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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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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扶持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水平。

第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观测,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条

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确需占用或者移动监测场地、设施和标志的,必须征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布,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和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证书。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承接项目任务,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临时性的地下或者地表岩土挖掘作业,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的,应当设立地面变形观测点,并制定防治地面变形和塌陷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危险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层构筑二级(含二级)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设计书同时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将地质环境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内容,并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必备条款。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及灾害监测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的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认定。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人类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泥泉;

(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前款所列的地质遗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设立标志。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压覆、破坏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

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保护区的,由地质遗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进行参观、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并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

地质遗迹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其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评估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监理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外,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巡查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避险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发包给没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格的单位的;

(五)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发改、经贸、科教、*、财政、民政、建设、水利、卫生、安监、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把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认真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二)发改部门:负责在基建项目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三)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物资的供应工作。

(四)科教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及时组织师生疏散转移。

(五)*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七)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奖金的预算安排。

(八)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九)建设部门: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

(十)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同时”制度;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十三)安监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十五)各原产煤镇(办):负责对煤矿关闭后,采空区的下陷和煤矸石堆放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易发区的监督管理。

(十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

(十七)各相关部门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2、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过程,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过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

(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新办矿山必须在采矿权出让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评价结果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2、现有矿山必须补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在侵蚀基准面以下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1、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经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认为不适宜继续开采的矿山,区政府坚决予以关闭。3、经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必须在采取防治措施后才可继续开采,其防治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按规定组织验收。4、没有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按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矿山,采矿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采矿权不得延续登记。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预案

(一)编制《突发性地区灾害应急预案》。区人政府制定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预案的内容包括: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地质灾害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讯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二)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防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五、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经费

(一)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区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规划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资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及时治理。各镇(办)每年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二)实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制度。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与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合同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监管。矿山在开采过程引发地质灾害,由采矿权人承担治理责任,不承担责任。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除实际开支后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建设

区政府重视公益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一支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积极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队伍要积极锻炼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七、努力解决矿山的地质灾害问题

(一)加强规划,科学管理。通过开展区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管理,实现规模开采、集约开采、科学开采、效益开采和安全开采的目标。1、区政府把地质灾害危险区、圩镇、居民密集区(村庄)等划为禁采区并进行公告。2、要严格按“规模开采、效益开采、抓大关小、控制总量”的原则执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禁采区内的、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关闭超指标的露天建筑用石场,积极整合布局不合理的矿山。3、提高矿业开采的准入条件。不再新批准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矿业领域(包括申请探矿权),其它准入条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标准从严”的原则执行。

(二)地下开采矿山必须实行超前探水措施,并将超前探水措施作为矿山安全评估的内容之一。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近年来,安化县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全县防汛抗灾的重中之重,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科学制定防治方案,严格落实防治责任,不断完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地质灾害的发生,连续7年实现地质灾害“零死亡”目标,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示范县。

实行群测群防,落实工作责任

在完成“十有县”创建的基础上,安化县全面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化管理,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安化县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土、安监、水利、交通、住建、民政及乡镇政府等15个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了防灾责任制度、预案制度、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等9项工作制度;明确了地质灾害处置程序、明白卡填发、隐患点台账等6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县级领导联乡镇,乡镇领导、联村干部,国土所人员、群测群防员包地质灾害点的“四包一”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与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别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县国土资源局行文聘请全县176名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颁发聘书,层层落实责任,构建县、乡、村、组、户五级联动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县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预算安排和整合资金500万元以上,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的宣传培训、预警体系建设、搬迁治理等工作。

加强宣传演练,提高防灾意识

利用“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主题纪念日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近年共编制和发放《地质灾害暴雨预警及应急响应知识手册》5000本,宣传挂图2000幅;在安化电视台开辟专栏,每年集中2个月时间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系列报道;在《益阳日报》和《安化作家报》上设立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专版,赠送给全县各行政村、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和人民群众;邀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家对全县群防群测员、乡村干部及中小学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同时每年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活动,全体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土资源所长、水管站长、山洪地质灾害重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参加观摩,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群众、学生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演练。近年来,全县组织千人以上规模演练3次,各乡镇、村组织演练80多次。每次演练实况统一录像,在县电视台连续播放,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监测预警,着力搬迁避让

