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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条件存在争议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上述条文可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
那么组织验收的单位是谁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2000年起我国改革了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建设部[2000]142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4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组织验收的单位由原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变更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转换为监督主体。
在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收房时,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住宅经验收合格”这一交付条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须要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程序来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当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但实践中绝大多数购房者认为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信力强,具有更广泛的接受度。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认为此条件作为交付条件过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交房会使开发周期普遍延长,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项目而言,从技术层面上更加难以实现。
(二)交房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建商品住宅办理交接手续的明确规定,一般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房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房了,但是实际交房过程与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交房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在交房现场开发企业要求业主先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签署收房单后,才能拿钥匙验房。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常常出现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及时认真整改的现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问题,推延维修时间。
在交房时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存在一定争议。新建商品住宅的产权证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内办理完成,交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都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环节才会发生,提前缴纳的资金可能被开发商挪作他用,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质量等相关问题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并不是说购房者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购房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交房时,还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纠纷:面积问题,商品住宅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补缴或退还购房款的纠纷;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为由,推迟交房,购房者要求赔偿的纠纷;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交房时,基础设施不完备,与合同以及宣传的广告不符,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纠纷;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装房的,有的精装房的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同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档、做工粗糙、房间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等)造成空气污染等引起的纠纷。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鉴
针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标准不统一、交房流程不规范、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国内如上海、天津、北京、哈尔滨等一些城市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采用许可制、准许使用管理、公众监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4条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其实施细则中第2条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建设要求是这项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这项许可制度的亮点,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备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监管力度强,实施效果较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使用管理
天津市对商品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并通过地方法规进行推行,具有较强的约束性。2010年出台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同时,还要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如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天津的准许使用管理方式,将准许使用证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个重要要件,并要求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没有准许使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这样,多途径保障业主的权利,在纠纷发生时,有利于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维权。
(三)北京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对细化、具体的要求,重在规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减少交房纠纷。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同时,规定了交房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具体时间,“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可先验房再交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屋发现问题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违规企业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该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
(四)哈尔滨公众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引入了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推选主任委员1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的产生,由社会评审组织单位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从评委会的产生及工作程序看评审工作公正、公开、合理,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此项工作之中,让社会公众关注此类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够更好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议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备条件,并将此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经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由此可见,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是广大业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强,也是趋势所在。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议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中,地方应重视交付程序的管理,通过具体的办法规范交付程序,避免相应的交付纠纷。交付程序包括从通知业主交房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代收税费以及办理产权证等整个过程。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通过媒体通告、函告、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交房,然后是项目现场业主身份确认,开发企业专人陪同业主查验房屋,记录整改要求,进行房屋整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签收手续、移交房屋钥匙,再次是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缴纳代收税费,最后是办理产权证。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作为查验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违规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责任得以履行的基础,因此只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确指导商品房交房过程,避免一些交房风险。首先,要细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条件和标准,交付条件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交付标准包括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道路、绿化、停车场、学校、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其次,将开发企业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写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确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办法。最后,应考虑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蕾 姚卫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质量管理.上海经济年鉴.2010
