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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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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

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退休 养老 保险 并轨

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很大程度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成功与否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而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富含效率,同时也应兼顾公平。然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之间由来已久的巨大差距一直遭受到民众尖锐的抨击,有失公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并轨,也不被大多数事业单位职员所理解,并轨进程缓慢,公务员也被排除在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之外,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当前,大多数人对于“并轨”是不理解,因而难以赞同。本文从宏观层次,浅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于并轨中的难点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意义

1.从国家财政来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可以为国家减轻财政负担。第6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时上升2.93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社会逐步迈入老龄化、退休人口比例持续增长,且国家每年为此承担的支出已超千亿,占财政预算比例逐年升高,较于稳定的经济增长来说,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员以及公务员收入水平较高,完全可以负担起养老金缴纳,对自身福利减少不大,较之全国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群体和公务员群体,可为国家减少一笔相当可观的社会保障支出。与此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为保证养老制度持续有效,提高退休年龄已是必然举措,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有利于这一政策缓步实施,减轻政治压力。

2.从统筹管理来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有利于全国统筹管理,规模扩大以降低管理成本和缓解缺口。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建设已卓有成效,但距离全面彻底的实现全国统筹,以及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各种可能问题,还有一段时间,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群体的加入为平衡地区间的基本养老金账户提供助力,已退休的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并不在改革范围之内,而在职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的加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可在改革初期提高抚养比,提供大量的养老金积累,解决改革初期大量“老人”空账运行问题,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

3.从社会问题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同企业职工一样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体现义务公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缩小不同退休人员巨大的待遇差别,体现收入公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公务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待遇的巨大差距,容易引起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矛盾,近几年,国家逐年提高企业职工退休金待遇,但仍与公务员群体天差地远,更因此而遭受民众尖锐抨击,并轨后,待遇差别将缩小,缓解矛盾。

4.从人才资源来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两者间的转移接续阻碍大为减小,养老待遇差别缩小,有利于人才的流动。按照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轨后的好处之一就是降低人才资源的“交易成本”,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向。因此,当前的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由于不包含公务员群体,那么,即便是在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也将造成人才的固化,难以流动。

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难点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减自身福利,这也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应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改革与并轨,并不只是制度革新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当前人社部对于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民众对于政府满意度的下降。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现在才处于初期阶段,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革与并轨是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的,也是从一部分先改革先动手做起,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轨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导致新旧政策的连续和过渡中产生新的问题。

三、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对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就要做到一体联动,不可分割改革。否则,可能造成事业单位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引起较之现行双轨制更为剧烈的矛盾。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变时,应当是一体联动的,这是一个总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条件。

2.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像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缴费义务,同样实行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的统账结合财务机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职业年金,采用双层结构代替单一层次,分别对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使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接近,逐步实现大范围的全国统筹,辅之以职业年金,力争做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时,也兼顾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进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长王敏表示,经测算,在几个参数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职员养老金和现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当。与此同时,还应放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减少两者差距,促进制度并轨。

3.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纳入公务员群体,逐步推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依法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08年3月,国务院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来改革进程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等专家看来,“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并不该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在对事业单位实行改革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等对公务员体系的养老保险改革语焉不详,这正是山西等5个试点省市多年来难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条文,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将公务员群体纳入进来,以法律为依托,严抓落实,必然能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4.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还应贯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选择过渡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老一代人无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在企业,都不能待遇差距过大,而应当根据贡献、职级别与工龄等享受相应的待遇,新参加工作者无论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还是企业职工,都应当按照同等的标准参加保险,并享受平等的待遇,而中人则可以凭其自愿选择,如此以尽可能减小改革的阻力,促进制度融合,最终实现制度并轨。

参考文献:

[1]赵艳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及并轨研究[D].河北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范文第2篇

这个格局形成的本身是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原因。但是,这个格局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社会公平以及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客观环境来说,国有企业也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这一背景下,如果依旧延续双轨制的养老保险体制,势必会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对社会效率造成巨大损害。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2008年3月1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但是这项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并未取得应有的预期,改革受到很大阻力。那么改革中的阻力源自哪里,改革如何顺利推进,这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

从2008年的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文件。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项决定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一项重大突破。《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等。

《决定》颁布前,旧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不堪重负、效率低下,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已经无法足额支付,只能靠贷款“恶性循环”。并且,根据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对在职职工很难起到激励作用。

从2008年的试点工作展开到2015年的《决定》颁布历经了近8年的时间,从时间上也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并不是十分顺利的。总结过去改革的经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难题:公职人员传统观念和内部结构问题;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法律滞后;改革方法存在难题等。

具体来说,在公职人员内部普遍而广泛地存在“铁饭碗”和“吃公粮”的传统观念,他们作为既得利益团体势必会阻碍制度改革的运行。同时,国家行政人员既是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改革的对象,这样的双重身份也使得他们很难彻底执行相关的方针政策。另外,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也存在“老人”“中人”和“新人”的不同群体,针对不同群体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而不能笼统改革,损失任何一个群体的利益。

