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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质量 控制 监理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质量目标控制不同与其他目标控制的显著特点就是在质量控制上,监理不但要履行监督职责,还要履行管理职责,这就是监理对质量目标控制的指导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上,监理人员不仅要当好“监督员”,更要当好“管理者”。通过对过程活动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使整个工序活动处于正常的良性状态,通过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的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是以人为核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同时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严格控制工序质量标准,把住验收关,以保证工序作业质量,从而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规范工程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新规定的实质可概括为:建立了一项制度,明确了一个主体,确保了一方监督,提出了各方要求。一项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一个主体,即竣工验收工作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一方监督,即县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暂行规定》加大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的责任和地位,突出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同时也对所有参建各方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成为竣工验收的主体后,监理单位的主要作用是:其一受业主委托,在对工程质量全面监理的基础上,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验收准备工作;其二,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也是监理事后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暂行规定》实施后,笔者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作用归纳为:监理具体操作,建设单位拍板定案。所谓监理具体操作,即现场监理机构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身的职责,同时协助业主完成规定的各项验收工作。对监理而言,即要满腔热忱积极工作,同时应注意不要越权。所谓建设单位拍板定案,即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所有者、使用者,对工程质量是否满意,是否达到预定要求,能否通过竣工验收,行使决定权。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特别是某些大中型、综合型、智能化项目,其验收内容多、技术含量高、涉及部门广,工程施工接近尾声时,往往有十几家分包单位同时施工。因此,监理单位于建设单位一起,共同制定一个详尽周密的验收方案,对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竣工验收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验收目标及要求: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目标,提出具体要求;(2)验收评定标准:国家验收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3)验收进度计划:排出各单位初验时间、消除缺陷整改期限及整体正是验收时间;(4)验收程序及步骤:承包商的公司一起组织自验――自验报告――初验申请――监理审批。 对初验中检查出来的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以消除存在的缺陷,这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众所周知,工程正式验收时,由于内容繁多,时间有限,不可能对工程的各个方面都检查的很细。而工程初验是单项验收,既具体、又细致,同时监理人员参与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一些质量缺陷和薄弱部位了如指掌。通过初验发现问题,消除缺陷,既体现了对工程质量高度负责,也为整体验收铺平道路。工程初验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将整改验收消缺通知,发至有关这人人。其主要内容包括:缺陷部门、存在的问题、责任人、消缺期限、消缺结果、完成时间、责任人签字等。 工程质量的好坏是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而不是靠单纯的质量检验检查出来的。所以,质量控制就是围绕质量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作业技术和活动来开展的,是通过控制活动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实体质量的。这是因为形成工程质量的特点是:影响质量因素多、质量波动性大、变异性强、隐蔽性强,从而导致工程质量检查监测的局限性。因此单靠监督检查来保证工程质量是远远不够的。监理现场监督检查一般依据监理实施细则、设计图纸及国家规范、规程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在施工单位完成自检程序后,指导现场监理员实施,重要工程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参与检查,现场监理员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汇报后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工序交接检查是指前道工序完工后,经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其质量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下道工序。例如,砌体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砌体与抹灰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检查合格并确认砌体分项质量等级后,方可进行抹灰施工。技术复核是指该工程尚未施工前所进行的符合性预先检查,这种预检的目标和对象主要是针对在该工程施工之前已进行一些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工作及正确性进行复核,如轴线、标高、预留孔洞等的位置和尺寸都要进行技术性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均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在监理交底会上,监理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工程管理经验,阐述工程质量及质量控制概念,阐述监理对质量控制的指导思想,表明公正监理严格监理的立场和态度,提出监理对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要让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提高认识,增强质量意识,促使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要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必须要坚持监督与管理并重的方针,监督与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监督的管理,无异于纸上谈兵;没有管理的监督,近似于空中楼阁。这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一条基本经验。
参考文献:
【1】丁大均.砌体结构教学刍议【J1】.建筑结构,1999年
【关键词】 建筑工程 造价管理 验收条件 验收依据 验收工作 交接手续
工程造价管理是贯穿整个生产过程始终的一项工作,其涉及面广泛、综合性很强,尤其是在竣工阶段,需要加强重视。因为这是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在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一环,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竣工验收对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都有重要作用。
那么,我们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呢?
