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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工程;竣工后决算;可行性;对策
一、企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决算的可行性
(1)全面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工程的投资管理情况。费用的实际额度和工程投资计划的落实情况,均需要建设单位竣工后的决算来体现。这样,通过建设单位的竣工后决算,可以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投资计划加以全面对照,看出是否存在节约或超支等情况,以便企业单位或建设单位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管理,更好的实现工作目标。(2)为及时查找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了便利。企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进行的决算以实际支出的费用数额为准。因此,工程建设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支出情况都十分明了,这种决算有利于查处工程资金运转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也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刻敲响警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3)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了可靠详尽的依据。在企业工程竣工后验收前,建设单位需要将验收报告递交给主管部门,而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竣工决算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真实可靠,为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提供了详实的依据,使验收工作呈现正规化严格化,确保各方利益的正常实现。(4)竣工决算为企业工程建立了基本的档案,为企业工程定额修订提供了依据。首先,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企业工程的数量及实际成本、工程造价总额、工程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情况,这些内容都将成为企业工程的技术经济档案,为企业今后的项目投资提供了客观的数据参考。其次,企业工程项目可能改进了施工方法,运用了新技术工艺、新设备设施等,使材料消耗有所降低,生产率有所提高,成本有所降低,这些内容通过决算资料的分析和不断积累,能够为编制新定额或补充定额文件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二、影响竣工决算文件编制的问题
(1)施工时设计变更频繁,影响决算编制准确度。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尚未科学周密的对待企业工程设计方案,企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施工过程中改变原有方案的行为,扰乱了原有的合理思维,延缓了施工进程,也使工程增加了额外费用,影响了工程造价。(2)决算机构不合理,影响结算编制文件的及时形成。在很多企业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才开始临时组建决算编制机构,进行资料收集等工作。施工单位的造价管理工作人员总是频繁的进行变更,致使交接手续不不正规,交接事项存在遗漏,一些重要资料破损或丢失,贻误结算文件的形成,从而影响竣工后的工程决算进度和工作效率。(3)编制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增强决算难度。完工后需要进行详细的结算过程,然而,企业工程各个阶段的造价人员文件编制水平普遍不高,对工程项目的划分、归属分类等基本概念不明确,致使文件编制质量普遍较差,导致建设单位的决算工作陷入无奈,增加了决算统计和审核难度。(4)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技术文件把关不严格。在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没有监理专业资质却从事监理工作的现象。另外,监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降低,导致各个承包商的技术文件不规范不统一,严重影响了企业工程竣工后的决算事宜。
三、破解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严谨对待工程设计方案,尽量避免方案的不正当变更。工程设计方案是企业工程进行有效施工的重大前提条件,其应当在谨慎周密的工作理念下完成。妥当的设计方案能够确保工程进度的及时递进与工作效率的提升,有利于降低施工成本,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从而实现施工企业的预期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2)建立合理高效的编制机构,确保相关文件的及时完成。项目法人应当高度重视决算编制机构的组件工作。此外,应当尽量避免施工单位造价管理人员的流失,确保这些人员能够较为稳定的工作在岗位上,使工作能够有效开展下去;一旦需要变更,也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详细确定交接事项,尽量减少因人员更换给工程决算带来的麻烦。(3)提升编制人员技术水平,保障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启用具备专业水平的编制人员,使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从而推动工程竣工决算的进程,确保各方利益的及时实现。(4)规范监理单位的工作,确保监理作用正常发挥。在企业工程施工管理中要充分尊重监理人员的地位,监理人员也应当注意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升,增强工作责任感,树立监理人员应有的权威。
参 考 文 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峻工验收;课程建设;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264-02
