能无限制增加,监督力度略显疲惫,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3、建设任务重,工程敏感性强,工程质量缺乏保障
高水平粮田水利设施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重点县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涉及春灌要求,考虑到农业生产习性与需要,项目须在6月前完成主要工程内容,灌溉泵站和管道渠系能够初步投入运行使用,同时圩区防洪除涝项目必须在汛期来临前能发挥功能,项目建设事关农业生产和人民财产安全,因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工期紧、敏感性强,工程要求高,据此会出现部分施工企业为单纯满足时间节点要求,不切实际随意压缩工期,混凝土强度未满足强度要求的情况下提前拆模,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进而影响工程质量。
4、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质量保证性不强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是工程质量的基础,部分农田水利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质量保证性不强。部分明沟板、钢筋混凝土管采购自外地小作坊加工企业,板厚与设计要求不符,强度不够,同时缺乏第三方检测手段和参数的,以致出现明沟板断裂、钢筋混凝土管破损严重等现象。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不高,钢筋复试批次不足,甚至采用非标钢筋以次充好等情况,严重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
5、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心不高、重视度不够、业务水平不足
农田水利项目政策支持力度大,工程建设内容丰富、项目多,各类型的施工、监理企业纷纷加入了农田水利建设的大队伍。随着农田水利建设的新要求和高标准,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能及时适应或忽视对农田水利项目的管理,造成施工管理混乱、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理人员不足等情况,致使工程质量不高。如朱泾镇高水平粮田项目,在其中一座灌溉泵站进水口胸墙模板施工中,施工作业人员因钢筋骨架妨碍其制模,私自剪除部分胸墙竖筋,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管理不到位,未在混凝土浇筑前对钢筋及模板进行检查验收,造成浇筑完成后的胸墙竖筋间距不满足设计要求,后经我站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发现此质量问题,我站立即出具整改通知单并勒令其对胸墙拆除重建。此项目施工单位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监理单位资质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透过此次质量问题不难看出,即便是较大的施工企业,也会因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不重视,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造成现场施工混乱,施工组织性较差,报验制度名存实亡,部分施工企业资质高,但施工水平和管理措施却无法与其资质相符;而一些资质较低、规模小的企业,仍按以往管理手段,无法适应现代化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为农田水利建设带来诸多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及问题。
三、新形势下农田水利项目监管模式的探讨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是新形势下农田水利工程发展的必然需求,即便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小、投资不高,也同样要按照规范标准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因为农田水利点多、量大、线长、重大事故发生率不高,就忽视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管,影响我区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的脚步。目前,在常规的开工前交底、施工过程中抽查、开展专项检查和严格验收控制程序等工作的基础上,金山区在农田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还进行了一些新的监管模式的探索,以适应农田水利发展需求,便于更好的控制农田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
1、建立联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无论监督覆盖率如何到位,监督力度如何严格,监督工作仍存在监督人员数量有限、监督手段方式有限等缺陷,单纯依靠监督站数名监督人员的抽查巡检难以将监督工作做细做好。我们在做好常规监督的基础上,积极加强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地方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发展地方水务站和农村监督员,利用群众关注的特点,让与运行使用密切相关的当地水务部门和施工场所附近的群众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去,例如让农村送水管理员参与灌溉泵站与低压管道覆土前的闭水试验测试工作,合格后共同书面确认并形成测试验收记录制度,让项目建成受益群众和运行管理人员做监督的主人,做政府监督的第一眼线。2013年至今我站查实2起经农村监督员举报的的施工质量问题,切实有效地增加了过程监督手段,提高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效率。
2、项目监管差别化,重点明确,主动配合
农田水利项目工程开完工日期基本集中在2-6月份,监督系统监管资源配置有限,常规监督方式难以与工程进度相符,我们依据工程难度、重要性、工程参建单位的管理力量、工程敏感性等影响因素对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在监管中提出 “主动性高、配合性强、重点明确、原则性和灵活性并重”的工作原则,根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成监管差别化方式,要求参建单位明确检验批与验收计划,以便我们合理安排监管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重点结构、环节进行监督把关,如水闸、灌溉泵站的下部结构验收,低压管道的覆土回填的重要隐蔽性工程现场检查等。其他中间环节控制由参建各方组织实施,监督机构实施随机不通知抽查方式。对于工期异常紧迫等情况的,优先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在坚持原则性的情况下灵活变通项目监管方式。
3、树工程示范典型、严格工程首件验收制度,强化工程质量控制
为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各施工监理企业相互学习提高,我们举办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为农田水利参建单位提供交流平台,总结经验,学习先进,树工程示范典型。严格农田水利项目首件验收制度,在首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建设内容,有效减少了因施工经验不足带来的质量隐患和问题。
4、引入第三方检测手段,形成交叉检测,巩固工程质量
