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范文第2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  程序  备案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执行一年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范文第3篇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2009年11月15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范文第4篇

1引言

住房建筑工程的质量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而工程管理在住房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需要贯穿于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工程的稳定、安全开展。其中,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重中之重为备案管理,可以说备案管理的实际效果将直接决定住房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对工程质量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管理技术,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实效性,是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举的关键所在。

2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现存问题

2.1缺乏足够通用技术

众所周知,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对管理技术有着较高的要求,然而当前采用的备案管理技术大多比较陈旧落后,缺乏理论依据的支撑,与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相脱节,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甚至给备案管理的实施造成了阻碍[1]。与此同时,住房建筑工程项目的分类较为模糊,给评标工作增加了难度,再加上评标方法的选择也是一个相对困难的事情,这些都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带来了不利的效应。

2.2管理缺乏系统性

现阶段,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普遍没有体现出规范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建立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难以在备案管理中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致使工作人员的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经常会违反工作条例,备案管理效果因而难以保证。除此之外,备案管理的不规范还会破坏招投标环节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一些恶性竞争事件屡屡发生,承建单位的资质不符合住房建筑工程的施工要求,工程的综合效益也会随之下降。

2.3没有按时进行备案

在住房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应及时备案,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有助于迅速发现工程的潜在隐患,将各类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之中,将工程损失降到最低。相反的,若在住房建筑工程竣工以后没有按时备案,上述问题将难以得到解决,使得工程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和使用,还会给用户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通常情况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可能是施工单位的手续不全,也有可能是建设单位对备案工作的重视不足,都会引起备案的延误,备案管理也将无法落到实处[2]。

2.4备案专业水平不足

备案管理需要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备案规则,将本职工作落实到位,这是保证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有效开展的必要前提。但是从当前的管理队伍来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普遍偏低,不能清楚地认识到备案管理的重要性,对岗位职责缺乏明确的认识,甚至有些管理人员过于马虎,没有将工程资料细致妥善的保管,致使有些重要的资料发生了遗失,大大制约了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开展。

3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效方法

3.1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保证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效开展,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定期组织工程全体参与方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将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普及开来,确保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使命,促使工程参与方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得到不断的提升,在竣工阶段及时进行备案。同时,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扩大影响力和号召力,将没有按时备案的工程及建设单位予以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督促其他建设单位及时履行备案义务。

3.2做好沟通工作

住房建筑工程的备案管理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将工程的全体参与方有机联系到一起,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本和技术优势,避免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出现问题,由此可见,备案管理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众多,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参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促使部门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状态,防范部门之间的各自为政,以便更好地完成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另外,各部门在做好沟通工作的同时,遇到问题不能相互推脱,要通过合作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对后续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在各部门之间建立沟通联系后,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可以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提出一些好的建议,以便对其进行完善,提高备案管理效率。在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时,只要各部门之间能通力合作,所有工作人员都能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水平和效率能够得到有效地提升,以便更好地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3加强备案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住房建筑工程的备案工作不能看作是一项独立的管理活动,而是要与工程的其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构建标准完善的管理体系,用于指导住房建筑工程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比如说设计图纸的审查、施工流程的监督、竣工阶段的验收,这些工作看似没有多少联系,实际上都关乎住房建筑工程的质量。备案管理也不例外,是工程交付使用的衔接过渡,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给予高度的重视,通过备案管理来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住房建筑工程按期交付,并发挥出应有的性能[3]。

3.4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转变传统落后的工作方法,大力引进信息技术,构建管理信息系统,各个单位和部门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以保持信息传递的实时性和准确性,扩大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水平,以便于将工程质量问题迅速传达下去,找出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次,构建考评机制,将工程质量与工作人员的绩效挂钩,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并采用最新的技术手段来强化监督管理效果,最大限度地防止违规操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住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最后,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模式应为“宏观控制为主,微观控制为辅”,宏观控制主要是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使用安全和环境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核查资格,规范行为,抽测材料和控制程序四个方面;微观调查则是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主要目的是验证各责任人对该部位的评价是否及时、准确、真实。

4结语

综上所述,住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质量将关系到工程全体参与方的切身利益,需要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构建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采用先进的、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备案管理能够稳定、高效的开展,以打造高质量、高性能的住房建筑工程,为人们创建安全舒适的居住空间,从而推动城市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惠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J].科技传播,2015(01):23.

【2】王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工作[J].城建档案,2015(11):15.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范文第5篇

一、并联服务范围

建设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二、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县)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批准在*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区域内相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三、办事流程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相关验收工作同时进行,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在委托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时,应当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目录。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的资料按照参加验收的管理部门分袋分装。

(二)受理阶段

1.建设单位向市安质监总站或者区(县)相应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委托申请表》和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2.受理机构预受理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收讫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资料转相关管理部门。

3.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

4.受理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三)验收阶段

1.受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具体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受理机构可以组织会审。

2.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3.对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四)回复阶段

1.受理机构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2.对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3.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受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