0 引言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近年来发展迅猛,得益于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以培养社会急需、企业适用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改革,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社会的认可又推动教育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教学改革,而教学改革的核心是课程改革,难度最大的也是课程改革,如何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进行课程改革,各校都在不断的进行探讨、研究、尝试,我校也在对社会需求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打破传统教学课程体系,按照生产实际需要,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重建、重构基于生产实际过程的全新的课程体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就是在教学改革、课程体系建设中诞生的一门新课程,本文就课程开发过程中所作的探索、实践,所采用的思路和作法进行介绍。
1 建筑工程专业课程改革思路
课程改革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面对传统教学使用多年、已经成型的课程体系,如何改?怎么改?改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教学人员了解掌握生产实际需要,企业用人需要,掌握最真实的人才需要标准,才能得到答案。因此,我校教学人员走入生产一线开展广泛的调研,汇集了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实例,分析项目施工过程状况,分析施工阶段过程中的技术工艺流程规律、工艺流程内在关系以及对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能力要求,将企业生产求和与现有课程体系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衔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二者间的契合度,观测课程设置是否与工程进程一致,课程内容是否与生产实际需要一致,二者间的差别,就是课程改革的内容。在找准课程改革内容的基础上,将现有课程内容拆散成知识元,按生产进程重新整合,形成新的课程架构。这个新课程架构在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配置上须以满足学生足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操作能力,具有未来发展横向扩展能力空间和纵向提升能力空间,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为目标。各课程要有独立知识领域空间,却又相互支撑,相互连贯的,能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课程体系,这个体系必然要改变、合并、淘汰一些课程,诞生一些新课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就是这个新体系中的经知识元拆分、组合后形成的新课程。
2 建筑工程项目进程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进程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更清楚、更透彻的掌握建筑工程项目阶段进展情况,是课程改革先期工作,目的是了解生产进程情况,按生产进程布局课程,使之更符合生产实际。
一项建筑项目的生产进程主要分为几大部分,依次为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各大部分下可为细部,如施工分为地基、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等。竣工验收是一项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并处于工程进程的后部阶段。
从工程项目几大部分间的关系来看,立项为项目手续报批准备,属于管理范畴、施工准备为实际施工生产前期准备,施工为具体生产操作过程,而竣工验收是对前期所有工作的总检查。
3 建筑工程专业课程体系分析
传统的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课程体系中并没有单独设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这一部分内容分散存在于多门课程中,其主要部分在项目管理课程中作为其中一个章节存在,此外在工程测量、合同管理等课程中也有部分内容。也就是说,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实际进程的几大主要部分之一的最后一个部分,在我们的教学课程设置中,没有独立形成课程,这种课程设置与生产实际显然不相符。
4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程的建设
基于以上分析,形成了创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思路,就是按生产进程设置课程,应该设置独立的竣工验收课。由于此前各校均没有开设竣工验收课程,此部分内容一直分散存在于在其它必门课程中,必须此课的任务、内容、标准都需要重新确定,如确定本课的知识内容范围,知识的深度广度,拆分和收归哪些课程中的本课内容,淘汰哪些过时、陈旧的内容,增加和补充哪些从生产实际中提炼的新内容。确定后再按生产实际进行课程内容的重构、重组、重建,以提高课程的整体性,内容的集成性,加强课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对独立性。按照这样的思路,建设出一门独立的、基于建筑项目生产过程的、符合生产进程的新课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的定位和属性
课程的定位,决定了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目标、课程内容、课程作用、开课形式、讲授方法以及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位置,与其它课程间的关系等。作为一门教学改革后诞生的新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课程体系中的定位必须明确并准确。
建筑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是对建筑施工整体质量的总检验,处于一个建筑项目施工的尾声结束阶段。《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程是基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开发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课程,因此,它的定位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课程体系中的终端课程。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开发是基于工作过程导向,以已建建筑物作为载体,集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工作任务引领型课程。这一属性决定了此课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决定了课程由生产实例到理论,从技术到知识,反复提升、锤炼、成形的教、学、练过程。
