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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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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机关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

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

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

1、决策指挥机构

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

2、领导小组职责

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

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

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

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

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

4、**县自来水厂职责

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

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

6、物资保障

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

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2、特殊处置程序

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

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

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

3、突发事件类别

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

④运输有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

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

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

(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

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

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

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

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

(二)重大自然灾害

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

(三)供水总干管爆裂

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

(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

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

四水源污染预案

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

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

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的救灾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危害人类生存或者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第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自愿参与、社会互助、协调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引导、支持和监督其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险工作纳入救灾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害风险特点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和公布其具体负责部门及其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

鼓励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二章 救灾参与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减灾防灾规划及物资储备规划、避护场所规划、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前款所称规划的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有关企业可以依法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进行减灾防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等活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动所在地社区的减灾防灾建设,利用社区图书室、活动室建立减灾防灾宣传教育场所,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和模拟应急救援等方式,开展减灾防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台风、洪水、干旱等本省常见的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自然灾害公共责任保险、城镇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巨灾保险等险种,并扩大保险覆盖面。

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情况投保相应的自然灾害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的方式为城乡居民购买自然灾害保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救灾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经营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覆盖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服务站点,并根据与保险机构的约定,协助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咨询等具体业务。

第十三条 受灾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有关响应措施,积极进行自救互救,并参与营救受害人员和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灾害发生时,红十字会依法对受灾地区伤病人员进行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救灾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志愿服务机构登记报到,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助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发放物资、抢险和营救、疏散、撤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和开展义演、义展、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方式进行救灾捐赠。

第十六条 灾害发生后,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筹措救灾款物。

鼓励前款所称单位将募得款物委托有救灾社会服务专长的社会组织运作救灾项目。

前款所称单位可以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运送募得款物,或者交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运送。

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受灾地区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实施,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目的和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对象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援建因灾损毁的受灾人员住房。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援助或者投资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救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志愿者开展灾后心理抚慰、帮孤助残、关爱老人、困难帮扶、治安维护、生计恢复等工作,推动社区重建。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勘受灾情况,会同被保险人核算损失。

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被保险人因灾害急需医疗、生活资金或者农作物严重受损、农房损毁的,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在保险金额内先予支付部分保险金。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查勘和核算损失情况先予支付。

第三章 促进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有关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与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本地区灾害信息共享与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灾情信息。

第二十三条 重大灾害发生时,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动员命令,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搜救、救护、救助和捐赠。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志愿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及时公开受灾地区救灾需求信息、依法可以接受救灾捐赠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名录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灾害损失和救助阶段而产生的有关救灾需求合理进行捐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提供救灾社会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参与救灾人员发生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见义勇为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褒扬。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因救灾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由政府组织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活动付出直接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农业信贷、社会救助、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政策导向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有关保费补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覆盖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依托基层涉农机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协保站点,积极引导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促进保险工作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参与救灾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 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依法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并及时回应捐赠人的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环节和保费补贴资金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严重妨碍救灾工作开展的;

(二)未按照规定救治、营救受害人员或者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信息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或者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救灾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或者灾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或者实施协调工作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给予补偿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在发放救灾捐赠款物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本省救灾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社会力量和救灾的方式社会力量的含义

社会力量: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

其中参与分为主动参与、被动参与;作用可分为正面积极作用与负面消极作用。

救灾的主要方式

救灾从国别的角度来说,还可以分为本国自救和外国援救:

本国自救

就是灾难国政府或者社会团体对本国发生的灾难进行救灾,运用本国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自救式的救援。

外国救援

多是外部力量的支援,灾难国以外的国家对灾难国进行的救援。包括:

1.外国提供物力援助救灾,灾难国以外的国家对灾难国进行无偿的援助救灾需要的物力,包括食品、生活用品、救灾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大型运输设备等。物资的运送可以协商解决,多数由提供救援的国家负责无偿运输;

2.外国提供资金援助救灾,灾难国以外的国家对灾难国进行资金援助;

3.外国提供人力援助救灾,包括提供救援的专业搜救人员、安保人员、技术人员等;

4.外国提供技术援助救灾,先进国对灾难国提供进行救援的先进技术,以帮助灾难国更好的完成救灾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年6月30日(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工作任务

组织、协调开展我区超龄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好申报管理、资格审核、参保缴费、连续工龄认定、相关数据库建立以及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1月10日—年1月9日)

1.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参保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办理流程、印制相关资料。

2.召开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我区做好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进行布置。

3.开展参保宣传工作。制作完成宣传资料,通过区电视台、报刊、人力社保网站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年1月10日起)

1.登记申报。申请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人员备齐个人资料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向区经信委申报办理);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和超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向区社会保险局申请。

2.审核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合格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参保办理。经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区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完清缴费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1993年3月前的连续工龄经区社会保险局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区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职责分工

