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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规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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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规处理制度

驾驶员违规处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新交规制定的目的

经中国疾控中心伤害防控室的监测数据显示,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我国人群第一位伤害死因。据统计,我国每年超过1.85万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亦是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死因。因此,我国出台了新交规,旨在通过新的法律法规引起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二、新交规对道路安全的效果

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文明出行的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上超速、闯红灯、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少了,安全文明出行的正能量上升。123号令提高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强化了违法驾驶人的审验教育管理,以法治手段督促交通参与者抵制各种交通违法和交通陋习。一年多来,过去常见的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不遵守交通信号等交通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随意并线、争道抢行等交通陋习明显减少。驾车自觉系安全带、过路口遵守交通标志的人多了,许多路口出现了互相提醒劝导、车让人、人让车的可喜局面。

三、新交规下军车管理对策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

1.加强宣传鼓动,提升驾驶文化氛围。驾驶文化建设,离不开基本交通规则,离开了交通规则就会造成无法可依。新交通法规的宣传应广泛化、具体化、意识化,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一是积极借助综合信息网平台,将新交规的全文进行刊登,在网页上专门设立车辆违规咨询台,及时将新法规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整理宣传,加深官兵对新交规了解的同时,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利用培训、军营小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在部队营区内开设行车安全专栏,悬挂各类宣传横幅,发放交通法规宣传画册和“口袋”书,增强全体驾驶人员的安全素养和遵纪守法意识,营造部队人人学新规、时时讲新规、处处守新规的驾驶文化浓厚氛围。

2.加强学习教育,深化驾驶安全意识。杜绝军车交通违法问题发生,重要的是提高驾驶人员文明驾车意识。各级要针对车勤队伍现状,积极开展新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加大对法规的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可将常见的违反法规问题编成小故事,或借助地方车辆违规音视频资料进行直观学习,使广大车勤官兵充分认清交通法规重要性,认清军车交通违法问题的严重性。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引导驾驶人员自觉遵守军车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驾驶理念,扎紧思想上的安全“篱笆”,使法规制度在思想上强化、在行为上固化、在实践中深化,使驾驶员执勤时自觉遵守法规的良好习惯,确保在驾车执勤过程中彻底纠正开特权车、霸王车、赌气车的不良行为。

(二)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处理违法问题

1.加强检查督导,力减军车违法问题。减少交通违法问题的发生,关键在制度规范、重点在检查督导。各单位应从白身角度出发,制定一系列制度措施,切实从制度上、源头上消除特权思想滋生的温床和土壤。借助先进的管理手段进行管控,要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大对军车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力度,依托军地信息化指挥设备,努力实现车辆派遣、使用、运行、检查全程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我们国家自主研制的北斗定位系统,做到对上路行驶的军车“跑”到哪里,就“跟踪”到哪里、“监控”到哪里,随时掌握行车状况。

2.加大处理惩戒,遏制违法问题发生。各级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善于调动军地相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军警联动、寻查拍照等不同检查形式,对执勤的军车进行路检路查,及时查纠军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各种隐患漏洞。严格奖惩制度,落实问责制,对于发生交通违法间题的驾驶人员,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军队条令条例及相关法规,设定军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值,采取与个人进步、经济利益相挂钩的处罚措施,依法对经常违规驾驶员给予适量的经济处罚或吊销驾驶证,绝不能姑息纵容,达到“处罚一人、警示一批,处罚一件、管用一片”效果,纠正驾驶员对军车违反交通规则“正常化”意识。对军车交通违法行为,以严肃纪律为抓手,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老好人思想,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让军车交通违法行为无缝可钻,让新交规的贯彻深入部队。

(三)树立新观念,为军车管理注入新活力

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树立新观念,采取新对策,在顺势而为中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1.健全增强素质的新机制。实行调人试用制,对分配、调人的驾驶员,由军务、军交运输等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其思想品德、驾驶技术、作风纪律、职业道德等进行了解、试用考察严格把关。实行全程淘汰制.定期组织素质考评,督促驾驶员绷紧提高素质的“弦”,任何时候都有紧迫感,充分利用各种时机练就过硬本领。实行素质挂钩制,适时对驾驶员进行综合素质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与业务部门、用人单位主官奖惩挂起钩来,严格标准,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级抓培训、强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驾驶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驾驶员违规处理制度范文第2篇

让我们这些法律实务工作很光火的事情是我们有太多的部门规章“手伸得太长”,将一些不该管的(比如“馒头办”),管不好的(烟草行业),法律明令禁止管的(比如缔结民事合约的行为),不按程序管的(比如警察可以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但特种行业的范围必须由法律和法规确定,但公安部却曾自立规章将汽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范围)。我认为全国广为实施的驾驶员“违章扣分”措施便有类似欠妥的地方。

本人认为作为“违章扣分”法律依据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存在下列问题:

一、 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表面上看,一次或者两次记分对驾驶员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为该制度规定,记分年度期满未达12分者自动刷新记分记录(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车辆管理部门对有过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在年审时往往附带其他条件)。但如果驾驶员的几次违章行为累计超过12分的话,则将承担除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甚至“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利后果。

驾驶员违章本来就有处罚,而累计违章的结果不但要使其承担各自的违章后果,还要承担累计后的新的后果,事实上就会造成“一次违章+一次违章=三次处罚”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该《记分办法》的实施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

二、 对“记分”这种处罚种类的设定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这就是说规章不得同法律冲突,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七种,同时对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至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的处罚种类设定权则规定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是不能设定除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处罚的,更不能创设一种前所未有的处罚种类。