第三方检测能保障监督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积极完善农田水利项目原材料与实体质量抽检机制,深化施工过程原材料、工程实体的第三方抽检,检测钢筋、水泥、砖块等原材料和水闸、水泥道路、灌溉泵站等实体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密实度、钢筋间距、钢筋直径以及保护层厚度等,增设技术检验控制环节,规范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同时积极寻求市水务安质监中心站检测支持,与我们委托的检测部门形成“支持互补、共同提高”的局面,利用2家检测企业进行交叉检测工作,形成检测对比。通过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体质量,有效加强了农田水利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了监督抽检的预警作用、辅助作用和威慑作用,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增添了一道安全质量保障防线。
5、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诚信体系录入
为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安全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务建筑市场,营造规范有序的整体建设环境,逐步积累诚信管理经验,我们积极开展诚信信息的动态记录与管理,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受举报并查实的安全质量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安全质量方面获得荣誉、奖励等良好记录的情况,申请录入市、区两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诚信记录。
积极建立监督管理的内部诚信名单,对水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质量隐患多、安全投入不到位等情况的队伍,录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检查,仅2013年已向区水务局上报了2家农田水利项目管理不到位的施工、监理企业,引导施工、监理企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6、结合文明工地创建,提升工程建设面貌
2012年8月,金山区水务局印发了《金山区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与管理实施细则》(金水务〔2012〕147号)文件,正式开始实施并规范了区水务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区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的受理、日常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我们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通过规范水务工程施工活动中的“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节约创新”七个方面内容,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和实施标准。2012年度成功指导创建区水务文明工地的项目中,农田水利项目占50%,2013年申报区水务文明工地的农田水利项目占申报总量的42%,农田水利工程面貌逐步走向“封闭化、有序化、优质化、安全化、便民化”的施工管理模式。
四、结束语
农田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区实现设施农业、工厂化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持续高效农业的关键所在,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将会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农村水利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服务农村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探索的与之适应的监管模式,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监管方法,将是农田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努力追求的主题。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金山水利志.续志(1993-2001),2011,8.
[2]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金山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2010,6.
[3]陈邦尚.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水利建设与管理,2011,12.
一、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写作论文
罪犯作为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的特殊群体,其在劳动过程之中受伤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罪犯因工受伤后,却往往得不到正常地保护与救济。这与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不相符。而究其原因,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罪犯工伤时得不到公正、及时有效的救济。《监狱法》第73条规定,罪犯因工受伤补偿处理的主体是监狱,《罪犯补偿办法》则明确监狱为罪犯工伤的认定机关并负担补偿费用,由监狱管理局负责处理具体的罪犯工伤补偿工作。这实际上是让监狱系统自己决定是否给受工伤的罪犯以补偿或给多少补偿,而且补偿的费用也是监狱负担。这就会使监狱的决定影响其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让监狱舍弃自身的利益而去补偿罪犯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罪犯要得到公正的结果基本是不可能的。罪犯虽然失去自由权,但其依然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在得不到公正的经济救济的情况下,就使得其健康权很难得到保障,这是对人权的不尊重,也严重背离了平等保护的法律精神。
(二)我国关于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立法不完善而且滞后。司法部于2001年颁行《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从此罪犯工伤的补偿问题便皆以此为标准。但当时国家没有统一的工伤补偿规定,待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工伤条例》生效时,《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已滞后且明显过低。而实际上此《罪犯工伤补偿办法》却是至今为止罪犯工伤补偿的唯一实施标准和重要的法律依据。这就导致罪犯在遭受工伤时得到的补偿也明显过低。在工伤认定上,《补偿办法》虽然规定罪犯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请求监狱的上级机关重新鉴定,但作为作出鉴定的监狱的上级机关,也难保鉴定结果的公正。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和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不合理会对罪犯工伤的权利造成损害。
