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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为县城、各建制镇、草堂寺景区及高新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高新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受县人防办委托自行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包括:《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人防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有关质量情况;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
(五)抽查人防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六)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人防工程施工状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有关质量监督情况。
第六条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人防办主任负责制,人防办主任对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内容
第七条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督。
(一)设计质量监督范围:
第二条规定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人防工程项目。
(二)设计质量监督须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设计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开工前,县人防办将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规定,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2.设计变更的技术性质量监督: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涉及到规模、抗力等级、防护结构、出入口和使用功能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四)设计质量审查工作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条规定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县人防办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九条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员);
(二)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四)开工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第十条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县人防办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人防工程实体监督。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活门、防护(密闭)门及其他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讯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县人防办应在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基本情况;
(二)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责任制检查情况;
(四)结构分部、防水分部、孔口防护分部、建筑装修分部、给排水分部、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建筑电气安装分部监督抽查情况;
(五)观感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六)人防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七)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隐蔽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八)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九)对人防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质量监督;质量控制;验收;论证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173-02
1 建设单位应注意的相应程序和事项
建设单位报监后应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通达工程参建各方,使工程参建各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每个停检点,自觉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注意的几个事项:当人防工程为附建式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人防设计单位、地上建筑设计单位、人防监理单位同时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以便当人防设计单位设计的战时图纸和地上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平时图纸有冲突时,两个设计院进行协商和解决。在图纸会审前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方,以便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图纸,发现问题,特别是施工方第一次做人防工程,更要给人防监理留够充足的识图时间,否则草草了事,就仅仅是走了一个形式而己,图纸会审的意义不大。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在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报安全监督,人防质监站只有监督工程质量的资质,没有安全监督资质。
建设单位应把经过人防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图纸交于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依据,如果把没有经过人防审查机构审查的未按人防要求设计的图纸交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即两张皮),人防工程将被报废,因为工程本身就不是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但要面临着行政处罚,还要面临着交数额较大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2 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的注意事项
2.1 施工过程中的必检项目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共6个(停检点),其中应注意的是:
(1)单建式工程的基槽验收是必检点,附建式人防工程的基槽验收不作为人防部门的必检点。
(2)底板筋、墙筋和顶板筋验收时并不是只单纯的验钢筋,战时防护设施、预埋管、预埋件也是必验的重要部分,因为战时防护设施、预埋管、预埋件和钢筋一起浇筑混凝土。所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具备验筋条件,不允许后期在人防结构主体上穿墙打洞。
(3)主体验收前应有合格的回弹报告和检测报告。(在地方质监站要求回弹报告的基础上又增加五个特殊部位)。
(4)竣工验收前必须消防验收合格后并把平时要求安装到位的(不允许平战转化的)安装到位,临战封堵预制件制作好并堆放到位才具备验收条件。防爆呼叫门铃、防爆波地漏、防爆波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过滤吸收器必须平常安装到位。消防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是因为人防和消防同时验收或人防先竣工验收后消防再验收时,施工单位为了消防验收通过可能存在破坏人防主体的现象;再者消防部分本身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除建设单位、勘察单位、人防设计单位、人防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大主体必须到现场外,防护设备厂家和防化设备厂家也必须到现场。
2.2 多层地下室结构
多层地下室结构时,人防地下室因在多层地下室的位置不同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注意:①当防空地下室设在最下层时或全部是人防地下室时,注意事项按以上提到的注意;②当防空地下室未设在最下层时,应另多注意以下两项内容:
(1)注意人防地下室以下各层的封堵、密闭措施。在临战时对防空地下室以下各层要采取临战封堵措施,确保空气冲击波不进入防空地下室以下各层。