一是严格巡查值守。汛前,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监测分析,编制应急预案。进入汛期,县防指与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乡镇、村组干部和村组监测信息员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现场轮流值守。二是做实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全面推行防灾和避灾明白卡制度,对重点隐患点设置警示牌,配置滑坡报警器。建立地质灾害短信发送平台,及时将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各隐患点监测人和责任人。三是及时转移避让。县防指根据气象预警及雨情汛情,正确决策启动应急响应。去年,安化县共启动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1次,三级应急响应10次,转移危险区群众8万多人次。2011年6月10日凌晨2点,安化县平口镇兴果村地质灾害点巡查人员发现山体出现异常险情,防守人员迅速敲锣预警,并挨家挨户组织群众转移,在短短的20分钟里,将13户35名群众转移完毕, 2小时40分后山体滑坡发生,4栋房屋全部被淹埋,但无1人伤亡。四是着力搬迁安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难度大,所需资金多。结合安化县实际,县委政府确定了“搬迁为主,治理为辅”的工作方针,近年来,全县整合国土、移民、交通、水利、扶贫、电力、民政等项目资金2200多万元,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搬迁避险工程7个,搬迁受威胁户450户实行集中建房安置。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县自然灾害基本情况

**地处川中丘陵与川东盆地东南边缘的山丘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地形从东南至西北分为东南部低山区、中部浅丘宽谷区、西北部深丘区三大类型。山地、丘陵占全县总面积90.1%。境内有大小溪河239条,其中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7条。境内山丘广布、岗岭起伏、溪河纵横、地形复杂,自然灾害的成灾因素明显。

(一)自然灾害灾种多、发生频繁、季节性强

我县自然灾害种类按地球表面四大圈层内的形成以及年内的发生发展过程分为四大类:

1、大气圈灾害。主要有干旱、低温寒潮、阴雨低温、绵雨、暴雨、大风、冰雹。干旱按季节分为春旱、夏旱、伏旱和冬干,发生频率最高、时间最长、危害最大的是伏旱,出现频率达56%左右。绵雨分为初夏绵雨和秋绵雨,频率达42%、60%。寒潮在秋、冬、春3季均有发生,以春季最频繁。暴雨主要出现在5—9月份,年平均3次,最多年份为9次。大风主要出现在3—9月份,尤以4、5月最多,年平均4次。冰雹主要发生在4—8月份,近80年共发生60次左右。

2、水圈灾害。主要有洪涝、泥石流和水土流失等。洪涝主要为本地暴雨型。6—9月为洪涝灾害易发期,我县每年均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多次,频率达33%。泥石流伴随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全县水土流失严重,面积达600余平方千米,占全县面积的43%,年土壤侵蚀量达360万吨,相当于2.5万亩耕地的五寸表土。

3、岩石圈灾害。主要有滑坡和崩塌等。汛期暴雨是诱发滑坡、崩塌的主要因素。我县的易发区域主要分布于龙岗、棠香、宝顶、珠溪、中敖、石马、玉龙、宝兴、拾万、铁山、国梁、金山、高升、季家、高坪、古龙等16个街镇乡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中易发区主要分布于龙岗、棠香、龙水、邮亭、万古、三驱、智凤、雍溪、回龙、龙石等10个街镇乡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4、生物圈灾害。主要有生物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农作物病虫鼠害每年发生面积约5.4千公顷。对农作物危害较大的有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螟虫、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小麦蚜虫、赤霉病等。每年发生森林病虫害约2千公顷,主要有马尾松毛虫、蜀柏毒蛾、竹蝗、鞭角华扁叶蜂、松蚧壳虫、松茸毒蛾。森林火灾受灾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森林病虫灾害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

(二)自然灾害地区分布广,情况复杂

我县自然灾害地区分布可以分为以下三区:

1、西北部深丘区。该区主要位于中敖、高坪、三驱、铁山、季家、高升等镇乡。由于经济欠发达,抗灾能力较弱,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值相对较低,但人员伤亡较重。主要自然灾害是干旱、滑坡和崩塌。其次是泥石流、水土流失、大风冰雹、阴雨冷湿、浓雾和生物病虫害等,对农业和基础设施影响较大。

2、中部浅丘宽谷区。由西向东,馒头状丘广布,地表起伏和缓,以浅丘向宽谷为主。包括龙岗、棠香、龙水、邮亭、珠溪、金山、回龙等街镇乡。该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抗灾能力也各异,龙岗、棠香、龙水经济发展较快,人口密度高,单位面积的国民生产总值较大,抗灾能力较强,但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值最大。其它地区的抗灾能力中等或较弱。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涝和干旱,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尤为严重。其次是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阴雨冷湿、浓雾、酸雨、大风、冰雹、生物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每年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和城镇基础设施造成巨大损失。

