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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工作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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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工作应急处置方案

防疫工作应急处置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总体部署,做好医疗卫生和预防灾后疫情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疫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抓重建、保民生“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区“抓重建、保民生”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八个小组具体落实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协调机关各职能科室和医疗卫生单位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协调指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灾区冬季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传染病流行。

(三)卫生监督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灾后卫生监督工作,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保障灾人员的食品饮水卫生安全。

(三)医疗救治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协调指挥各医疗机构对灾区病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继续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四)健康教育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灾后卫生防疫的健康教育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后勤物资的供应工作。

(六)新闻报道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灾后重建的信息整理和上报工作。

(七)作风督查组

组长:责任人:

职责:负责灾后重建卫生应急工作的作风督导监察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灾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灾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责任,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和疾病监测制度

各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值班人员随时接听值班电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要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的统计、分析工作,同时继续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分析、报告与处置工作,强化呼吸道传染病监测。

(三)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报告各种传染病疫情报告

实施传染病疫情零报告制度,每日下午4时前报告当天疫情状况,并每日分析疫情动态,随时上报信息,严格执行疫情报告24小时不离值班室的制度。各级疾控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测和指导,按照管辖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防控工作,确保不迟报、漏报、瞒报,不发生院内感染事件。

(四)扎扎实实地做好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应急准备工作做得更细致,把应急响应做得更及时,坚决克服麻痹、松懈、畏难情绪,尽可能地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应急队伍、应急技术程序、应急检测准备、交通和通讯、防护“五落实”,积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及时补充应急处置的组织、流调、检验、消杀人员以及各专业专家组,责任到人,各种设备调试运转正常,一旦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提高响应敏感性,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五)加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自来水水厂、学校、企事业单位自抽水和农村乡镇20户以上饮用井水水质消毒及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增加水质监测频率,保障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群众饮水卫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暴发。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公众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疾病的防治知识和救助技能。灾后存在水源污染的可能,要做好“不喝生水”的宣传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尤其要教育群众安全使用燃煤、燃气等取暖设施,注意室内通风换气,避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

防疫工作应急处置方案范文第2篇

1.编制目的

为提高防汛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汛情时及时、有力开展抢险救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汛期暴雨、洪灾及其次生灾害的卫生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4.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快速处置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卫计局成立防汛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计局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杨晓鹏兼任,副主任由廖德蓉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组、疾病防控组、卫生监督组三个小组。

医疗救治组长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兼任,成员由县人民医院相关科室科主任组成。

疾病防控组组长由县疾控中心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县疾控中心相关科室科长组成。

卫生监督组组长由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兼任,成员由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

指挥协调全县汛期灾情医疗卫生救援及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2.医疗救治组

负责汛期避灾点医疗保障工作;参与、指导汛期灾害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按局应急工作指令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 疾病防控组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流调和卫生学调查、采样对象及检验项目确定;负责灾区消、杀、灭工作技术方案的指导;负责制定疫情综合控制技术方案;负责疫情信息的传递、收集、整理、分析并提供领导小组领导决策;负责有关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编发宣传材料。

4.卫生监督组

负责灾区饮用水、环境、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预警预报

县卫计局应急办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随时了解天气汛情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按照指令进行预警;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区域和危险地带的监测值班值守,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沟通,根据监测及获得信息情况及时预警预报灾情、险情。

四、预案启动

县卫计局获得灾情信息或得到上级指令,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等统一领导、指挥下,县卫计局防汛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行动

预案启动后,局机关各处室、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县卫计局:局机关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联系;局主要领导或授权责任人亲临灾区、灾情现场靠前指挥;局应急办根据灾情和上级指令及时调派相关专业组赶赴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医疗卫生单位:灾区医疗卫生单位积极组织自救,及时转移隐患区域的人员、物资,对无法转移的设备做好防护保护;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努力保证医疗正常工作秩序,切实做好伤病救治、消杀防疫等工作。非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密切关注全县灾情,加强医疗救护、消杀防疫人员、物资应急准备,随时待令支援灾区医疗救护、消杀防疫、卫生防病等工作。

(二)现场处置

1.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分类指导、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及时做好灾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2.应急处置反应

县卫计局防汛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支援和指导。

3.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组接到命令后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小分队赶赴灾区,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或县应急办等要求,医疗救治组应在灾区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站,负责灾区伤、病人员和救灾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治。对危重伤、病员要及时转移到医疗条件好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尽量减少灾害对群众健康造成的损害。

4.疾病预防控制

疫情防控组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时组织疫情处置小分队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疫情监测,采取环境消毒、饮水消毒等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

教育知识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灾后传染病防控活动,及时发现和控制扑灭灾后疫情。5.卫生监督工作

灾情发生后,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灾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执法和督查,保证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6.灾区的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人员,应按照自己的职责,全力投入到抗灾防病工作中,靠前落实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措施,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六、信息报告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县卫计局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核实本单位和所属区域灾情,统计抢险救灾、医疗救治、消杀防疫、疫病控制等有关数据。

七、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卫计局防汛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县卫计局应急办通知执行。

八、评估报告

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结束后,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医疗救治、消杀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评估,内容包括卫生系统灾情和经济损失、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工作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九、保障措施

1.信息畅通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实行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工具的畅通,以保证指挥系统畅通,及时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2.队伍建设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保证卫生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制订和落实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3.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护和疫情处理应急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汛期巡查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汛期巡查,对单位所在地可能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做好应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准备。