(三)罪犯工伤纠纷无法提讼,亦无其他救济途径。罪犯与监狱之间不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罪犯和监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劳动中因工受伤,也不能认为是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此外,罪犯在劳动中因工受伤,也不属于民事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罪犯在劳动中受伤,一般是由于罪犯自己行为不慎,未注意到安全,或是监狱未提供到位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鉴于双方是实施劳动改造与接受改造的不对等关系,因此监狱不能构成侵权人(当然,罪犯在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或者监狱干警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罪犯伤亡,则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明确赔偿责任),双方之间更不是雇佣关系。不能因此提讼。除此,在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包括《监狱法》和《罪犯工伤补偿办法》在内也都没有规定罪犯工伤补偿纠纷的救济途径。换言之,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罪犯工伤补偿纠纷无法提讼。不仅如此,法律亦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方法,使罪犯对工伤补偿的处理不服时也无计可施。综上所述,罪犯工伤往往得不到公正的补偿。而我国目前又没有规定罪犯不服工伤补偿的救济途径,使罪犯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就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相背,也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基于此,构建完善的罪犯工伤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二、关于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想
构建罪犯工伤制度势在必行,但我们必须得以现实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我国的社会环境。尽量以现有的条件为基础,构建可行而有效的罪犯工伤救济制度。以此思想为指导,本文认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应该建立独立于监狱系统的工伤认定、处理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目前,依据《监狱法》第73条和《罪犯补偿办法》的规定,对罪犯工伤的认定由监狱作出,对其补偿、处理机关则为监狱管理局,补偿的费用来自监狱,对工伤认定不服可请求监狱的上级机关重新鉴定。这些规定使得罪犯工伤处理的全过程都完全处于监狱系统内部,缺乏来自外面的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而监狱与罪犯作为利益相对的双方,难以保障程序与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因此,只有建立独立于监狱系统之外的罪犯工伤认定、处理机关和复议机关,罪犯工伤时才会得到较为公正、公平的结果。依托于现实的条件,本文认为其认定与处理机关应在劳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罪犯工伤虽然本质上异于一般工伤,但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多的相似性。而劳动行政机关一直都负责处理一般工伤,所以其技术、经验都比较成熟,再加上其与监狱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这就保证了罪犯工伤处理的公正性。而且这样一来,罪犯在不服工伤补偿时就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使其多了一条保障权利的救济途径。(二)应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以减小监狱的经济负担。现行的《罪犯补偿办法》对此已有规定,但具体办法还没出台,导致现在的罪犯工伤补偿费用仍依该办法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这就使监狱在面对罪犯工伤时往往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本文认为应由各监狱共同出资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交由罪犯工伤处理机关保管、运作。这样不仅分散了监狱的风险,也使罪犯工伤的补偿不再直接和监狱的利益发生联系,就可有效地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使罪犯工伤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救济,有效地保障罪犯工伤时的合法权利。
(三)应该完善立法。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罪犯工伤救济的规定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不仅要对上面的制度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还必须赋予罪犯以诉权。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民的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即以国家的审判权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诉讼目的,必须向国民开放诉讼制度,使国民享有向国家请求利用这一制度的权能。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展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来。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尽管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之。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罪犯虽然是触犯刑律接受刑罚的人,但仍是我国公民的一部分亦应象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受诉权。然而,当罪犯工伤时,按目前法律规定却享受不到诉权,而只能请求监狱管理局进行补偿。给予罪犯以诉讼权利,使其在对工伤救济不服时可以直接诉于法院,能从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与补偿,能够享受到国家审判权对国民给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监狱法》应在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以赋予罪犯真正的诉权,进一步拓宽罪犯工伤的救济途径,提高我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水平,树立我国监狱在世界上的良好形象。
三、小结
罪犯作为触犯过刑法,对社会造成过危害的人,法律规定让其参加劳动改造是为了让其在劳动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让其形成大众的是非荣辱观从而祛除犯罪思想。可见,法律之所以给予其劳动改造,教育的目的要大于惩罚。而教育也是为了让已经由于种种原因而走上邪路的人回归正途。也就是说,罪犯改造的过程,实际上是其改正以前过错,逐步向正常人转化的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得不到公平、平等的对待,得不到正常的救济,这会在其心中留下阴影,使其对社会产生不满,对法律产生不信赖感,这就不利于刑罚目的地实现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构建完善的罪犯工伤救济制度,使罪犯工伤时能得到有效、公正的救济将有利于刑罚目的地实现。除此,构建罪犯工伤救济制度还是人道主义的要求。罪犯工伤救济权利的缺失实际上是对罪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轻视,而对作为人的最重要的权利的生命健康权的轻视,实际上是对生命和健康的不尊重,是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
参考文献
[1]冯建仓.监狱法的充实与完善[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主持人,你好:
我父亲是农民,1977年在劳动时负伤,当时公社口头协议给以补助。由于当时我父亲在公社照常记工分,公社都予以帮助。后因公社换届,就终止了这个口头协议,有证明人,现在证明人健在。我想问一下,像我父亲这种情况,符合老工伤条件吗?现在还能得到什么补偿吗?需要找什么部门 ?提供什么文件?