3、东南部低山区。位于巴岳山沿山一线,包括有万古、雍溪、国梁、石马、玉龙、拾万等镇乡。该地区经济发展在我县居中等水平,农业生产发展较快,承灾抗灾能力中等,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值相对较大,主要灾种是干旱、滑坡、崩塌,其次有泥石流、地裂、水土流失、阴雨冷湿等,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损毁严重。

(三)自然灾害呈上升趋势,损失加剧

近年来,地质灾害、洪涝、干旱、风雹等灾害频繁发生。一般年份,大多数街镇乡每年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年均30万人受灾,约占总人口的32%,因灾死亡3人,房屋倒塌0.2万间,需转移安置0.1万人,农作物受灾21千公顷。特别是近几年灾害损失严重,1998年遭受特大洪灾,全县受灾29万人,其中成灾21万人,死亡2人,房屋倒塌0.3万间,直接经济损失0.53亿元。1999年受灾12万人,其中成灾11万人,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2000年受灾31万人,其中成灾26万人,死亡5人,直接经济损失0.6亿元。2001年受灾64万人,其中成灾4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0.64亿元。2002年受灾69万人,其中成灾33万人,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2003年受灾74万人,其中成灾41万人,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48亿元。

二、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方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以政府组织指挥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行动主体,深入发动群众,依法实施救灾减灾措施,依靠科技减灾,尽力增加投入,力争实现综合防治的最大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201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正确处理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一起抓,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治相结合,大力开展减灾建设,不断增强减灾综合效益。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合作。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群防群治,共同减灾。

4、坚持统揽全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金,解决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重点减灾工程建设和重点地区的综合减灾工作;坚持减灾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结合,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5、坚持科技减灾,充分发挥科技在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减灾能力的进程,逐步应用高新技术,全面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将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减灾宣传,提高全县人民减灾知识水平,增强减灾风险防范意识。

6、坚持依法减灾,依法治灾。建立减灾工作的地方法规体系,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减灾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7、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上级扶助为辅,其他社会力量救助为补,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县域自防自救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减灾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三、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设一批重点防灾减灾工程,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建立全县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传输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地方减灾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全县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减灾工作的运行机制。到2010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率比20世纪末平均损失率下降30%,人员伤亡减少40%。

(二)主要自然灾害的具体减灾目标

1、洪涝、干旱。建设一座大型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89座,新扩建小型水利工程16座。洪涝灾害的防治硬件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设防标准;县城、中心镇以抗御20年一遇,其他镇乡以抗御1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设防;全面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增强抗旱能力,农田能抗御一般干旱和大旱,50%的农田能抗御大干旱;解决农村9.3万人饮水问题。

2、滑坡、崩塌。建成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传输系统;将不能消除危险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全部进行搬迁,对危害大的滑坡和崩塌逐步治理;加强城乡建设管理,实现新建居民点和基础设施避开现有灾害危险区;使人员伤亡减少50%,经济损失减少30%。

3、气象灾害。建立以气象哨、雨量站、多普勒天气雷达和气象卫星接收系统为主的天气监测系统;建立人工防雹增雨和防雷减灾工作体系,减少冰雹次数和降雹强度;雷电人员伤亡损失减少50%,对农业生产不造成较大的危害。

4、泥石流、水土流失。县域内60%的泥石流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得到遏制,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70平方千米以上,泥沙年流失量减少25万吨以上。

5、森林火灾。建立一套全方位监测系统,加强分工合作,把受灾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6、农业生物灾害。切实控制迁飞性、流行性、爆发性和常发性病虫鼠害的发生;损失率控制在3%以内,疑难病虫害得到有效防治。

7、森林病虫鼠害。成灾率控制在5‰以内,检疫率达90%,监测率达85%,防治率达到75%以上。

四、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建六大减灾体系

1、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渝西经济走廊建设的历史性机遇,把防洪抗旱、水资源持续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强防洪抗旱减灾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落实。坚持依法治水、强化管理和创新发展机制,提高科技含量,进一步建设好完善的防洪抗旱减灾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防洪工程设施体系建设,完成濑溪河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县城防洪护岸工程建设,完成中(小)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增强蓄洪抗洪能力。抗旱服务组织要通过加强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努力引进和运用适合我县的抗旱新技术、新设备,增强提水抗旱、机动输水、打井以及临时抗旱设施的能力。

