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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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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检查方案

公路养护检查方案范文第1篇

一、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区各乡镇(办)范围内列养的县、乡、村道,重点检查县、乡道已硬化的路线。

二、检查的内容

(一)内业部分

1.各乡镇(办)农村公路养护队与管理组织机构是否成立,人员是否到位,分工是否明确,办公场所是否落实,是否与养路工签订养护责任合同;

2.养护管理:大中修和小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有制度、有措施,日常养护工作是否有安排,各种制度是否落实;

3.是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专户,养护与管理经费是否落实,是否专款专用。

(二)外业部分

1.养护大中修是否开展,小修保养是否作为日常工作进行;

2.水泥路面经常清扫,路面保持完好;

3.路肩整洁无缺口、无杂物,路基无塌方,边坡稳定;

4.水沟、涵洞通畅;

5.桥面干净,桥面排水畅通无积水,桥下河道流水顺畅;

6.公路两侧植树绿化。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路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办)分管领导参加,初步定在8月份进行。检查评比结果分为优(90分及上)、良(80-89分)、中(70-79分)、次(60-69分)、差(60分以下)五个等级,作为衡量本年度上半年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考评。区里将对检查评分少于70分的乡镇(办)缓拨养护经费,对检查评分超过90分的乡镇给予奖励,并对全区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评分细则

依据《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实际,制定以下评分细则:

1.各乡镇(办)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到位,用工合同签订,分工明确,办公场所有着落。符合上述条件得10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用工合同未签订、分工不明确、办公场所无着落各扣2分。

2.养护管理有目标、有制度、有措施,大中修和小修保养有计划,各种制度贯彻落实。符合上述条件得10分。养护管理没有目标、没有措施、大中修和小修保养没有计划、制度落实不到位每缺一项扣2分。

3.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专户,专款专用。符合上述条件得10分。没有建立资金专户的扣3分,经费不落实的扣3分,不实行专款专用的扣4分。

4.养护大中修已开展,小修保养已作为日常工作进行。符合上述条件得10分。没有开展养护大中修扣4分,小修保养未作为日常工作进行扣6分。

5.水泥路面经常清扫保持清洁,路面保持完好,无严重破碎板。符合上述条件得15分。路面一般清洁扣2分,不清洁的扣5分,有严重破碎板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

6.路肩整洁无缺口、无杂物,路基无塌方,边坡稳定。符合上述条件得15分。无路肩扣7分;路肩有缺口,每5米长扣0.5分,扣满2分为止;路肩上有垃圾或堆积物,每处扣0.5分,扣满2分为止;路基有2立方米以下的塌方,每处扣1分扣满2分为止;填方路基边坡有冲沟,每处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7.水沟、涵洞畅通。符合上述条件得5分。出现水沟、涵洞不畅通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8.桥面干净,桥面无积水,桥下河道流水顺畅,墩台无冲刷。符合上述条件得10分。桥面有污泥、杂物,每处扣0.5分;桥面排水不畅,有积水,每处扣0.5分;桥下河道流水不畅或冲刷墩台,每处扣1分。

9.农村公路绿化有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并采取有效措施种植树木,公路绿化工作较好。符合上述条件的得15分。公路两侧宜种植树木路段不植树,每100米空白地段扣0.5分;植树不成活的每100米扣0.1分,扣完为止。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办)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2.各乡镇(办)和村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组织好养护作业人员,立即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工作,特别是要把路面碎裂板修复好,把路肩土培好。

公路养护检查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作;重要;现代

引言:现在社会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不管是在哪里都能见到私家车的影子,所以说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所以交通是我们首要要关心的问题,不仅要将公路修好还要做好公路养护检测的问题,这是公路的最主要的问题,我们不可以修完了就不去做公路养护检测的问题,随着车辆的于日剧增,公路要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养护检测。在进行时也要注意认真仔细的检测,公路养护检测对于我们来说是出行的安全条件。

1、公路养护检测的重要性与特点

1.1公路养护检测的重要性

公路养护检测在出行安全上是尤为重要的,不管是在养护还是检测都要做到认真仔细的工作,准确的获得检测结果。来进行养护对策和养护的计划方案。我们要将公路养护检测作为最重要的工作,要保证出行安全,就要做好公路养护检测,这是不能忽略的一个安全过程,不管是在哪一检测阶段我们都要认真的做好工作。我们不管是在养护还是在检测问题上都不能有半点忽略,我们只是要提高警惕来完成安全的工作,做好一切防护来保证大家的安全。因为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报道,某处地面塌陷至使车辆坠入,或者是一些地方的公路没有养护好致使路面损坏,这就很浪费人力,物力,养护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进行定期的检测所以我们要好检测,来养护。节约人力,物力。最重要的是保证安全。公路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因为在路上不仅是私家车还是大型客车都在路上,安全问题也就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所以我们在对我们的安全要做好防护,不管是在什么时间都要关注公路养护检测。公路养护问题无论在什么地区都已经越来越受政府,人民的关注,特别是政府,正在加大对公路养护检测人员的增多而准备。所以在很多高校都新增了这方面的专业,用来培养更多的公路养护检测的工作人员。现在,这样的人才很少,所以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所以就要从高校来进行教学,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员来进行工作。