区经信委、区商委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超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审核工作小组复审,对复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将各阶段相关资料送达超龄人员。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对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审批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档案局对超龄人员参保条件和待遇支付进行审核等。负责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包括超龄人员参保核查、补缴金额核算、养老待遇核定,委托金融机构实施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对街镇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日常业务操作培训、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已参保超龄人员的缴费、待遇支付等资金划转和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超龄人员出生时间、城镇户口登记时间进行确认;同时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档案规定进行界定。

区监察局负责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办负责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核实。

区地税局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划转工作。

各街镇负责超龄人员政策咨询以及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张贴等具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某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档案局、区办、区工商分局、原企业主管局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社保局),在规定时间里集中办公,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的审核确定。

(二)机制保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及审核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因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快报制度。工作启动后,各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天下午15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天17时前上报至领导小组。三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度。由区办、区公安分局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证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

机关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期间,我县畜牧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面向市场,政策激励,强村大户,典型带动”的方针,以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为突破口,以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强乡镇、专业村和养殖大户为重点,加快良种繁育和圈舍改造,强化疫病防治,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畜禽生产标准,不断优化畜牧业的结构和布局,努力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开拓销售市场,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全面提升畜牧产业的质量、效益和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发展目标:巩固提高4个畜牧强乡镇,28个专业村,185个养殖大户的养殖规模、水平和效益;力争末,全县生猪饲养量稳定在10万头,努力提升质量效益水平,生猪出栏量和商品量每年分别提高15%以上,良种普及达到80%以上;牛、羊、家禽饲养量分别达到1万头,3万只,50万羽,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0%以上,农民人均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30%以上。

二、突出重点,夯实畜牧业发展基础

1.狠抓畜禽良种推广。目前畜禽品种滞后已成为制约全县畜牧业发展的“瓶颈”。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产业长远发展,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良种的普及推广工作。一是扶持和培育良种繁育大户。要继续执行《县畜禽产业建设奖补暂行办法》(政办发〔20*〕59号),对繁育大户进行补助。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选点、规划工作,加快淘汰劣质品种步伐,提高良种自给能力。二是按照乡镇有供精站,一村一个输精站点的要求,抓好生猪供精站点建设,扩大生猪人工授精站点覆盖面,力争末实现生猪养殖良种化。三是重视和加强秦巴黄牛、陕南白山羊、陕南乌鸡(本地土鸡)等特色品种的保护选育和改良提高,增强地方畜禽特色优势。

2.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畜禽防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畜牧业的兴衰成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切实抓好“一瘟、二疫、五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尤其要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层层落实《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预警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努力提高疫情应急能力。建立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依法实行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贮、运输、销售防疫许可制度,动物防疫的诊疗从业许可制度,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动物疫情测报制度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疫病控制和乡镇村级防疫网络,提高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控能力。要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全县乡镇产地检疫开检率要达到100%。要依法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确保畜牧产业和产品的安全与质量。

3.开发饲草饲料。资料显示,发展畜牧业的优势在草山草坡,其理论载畜量可达35万个单位。目前载畜量仅16万个单位,尚有55%的资源未开发利用。各乡镇要落实退耕还草政策,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加快荒山草场建设,大力推广林下种草,积极推行农田种草,开发饲料专用玉米和苜蓿生产。抓好秸秆资源开发利用,加大青贮、氨化、微贮技术推广力度,积极发展饲料工业,扶持兴办各类饲料企业,夯实畜牧业发展的饲料基础。

4.规范圈舍建设。良好的圈舍环境有利于保证畜禽健康和快速生长。“正大标准化圈舍”是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实用、经济的圈舍,各乡镇要结合沼气项目建设,从标准化的要求出发,将建圈舍与建沼气、改厕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尽量一步到位,避免重复建设带来浪费,力争每个专业村至少每年发展3—5户示范户。县上将继续执行政办发〔20*〕59号文件和沼气项目建设补助政策。

5.改进饲养方式。科学饲养方式是提高效益的保障。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大生猪人工授精、舍饲养殖、快速育肥技术培训,大力普及配合饲料、青贮氨化、疫病防治和畜产品加工、储运等实用技术。农业部门要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广泛开展先进技术培训,重点抓好乡村和养殖户的技术培训,努力实现每个农户有1—2人能熟练掌握科学养殖方面的技术,全面提高养殖水平和质量效益。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技术规程和质量监控措施,推进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环境污染,实现“种、养、沼”循环利用。狠抓典型示范,县、乡各级领导和农业部门都要认真抓好各自的示范点,以此辐射带动畜牧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措施,努力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1.扶持营销大户。鼓励发展畜禽产品经纪人队伍,鼓励农村能人从事畜禽产品营销贩运。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引导和服务,帮助他们把生意做得更加红火,支持他们不断壮大实力,建立相对稳定的营销网络,逐步成长为带动一方的产业龙头,降低养殖户的市场风险。

2.发挥“协会”作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培育和发展各类畜牧养殖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自律、维权职能,实现分散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组织化程度。

