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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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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第1篇

许多地方出现的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纠纷造成极恶劣的影响。自焚、互殴以及人员伤亡(既有城管工作人员也有老百姓)等等血淋淋的场面不仅给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也给我们政府不断强调的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带来新的问题。以2006年8月为例,仅仅两天就发生两起血案,一个是北京的城管工作人员李志强因为执法被一小贩刀伤致死。河南平顶山的一位市民就因为替卖菜的农民说句话,随即遭到城管工作人员殴打致死。发生在广州市的孙志刚被强制收容致死事件更是震动全国,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实行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办法》,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然而,在中国许多城市中,围绕城市管理工作发生的冲突,从数量到强度,似乎都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的发生让我们不禁要思考,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城市管理工作反映出的问题,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所遇到问题的一种集中体现。小商贩可能影响了公共空间的环境卫生,但是,如果取缔了他们,不但影响他们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成为一个城市治理中的难题,而城市管理部门则成了这支弱势群体的直接对立面。在涉及城市集贸市场的问题上,国家在去年治理物价的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允许在城市的相应地方建立集贸市场,承认流动商贩的合法性,解决老百姓吃菜难的问题。治理城市,需要让民众参与城市管理。民主化可以解决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问题。城市管理工作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现在,城市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大,交通、市容、市政、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许多方面。老百姓戏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而矛盾恰恰就出在这里。我们国家没有一个法律和法规明确对具体的城市管理工作做出规定。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该谁管就谁管。所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行政管理部门也对此有不同意见。现在唯一的城市管理工作执法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现在一些城市已经按照这方面的规定,成立了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单独实行行政执法工作。尽管如此,由于没有单一的法律对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的权限做出规定,因此才使得城市管理工作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所管理的事项都要通过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解决发生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1997年开始,我国部分城市启动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期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然而,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至今10多年,依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面临法律缺位的尴尬窘境。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城管执法机构权力过大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余地过大的问题。屡屡见诸媒体的城管执法问题,大多与城市管理部门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关。目前,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与职责不够明确、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过分依赖强制手段,早已被舆论所诟病。因此,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进行规范,有必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法,既赋予城管必要的执法权限和保护手段,让城市行政执法拥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又进一步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拥有明确的执法权限,让老百姓也知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今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总书记特别强调的三个“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给城市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即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没有专门和独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只能参照其他相关法律。其依据的又都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第2篇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第3篇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第4篇

一、对局班子的总体评价

回顾自己在城管局的工作、学习和实践,我认为,城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带头贯彻落实省、州、市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我市城市管理实际,确定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发展思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一个求真务实的班子;班子成员之间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和谐相处、融洽共事,形成了一心一意干工作、聚精会神抓落实的风尚;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局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是一个坚强有力的班子。局班子紧紧围绕“环境塑市”发展战略,以优化城市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为己任,以健全规章制度、锻造城管队伍为切入点,以整治影响市容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抓手,加大环卫作业力度,完善市政环卫基础设施,扎实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显著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我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结果。

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八检查、八分析”的要求,我紧密联系个人实际,认真分析检查了自己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提高。前一阶段我通过个人自学、集体学习、开展调研、思考研究等方式,比较深入地学习了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等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努力做到在学中干、干中学、边学边干,不断提高了自己理论思维的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但通过反思,对照检查,觉得自己对如何运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城管工作发展大势上理解的还不深,在如何把学习的成果及时转化为完善工作的思路、决策、部署上结合的还不紧,需要学习上再深化,认识上再提高,思想上再解放。

(二)科学发展的理念有待于进一步树立。自己对科学发展观强调的发展、为民、协调、统筹、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理念,在认识上是坚定的,落实上是积极的,但在工作实践中,对统筹兼顾、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例如,对立足市情、局情、办好现有条件下的事考虑的多,对着眼长远、夯实科学发展基础的事思考的少,有时出于加快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紧迫感,对加快发展、以快求好的发展考虑多,对如何做到又好又快、边好边快的发展思考的少,在工作实践中还没有完全正确处理好快与好的关系。