一、竣工验收需按国家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是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在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据此,国家规定:所以建筑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以后,才能交付使用。凡是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出。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设计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及时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为了尽快发挥建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坚持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通常对于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包报请竣工验收:首先,房屋室外或住宅小区内的管线已全部完成,但个别不属于承包商施工范围的市政配套设施尚未完成,因而造成房屋尚不能使用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可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其次,房屋工程已全部建成,只是电梯尚未到货或晚到货而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不能于房屋同时使用,承包商可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再次,工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已经全面完成,只是因为主要工艺设计变更或主要设备未到货,剩下设备基础未做,承包商可以办理验收。
2.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出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具体标准)之外,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① 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竣工的文件和规定。
②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合同条款、规范、工程清单、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
③ 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④ 建筑安装工程统计规范。
⑤ 凡属于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工程项目,除上述文件外,还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范围广,涉及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多,为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各项工作,保证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应事先制定出竣工验收进度计划,按照竣工验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执行规定的工程程序。基本环节包括:
①承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该工作主要任务是围绕着工程实物的硬件方面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软件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② 承包单位内部组织自验收或初步验收。
③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驻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方代表。
④ 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方代表)对竣工验收申请做出答复前的预验和核查。
⑤ 正式竣工验收会议。
2.竣工验收的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其人员构成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业主)、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也应参加验收工作。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筑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建筑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职责
① 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② 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情况;
③ 对于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做出全面的评价,签署验收意见。对遗留的问题应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并限期落实完成。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四、 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1.提交竣工资料
为了保证建设单位对工程合理使用和维护管理,并为改建、扩建提供依据和办理决算需要,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
(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2)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报告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技术变更通知书
(6)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7)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及位移观测记录
(8)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9)材料、设备、构件的实验和检验报告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11)设备试车记录
(12)竣工图
(13)质量检评定资料
(14)未完成工程项目——览表
2.建设单位组织检查和鉴定,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及有负荷试车
(1)所谓单体试车,即按规程分别对机器和设备单体进行试车。单体试车有承包单位自行组织。
(2)所谓无负荷联动试车,是在单体试车以后,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进行的。通过无负荷联动试车,检查仪表、设备以及介质的通路;在规定时间内,如未发生问题,就认为试车合格。无负荷联动试车一般有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等方面参加。
(3)有负荷试车,是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商等单位参加,近来又有以总包主持、安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参加的形式进行。无论由谁主持,这种试车都要达到运转正常,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参数符合规定,才算负荷联动试车合格。
3.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检查鉴定和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合同双方签订交接验收书,逐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出注目承担的保修工作内容外,双方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责任可以予以解除。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自始自终作用于企业整个生产过程,他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为公司的利益经济做好基础工作。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工程竣工阶段更要注重工程造价管理,从竣工验收需要按哪些规定执行,通过验收的条件和依据是什么,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怎样,验收工作内容都包含哪些等方面进行管理,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地提高。
参考文献
[1] 李绪泽.浅谈如何有效进行工程造价控制[J].山西建筑.2007-4;250-251
关键词: 承包 竣工 交付
1.验收检验原则
所有专业工程承建商在所承建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提出申请,由竣工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对所承建工程进行验收。原则上本工程按一个检验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按每一系统或区段来划分检验单位,划分检验单位应符合GB50300-2001的规定。
由电梯工程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技术监督局、市质检站办理电梯工程的报验和检验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另外还负责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电梯部分的编制,并承诺在保修期内负责市技术监督局进行的年度检查。
由消防喷淋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消防检测中心申请消防检测和向市消防局申请消防系统报验和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给排水工程施工完成后,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对水箱、水池向防疫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天然气工程独立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进行天然气系统报验和验收的全部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电视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向市广播电视局及相关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由变配电系统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供电部门办理报验和验收手续,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室内环境检测由精装修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申请并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确保按时完成和通过室内环境检测。