2.李僖讴.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尔滨年鉴.2007
【关键词】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完善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且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确保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状态下的,避免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闲置的状态,从而有效的加工处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类污染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为工业污染源设立的,同时其也是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过渡和延伸,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1)排污单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所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并且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7号所的第十三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对“正常使用”也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
(2)严禁排污单位擅自拆除并且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中,对排污单位都有着这样的要求,排污单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3)当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象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时,排污单位必须真实的反映情况,并且向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
2 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有效的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各类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当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行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额度时,那么排污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者四大类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都有着明确的说明。
(1)不同法律规定的受处罚行为是有所差异的。对于“不正常使用”这个概念,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却并未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那么怎样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围呢?以水污染防治设施为例,所谓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继续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认为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处理设施。而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属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状态:①将全部的处理设施或是部分的处理设施停止运行;②在不经过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③使用处理设施时,并未遵照相应的规范流程使用、检查和维修;④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时,从中间的某一工序将污水排放到环境中。
(2)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是有所区别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应为“5万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为“10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也是“5万元以下”,在我国不同区域对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幅度也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还是不够合理的,广东省对于环境噪音的处罚的上限显然太低,应尽快修改并适当提高。
(3)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罚款”这一项,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和“警告”两类,也就是说处罚时在这两者之中可以任选其一。另外,在这四项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改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是责令恢复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项法律则为责令改正,由于其范围太广,具体的改正方法还应由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酌情而定。
3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1)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排污单位存在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那么环境保护部门就有调查取证、立案并且制定出发决定的法定职权。具体来说,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责任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2)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具有现场检查的法定职权。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3)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向排污单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中的与污染防治设施有关的规定,同时还应定期的提供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对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进行跟踪和反馈,在此过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设施所存在的问题,并勒令排污单位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对策
4.1 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贯彻落实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的考评范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要落实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4.2 转化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改变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局面。对消防设施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应当鼓励其对火灾隐患进行自主管理;对消防硬件设施欠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要重点管理。要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手段,引入市场化管理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经营者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条件的积极性;扶持、发展专业的消防中介机构,由单位自主选择专业中介机构来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解决单位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的不足。
综上所述,我们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专门为工业污染源而设立的,在其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应明确的掌握上述三大项内容,确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护资源和能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维持生态平衡,从而也保证了人体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一、精心开展主题活动,健全规章制度
全市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在当天下午就召开局系统动员大会,迅速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号召全系统干部争当“创新创优、提质提效”表率。会后第一时间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摆问题,研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两创两提”主题活动作为建设系统全年工作的主线,并要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自身中心工作,各自细化制定活动方案,确保将活动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同时,在《建设》开设“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专栏,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在系统内营造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主题活动的良好氛围,使效能意识、创新意识深入人心。
围绕健全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绩效考核的工作重点,针对市委已出台的规章制度,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20多项日常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机制,努力构建机关效能和执行力建设常抓常新的长效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创业承诺事项6项。开展系统内上班纪律、公车使用等专项检查,及时高效地处理有关投诉件。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成果,按要求组织开展“商城先锋”创先争优活动。
二、深化规划编制工作,服务城市发展