(三)推动城管工作科学发展的举措有待于进一步强化。自己虽然在各项工作中,把中央、省、州、市委关于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与市委、市政府的期待衡量,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城管工作思路不够开阔,制定的工作措施的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创新性不够;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健全和完善,尽管制定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但有时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情况;在市容环境管理中个别路段超门店经营、乱摆摊设点、流动摊贩经营现象突出,市民对此意见较大;个别城管队员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作风粗暴,存在不文明执法现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宣传不到位,执法环境不容乐观,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等。

(四)工作作风与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自己虽然始终保持并身体力行“不干则罢、干要干好、创出一流”的工作作风,但在工作忙、事务比较多的情况下,也存在调研不够、创新不够、督查落实不够等问题。如:在调查研究方面,自己虽然始终认识到掌握工作的第一手资料是做好城管工作的前提,但在工作中,有计划、有目的、带问题地开展实地调研少。督查落实方面,自己在平时工作中,也注重抓落实,经常过问、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展和落实情况,但直接深入一线抓落实不够。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外,主要还受到一些主观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一)理论学习的深度还不够。虽然自己对学习比较重视,平时抓的也比较紧,但由于平时忙于具体事务,急于干好手头工作,再加上自己理论功底比较薄,对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学习更多的是停留在一般性理解和把握上,系统学习钻研还不深、全面把握不够,尤其是运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结合市情、局情,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还没有完全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还没有很好地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谋划城市管理工作的思路中、转化到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举措上。

(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勇气还不够。由于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自己崇尚以勤补拙、脚踏实地干工作,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更多地是考虑立足市情、局情、现有条件下能够办得到、办得好的事情,对着眼长远发展、打基础的事谋划思考、研究的不够,较多地是考虑具体工作、具体事情,较少从宏观、大局、长远的角度思考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问题,总认为眼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急需干好的工作还很多,对长远性的工作有了条件后再干,认为对于长远的事情谋划的过多,思考的过多,会陷入好高骛远、脱离实际的境地,缺乏在实际工作中敢想敢干、敢为人先、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勇气,未能在工作实践中很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既重现实、又顾长远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

(三)服务群众开展工作的实招还不多。总认为只要自己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尽职尽责做好城管工作,就是为群众做实事,未能经常性地深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了解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在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开辟便民市场,为弱势群体找出路,引导他们入市经营,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实招,还没有很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今后努力的方向是:

(一)深化学习,解放思想,树立城管工作科学发展的新理念

把深化、提高、转化、实践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不懈地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学习中央、省、州、市委关于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学习的成效和工作的思路、决策、措施放在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

审视、来反思、来检查,始终坚定信心和决心,把思想、认识、观念从各种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以思想的大解放,实现观念的大转变,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新理念,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和有效举措,体现在提高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上。(二)狠抓落实,破解难题,推动城管工作科学发展

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标准来衡量工作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提高破解城市管理工作发展难题的能力,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就城管工作具体来说,一是推动理顺城管体制,力争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争取城管执法主体资格,依法确定城管局职能职责,使各项工作依法、合法开展。多方呼吁、建议加快城管立法,逐步建立权责一致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力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合理,坚持依法行政。

二是把抓学习、强素质做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第一要务,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根据单位长远发展和岗位需求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起城市管理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将群众利益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打消居高临下、审视别人、以合理者自居的习气,多做换位思考。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市区流动摊点。在感情上贴近商贩、贴近困难群众,对市区部分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定位管理,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开辟便民市场,为摆摊设点让出部分生存空间,为弱势群体找出路,引导他们入市经营,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积极争取资金加快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满足市民生活需要。

四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不断强化以制度管人管事的约束力。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和落实省州市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确立党委核心领导作用,以党委自身建设带领全局队伍建设。以支部为单位、队室为中心,利用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基础管理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职工对理想信念、法律法规、业务技能方面的学习培训和军事化训练。认真执行《机关、市容、环卫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24项规章制度,促使“高效能运转、高水平执法、从严治局”的指导思想落到实处。