组建好防洪抗旱的非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防洪抗旱减灾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机构,组织好高效机动的防洪抗旱队伍,重点防洪的街镇乡要组建好防洪减灾机动抢险队,以完成大规模的抗洪抢险任务。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各级抗旱服务体系。以县抗旱服务队建设为核心,逐步建立和完善街镇乡及村社抗旱服务组织,科学规范地指导好群众性的抗旱服务工作。

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县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加快全县防汛抗旱监测、信息传输站的建设,实现防汛抗旱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高防汛抗旱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的速度和质量,确保防汛抗旱调度指挥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水文站1个、水位站3个和雨量站14个,实现全县水文站、水位站和雨量站的水文、雨量信息的实时传输。建成县防洪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防洪工程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2、地质灾害减灾体系

以滑坡危岩崩塌和病害水利工程为重点,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各街镇乡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要采取经济合理的工程措施,治理一批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加强地质灾害预防预测,落实责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同时,加快建立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灾害多发地区,要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对城镇、交通和居民构成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实行重点监测。

按照《**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全县地质灾害进行综合防治。重点对坡度大、农村居住点集中的山前地带、老滑坡和危岩失稳地带、玉龙狮子岩、燕子岩崩塌地带、人类不良工程导致的地质灾害多发地段、渗漏而无法正常蓄水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库区,加强监测预防和工程整治。2010年前,对重点防治点内的地质灾害,要在勘察和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治理。对未进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居民和单位,由各街镇乡负责组织实施迁安工程。

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对一般地质灾害实施排水工程和生物工程措施进行防治。采用修截排水沟、回填积水洼地(塘堰)、水田改旱地、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改变生态环境,减轻地质灾害,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

要通过以上工程性的和非工程性的措施切实增强我县地质灾害减灾体系的质量,达到明显减少地质灾害的目的。

3、气象灾害减灾体系

以增强服务功能、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能力,减少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损失为目标,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气象灾害减灾体系。

在现有4门“3·7”高炮的基础上,新增人工防雹增雨火箭发射装置3套,并逐步更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装备;在县行政区域内选择适当的位置设置固定的作业炮点;组建人工防雹增雨指挥作业人员队伍20人。建成覆盖全县、站点布局合理、作业机动灵活、时机选择科学、组织指挥有力、效果显著的人工影响天气减灾系统,充分发挥人工防雹增雨作业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4、森林火灾减灾体系

要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和“全社会抓保护,全民搞防火,政府负全责”的总体要求,加快森林防火的科学化进程。努力提高科技含量,大力推进依法治火进程,实现森林防火工程的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专业化。按照“四网两化”,即瞭望监测网、预测预报网、通讯指挥网、森林阻隔网和防火队伍专业化、扑火工具现代化的要求,建立森林火灾减灾体系。大力引进和购置先进的防火设备,设立县指挥中心,各街镇乡建立监测点,实现对火源的有效监控。务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成一个集监测预报、通讯联络、指挥调度、业务培训为一体的现代化的综合性指挥系统。

为实现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治火目标,林区坚持成片造林和阻隔带同步建设,充分发挥天然屏障的作用。全县要共建阻隔带748千米。加强扑火专业队伍的建设,组建一支具有专业扑火知识、掌握现代技术、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森林防火队伍。建立林火测报机构1个,共20人;林火监测人员250人(其中地面巡护230人,瞭望观测员20人);防火通讯机构1个,共20人;森林消防队38个,共1520人,使我县的森林火灾减灾体系实现先进、高效的目标。

5、森林病虫鼠害减灾体系

实现政府与行业双线目标管理,将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纳入年度绿化的检查考核内容,加强专项指导和检查,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减灾工作。

按照市标准站建设的要求,建成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测报点,主要对松毛虫、柏毛虫、竹蝗等多种病虫害的发展趋势实施监测,定期中长期预报,初步形成森林病虫害监测网络,完成全县的森林病虫检疫、预报、防治站的微机联网,实现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的减灾机制。按营造多树种、多形式混交林的要求,建优良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实现森林有害物种的有效控制。配备和完善防疫检查设施和设备,做好林木、种苗、花卉、果品等调运的检疫工作。全县设立检疫检查哨卡1个,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2名。

