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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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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意义

工程竣工验收的意义范文第1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六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及时办理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的,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竣工验收及备案法定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2.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抓质量监督工作,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和90%县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且绝大多数人员都具有工程技术专业职称。

3.政府质量监督现状。(1)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掌握。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2)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很难有机结合。(3)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监督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造成了潜在隐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足。

二、认识与建议

如何有效地实现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完善备案管理工作,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必须深刻理解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切实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政府对建设工程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政府委托(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

(4)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权交给工程参建各方,使得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

(5)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2.在深入理解“备案制”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工作。

(1)从观念上深刻认识。质量监督机构应保证职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质量监督人员不再是建设市场的运动员、守门员,变成了裁判员和监督员。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量监督人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2)尊重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七家单位,这七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该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站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

(3)立足结构安全。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建立了各个地区、各个级别的创优评优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内在质量,创优评优只能主要地依靠工程外观质量和施工质保资料来评选,这样造成不少企业重工程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量监督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质量。

(4)规范质量行为。质量监督的职能要求不但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其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施工管理处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结合目前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监督站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加强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材料使用前是否按规范进行试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等。

(5)改变监督方式。质量监督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①严把重点环节。重点在结构,在每一个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②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状态受检。③强化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④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监督员必须要熟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擅自使用;认定;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工程的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工程的必经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来约束发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对于发包方而言将产生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争议,就会产生较多纠纷,本文正是通过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行为,以求一个认定的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广泛关注,以求共同探讨。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就是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说竣工验收工作无论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发包方往往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如企业生产需要或者承办重要活动等,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诸多问题,此时再向承建方提出异议,往往因责任无法分清而发生许多法律纠纷。

那么,在具体分析责任承担前,我们首先要认定:何谓“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即认定“擅自使用”的标准问题。

目前,对什么是“擅自使用”,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对如何认定“擅自使用”行为存在诸多分歧。很多情况是:在发生纠纷时,承建方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为:发包方未经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发包方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认为是“擅自使用”。其实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针对《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

认定“擅自使用”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类行为可以认定发包方在“使用”?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也有人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经验收的,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还有人认为:只要发包方对建设工程一经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可认定为擅自使用。而个人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如果说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的话,那么假设发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仅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墙悬挂横幅,该行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应由发包方承担因擅自使用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呢?还有,是否认为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验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设:企业(发包方)建造职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验收前企业将其中部分房间暂作堆放设备的仓库,此时,发包方的这种并非按照建设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认定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说发包方对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认定为擅自使用的话,那么,发包方在短时间内、偶尔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呢?显然,上述观点都存在不够准确、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我们说,“使用”一词的文义解释是指:使人或器物等为某种目的服务。可见,所谓“使用”的一般理解是为某种目的来利用物或人的使用价值。针对工程而言,它的“使用”,首先针对的就是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或者说是用途,但这里说的使用功能或者用途,个人认为不能理解为工程建造的实际、直接的用途,而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建筑物)的通常、一般用途来理解,比如建筑物通常用途之一是可以用来避风挡雨、可用来堆放物品等,因此发包方利用宿舍或者生产车间等堆放产品、利用办公楼住人等,这就是使用。其当然包含直接利用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如:发包方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其次是要在一定时间、空间内的实际占用或控制。这就排除了发包方短时间或偶尔进入建筑物内的行为,以及对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使用行为,如上文提到的利用外墙悬挂横幅的行为等。最后,还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数量),并不是说对其中部分建筑物的使用就认定是对整个工程的使用,只能对使用部分作使用认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只有当正确认定“擅自使用”的行为才能进一步讨论因该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瑕疵,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社会安全危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承建方应对其承建的工程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承建方的保修和维修义务,但是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它的这一行为从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权利的民法角度讲,可视为对承建方享有权利的放弃,随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推定发包方对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且自使用时始,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而发包方此后就不能再要求承包方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发包方已接受工程并放弃了要求承建方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由其承担工程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我国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了上述情况质量责任具体处理原则,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对法律后果作一详细分析。

最为简单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73条的规定,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单位(发包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为复杂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首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发包方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以竣工为支付条件的工程款给付时间的变化,进而可能涉及如逾期付款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和其他赔偿方面的问题。其次,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使用,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预见可能存在问题而因使用表示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直接的说,就是对工程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功能性质量问题和影响美感的观感性质量问题等,发包方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三点:

1.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建方应保证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故该部位的质量缺陷并不因发包方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责任。因为主体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承建方施工不当造成,应由承建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承担责任。这里说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应与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

2.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因发包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建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承建方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一律认为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我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此都可见一斑。

3.如果发包方仅仅使用了工程项目中部分,那么对于其他未使用部分不能以发包方擅自使用而一概免除承建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结束语

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作为建筑之乡的我市,因建设工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其中对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导致的纠纷是其中较普遍的一类,无论是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影响重大。正因如此,本人希望能引起相关单位、行业的进一步关注,以求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工程竣工验收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档案管理;建筑工程;分析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iles management work is a par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archives management, good or bad, directly affects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or even affect the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ent files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and analysis of the archives management of the specific measures, hoping to fil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help.

Keywords: file management; Building engineering;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一般分为项目规划、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土木施工、管线施工、设备安装、内外装修、竣工验收等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就是建筑工程档案,它记载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敷设等建设活动,是建设项目管理如投资计划、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及改建扩建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文件,需要长期妥善地保存。在工程建设中,档案管理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非常必要。应制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严格落实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确保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建筑工程档案的内容

1.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主要包括:立项文件;计划任务书;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文件资料;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2工程施工阶段文件

1.2.1桩基工程资料。主要包括桩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桩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3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资料

1.3.1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概况;开、竣工报告。

1.3.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验收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钢材;水泥;砖;外加剂、粉煤灰、砂、石;防水、隔热保温材料;其它建筑材料等);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强度评定及试块试验报告、砂浆强度评定及试块试验报告;钢筋连接试验报告;土壤试验报告;外墙饰面砖样板件黏结强度检测报告);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统表);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地基验槽和地基处理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及调查处理资料;新材料厂、新工艺施工记录。

1.4地建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烟气(风)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节能、保温检测报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验收总表部分;地基基础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项验收记录;装饰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屋面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消防工程资料;建筑电气工程资料;幕墙与型材工程资料;钢结构工程资料;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资料;室外工程。

2竣工验收文件

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等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决算及审核结论;声像电子档案。

3竣工图等

3.1综合竣工图

3.1.1综合图。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竖向布置图;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设计总说明书。

3.1.2外专业图(室外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电视、建筑小品、消防、照明、水景、道路、绿化)。

3.2专业竣工图。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图;电梯工程竣工图;幕墙工程竣工图;钢结构工程竣工图。

二、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具有单一独立性、真实性以及实用性的特点,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专业型档案管理人员。在许多建筑项目中,对档案管理的重视不够,随便招来一些没有专业档案管理背景的人员,既缺乏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又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很多详细的工作做不到位。

2档案材料不完整。目前,在建筑档案管理中,资料的不完全是建筑工程档案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对来说,重视得好的工程项目,归档率能达到80%左右,较差的单位情况就不同了。很多工程项目竣工后没有档案材料,或只有工程主体档案,没有配套工程档案。

三、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措施

1重视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在建筑工程中,很多管理者把重点放在具体的施工上,对于档案资料的管理不重视,只有在验收的时候才应付了事,相关管理部分应该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档案管理的法制教育工作,也能便于在验收的时候省时省力。

2严格把控好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关,使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充分发挥其凭证作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会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核,把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做到工程竣工验收与档案验收同步。移交合格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单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3加强对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的力度。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认清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变被动为主动,认真领会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灵活运用;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严把工程档案质量关。

4及时做好传递和变更记录。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程序会有变更,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及时跟进传递和变更相关资料,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发生变化,各部门只有及时的对档案的增减变动及传递情况做出相关记录,才可能有效地了解档案的来龙去脉,防止其丢失、损毁、失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部门获取及时,有效档案资料或信息。

参考文献

工程竣工验收的意义范文第5篇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防雷减灾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被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应用,雷电危害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防御雷电灾害显得越来越重要。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支持市气象部门依法开展防雷减灾工作,努力提高我市防雷减灾能力。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4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2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气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建设单位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

(二)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并根据施工进度,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申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跟踪检测,参与分段结构验收。防雷检测机构应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隐蔽工程在掩埋前,未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隐蔽。

(三)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申请市气象部门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专项检测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市气象部门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防雷装置专项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出具验收结论,市气象部门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并建立验收档案。

(四)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防雷装置所属单位进行整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直至合格。

三、依法行政。把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一)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并依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越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防雷装置检测。

(二)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协助市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市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雷电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