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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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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汇报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汇报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汇报范文第2篇

关键字: 质量监督 技术管理 试验 检验 标准情况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not on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itability of the project and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 investment results, and related to the safety of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people.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modernization drive, the scale of construction continues to expand, the construc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municipal projects annual investment of more than one billion square meters, the event of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public safety, and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f the people. The following is a brief talk about the quality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views.Keyword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management pilot test standard situation

中图分类号:TB4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

1.监督注册。质量监督注册是进行质量监督的首要关口,当建设单位在进行质量申报时, 首先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同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施工合同、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地勘报告、设计图纸审查报告、监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每一项资料都要齐全。尤其是没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地勘报告和设计图纸审查报告时,监督站应责令不得施工,因为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

2.质量管理体系。质监员要对所监督的工程负责,尤其是对于抽检点的质量检查、对核查的工程技术资料质量、以及对部分主体的质量安全负全面监督责任。质监站内部的科学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十分重要的,于此同时,质检员的道德素质是成 就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关键,所以,促进质监人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业务技能 的提高是必须的。责任质监员进行监督工作时,应按照监督计划书和质监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保体系和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将监督工作做到 l00%,滴水不漏。

3.图纸会审。在施工之前,质监员要对建设单位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部门进行监督,对施工图纸会审,如果发现不符合建设规定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并解决,不为日后的建设留下后患。

4.施工阶段的监督。施工阶段,是逐步形成市政工程实体的主要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建筑产品质量的定型阶段。在此阶段中,由于有些分项、分部工程处于穿插施工,使质量监督内容最多、监督力度最大的阶段,所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把关,并应注意一下几点:

(1)结合建筑材料的进场顺序,对水泥、钢材、墙体材料,进行质量抽查或复核。

(2)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有桩基结构的应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

(3)对主体结构进行严格监督,加大监督频数;对地震设防区按照抗震要求进行进行监督。对主体结构的监督中,在编制监督计划时应确定工序检验点。

(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实行“三检制”,监理工程师按工序、单元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联合检查验收,质量监督单位按到位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

5.建筑工程验收。工程的质量验收是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每一项工程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参加建设的每一方单位都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交给客户一个合格、满意 的工程成果,预防在工程验收后出现各种不同的质量问题。

(1)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是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应进行见证取样,对基础处理、预应力梁板的张拉、机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3)检查验收程序不完备、质量评定和检测资料不全、主要结构部位有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等级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验收处理制度。

6.竣工复核阶段。(1)依据业主的验收申请书确定复核工程质量等级的时间,制定复核时的组织方案。

(2)根据检测复核结果,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签发等级证书,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二次验评,对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的文字材料。

(3)组织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并认真做好复核时的各项监测记录。

(4)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质量监督全过程的记录材料、照片、录像带等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2.质量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2.1对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

对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对问题或事故没有及时处理的情况,一般包括信息、合格处理和不合格的纠正。因此,我们要做到及时准确地将质量监督的结果向主管部门汇报,即向监督专业室主任或监督站长汇报以及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合格的处理要按不同的监督阶段内容进行存档备案。对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要采取帮助和教育的手段进行处理纠正,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并及时组织复查。

2.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没有落实好

工程竣工后,将各阶段评价的结果汇总,对工程总体进行评价,要从正反两方面找出经验或教训,肯定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克服缺点以便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社会效益。作为监督机构应注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的作用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关键部位的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特别是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认可。

2.3工程质量评价工作不细致

对策:质量监督员应将检查的结果与标准的规定值进行比较,确定偏差或偏离程度,检查结果与标准相符的即为合格,不相符的即不合格。还要做到的是分析偏离原因及动态趋势,从而得出结论。大的质量问题或事故必须查出原因,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保证同类施工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分析对总体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具体的评价方法包括对施工过程的方法、程序的讨论。对于大的质量问题或事故必须写出整改报告,报告要列清问题,查明原因,拿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

2.4质监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讲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或者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通常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是否进行执法处罚靠主管部门决定。往往当监督机构提出处罚申请后,受其他外来干涉影响,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这就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威慑力。

对策: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质监机构、人员的考核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应当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可借鉴公务员制、行员制。

4.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在新形势下的管理

4.1完善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有的基础上,应寻找更有效的办法开展监督工作,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放到对质量保证能力低、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监督上。而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实施,将对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应尽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监督机构管理软件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我们的管理水平。最明显的问题是对施工现场监控不力,必然导致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给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因此,加快质量监督系统的升级建设进程,尽快实现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备案资料和监督登记情况统计报表网上传输、及时掌握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质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

4.2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马虎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