6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程的教学目标
按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程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和训练,使学生能够掌握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具备建筑工程竣工阶段报验能力、编制竣工验收资料能力;建筑工程资料整理、汇总及管理能力;使用专用检测工具、设备、仪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自评,并对整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反思和评;按国家规范、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提高安全、环保、质量与效率意识;培养和建立安全、环保、质量与效率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同时,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处理问题能力、组织能力、收集信息能力等。
7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程与前期课程的关系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作为一门终端课程独立开课,但并不独立存在,它是基于前期课程基础上的、集相关课程知识总成的课程,是综合运用前期课程教学成果的课程,必须得到前期课程知识和能力培训的支撑,同时要考虑本课对前期课程领域的前探。
7.1 学生基础能力要求 学习本课程,学生在前期课程学习中,需具备一定的基础能力,这些能力包括:
①熟练运用《建筑统一制图标准》,进行建筑施工图的表达。②各种检验仪器的使用及完成分部工程自检并评定验收能力。③各分部工程工程量计算与计价能力,分部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④各分部工程施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能力。⑤操作计算机绘图软件AUTOCAD及相关建施、结施软件绘图能力。⑥运用建筑工程资料档案编制说明,在查阅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收集制作工程资料。⑦公文写作能力,合同管理及索赔的基本概念。
基础能力需由前期课程培养完成,形成对本课的支撑。
7.2 前期课程对本课的能力支撑 本课对学生基础能力的要求,需通过多门前期课程培训获得,对前期课程和主要能力的要求如表1。
8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方式
教学内容的确定,是在分析工作过程行动顺序的基础上,按照工作过程的环节,将对象、方法、内容、组织、产品等过程要素进行剖析、分解,以各环节相互间内在关系重新组合、构建成的。按照建筑工程项目进程实况,竣工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资料接收和工程验收。因此课程教学内容也以此为主,完全按实际工作流程安排。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范、规章及各种检测工具的使用;分户验收标准、规范、规章及各种检测工具的使用;竣工验收标准、规范、规章及各种检测工具的使用;建筑工程相关软件强化、资料管理软件强化;竣工资料的收集、汇总及规范归档;竣工结算的方法。
根据学生对学习和实践内容领会、掌握、操作训练的需要,教学方式全部采用讲练结合形式进行。
9 情景、任务划分及学时分配
本课程教学情景根据工程实际过程,共设计成四部分,质量检测——资料整理——验收——工程移交,遵循工作进程设计,非常清晰。情景划分及学时分配见表2。
各教学情景的教学任务设计及划分如表3。
10 考核与评定
考核和评定,是对课程学习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是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检测,同时考核也是对学生学习的最有效的导向,因此,考核要全面体现课程改革的思路和目标。本课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从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进行。考核方式以实际动手操作为主,开放式考核,答案可以超出教材和讲授范围。考核内容取用生产实际过程中的典型事例为题目,典型问题作考核点,注重考核课程中需要掌握的知识元素、操作环节,并加以丰富的实例和典型问题,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评定方式采用成绩检测、实践检测和综合考核结合的评定方式,以学生动手操作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评定标准,不固定标准答案。提倡、鼓励学生充分发挥思考问题,探索钻研问题,提出灵活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改变以往考试单一机械的知识测验手法,将学生的成绩评定回归到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上来。同时,采用全程化考核,课堂参与、平时作业、实践教学表现等均记入成绩,并占较多比重。
以上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课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作法和初步体会,在实践中还将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韩伟平.论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课程体系特征及创新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0(1下):121-123.
[2]张英杰,李娜.工作过程导向理念下的高职实践教学模式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0,(1).81-82.
[3]王建午.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教学改革[J].职业技术教育,2009,(11):30-31.