6、农作物病虫鼠害减灾体系

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三高”农业为目标,快速推进植保产业服务化进程。建成以县级病虫测报站为中心,乡镇测报点为主体,专业测报和群众测报相结合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系统。结合气象资料,建立病虫害数据库和主要病虫害预报模型。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对迁飞性病虫害的监测。通过建立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使全县综合防治面积达80%以上。

强化植物检疫,严格控制检疫对象及危险性病虫草鼠害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监管制度,组建县检疫中心,承担农药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大力引进生产技术,力争环保型农药、生物制剂使用率达50%。加快农作物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行无公害化生产,建成1个市级无公害污染的绿色生产示范基地,促进绿色农产品生产的扩大。进一步加大法制建设,健全地方性的植保法规体系。至2010年,要完成《**县农药管理办法》、《**县农作物病虫测报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定,使我县农作物病虫鼠害的减灾体系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完成三项减灾工程建设

加大生态环境的恢复重建速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是我县减灾工作的基本途径,也是获取最大减灾效果的基础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基础性减灾工程。

1、绿化造林工程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绿化荒山等活动,提高森林覆盖率,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发生。到2010年,现有森林资源要得到有效的保护,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基本实现退耕还林,实现封山育林面积23万亩。新增森林面积24万亩,森林覆盖率增加10.3%,达到36%。

以国家实施长江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为依托,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和改变生态环境为重点,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旅游业发展,培育区域特色经济,打造新的旅游景区,显著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农民收入,采取“退田还林(还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恢复和种植林草植被为重点,采取封山育林、业主制承包等形式,对森林、灌木和未成林实施有效管护。全县新营造林地2.55万公顷,其中,封山育林0.4万公顷,完成绿色通道建设0.07万公顷。同时,要加强非重点工程营造林和草场的建设,广泛开展封山育林和义务植树活动,完成造林0.22万公顷。

2、水土保持工程

按照统筹规划,标本兼治,分步实施的原则,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70万平方千米。编制《**县水土保持规划》,建立水土保持档案,对水土流失进行有效监测,提供科学防治依据。进一步加大主要溪河沿岸、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区域和蓄水工程集雨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营造水保林0.55万公顷,栽植经果林0.93万公顷,其它措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22万公顷。

3、防汛抗旱工程

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增强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汛抗旱能力。根据我县水资源特点和实际,完成上游、化龙、龙水湖等3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力争2008年完成玉滩水库工程。新增蓄水能力1.2亿立方米以上。以兴建水利工程为重点,实行大中小并举,全面推行蓄、集、引、提、节相结合的抗旱措施,尽力增加有效蓄水量,扩大农田灌溉面积,增强农业抗旱能力,争取灌溉率达到75%以上。建设1个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完成3座中型水库的支渠和田间灌溉设施的配套建设。加强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新扩建小型水库16座,新建蓄水池3170口。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兴建农村人饮水池83处,新建供水站10处。加快实施电力提灌网的技术改造工程,完成提灌站技改135处、装机功率6000千瓦,新建电灌站12处、540千瓦。组建县镇两级抗旱服务组织,增加农田抗旱灌溉面积0.13万公顷。全面推广和应用地膜覆盖、旱地栽培和旱地龙抗旱剂等新技术,显著提高农业生产的抗旱能力。

(三)建立两套监测预警系统

为充分发挥减灾体系和减灾工程效益,针对主要灾种,建立两套监测预警系统。

1、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建成具有县级一流水平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监测水平,进一步增强天气预报能力,形成现代化的气象服务体系。适时对VSAT工作站进行换代升级;在规划期内建设雷达观测站;在近期内,县级观测站除目测项目外,全部实现遥测自动化;全县4个气象哨逐步实现遥测自动化,增设2个雨量自动观测站点,形成立体的、完备的监测体系。建立各种气象要素资料的收集、加工处理、分析系统,提高对天气的预报能力和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警能力。短期天气和气候以及灾害性、关键性、突变性天气预报准确率提高3%—5%。适时开展短时、短期、中期连续滚动天气预报。加强县级气象减灾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服务系统和面向社会公众的气象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气象服务的网络化、现代化。结合我县农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际,加强农业气象减灾服务工作。建立专业气象减灾服务系统,拓宽气象服务领域。加强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和工程验收工作,逐步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减灾服务体系。