为了在养护工作中实现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并重的目标,养护工作应该用检测所得的数字“说话”。由于养护与加固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经济性及安全性,所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在养护工作中是非常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1.2公路养护检测的特点

公路工程检测是公路工程施工与养护技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竣工验收评定和养护决策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但是,养护工程检测与新建工程检测是不同的。

因此,二者在检测的特点上不同,新建工程检测强调的是在建设过程中正在发生与过程的记录,主要目的是控制质量与评定验收,检测时存在以下较为完善的质量体系:施工单位自检、监理抽检、质量监督站检查;养护工程检测强调的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和分析问题,主要目的是评价路况与制定养护方案,检测由养护施工单位或独立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公路养护检测类型

公路养护工程检测可以根据检测项目在养护工程中实施时间、特点与检测内容进行分类。

2.1巡查

主要针对路面和交通安全设施的情况,分为日常巡查(一般1次/天,特殊路段要加大密度)、经常性巡查(每月一次集中巡查)、特殊巡查(针对特殊灾害天气的预先、事中和事后巡查)和专项巡查(根据实际需要)。

2.2经常性检测(检查)

此项检测(检查)也可称为一般性检测(检查)。主要针对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物的外观状况进行的一般性检测(检查)。如规范规定桥梁经常性检测每季至少进行1次,由专职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主要对桥面、桥头以及外露部分用目测方法,检查桥梁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又如对隧道每月1次、对涵洞每季度2-3次经常性检查等。

2.3定期检测(检查)

此项检测(检查)也可称为基本检测(检查),是按一定周期对公路(包括路面、桥隧涵结构物、路基、沿线设施等)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按照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执行。如对于新建桥梁和新型结构桥梁1年检查1次,对通车3年之后的桥梁检查,若被检桥梁技术状况良好,可适当延长检查间隔。定期检查是保证桥梁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应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专职桥梁技术人员,采用目测,配以必要的测量仪器设备,对能接近的部位和主要构件进行仔细检查,较全面地检测各部位,对有缺损部位要做出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并对难以判定的质量问题提出文字报告,以便进行特殊检查。

2.4特殊检测(检查)

此项检测(检查)也可称为专门专项检测(检查),分为专门检测(检查)与应急检测(检查)。不同结构、不同环境下特殊检测项目不同,可依据工程情况确定。如桥梁工程特殊检查主要是查清桥梁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防火能力,以确定桥梁技术状况,为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3、公路养护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重建轻养思想影响,养护检测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检测设备或评价系统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实际养护工程中,无论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检测,还是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都面临着公路业主(包括养护管理部门)缺少实际监督检测的制度或缺乏一个独立的监督单位,检测设备与检测体系上的不完善等问题,造成检测、评价与养护决策脱节,检测效益低下,结果失真等不良后果。基于实际养护工程检测情况,尚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与研究。

3.1检测时评价技术状况与制定养护计划脱节

定检的目的:1)对技术状况进行评价。2)为制定养护计划提供依据。相比评价而言,为制定养护计划、养护方案提供数据更为重要,因为从某种角度讲,路况评价是为制定养护维修方案服务的。但目前,检测时评价技术与制定养护计划脱节。这也是业内检测工作的不足,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

结束语:公路养护工程检测过程中是需要很多环节的,不管是在哪一环节都要进行检测的管理,最主要的是要进行改进方法,使公路养护检测越来越来科学,技术越来越高。我们不管是在新闻上还是在生活上这都是我们最关注的问题,要进行定期检测,把检测的结果做一下整理,再根据不同情况来做应对措施,做一下统计,根据长期的统计就可以很熟练的掌握道路的详细的情况,也就会更快的判断路面的情况,给出合理的补救方法,给出行人们带来便利。特别是在天气不好之前通过天气预报就要做好检测来预防路面的各种问题,雨水的侵泡是最严重的同时还要注意雨天的防滑工作防止出现交通事故。安全问题是要放在第一位的,不管是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对公路养护检测的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JTG F30-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刘孔杰.高速公路路面检测评价是确定维修方案的前提[J].交通标准化,2005,9.