【关键词】竣工结算;问题;措施
1、前言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与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直接决定建筑工程造价的生存命脉。在竣工结算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把握:(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工程价款进行的最终结算,它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在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之后才可执行,其工程质量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竣工结算在经过经审查核定之后便可确认工程造价,在施工企向建设单位收取最终的工程款时,竣工结算就可直接作为收款依据,因此,对于竣工结算这项直接决定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工作,需要预算人员业务技术娴熟,责任心强而且工作细致。(3)竣工结算主要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结算义务具有附从性,二是结算结果具有独立性。其结算义务的附从性是指承、发包双方的结算期限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在这个期限内,双方都有义务协助对方办理相关事项,比如,发包人在相应结算期限内对于承包方具有答复义务;其结算结果的独立性是指承、发包双方签订的竣工结算文件可直接作为最终付款以及解决承、发包双方纠纷的有效依据。
2、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材料价格波动大
当前造价行业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材料价格波动大的现象,使工程结算大大偏离了实际造价,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建筑工程领域的自律机制以及造价方面的有关行业约束不完善,某些建设方图省心,甚至不了解工程所用材料与设备的价格,不仅容易引起与施工方的结算纠纷,也严重阻碍了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方往往只关心材料设备质量,比如,配电柜、水泵、灯具等质量虽然合格,但价格却可能不合理;结算图纸上面的材料、设备可能跟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有所差异,结算时难免有材料价格的波动。
2.2竣工结算信息失真
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工程合同和预算无法详尽预测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情况,某些实际的变更信息得不到及时补充或更正,从而导致竣工结算时信息失真;而在土方挖运工程以及隐蔽工程等附属工程中,更极易出现结算时结算信息失真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附属工程的施工依据不够完善造成的。
2.3造价人员水平较低
在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中,造价人员的水平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刚毕业的学生空有理论知识,常驻工程造价现场时,缺乏相关的工作实践经验,而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造价人员往往不愿从事现场工作。(2)部分造价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知识单一,仅接受短暂的培训远远不能满足结算工作对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高要求。(3)在结算编制的过程中,某些结算编制人员缺乏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在没有全面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被动计算、盲目编制,并严重缺乏对施工现场的了解,大大影响了结算编制的质量。
3、提高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质量的有效措施
3.1收集全面材料
为了完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内容,保证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广泛收集与结算有关的资料,进而可以有效的避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时引起的矛盾。因此,承包商要高度重视以下七个方面的资料收集:(1)对结算编制起决定性作用的承、发包双方签订的相关工程合同资料,它不仅包含了工程施工范围、承发包双方具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结算最终价款的方式以及双方分摊风险的原则,还为计入或调整有关费用项目提供了依据。(2)决定标底和合同价款的相关图纸资料,或者会审图纸时所记录的有关资料。(3)可以为实际结算过程中出现的变化提供依据的原预算资料,因为,一是实际结算方式会变化,二是在增删项之后会针对相关费用作出调整。(4)需要提供好与工程中变动有关的资料,比如变更通知单以及停工报告等。(5)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有关的组织设计资料、记录资料以及现场进度照片等。(6)对定额或者费用调整作出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7)竣工结算在经过审查和批准之后的工程竣工图、验收单以及竣工报告等资料。总之,各项目部门以及结算编制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保证结算材料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的有效作用。
3.2加强领导重视
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对于施工企业,在投标竞争中拿到项目是第一要务,而项目的赢利与亏损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做好与施工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作相当关键。这就要求企业领导加强重视,在确保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恰当处理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避免“自杀”局面,具体要做到:(1)在高度重视投标工作的同时,配备高水平的结算编制人员,使其参与工程的投标决策工作。(2)紧密结合各分公司、各公司项目部以及现场核算,建立全方位的成本管理体系,考核检验相关工程的竣工结算成果,以保障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3.3提高造价人员水平
由于结算工作比较重要,要求细致而且具体,相比于概预算工作人员,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水平更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得到提高:(1)不仅要从技术层面上掌握具体施工工艺的施工方法以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评定标准,对于如何制定合同价,如何调整工程造价,如何进行工程索赔以及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都要熟练掌握。(2)在市场经济下,由于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造价管理人员也要紧跟时代步伐,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依法执业。(3)工程造价人员的自身道德修养尤为重要,应对其职业道德进行强化培训,并将职业道德水平列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4)造价人员还应该努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拓展视野,争取掌握过硬的本领,以适应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
3.4加强双方沟通
由于工程竣工结算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要想做好竣工结算工作,承包商不仅要充分考虑本身的因素,还必须正确处理本身和业主以及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据其确定的组织结构建立相应的经济合同关系,树立良好的承包方形象,好结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此外,承、发包双方更要在工作中建立友好的协同合作关系,内外协调,互相配合,彼此支持,诚信履行工程合同,为创造良好的工程竣工结算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4、结束语
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很容易受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而滞后。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地自我完善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竣工结算工作的管理能力,重视合同效力,才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李 杰.加强竣工结算管理的有效途径[J].包钢科技,2008(34):62-64.