5.纪律要求

卫生应急预案启动后,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要积极准备参加救灾防病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召集医疗卫生应急人员集合待命,在交通工具、药品、器械等各方面作好准备,接到命令后迅速赶往灾区开展工作。

6.责任与奖惩

防汛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卫生计局对防汛卫生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预案管理

防疫工作应急处置方案范文第3篇

这次培训我站主要从《免疫接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解读〉、《兽医基础知识》、《动物免疫档案规范化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操作技能、疫苗存储要求、牲畜耳标佩戴知识等进行了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村级防疫员们都能认真听讲,虚心学习,积极操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次培训突出表现在:

一、通过这次的学习和培训,使各村防疫员认清了形势,提高了对秋季防疫工作的主要性和紧迫性,×季节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期,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展开,我们防疫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麻痹和消极思想,不存一丝侥幸心理,切实增强了紧迫感和责任感。很抓以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等工作,全力保障农牧民的牲畜财产安全,确保秋季防疫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通过这次的学习和培训,使防疫员对常见疫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更好的能为本村的养殖户提供最基础的技术服务;同时,使他们更进一步的掌握了疫苗的使用、保存等的注意事项;

三、是注重实际操作培训。采取现场演示采血、免疫接种(找准注射部位)、消毒临床观察、动物保定、免疫反应应急处理等实践环节的培训;提高了动物防疫员的实际工作技能水平。

四、是培训注重实效。在整个培训期间,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做好了学员的实习操作培训。增强了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及对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处置与防控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

此次培训时间紧,任务重,虽然说顺利的完成了培训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培训时间短,大部份内容只是简讲,有很多技术性的知识还需在今后工作中逐步熟练掌握。二是由于目前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体制不顺,聘用动物防疫员的主体不统一,使大部分防疫员在工作中仍有很大的压力。三是由于资金缺乏,不能合理地解决防疫员的待遇问题。四是由于村级防疫员整体文化程度偏低,部分年龄偏大,对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接受能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六、今后的工作努力方向

防疫工作应急处置方案范文第4篇

锻炼防疫队伍,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提高队伍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性灾害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组织

主办:市人防部。

承办:市经信局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三、演练背景

2014年5月15日,市发生灾情。灾民不断聚集,灾民聚集区人员密集,生活状况混乱。因灾民缺乏疾病防护意识,聚集区缺乏纯净的生活用水、食物、药品等物资。聚集区里,蚊虫乱飞、垃圾处处皆是、一片狼藉。随时有可能爆发疫情,需立即组织消毒杀虫、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进行现场疾病控制干预。

四、演练时间、地点、科目、内容

1.演练时间:2014年5月15日15时00分.

2.地点:市天象广场。

3.演练科目:疫区环境消毒、杀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现场干预。)

4.演练方式:演练采取实景设置、实兵展开、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

4.演练内容:指挥调度、应急反应速度、现场操作处置、药械装备情况、应急人员应战情况。

五、演练程序(总用时:85分钟)

(一)演练步骤一(用时:5分钟)

市经信局接到市政府应急办电话通知,立即组织市人防专业防疫小组奔赴现场(经信局电话通知后,演练即开始)。

(二)演练步骤二(用时:15分钟)

1.人防专业队防疫组急救电话接通后,觉得事态的严重,立即报告领导,并紧急启动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做好防疫人员的集结、准备药械物资、穿戴防护服等准备工作,等待调遣。

3.接命令后,人防专业防疫组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三)演练步骤三(用时:30分钟)

人防专业防疫组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消毒、杀虫药物的配制,进入灾民聚集区进行消杀工作;随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入聚集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评估和(或)病员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样人员采集相关样品送实验室)指导灾民开展防疫、防病措施的实施。

(四)演练步骤四(用时:15分钟)

1.撤出聚集区。

(五)演练步骤五(用时:3分钟)

人防专业防疫组向上级报告聚集区情况。

六、演练结束

演练结束,全体参与演练人员在参加总结会。由相关考评人员分析点评防疫工作流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市领导作点评式总结,讲话。

七、演练分组

1、现场指挥组

职责:负责本次应急演练指挥工作,掌握总体演练进度安排,控制演练安全。

1.消杀组成员:

2.流调组成员:

3.后勤组成员:

职责:负责做好演练场景布置、模拟伤员人员安排;维护现场秩序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应急演练,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服从指挥,统一调度,按照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检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防疫工作应急处置方案范文第5篇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和防疫室建设,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做好养殖户饲养的动物疫苗免疫接种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服务机构,由其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督促养殖户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向本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方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的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十九条 兴办养殖场、屠宰场和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场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

(二)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

(四)定期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

(五)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殖户对养殖的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配合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和散养户参加政策性动物疫病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疫情风险增大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储备物资。

第二十九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处置: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四)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实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前,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一)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不在有效保护期内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检测,或者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养殖档案相关记录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和动物养殖规模,合理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并向社会公布。检疫报检点应当公示检疫程序、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内容和官方兽医姓名、报检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具有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五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有检疫证明。

经营、运输和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信息和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设,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至动物防疫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从省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携带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检疫审批或者申报备案资料,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抽查抽检运载动物、动物产品,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八条 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从具有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种禽养殖场引进。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审批。

从省外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应当从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确定产地无疫情后方可引进。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殖、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将未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或者典型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动物防疫制度的;

(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三)未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犬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动物疫情传播、流行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省外未取得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

(二)从省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

(三)未从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四)从省外运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的;

(五)接收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三)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