随着我市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完成,规划的深化工作成为今年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为此,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迎合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大力引进优秀设计力量,努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上半年,已编制完成江东区块城市空间拓展发展研究、市义西生产要素市场群与城市物流规划研究、城市中心区二期城市设计、铁路客站换乘中心概念规划、国际商贸城分区区级中心规划调整、绣湖住宅区、篁园市场周边以及老铁路站前区更新改造规划等10多个项目,并完成了城市交通改造研究课题、城市功能提升研究课题、“十二五”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课题。
今年我市正在开展国际贸易和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为更好地服务于这项改革工作,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局在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加强与业主沟通,加强现阶段规划问题研究,做好项目策划和储备。并按照市里最新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规划调整审批,为工业企业提供更优越的发展条件。
上半年共办理新农村建设规划审批8个;选址意见书10本;用地规划许可证50本,总用地面积1194828平方米;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2091本,总建筑占地584241平方米。同时,继续深入开展“阳光规划”工作,上半年通过各种方式公示规划事项58项,组织听证会1起,收到群众规划意见60余条,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积极性。
三、多措并举,狠抓重点工程建设
今年我局共承担市重点工程15项(其中续建4项,新建7项,前期4项),一般工程17项。为确保我局牵头的重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主要抓好以下5方面工作:一是精心设计工作方案,核算工程工期,倒排计划,做到环环相扣,不让上一环工序延误下一环施工;二是每一个工程都建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员;三是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加强与相关镇街、部门协调,攻坚破难;四是建立现场例会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做到现场测验、现场测量、现场验收,发现问题,现场解决,确保建设质量与工期;五是全员参与,借鉴香港、深圳等地先进经验,通过整合全系统工程技术力量资源,探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集中代建制度。
对于列入省重点工程、市重点工程及特殊紧急情况的行政审批事项,立即进入“绿色通道”,提供快捷的服务,确保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坚决不在我局的环节中延误。
到目前止,由我局牵头的各重点工程进展顺利:已顺利完成篁园路以及四海大道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宾王路延伸工程完成总工程量25%的施工,南山路完成了总工程量75%的施工;江东东路延伸工程、西城路延伸工程以及诚信大道延伸工程的开工建设工作业已按计划完成。城北路延伸工程已进入招投标程序,银海路延伸工程也已开始编制标底。
同时,全力做好由我局负责牵头的十大实事项目。改善城区交通,上半年累计完成临时停车泊位1088个。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努力提升城乡绿化水平,2010年城区计划新建绿地80公顷,截至6月底已完成32.54公顷。6月11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专家组对我市被评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创新体制机制,搭建服务大平台
以全市行政职能归并改革为契机,理清内部体制机制,优化审批程序。在清理所有审批权限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内设机构,重新设计审批流程,建立内部资料共享机制,实现了行政审批科“一个窗口、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的运行模式。新的模式基本实现了同步审批,并且尽量避免了重复提交资料,一些原本费时、费力的事项审批时间大为缩短。为做好项目服务工作,我局对规划审批进行了再提速,由原来统一的10个工作日,调整为一般规划方案3个工作日,重大规划方案7个工作日,疑难规划方案10个工作日。
搭建网上服务平台。一是自2010年4月下旬起开始全面实施规划审批网上公开制度,即将规划审批项目的审批结果、项目概况、审批责任人以及审批后的规划成果等全部在局网站上公布,有效地提高了规划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方便群众了解和监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截止目前,已在网上公布各类规划审批事项250余个,获得了社会群众的一致认可。二是广告方案审查平台。我局于3月初建立了“市户外广告自律会”QQ群。通过QQ平台,宣贯政策法规,强化企业之间交流,并对广告方案进行提前审查,免除了广告公司因为修改方案而来回送稿的麻烦,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该群建立至今,入群广告公司已达80余家,完成网上方案审查70余件,大大提高了广告方案审查效率,得到各广告公司的一致好评。
创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4月19日起,抵押人可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相关文件,并由银行工作人员带着加盖银行公章的资料可直接到365便民中心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证。
认真做好108件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确保面商率达100%。
五、服务建筑业发展,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年4月开展了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定期检查工作,共检查企业85家。加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和注册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等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三类”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台帐、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台帐。
积极推进“建筑”品牌的宣传和推介,为我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保驾护航,为建筑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方便,目前我市成龙建设集团、土木建筑公司等16家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已在北京、江苏等十几个省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
1、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方面:一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制定下发了《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市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二是牵头召开了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91家建筑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消防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把监理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联络员管理;四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的管理,印发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五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为治理重点,开展了2010年第一、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六是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开展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紧急救护免费培训。组织开展了“安全知识咨询日”活动,共发放建筑工人手册500余册、安全宣传资料3000余份。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一是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企业进行考核检查,同时,开展了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二是制定并下发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三是加大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对夏演小学扩建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四是结合全市“节能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增强社会民众的建筑节能意识。目前市政府行政四号楼、五号楼的能耗检测分项计量示范工程工作已在实施,已完成市政府行政三号楼和市质监站大楼的节水改造工作;市地理信息中心大楼的能耗检测分项计量施工方案已在编制。
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
3月下旬,市政府同意了我局提出的“将廉租住房保障面从低保标准的2倍扩大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的意见。经审查,首批5人已经入住,今年已有11户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
开展住房保障体系的调研,先后派人赴深圳、杭州、嘉兴等地学习了解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要求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的报告》、《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住房工作的建议意见》、《关于要求审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报告》、《关于上报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报告》、《住房保障相关情况汇报》等一系列请示。同时根据以上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框架,组织编制了我市2010—2012年住房保障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现草案基本形成。
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对历年来未销售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清理。调研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管理模式,草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参与今年房地产出让土地的计划安排,督促已出让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加快工程进度。
妥善处理问题楼盘,4月12日,由市府办牵头成立金城房产帮扶工作协调组,正全力开展工作,项目已基本恢复施工。
开展了第二届物业服务项目市级示范项目评审,通过评审,国际村住宅区项目、交通大厦办公楼项目获得市级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开展物业服务项目大检查。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上半年共计成立业主大会4个。
七、继续深入开展小液化气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