2、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全方位的监测工作。建立县镇村(组)四级监测系统。建成以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为管理中心,以各街镇乡和村组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点为网络的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滑坡体、危岩变形、地下水位以及建筑物变形的监测。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灾害多发地区,要建立健全监测场站,开展监测预报和临灾预警工作。重点地质灾害地区要加密设置自动雨量点,各县直部门和街镇乡要尽快做好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完成预报业务工作平台的开发,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实现网络化管理,做到资源共享,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四)组建好县灾害信息管理中心

为迅速掌握我县地域内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并作出及时的救助和治理,保证我县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各种自然灾害信息进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在现有的各灾种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各种灾害信息传输通道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灾害信息自动化管理中心的开发建设和系统集成建设,确保自然灾害信息得到快速收集、分析处理、损失评估,增强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五、减灾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灾害的巨大危害性,认清减灾工作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做到警钟常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有备而战。各级政府要把防灾减灾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保障措施,确立减灾工作的基础地位,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全县减灾安全保障机制,尽最大努力减轻自然灾害损失。全面落实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领导职责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调度、通讯以及物资储备系统。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的自救互救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局面。

(二)强化灾害监测,制定减灾规划

认真总结减灾工作经验,分析自然灾害发展发生规律,做出科学的、及时的预测预报。建成全县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监测站、点,完善信息收集、传输网络和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科学的灾害评估系统。形成全县减灾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减灾工作的主动性。各街镇乡要结合本地灾害实际,制定减灾规划和灾害应急预案。防灾减灾的重点项目要纳入政府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减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加以解决,确保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减灾重点,完善管理体制

坚持减灾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加强重点工程项目抗灾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减灾工作重点和重要减灾工程项目,制定有效措施,全面加以落实。建立减灾工作管理体制,各街镇乡要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综合管理机构,提高统筹协调能力,抓好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措施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努力形成完善的防灾减灾管理体制,切实做好减灾工作。配合国家扶贫工作方针政策,建立综合减灾示范点,推动多灾贫困镇乡的防灾减灾工作进程,增强抗灾能力,加快脱贫步伐,实现减灾脱贫的目的。

(四)利用科技成果,提高减灾能力

加强对自然灾害形成、发生和发展规律,灾害对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以及相互作用的理论研究;加强自然灾害的成因、危害、防治以及对策措施的应用研究;探索自然灾害防、治、救的综合理论体系,走科技减灾之路。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新技术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减灾重点工程要使用新材料、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减灾工程的科技含量。加快防灾减灾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实现防灾减灾工具、手段和设施的现代化,使科技成为推动减灾工作进步的原动力。

(五)健全法规体系,实施依法减灾

要坚持依法治县的战略方针,加强减灾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全面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减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减灾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减灾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减灾法规体系和减灾预案,实现减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六)拓宽资金渠道,增加减灾投入

建立以自救为主,各级政府投资为辅,社会各界出资为补的减灾资金筹措机制,不断拓宽减灾资金渠道。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投入,使减灾投入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项建设工程中有减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并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增大投入,参与减灾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防范,积极参与减灾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的社会保险机制,发挥社会保险的补偿作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广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开展对口支援和社会捐助活动。积极发展红十字慈善事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抗灾能力,建立社会化的灾害救助救援机制。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扎实推进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单位能耗明显降低,环境资源保护明显加强。但总体而言,我市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环境保护、资源开采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市资源相对紧缺,全市原煤保有储量约1亿吨,年开采原煤约130万吨,煤矿年开采能力已接近资源量的承载极限,且受多种因素制约,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持续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全市GDP达214.27亿元,万元GDP综合能耗2.56吨标准煤,总耗能量463万多吨标准煤,煤炭需求缺口逐年加大;*年全市企业用电量38.5亿千瓦时,全市完成发电总量33.93亿千瓦时,用发电仍不平衡;全市工业与生活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1.69万吨,比上年增加6.9%,二氧化硫总排放量5.58吨,比上年增加3.9%,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仍未得到根本转变。一些地方没有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生态环境盲目乐观,危机意识不强,忽视资源保护;有的资源开发不合理,导致山体植被破坏严重,使环境更加恶劣。如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出现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的状况,经济也不可能保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看到,我市在推进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还存在认识、措施、政策、投入等不够到位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目标的实现。

党的*大从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加强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节约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㈠工作目标