由场区绿化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环卫局办理场区绿化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交通画线及交通标志专业分承包商负责协助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验收,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规划验收由雇主负责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和办理验收,总包、所有专业分承包商均应主动协助雇主办理规划测量和验收的各项工作。
总包项目经理部负责完善竣工备案前的各项验收工作,各专业分承包商应积极配合总包、雇主及监理工程师汇总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项目内组织的验收(包括交工初验、物业移交验收等)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各分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对所承担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各项验收按期完成。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人防验收备案(有人防时)和质检验收备案,在各项验收全部完成后方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雇主、监理、设计、总包、主要分承包确定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名单及验收时间,由雇主将竣工验收报告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按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由总包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相关部门。雇主、监理、各专业分承包商协助总包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工作。
各专业分承包商须协助总承包商、雇主、监理完成上述验收内容中未列出的但实际需做的各项验收工作,并确保按时通过验收。
2.验收条件
2.1被检验部分的项目按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已经全部完成,施工单位质量自评完成,符合国家、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被检验部分的各专业工程按相关要求经测试合格并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必要的认可文件,达到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2.2被检验部分项目其规定的功能齐全,其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符合本工程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确认的样品要求。
2.3被检验部分项目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质量文件等资料整理齐全,达到完整、准确、齐全的标准,符合竣工资料验收要求,有关设计、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签发的整改令、整改通知、指令已全部整改完成,并已进行回复和消号。
2.4被检验部分的项目建筑垃圾等杂物已经清理干净。
2.5被检验部分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操作手册、各系统调试报告等已整理齐全,并经雇主及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
2.6分区段验收的被检验部分和暂不进行的检验区域已采取安全隔离封闭措施,能有效保证移交使用范围的安全。
3.专业工程检验依据和检验程序
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验收。
专业工程检验程序如下图:
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总承包商将制订一份详细的竣工验收计划,各专业分承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竣工验收计划的安排,保证承建工程内容按期具备验收条件,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竣工验收计划后对所承建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计划制订分解计划,包括各项工作完成时间、需提供的条件、需总包、雇主、监理等解决的问题等,以便总包项目经理部统筹安排,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专业分承包的验收在提交总包竣工验收小组进行检验前,专业分承包商应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专业的自检工作,由专业分承包企业组织验收,且盖章确认,并以企业的名义填写申请验收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向竣工验收小组申报已基本完成的所需检验工程。
竣工验收小组收到各专业分承包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安排时间组织雇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进行内部预检,需进行检测的组织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竣工验收小组在预检和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各专业分承包商需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检验符合要求。
竣工验收小组在预检和检测合格后,确定专业验收时间报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方能视为该专业工程具备质检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各专业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总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工程竣工报告,由监理单位向雇主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竣工移交证书,由设计单位和地质勘察单位向雇主提交质量检查报告,雇主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时间七个工作日前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按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竣工交付
4.1交付原则
本工程总包和各专业分承包商均以最终用户满意使用为交付原则,各专业分承包商所承接的工程已基本完成,并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后,由总承包商向雇主行文申请办理交付验收,雇主在收到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申请后,确定交付时间,组织竣工交付。
4.2交付条件
交付部分的项目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
交付部分的项目各专业已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部分的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已符合竣工资料要求。
交付部分的项目已撤离总包和分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临时设施,并保持此部分工程整洁,符合令人满意的使用条件。
4.3交付程序
工程各专业验收完成且经竣工验收小组检查具备交付条件后,由竣工验收小组向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填写交付申请单,由接收使用单位按确定的交付时间组织交付检查。向接收使用单位的交付检查可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以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取得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工程的评价意见,也可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后办理。
专业分承包商、总承包商、雇主和监理工程师配合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的交付检查,如雇主、监理、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在交付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总包项目经理部负责督促相关专业分承包商限期整改,直到整改符合要求且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满意为止。
接收使用(或管理)单位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向竣工验收小组出具接收证明文件。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政工程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1、监管机构。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下设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政质监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备案。
2、监管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监管范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含附属的桥梁、涵洞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照明、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各类管(杆)线工程也属于市政监管范畴。
3、监管程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民大厅相关窗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提高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1、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全覆盖;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