此次新颁布的《决定》也明确了这三种不同群体的缴费方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稳定起到关键作用,也进一步推进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轨。《决定》指出: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应当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即“新人”应当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即“中人”应当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其次,个人账户常年空账运行形成庞大的隐形债务问题,尤其对于是改革前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公职人员,他们的个人账户如何做实和计算也将是一个艰巨的挑战;另外,我国东西部、城镇农村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突出矛盾,如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发放的筹资机制以及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也是养老保险统一的又一项难题。

为降低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成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当放眼全球,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作为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成功之一的新加坡,它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同样经历了从独立到统一的过程。新加坡刚建国时,公务员养老也是政府财政包办,个人不需要缴费。随着新加坡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自1972年开始,新入职的公务员也需要交纳养老保险并加入公积金制度。年龄不一样的职员所需要交纳的公积金费率也不同。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集养老、医疗、投资、住房、教育等于一身的多功能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就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1]

养老金缴费比率远低于总缴费率,且公积金达到一定比例和缴费年限可以由职工进行规定项目的投资以保值增值。这对于我国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以及企业年金有效投资模式的选择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实现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也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强大动力。

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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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文瑞.根据各地职工的意见修改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四个草案的说明[J].江西政报,1958(3).

[3]荆彦玲.论健全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12).

[4]盖全正.浅议发挥商业人寿保险对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9).

[5]张思锋,张文学.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给模型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6]李齐云,朱俭.我国城镇居民养老金地区不平等性分析[J].山东经济,2010(5).

[7]百度百科.社会保险法[EB/OL]..

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老年人才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老龄化社会无锡

一、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老年人力资源的研究主要从基本理论、开发的现实条件、意义这些方面展开。首先,在老年人才再就业的必要性上,金易(2011)指出体力好、智力和知识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老年人是宝贵的财富。其次,在影响城镇老年人力开发的因素上,余洪(2012)提出影响城镇老年人力开发的因素是多维的。最后,在老年人才再就业可带来的优势上,赖立(2014)认为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可以有效弥补人才的不足和断层的缺失。尽管国内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的可行性与优势已有了充分的研究,但针对老年人才再就业的具体措施还待探索。

2.国外研究现状

大部分发达国家先于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所以关于老年人力资源的研究开始较早。首先,在老年人才自身的要求上,美国活动理论家阿诺得・罗斯认为,对于所有人尤其是正在走向和已经处于老年阶段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活动应作为自己活动的基础。还有,在老年人才再就业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上,法国人口学家阿尔弗雷・索维(2002)认为人口老龄化是“现存的所有现象中最为肯定的、最好测量的、其作用是最有规律的,最容易提前预测的、也是最有影响的”。国外关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研究为探讨老年人才再就业问题提出了可供借鉴的思路,无论是从社会角度出发还是从老年人自身出发,还是从体力上、脑力上,老年人都具有继续参与社会劳动的必要。

二、无锡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与特点

1.无锡市老龄人口现状

《无锡市年度人口发展报告》中指出,无锡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达到24.07%,已成为全省人口老龄化比重第三位城市(南通26.52%,苏州24.1%)。“老龄化”是无锡人口发展中面临的一道坎。

表12010-2014无锡市老年人口数据

2010 2011 2012 2014 2015(预测)

户籍老年人口数 93.91 98.4 103.97 114.57 119.57

所占户籍总人口比例 20.1% 21% 22.12% 24.05% ―

常住老年人口数 99.65 105 ― ― ―

所占常住总人口比例 15.63% 15.97% 16.78% ― ―

增长率 ― 4.48% 5.33% 5.29% 4.36%

平均寿命 ― ― 81.47 82.21 ―

各年龄阶段占60岁以上人口比例 低龄(60-69岁) 56.50% 56.46% ― ― ―

中龄(70-79岁) 29.24% 30.77% ― ― ―

高龄(80岁以上) 14.26% 13.14% ― ― 15.31%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9.5% 10.3% ― ― ―

从表1中我们发现无锡市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数量、比例递增。2014年末,无锡市户籍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4.57万人,老龄人口的增长率约为5.29%,超过以往任何一年。户籍老年人口数占人口比例较大,且不断增大;常住老年人口的缓慢增长也使无锡老年人口进一步增加。

近年来,无锡市人口平均寿命由2008年77.43岁增长到2012年的81.47岁。4年时间里,平均人口寿命每年增长1.01岁,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且不断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无锡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

据民政局统计预测,目前无锡市老年人口正以高于年均3.7%的速度增长,现在正处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期,2020年无锡市人口老龄化率将接近25%。无锡市比全国提早了16年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

2.无锡市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比例居全国各省区之首,而无锡市老龄化比例居全省前三。除了具有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外,近年增加了以下特点:

(1)老年人口结构多样。预测无锡市2015年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15.31%,其中大多数是两代老年人家庭,低龄老人肩负照顾高龄父母和第三代的重任,中青年人要照顾两代老人和子女。这种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新特点,增加了老龄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

(2)老年人口与总人口之间的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2014年末无锡市老年人口抚养比高达22.02%、老少比达150.61%,分别比2013年提高1.43、1.95个百分点,与之相对应,劳动年龄人口却不断减少。2015年后无锡市的人口将继续向“重度”发展,预计到2015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19.57万人,增长4.36%。