坚持节约优先发展战略,按照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到“*”期末,全市单位GDP能耗(以*年可比价计算)比“*”期末降低25%。初步建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自觉节能机制。

㈡主要工作措施

1、切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一是强化工业节能减排。抓好钢铁、光伏、电力、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树立一批节能示范项目和企业。着力加强对新钢公司等13家重点用能企业、19家市重点监控企业、9家县(区)重点监控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和节能监察,尤其对新钢公司、新电公司、江西二化等3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企业,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帮促企业加快节能技改步伐,确保实现“*”期间节能目标。二是推进建筑节能。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在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大对现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力度,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着力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各地要尽快制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间表,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把“禁实”工作推广到乡镇。三是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速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节能体系建设。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业效率,降低燃料消耗。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现城市交通快速便捷联系,加快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综合交通体系。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及船舶,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推广小排量节油汽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销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四是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电照明系统,减少普通白炽灯的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切实提高高效节能灯的使用比例。五是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积极推广农村安全供水系统,加大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六是推动政府机关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推动政府节能采购。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2、着力构建节能减排型产业体系。一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文件精神,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带动向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由资源主导型向创新主导型转变和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把发展服务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二是大力调整工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产业,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工业增长质量,优化工业结构和用能结构,鼓励企业通过挖潜增效和技术改造等措施,提高节能水平。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水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三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依托科研单位大力开发、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和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补助,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广应用适合我市产业特点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3、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一是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期间我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求降低25%。要把节能指标分解到各地和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地也要与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要严格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今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要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三是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或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

㈢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区域内节能减排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办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着力点,切实加强资源开发工作

㈠工作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坚持“规划引导、政策激励、项目突破、市场运作、上下联动、有序管理”的方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严格限制原矿输出,逐步减少初级产品输出,在延长产业链、开发终端高附加值产品上下功夫,到2010年形成一批特色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做到不裸山、不乱挖乱采,坚持依法和科学合理采伐,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强化“三防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大力培育资源节约型和综合利用型企业,提高科技兴林水平,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5.2%、城市绿化率达到40%以上。

㈡主要工作措施

1、实行部门管理,进行有计划审批。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对资源开发进行开采规划,要划定开采范围、开采规模,统一有序进行开采,非规划区内不得开采。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采矿、采砂、采石、采土、砍伐树木和破坏植被与城市绿线。凡涉及林地征、占用和林木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条例》的规定,必须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矿产资源和山体开挖开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其他矿产(不包括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为: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山体开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不得越界、越层开采;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选择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采、选主要矿产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回收,对暂不能回收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要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模经营、重点保护的原则。保护性开采矿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组织生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总量指标转让给他人,不得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运输、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第二,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丛林、移动植被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和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属于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有关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城市规划区之外林业资源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对乱砍滥伐森林、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要坚持并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木竹,对无证采伐、非法运输、无证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竹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要加强对大树移植的管理,严格控制大树运输出市。要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林地利用总量控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等,应当尽可能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实行办证收费,依法进行开发。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后方能开挖开采。开挖开采权的出让,必须严格按照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擅自与他人或机构签订资源开挖开采合同及其他开采权出让行为。开挖开采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依法取得的开挖开采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开采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开采权价款和开采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各项税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采后复垦,维护绿色环境。资源开采必须按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项目用地、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开采、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建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有复垦的义务和责任。开采完成后,开采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复垦,开露的山体要复土种草植树、恢复绿貌。采伐的树木要复种、复栽,尽快还林。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不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延续、变更手续。

㈢加大资源开发工作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资源保护负总责,把资源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国土和林业部门作为资源开发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区域内资源保护的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资源开发工作。对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属于当事人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余府发〔*〕31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余府发〔*〕22号)实施管理。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㈠主要工作目标

到2010年,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区)城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地区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9.8%和9%,总量控制目标分别为1.43万吨和4.898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仙女湖、孔目江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袁河*段及袁惠渠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㈡主要工作措施

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仙女湖、孔目江、袁河*城区段、袁惠渠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以降低二氧化硫和可吸入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认真落实对新钢公司、新电公司等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整治工作,限期淘汰城市中心城区4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原煤散烧民用炉灶及其它污染严重的锅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3、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分宜县要新建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市区内要新上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期间,我市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各乡镇逐步实施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4、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和沼气池建设步伐,逐步实施农村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

5、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6、以提高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投入,健全机构。加快我市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组建*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中心。制定并实施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并加强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㈢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追究

1、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