驾驶员违规处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遵纪守法

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对车辆负责,对行人安全负责,对公司财产负责,对道路安全及畅通负责,对集体荣誉负责的态度,时刻保持强烈的安全意识,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二、认真学习

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驾驶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平时做到认真学习,阅读交通安全报刊,学习有关交通法规,注意在交通事故事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确保自身安全行车。

三、车辆管理

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例保及定期综合检测制度。主动配合公司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严格执行维修卡记录制度,按规定间隔里程进行保养维修作业。车辆收车后,负责做好检查移交工作,用车前对维修过的部分作特别检查。按期进行季检、年检和节前车辆检查。

强化车辆安全保险和各种证件有效的管理,及时办理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种审验手续。

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爱护车辆,经

常保养,保证车体内外清洁。汽车修理,必须经公司同意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四、行车安全

驾驶人员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疲劳开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开带病车、严禁开赌气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交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开与证不符的车辆。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的稳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长途行车,晚间行车,山路行车注意安全。

五、交通事故

如出了交通事故,绝不逃离现场,迅速向当地交警报集,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处理。并向公司及保险公司报案。

六、事故责任处理

因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反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单位车辆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因私出私车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违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车辆损失以及交通违法责任由借车人全部承担。

2,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认定系驾驶人员责任不予赔付的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3、因公司正常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负全责),除交通IC卡扣点由驾驶人员负责外,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赔偿部分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有权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追究驾驶人员的责任。

4、因驾驶人员违反规定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IC卡扣点和缴纳罚款等责任均由驾驶人员承担。

5、违章处罚必须在接到通知10日内处理,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违章驾驶人员负责。

七、罚则

1、驾驶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予以处罚500元,累计2次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驾驶人员未经公司批准公车私用累计达2次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3、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被公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驾驶人员违反本安全责任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事故损失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台同。

八,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双方各保留一份,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互即生效。

公司(盖章): 驾驶人员(签字):

驾驶员违规处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县人民政府道路安全委员会为了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对本辖区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奖优罚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的机关、部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私有机动车主,均须按本办法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香河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安全责任制及处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开一次交通安全联席工作会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参加。会议内容是:通报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机关、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所有单位必须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协调,经常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隐情隐患。

教育部门必须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交通法规和交通常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

交通、建设部门要及时搞好道路的维修、养护、拓建、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更新、实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运输行业、企业特别是出租车辆和私有客运车辆的管理。

对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联合进行管理,对停车场周边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清理。县城区内未经允许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造成道路损坏,应联合清理并责令赔偿。

城管、工商部门应对影响交通、有碍市容的集贸市场、商业网点、摊贩、店外店进行清理、规范主要街道、交通干线及两侧人行道要还路于行。

第七条经香河县人民政府批准,香河县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数。要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登记造册,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年度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计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工作由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同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逐级落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基层部门和驾驶人,同时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馈交通安全信息,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四)组织本单位积极参与全县9月份交通安全宣传周,“五一”、“十一”黄金周等重大节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驾驶人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二)督促驾驶人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教育驾驶人服从交通民警依法管理。

(三)掌握本单位驾驶人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人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人违法行为、事故等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事故多发的驾驶人应当确定为重点驾驶人,建立重点驾驶人帮教制度。

第十二条有车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二)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三)建立并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除履行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上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动车拥有数的2%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到1名的,必须配备1名)。

(二)拥有机动车辆在20辆以上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下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交通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第三责任保险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五)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交通秩序。

(六)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七)及时了解、掌握驾驶人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违法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加强对本部门驾驶人尤其是有严重违法记录或当月违法记分累积6分以上的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分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掌握驾驶人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对事故多发单位加强监管。

(五)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交通安全信息,部署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七)指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从事危险品等运输行业的驾驶人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五条无单位的私有车驾驶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居委会、村镇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有或无单位的私有车主应按机动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与维修,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责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当月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相关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对违反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应做如下处理:

(一)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半年控制指数的,予以通报。

(二)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数的,予以挂黄牌警告且限期整改。

(三)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禁止所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四)单位不履行定期组织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等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或停车整顿的行政管理措施。

(五)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超标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实行倒查,对当事人、责任人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单位做如下处罚。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合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加强路查路检,确保信息卡随驾驶证携带。驾驶人未按照安全责任制规定接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信息卡,并暂缓办理其驾驶证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驾驶员违规处理制度范文第5篇

2、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接送车驾驶员等签订接送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状。

3、车队要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各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4、定期召开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5、学校在租用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员时,应要求对方提供《从业资格证书》、《车辆等级评定报告》和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并协助有关部门将有关资料报县交通局运管处备案。

6、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7、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接送车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行车集中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8、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协调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9、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0、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

12、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车车况、接送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3、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及其它安全行车制度,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则由司机本人负责。

熊市片完初联校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二)

随着客运市场的发展,用工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分公司短期合同驾驶员不断增多。为强化短期合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分公司特制定如下规定

1、分公司所属各队对所有短期合同驾驶员,应视同本单位正式驾驶员,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并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

2、各队要与短期合同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保证书,内容要根据运营特点尽量全面,并及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3、各队要定期对短期合同驾驶员进行教育、检查、分析排摸。对违反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违章、违纪和事故驾驶员,应根据情节做出严肃处理,并书面报分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4、各队对短期合同驾驶员实行干部安全教育承包责任制,每月直接见面谈话,并有记录,内容要详实可信。

5、短期合同驾驶员从参加运营起,累计安全行车公里,其奖励和处罚按分公司规定执行。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三)

(1)驾驶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