3.培育龙头企业。鉴于我县畜牧产业建设起步晚的实际,各级政府应该坚持不懈地把引进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畜禽产品加工营销和贩运大户若干优惠政策》(政办发〔20*〕28号)和《关于畜牧产业建设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政办发〔20*〕29号),组织专门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务求取得实效。要重视对现有畜禽加工、营销企业的扶持引导,对有发展潜力的给予积极扶持,促其尽快发展壮大。

四、增加投入,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和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增加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对畜牧业发展的投入,县乡财政预算每年要稳中有增,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疫病防治、良种繁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奖励。县乡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小水利建设资金、村镇改造、农村能源建设等都要向畜牧产业倾斜,加大相关项目的扶持力度。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支持畜牧产业发展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扩大贷款额度,每年用于畜牧产业发展贷款不少于300万元,并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不断增加。还要广泛吸引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向畜牧产业建设。

2.扶持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发展。一是畜牧养殖户生产用地和龙头企业加工、贮藏等建设用地,视同农业用地;二是从事畜禽产品加工销售所得,按现行政策,减免相关税费;三是开通畜禽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证鲜活畜禽产品的运销畅通。

3.鼓励支持干部投身畜牧产业建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投身畜牧产业发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到农村创办、领办规模养殖大户或加工、营销实体的,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工资照发,同时享受畜牧产业发展的各项奖补政策。积极解决他们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促使他们真正离岗兴办产业,办出成效,办出样板。

五、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机关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强化社会保障为重点,立足保障、着力民生,实施城乡就业保障工程,努力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更多的人拥有一技之长、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更多的人得到权益保护,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推进我区劳动保障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当年新增城镇就业人数0.3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2万人,其中“4050”人员65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0.45万人,创业培训人数200人,劳务派遣人数0.8万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低于410万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500人,职业技能鉴定600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4.05万人,机关社保参保9423人,农村社保参保2.01万人,失业保险参保3.5万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4万人,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参保2.64万人,生育保险参保1.5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万人。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分别达98%以上。

三、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狠抓措施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1、强化促进就业责任制考核。继续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我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强化对各乡镇、街道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管理,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认真抓好年度督查考核工作,保证就业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

2、抓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调查统计制度,发挥乡镇事务所和行政村协理员作用,摸清底子,明确现状,落实措施,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统一的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努力实现“全区50000户农户每户至少一人从事二产或三产职业”的工作目标。

3、落实就业援助和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的各项就业政策规定,重点落实好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特别是要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09〕33号)精神,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调控、减轻企业负担和支持困难企业的作用。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在开展就业困难家庭帮扶活动中,重点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实现一户一就业。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并多渠道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多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4、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扎实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定期招聘活动,实行“一条龙”、“一站式”就业服务,解决“招工难”和“求职难”的矛盾问题。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积极为城乡各类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中心,加快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劳动力信息网络联接,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健全全区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同时,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与创业,以及对口援助四川地震灾区群众来我区就业工作。

5、拓展劳务派遣范围。以贯彻《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拓展业务,规范运作,扩大范围,为更多的用工单位提供临时性、辅和替代性岗位用工。注重研究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推动劳务派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就业组织化程度。

6、加强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轮岗培训,为企业下一步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对失业人员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发挥社会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采取“订单式”以及“4.26”校企合作等形式,提高培训的有效性,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增强社会保障功能

1、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100%社会化发放的同时,要加强和地税部门的配合沟通,依法扩大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按时完成今年保费征缴任务。规范养老保险业务,及时做好相关部门间的数据传递,做好“窗口”缴费移交的后续工作。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丰富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继续遵循“严进宽出”扩面原则、确保全年保费征收任务按时完成的同时,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特别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确保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对欠费单位制定催缴办法,建立欠费单位缴费台帐,完善征缴机制。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继续做好原参保人员续保的同时,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严把被征地农民审核关,规范业务管理,做到即征即保,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主动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

2、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开展职工基本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今年要达到90%以上参保,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强化稽核监督,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打击医疗欺诈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利益。完善医疗保险网络管理,提高运行速度,方便广大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包括提供新农合网络服务。

3、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失业金申领办法,落实失业金调整机制,实行缴费凭证制度,规范经办流程,加快建立失业保险预测预警和调控制度,及时掌握基金承受能力和失业人员增减情况,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金。

4、完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继续以农民工参保作为重点人群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巩固煤矿企业参保扩面成果,探索工伤补充商业保险,落实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

5、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度。加强基金监管制度建设,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各项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专项审计,确保基金和相关经费安全使用。

(三)加强执法监察,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抓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重点抓好建筑企业,住宿、餐饮业和工业园区内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基本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组织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逐步使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继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进社区工作,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以贯彻实施新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重点,认真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建立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机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聘请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延伸到基层。抓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职工和农民工欠薪处理应急机制。对全区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查访,妥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讨薪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

3、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拓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和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调解结案率。

(四)做好农民工工作

继续实施农民工“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公共服务”三年行动方案,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推动农民工平等就业,扶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劳动保障工作服务水平

1、推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服务水平。仲裁、工伤认定、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审批等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适当。完善劳动保障应急预案,规范接访办法,主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