(2)要注意人防地下室的底板厚不应小于200mm。防空地下室顶板和防空地下室及其以下各层的内、外墙、柱以及最下层底板均应考虑核武器爆炸动荷作用,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考虑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按平时使用荷载计算,但该底板混凝土折算厚度应不小于200mm。
2.3 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应规范、有效
施工现场如果出现重大设计变更,不但设计单位要出具合格的设计变更同时还要把重大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人防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重大变更比方说缩减了或增加人防面积并减少人防口部或增加人防口部(5000m2以上就要设置柴油电站、人防口部有严格的数量要求,不能随意减少)、人防口部位置发生变动、改变柴油电站位置(柴油电站有服务半径的限制)、结构上减少构件的厚度或减少钢筋的含量等。
2.4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之后应注意事项:竣工验收之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注意对人防工程的正常维护,不允许破坏人防主体,不允许破坏人防防护设施。县、市、省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会不定期清查己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只要在任何清查活动中查出有破坏人防主体和防护设施的,不严重的,要整改;严重的会报废。所以,不管单位还是个人不应想着人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对人防工程想怎么改动就怎么改动,则大错特错了。例如有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为了平时使用方便把一人防主要出入口全部敲掉,造成整个人防工程报废。此工程建设单位该花的钱全花了,但最后还要交数额较大的易地建设费,很浪费,也很可惜。
3 施工单位应注意的相应程序和事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有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地下建筑防水构造图集、现行的人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现行的人防图集资料等施工技术规范、图集资料。这是第一次做人防施工的施工单位能规范施工的最基本的条件。
3.1 深基坑工程技术论证
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都由建设单位组织,而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则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在人防工程中涉及到的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比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施工单位应及早组织论证以免耽误工期并应按专家论证过的方案施工。
3.2 施工技现场人员的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应注意让自己的资料员、取样员、第一线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积极学习、沟通和配合。资料员注意的事项: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分部和表的形式与地方上的有所不同,且人防工程多为隐蔽工程,所以资料员要随着工序的要求及时和人防监理沟通交流,保证资料的及时、准确和规范。否则后补资料将是一堆假资料。人防工程的取样在普通地下室的取样的基础上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取样员应在开工前或至少在绑底板筋前应与人防监理做好沟通,保证复试报告的完整性,一旦少送样是无法补救的。而有些取样要求又是强条规定,将给施工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一线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注意的事项:一些施工措施在普通地下室使用时可能不违反任何地上规范的情况下,而在人防工程内使用就可能违反了人防规范的强规强条,例如:对拉螺栓上的PVC套管、水泥撑等。另外人防工程有独特的要求,在普通地下室里是不可能见到的,比方说通风上的有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超压排气活门、气密测量管、测压管、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通风预埋短管;给排水上的防护阀、带有抗力片的防护密闭短管、防护密闭短管、防爆地漏;电气上的防爆呼叫门铃、防护密闭接线盒、带有密闭肋的电气预埋短管、防爆波电缆井。以上防护设备产品和带有防护密闭处理措施的预埋管线在人防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应图集里有详细规定和做法,所以第一次接触人防工程的一线技术人员只有把这些人防规范和图集研究透了,做到自己心中有数,工地现场才能少返工和不返工。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人防规范和图集的掌握程度与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对人防工程的重视程度有密切关系。
3.3 设备进场
人防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产品的合格与否主要靠人防监理的把关。施工现场不要到将要浇筑混凝土时才发现人防防护产品不合格,因为人防门的重新制作、发货和现场安装有个过程,必然造成现场窝工和延误工期。另外希望施工单位能做到与防护设备或防化设备厂家的配合工作,特别是防护设备厂家的配合。因为防护产品一般都是与人防结构主筋焊接在一起的,即使防护设备厂家对自己的防护产品的支撑加固做的再好,如果没有施工单位在施工振捣时的积极维护和保护也不可能达到规范要求,而达不到规范,人防主体验收就可能不合格。如果防护设备厂家在安装防护产品时随意割断、焊伤主筋也会给施工单位带来重新绑筋的麻烦。所以施工单位与防护厂家的互相配合实际上是件互惠互利的事情。
3.4 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把好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关。人防工程的孔口防护是人防检查的重点。很多人防工程主体验收通不过多数问题都是出现在孔口这一块。而这些问题往往可以避免,只要施工单位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比方说人防孔口部分的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墙体很容易被第一次接触人防工程的施工人员误认为普通地下室的内墙。对应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墙人防施工及验收规范有严格的要求,这种要求比普通地下室混凝土墙体的要求苛刻得多,且很多要求也是强规强条,为达到规范要求就要在施工措施上和人员配备上都要加大力度。
有些图纸即使经过了图纸审查和图纸会审,图纸中依然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应把设计图纸上的问题反应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把这些问题及时反应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给出回复,施工现场按设计单位回复施工。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改动图纸,随意取消人防设计的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墙体、防护设施、随意破坏人防防护结构等,这样的结果极可能就造成人防工程的报废。
第二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对管线的损害而造成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下工程及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档案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任何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及时通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及电子文件上。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报建的地上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严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定线和竣工{覆土前}测量制度。城市地下管线探查和测量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进行竣工{覆土前}测量。竣工{覆土前}测量进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测绘部门探测竣工图,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如:地下管线的各转点的x、y、z三维坐标、检查井[井盖、井底]三维坐标,两点直线的坡度等相关内容及技术标准,应列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所形成的质量鉴定材料应当包括这项内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给予备案手续,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施工许可证、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量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及电子文件;