(3)劳动年龄人口供给速度放缓,社会抚养压力上升。2012年,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末增加3.33万人,增幅同比下降0.37个百分点。全市老年人口的赡养系数(65岁以上老年人口/15-64岁劳动人口)为19.38%。2014年,人口数量型红利不断缩减,无锡市户籍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减少2.08万人,这是自2009年以来连续第5年减少,已累计减少近10万人。

无锡市老龄型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老龄人口基数大,发展速度快;寿龄高、空巢多;老化指数高,高龄少子化严重;各地区人口老龄化发展不平衡。只有通过分析这些特点,才能掌握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提高解决无锡市人口老龄化的效率,促进老龄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促进无锡老年人才再就业的建议

针对无锡市老龄化发展的现状与特点,结合日本开展老龄工作的先进经验,无锡市宜采取“政府导向支持、市场主导配置、个人提高素质”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对老年人才进行开发和利用。

1.完善老龄工作的法律体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条件后,原有的劳动关系终止。因此老年人才达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证后,就失去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再就业过程中的法律保护相对较为欠缺。对于老年人才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当建立与完善老龄权益保护的具体操作性法律法规,为老龄工作开展与监督提供必要制度依据,切实维护老年人才的合法权益。

2.延迟退休制度

目前无锡市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受教育年限持续增长,现行的法定退休制度渐渐不能适应目前的社会发展要求。随着养老金并轨制度的推进,老龄人口庞大、年轻劳动力短缺现状导致养老保险账户入不敷出,极大加重年轻人供养退休人员的负担。延迟退休制度不仅可以适应发展要求,还能够缓解较为严峻的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和养老金缺口,更能够让一部分老年人才充分参与到经济社会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去,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3.积极开发第三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转型与升级

2014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继续提升,达到48.2%,比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高于第二产业5.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正在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加快转变。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对劳动者体力的要求比第二产业有所下降,同时对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提高,这种趋势将提高对老年人力资源的需求,并带动更多的老年人就业。

4.完善老年人才市场

完善老年人才市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建立老年人才的信息网络平台。包括建立健全老年人才交流的组织机构,形成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各类老年人才档案。二是拓宽企业的招聘渠道。如企业可以与老年人才再就业的服务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三是企业在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对老年人力资源进行最优配置的同时,还要针对老年人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新的措施。如实施弹性时间工作制、远程办公制等。四是企业需要设计适合老年人自身特点的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考虑到老年人才希望通过再就业实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工作动机,企业应该有针对性的组织进行公平的绩效考核,在认可老年员工所创造价值的同时消除其它同事对老年员工的歧视,提高他们的工作成就感。在薪酬和福利制度方面,企业应当保证公平性,多加关怀老年员工,增加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

5.推进老年人才继续教育,提高个人素质

老年人才自身需要认识到自我价值所在,积极主动的参与继续教育,汲取更多丰富的知识,以便更好的实现再就业。老年教育的核心目的是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素质,以便增加其知识的实用性,帮助老年人才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个人素质。推进老年人才继续教育包括适时组织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为老年人才施展才能建立良好平台。

参考文献

[1]金易.人口老龄化的理性思考[J].学习与探索,2011(6):59-61

[2]刘越,蔡成喜,高臣.产业转型趋势下制造型企业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途径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11):18-23

[3]赵建慧,刘晓旭.中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2):3-5

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退休;卫生技术人员;作用

【中图分类号】R7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0109-01

1 充分认识发挥退休卫生技术人员作用的意义

退休卫生技术人员长期工作在临床医疗、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卫生管理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是宝贵的卫生人才资源。继续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对于缓解卫生人才资源特,别是中、高级职称卫生人才短缺的矛盾,促进中青年卫生人才的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2 积极支持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发挥作用

2.1 建立全县退休卫生人才专家库。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他们的基本情况,了解他们目前的状况和发挥作用的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库,实施资源共享,重点掌握一批继续发挥作用较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中、高级职称人才。

2.2 健全专家顾问咨询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应健全专家顾问咨询机制,在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在行业较高声望的退休老专家参加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性。

2.3 继续实行专家返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专项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等多种方式,聘请老专家继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设立专家门诊,安排他们座诊,为患者治病服务;可组织他们定期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参加疑难病例会诊、技术工作指导,发挥传帮带作用;符合条件的,可聘请他们作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成员,参与申请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2.4 鼓励引导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不为所有、但求所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柔性引才引智方式,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和社区发挥优势、贡献力量。大力支持他们在基层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努力使他们的宝贵经验带给基层、留在当地,帮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提升业务水平。

3 切实维护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3.1 认真落实关于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他们为聘用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单位设备、器材及技术资料等时,单位协商后应给予支持;在科研课题申报、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科技成果符合奖励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他们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并依法纳税。

3.2 各单位聘请退休卫生技术人员一年以上的,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专项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的,也应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和待遇。聘用期间,他们继续应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

3.3 各聘用单位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符合工伤条件或视同工伤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或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他们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