[3]李树言,张国.检测工作在公路工程中的重要意义[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4,10.

[4]金志强.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手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JTJ073.1 -200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公路养护检查方案范文第3篇

一、*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

(一)农村公路概况。截止20*年底,*县地方管养的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731.461公里。其中:县道20条,472.781公里;乡道113条,1169.911公里;村道14条,88.769公里。

(二)现行管理养护机制。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现有在职职工40人,50岁以上的有19人,40至49岁的有6人,39岁以下的有15人。其中本科学历1人,大专以上学历11人,中专学历2人,中专以下学历26人,助理工程师7人,技术员5人。配备有装载机、运输车及相关公路工程设施。有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概预算等软件。

二、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通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县道、乡道、村道常年得到有效管理养护和安全畅通,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县交通局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位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二)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

1.保留*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为:领导班子4人,负责对地方段的全面领导,其中:设段长1人、副段长2人、党支部书记1人;办公室4人,负责文秘及其它事务性工作,其中: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2人、档案管理兼收发员1人;计统财务室编制2人(会计、出纳、统计员),主要负责养护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工程技术室编制6人,主要负责工程管理(含养护工程的设计等)、统计、质量监督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县路政管理大队编制10人,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对乡道、村道路政的管理工作。

2.在乡(镇)设立公路管理所。各乡(镇)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分管交通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所长,其编制由各乡(镇)内部调配专(兼)职人员2至3名,受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双重领导,年终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检查考核。

3.遵循管养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对地方公路管理段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引导和培育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民营养护公司,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通过竞争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

(三)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职责: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领导工作并组织实施,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县交通局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按程序开展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包发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辖区内农村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及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参与、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及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已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对养护资金、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农村公路里程进行统计、建档立卡;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各项工作;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全县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职责:协助县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公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及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乡道、村道建档立卡。

村民委员会职责:依靠和发动群众,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定期维护公路,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组织沿线村民和本村党员、群众义务对公路维护保养,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及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安全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的产权维护工作和公路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省拨公路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大中修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20%用于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及材料费开支。地方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返还,全部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

2.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

3.州级财政预算(养路费分成)安排部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4.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资金100万元,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此笔经费中统筹安排。

5.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出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以及投工投劳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对我县各等级公路的养护成本进行预算,明确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成本,明确养护经费的投入;省、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特大自然灾害除外)。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县交通、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五、运行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管理养护机构运行机制。

1.管养机构运行方式。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即: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只履行公路管理职责,具体养护工作由养护公司或沿线受益群众承担;实行管养分离后,原地方公路管理段拥有的工程机械经评估后全部有偿转让给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属于民营股份制企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

2、路政管理方式。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其中,县道路政管理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路政案件的处理由县路政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养护方式。农村公路县道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工程、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由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公司实施,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公路绿化、安全标志设置,按管理责任划分,县道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乡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全县重要的县道遭到水毁时,应在水毁中断交通48小时内进行保通;乡道应于5天内保通;村道应于10天内保通。

(二)养护技术质量标准

1.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5—94)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照《*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执行。

2.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3.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80/—20*)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和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公路养护检查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养护检查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管养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县道、乡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自治区、市级和县级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所(区)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专业管养公路(含普通收费公路,下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其所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所属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专业管养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中列支。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负责管养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文。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文。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高速公路管理所(区)是其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级公路管理机构(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其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全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是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自治区公管理机构是全区专业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其所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是其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所负责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投资决策单位。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负责制。

县级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所、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方案和对策措施。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二)协助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桥梁的小修保养质量考核工作,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协助做好桥梁抗灾抢险和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

(四)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实施,协助做好桥

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

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六)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收集、更新,以及其他技术档

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负责组织桥梁抗灾抢险和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五)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施,组织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六)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八)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审核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负责审核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管理,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及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市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自治区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自治区交通厅委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定期分别对高速公路和其它公路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核发上岗证,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公路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在高速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在专业管养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在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管养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要立即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或交通管制方案。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经批准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相关信息,并制定车辆绕道方案,保证公路行车有序、通畅。

县道、乡道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公路桥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属高速公路、国道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同时报交通部。

第二十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应加强对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专业管理公路上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其它公路上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三十三条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场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三十四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通行安全的桥梁,应立即报请县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同时向社会公告,组织车辆绕行,避免交通堵塞。能继续维持使用的危桥,要在桥头设置明确的限载标志,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司乘人员发出警告,必要时派专人值守,保证安全。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县级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发生在高速公路和国道上的应同时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和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