(五)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楚,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
第十五条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建档案馆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按要求探测制作后移交。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数字化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行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的利用,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据《*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关键词:房建项目;工程监理;策略
1工程概况
佳福花园一期8~11#楼工程位于海沧区孚莲路与东孚西二路交叉口东北侧,其东侧为佳福花园一期1~4#楼,北侧为预留发展用地;建筑面积为109522.072m2,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为36328.870m2,地上建筑面积为73193.202m2;基础采用预制PHC混凝土管桩,主体结构型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1.1建筑节能概况
屋面保温隔热构造为80mm厚泡沫玻璃保温板;外墙为25mm厚无机保温砂浆;外门窗框料采用普通铝合金框,玻璃采用6mm透明玻璃+9mm空气+6mm透明玻璃。
1.2安装工程概况
1.2.1供电系统
本工程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主要包括: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报警及控制设备、应急照明、消防泵等消防设备,其中生活水泵、普通电梯及安防系统、人防通信设备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结合电力部门及业主的要求,在一层预留有一个配电站(4#楼位置),配电站由开闭所引来两回10KV线路供电,进线电缆沿规划路穿管埋地敷设。在9#楼一层设置一台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设备等重要一、二级用电负荷的备用电源。
1.2.2照明系统
合理的设计通常具有很好的节省成本的效果,本工程做应急照明、设备房、地下车库等部分场所的一般照明。其中,公共部分应急照明兼做平时照明的一部分。
1.2.3通风空调系统
本工程沿街商业、办公房间均设计采用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地下车库、地下一层按防火分区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每个排风系统设一台柜式离心风机,地下一层车库由车道自然进风。
1.2.4给水系统
本工程从孚莲路和东孚西二路市政给水中引入两根DN200管道供地块用水,市政供水压力为0.16~0.19MPa,地块内建设环形供水管网作为生活及消防给水水源。室内消防给水由地下室的消防水泵供水,室外消防给水由室外环状加压和市政分别供水。生活水泵房设于地下一层,-2F~1F由市政给水管网采用下行上给方式供水;2F~9F由低区变频供水设备采用下行上给方式供水;10F及以上楼层由高区变频供水设备采用下行上给方式供水。
1.2.5排水系统
本工程采用雨、污分流排体系。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雨水经屋面雨水斗和阳台地漏收集后,通过雨水立管排入室外排水沟,然后排至室外下凹绿地或雨水花园。屋面雨水管的排水能力满足50年重现期的雨水排放要求。
1.2.6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由7个二等人员掩蔽单元、1个一等人员掩蔽单元、1个物资库及1个人防电站组成,位于地下室2层,应建人防面积为16403.56m2,总掩蔽面积为12088.91m2,总掩蔽人数为9214人;人防物资库建筑面积为3206.05m2,掩蔽面积为2859.68m2;人防固定电站建筑面积为181.84m2;战时进、排风井共6个。
2监理内容
2.1监理招标
符合工程招标需求和资质的监理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业主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中标之后,根据工程招标书的具体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成本等进行工程监理工作。
2.2对项目进程进行有效监管
项目进程通常是指房屋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施工阶段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定期检查实际施工的进度是否与前期制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相符合,并对具体施工进行协调和监督。有效的监管可避免工程进度出现滞后的现象,如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工程招标方进行联系,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1]。
2.3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管,通常是以预防为主,无论是前期的图纸设计、还是中间段的施工技术控制及工程竣工后的质量检查,监理都必须要时刻保持警醒。对于施工人员要严格要求其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日常岗位工作检查尽量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从心理层面上引导人员认真对待。另外,在监理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工程的水土、电气以及外观等因素对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达标。
2.4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审核
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检查工程的资金利用以及流向情况,检查整个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资金浪费的情况,每一笔费用是否都有明确记录,是否都有效利用。如在造价审核中发现问题,作为监理单位,要及时地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2.5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需要相应的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的进度计划及国家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这一阶段的质量验收直接决定着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相应的工程结算则最终决定了工程经济效益的高低。在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然后,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水平的策略
3.1全面保障和支持监理工作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不断地优化监理单位自身的监理程序,配备专业的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相关工作,从监理单位内部开始,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以专业的监理水平,全面保障和支持监理工作。
3.2提高监理人员专业水平
①在招聘专业人员时,要引进一些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才,挑选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②大力培养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的工程、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监理人才,组成专业的监理团队;③要多关注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让他们时刻保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
3.3做好房建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通常要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者,并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抽查,尽量避免工程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将每次检查的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传达给领导,内容要涵盖检查的方法、内容及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