按照全省十小行业整规三年目标,今年是整规工作的最后一年,将迎来上级部门的考核验收。为此,我局全面部署今年我市小液化气整规工作,制订小液化气整规工作详细计划,认真落实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相关工作,落实各项安保工作措施,努力确保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燃气等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
努力使我市小液化气行业的安全运行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进一步落实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上半年共完成了4项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工作,并依企业申请完成了4项新增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资料审核和现场选址勘查等工作。巩固和提升去年已完成整规工作的65家小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生产标准,探索瓶装气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小液化气行业集中整治工作。通过今年上半年的集中整治,目前我市小液化气行业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为今年全面完成整规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进一步加快管道天然气的建设,组织起草了《市关于加快管道天然气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于5月初上报市政府,大力推进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认真做好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各项服务工作。
进一步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力度,召集市户外广告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全市主要街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设置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共调查摸底和拍照建档大型户外广告384处,并根据户外广告规划,结合户外广告的设置现状、结构和消防安全、审批情况逐个进行分类界定,其中予以保留123处、整改后补办手续103处、拆除后重新审批12处、责令拆除146处。
2010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我局将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年初工作目标,以“创业创新、提质提效”和“商城先锋”主题活动为抓手,以项目化推进为目标,奋发有为,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1、深化“两创两提”主题活动,加强机关效能和执行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以《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为基础,进一步深化完善多项专项规划,加快开展重点地块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
着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运用规划和科技手段,充分挖掘政策潜力,提高土地开发建设容量、土地利用效率、城市运行能力和土地承载能力,构建产业发展的大平台。配合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
做好《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积极筹备全市规划工作会议。
3、优化完善城市居住功能,加快国际商贸城、国际文化中心、经济开发区周边配套住宅和国家级康居工程开发建设,继续推进城市老社区更新改造、老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村庄整治水平,积极推进徽派建筑改造试点。
4、高质量高标准建设重点项目,强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强化对市政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深入实施水域治污保洁工程,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村覆盖。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发〔**〕86号)精神,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社区资源,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
(一)加强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配置和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全县社区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府发〔**〕86号文件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或提供相应的成本价款(即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用于统一购置服务设施。县城和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区域户数达800户及其以上的,必须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的办公服务用房,其办公服务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开发区域户数不足800户的,以开发的房屋建筑面积数量为交款基数,按1.25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当年建设成本价作相应调整)征收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由县建设委员会代为征收,有关部门、街镇乡协助配合。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缴纳的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纳入县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征收地的社区设施建设。年初,由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县民政局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解决好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一是社区的工作用房,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惠、免收租金。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组织,其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设施,国有企业应当继续交给社区组织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须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产权和居民公益设施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三是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除办公、服务用房之外的闲置房,必须优先提供给社区使用。四是社区内有公房的,从公房中无偿提供;无公房的,从社区内的单位、部门的国有房产中予以调剂,具体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五是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及公益设施。六是倡导鼓励驻社区单位自愿赞助、支持社区建设。
二、健全功能,切实优化社区组织的工作和服务环境
新改扩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除完善室内功能外,要有一定配套的室外活动场地(因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在同一地点的,可在同一社区分设)。室内办公和活动用房应配备电脑、电视、音像播放设备等必要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也应配有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群众的娱乐、健身器材。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的用水、用气,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无力承担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费、水电气费的社区,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除企业和个人资助的以外,产权归当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社区组织的工作和居民公益设施,主要用于社区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各街镇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有关资料的归档、建档和上报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项目和内容,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的作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及居民公益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各街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有关工作。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逐步解决。同时,要发挥在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的选址、协调、验收和有关规费的征收工作。
县计经委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要加强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规划使用该经费,对部分困难街镇乡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的,应优先予以补助,确保专款专用。
县建委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要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地方,作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的用地。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社区的办公服务用房面积的监管,及时征收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对不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或缴纳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每月初,将上月征收的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征收情况及时报送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含被征收单位,开发建设工程名称、地址和工程立项批准时间、建筑面积,征收金额),并提供800户及以上规模的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开发户数、法人及联系电话。
县国土房管局要优惠办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建设的征地、用地、办证手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置或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征收工作。对不按标准配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或不按标准缴纳社区公益设施建设统筹费的开发单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