五是全面推行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积极推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认同并支持城市管理工作。通过改进方式方法、加大宣传,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环境。六是创新工作思路,大胆学习和借鉴省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打开视野,拓展思路。在制定城市管理措施时,既要考虑当前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将城市管理工作置于全市工作大局之中,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执法力度;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换,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已成为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在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方法,是完善市政管理工作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急待解决。目前,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正在建立过程之中,建立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以我国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关键问题为主体,对如何实现和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进行了讨论。

一.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我国市政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机制要从全方位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但是目前,从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结构上看,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是十分完善,各组织体系还需要结构设计。

第一,我国的人口众多,流动人口巨大,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淡薄,整合素质较低,这样造成了管理上的巨大难度。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大量涌入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他们为现代都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同时外来工的素质良莠不齐,都市生活意识淡漠,个别的利益熏心,只要有钱赚什么都干,开办无牌无证诊所、任意摆摊设点、擅自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第二,同时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还处于起步状态,各方面的措施还不完善,人民群众改变了对于经济的认识,但是自身的素质还比较低下,不能完全融入到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建设中。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也是刚刚起步,在城市管理的方法上、内容上和手段上还有待完善,而广大的农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还十分生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这样,盲目的进入城市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的恶化。

第三,市政管理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分配不明确,相关部门在工作管理中存在义务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配合不力的不良现象。在我国的市政管理中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文,不能规范各级政府的管理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权利而言只有处罚权,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缺乏详细的实施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无人身限制权,又无物质保障权,行政执法工作无威信,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强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碍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也只能报警求助,依靠公安机关来协助完成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就目前而言,市政管理行政工作依据的法规不统一,出现了一市两法的尴尬情况,这样就给人民群众造成一种错觉,法律依据不统一,执法太随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使用太随意,处罚不当。在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影响范围的大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罚代管现象普遍,为加大处罚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就高不就低,甚至出现滥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二.解决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必须树立“人本主义”理念,建立服务型城管,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市容环卫等监督职能,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我国的城市建设有巨大的意义。为了实现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方案。

市政审批部门与管理部门要互相联系紧密配合

随着处罚与审批相分离后,一些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的审批单位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颁发许可证之后,有必要发函告知城管部门,才能避免管理许可而执法局处罚的矛盾现象。为了加大市政管理的力度,做好市政管理工作,因此要形成市政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之间的联合工作的新局面。

比如,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上,要做到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同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使市政管理队员主动严格自律,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较为全面的掌握,熟练把握日常执法中业务技能,使人员可以快捷、高效地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地方法院也要支持市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树立城管部门的执法威信,每年对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给予定额支持执行。

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一个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政府职能机关,其从组织形式到工作内容都是崭新的,没有模式及规律可以遵循,这就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市政管理各个部门之间要互相联系紧密配合,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

(二)加强市政管理行政监督,积极推进市政管理的人性化

加强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要杜绝粗暴的行政态度,要尊重群众的基本权利,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要加强管理,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内强素质,强化服务意识的宗旨教育,执法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的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我国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培养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的执法人员,教育其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将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化、制度化,将行政执法工作文明化,从而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城市管理队伍,在建设严格执法的市政管理队伍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管理的人性化。所以,搞好市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是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实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给人民群众。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

针对执法体制不畅,权责不清,要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解决好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具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要理顺整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主体,理顺执法关系。

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执法的权利义务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是最基础最直接的监督,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使得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

行政执法面临众多问题,对政府管理部门是一个挑战,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要做到市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应建立和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的探索和实践,在不断的摸索和尝试中创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向前迈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任重道远,只要在工作中求突破,在矛盾中求发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为创建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结语:

在我国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和谐”的主题,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改善城区规划、市容、市貌。近年来,行政执法制度也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不单纯是制度和管理的问题,还在于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在于如何实现和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有效运行,这也是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冯均科.执法工作的程序化体系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