山东 刘颖
刘颖女士,你好:
所谓老工伤问题的解决,解决对象首先是在《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述用人单位并不包括,因此也就谈不上是否符合老工伤条件了。1983年以后,我国取消了制度,在的基础上重建乡体制,乡重新被确立为农村基层行政单位。你父亲的问题,既然当时公社已经做过处理,现在应该找乡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村委会,无论是换届由谁当家,都应该延续前任所处理的结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施倚
聘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主持人,你好:
聘退休人员工作,其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大连网友 山野
易安网网友山野先生,你好:
因为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该按工伤处理。但国内个别省市人社部门出的地方法规规定可以认定工伤。所以,如果是个人角度,可照当地人社部门规定处理;如果是单位角度,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不予认定工伤。 施倚
加班后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你好:
我们是一家劳务公司,春节前我公司加班较多。1月25日,我公司职工金某加班到晚7点,感到有点儿累,就躺在单位候工室长椅上休息。几分钟后,他想站起来上厕所,感觉四肢发麻,滑倒在地,被工友扶起后用救护车送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现金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上海 吴适飞
吴适飞先生,你好: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金某发生脑出血,并非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金某的病情发展情况与这款不符,因此,也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施倚
在废弃的高压气瓶中自制氢气时爆炸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持人,你好:
20年前,我单位的两位职工为了搞活动想自己制作氢气球,他们找了一个废弃的高压气瓶,放入了很多踩扁的铝制易拉罐,而后放入烧碱溶液。气瓶内发生反应后瓶身发热,两位制作人员就将气瓶抬到了不远处的一个水坑内,用水浸了一会儿后抬上岸。又过了一段时间,气瓶爆炸,两位当事人一死一伤。请问,发生爆炸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两位制作人员用水浸降温气瓶的做法能否对爆炸产生影响?
河南 杨军
杨军先生,你好: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成就,比如改革了工伤保险基金收缴办法、对伤残进行鉴定的方法和体系更加完善、确保了伤残基金的合理支出等。尽管如此,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当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与经济发展不匹配,需要改进。
1.工伤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还比较狭窄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是集中于国有企业职工,尽管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强制规定,越来越多的单位积极参加了工伤保险,但仍然有一些私营企业没有参与到工伤保险中,一些城镇职工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乡镇企业的职工能够享受工伤保险的则更少。
2.工伤保险的费率设置不合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行业类别较少、费率档次少,工伤保险费率一半都按不超过1%的标准进行筹集,对长期工伤者的补偿以及待遇费用考虑较少,使得工伤保险的统筹和服务范围变得越来越狭窄。
3.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的鉴定以及争议的处理不够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中关于劳动鉴定以及争议的处理机构还不健全,同时由于处理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对工伤问题进行处理时缺乏相应的法制程序,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确定,因此导致各种工伤处理纠纷问题出现。4.工伤保险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是影响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原因。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擅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导致一些保险基金受损,而且劳动保险监督机构不完善,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出现瞒报或者漏报企业伤亡人数的情况。
二、加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策略探讨
1.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当前工伤保险的应用范围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参与程度较低,为了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要将工伤保险的范围进行拓展,将各种性质和类型的企业员工都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促进各种类型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工伤保险。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伤停工期间的工伤津贴一般是按照员工受伤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的,如果在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将工伤津贴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中,同时统筹的标准比一般的标准低,则有利于工伤的职工在伤势好转痊愈之后能够尽快出院,从而有助于降低工伤津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浪费。
2.加强工伤保险的费率的合理设置在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该要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制、浮动费率制,并且对相关的制度进行调整,按照风险高、费率高,风险低、费率低的原则,对各个企业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之后设置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风险较低的行业应该要对风险较高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适当的分担。对于传统的工伤保险重视补偿、轻视预防的问题应该要及时解决,可以运用工伤保险费率经济杠杆的作用以及相关的奖惩机制,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调整,以调高工伤保险的费率,扩大工伤保险的统筹面以及服务范围。
3.不断健全工伤保险监督机制在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应的监督机制的完善,不仅要提高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以及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还应该要对工伤保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比如擅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一经发现应该要严惩,做到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践过程公开、透明、高效。与此同时,要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较广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使得工伤保险的各项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以及支付等功能都可以实现现代化管理,并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得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实现一致。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