[2] 戚安邦.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3] 谢丽敏.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问题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2(04):185-186.
关键词:工程造价;结算工作;探讨
1 工程造价结算前的准备工作
1.1 熟悉图纸、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时的设计变更、设计初期的概算。工程造价结算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合理地处理好工程造价结算,必须对以上这些东西进行详细的梳理,只有把握住这些细节才能在工程造价核算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1.2 要确保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必须深入到一线跟踪观察,在严格的监理程序和工序质量控制下,测量核实隐蔽工程,才能做到对工程量的确认,控制好资金的支出情况,适时把握资金走向,使其符合预算要求,达到投资目的;力求公平、公正的态度,这也为工程造价结算提出了事实的依据。
1.3 定额编号合理套用,人材机的含量及用量来源于施工,也就是最基层的施工现场,领会其精髓得要多去基层,针对这一工程内容选择正确定额子目。
1.4 取费类别选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了才能记取的费用,比如说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类别等级费率,依据实际情况进入费率。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 特殊费用的核实:例如二次搬运费、远征工程费、特殊地区增加费、配合费等。工程竣工的结算针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费用,同样也包括这些特殊费用,如果不能对这些特殊费用进行有效监理的话,同样会造成虚报、谎报、错套定额子目等情形,所以在处理这些费用的时候,也不能掉以轻心,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监理程序对其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充足有力的依据,使得工程项目资金支出更加合理化。
1.6 熟悉有关结算的国家性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文件。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比较多,其中政策因素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如果不能及时掌握政策文件的精神,难免在结算工作中有所闪失,所以在确定了结算工程造价的各个注意事项和基本事实之外,还需要研读国家政策,这样才能使工程造价结算顺利进行。
2 工程竣工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基础建设水平也逐步的提高,在这巨大的资本链条上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审核的话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问题,工程造价核算是对工程的成本进行评估的重要的根据,通过完善的工程造价结算流程,我们就能发现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其对于我国的基础建设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而这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和审计方面出现的人为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优化资金的配置。
2.1 工程量的准确性
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很多的工程中工程量的审核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审核人员应该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工程量进行审核,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纪律,对存在争议的地方要进行会同施工方的二次测量,以保证这个结果能够被双方都认可。
2.2 定额子目构成、单价的合理性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的承包方对于工程的子目打起了主意,众所周知,在进行一个工程项目的时候,工程的定额是由许多的子目组成的,这些子目就组成了工程的定额的多少,这些子目的单位价格存在着差异,为了能够使自身获更高的利益,很多的承包方在对报结算时,对于大家概念容易模糊的子目,重复套用例如 SBS 的套用,定额含量中已包含叠加部位,只需计算水平面积,无需计算实际所需 SBS 面积,但立面的上翻面积需计入,工程量和单价是相辅相成的,作为承包方会在类似的地方钻空子,审核人员得要拨开云雾,对于定额含什么工作内容,不含什么工作内容,概念要清楚。
2.3 人工、主材及材差费用
以市场调查为主,通过经验性的观察,不同材料具有不同效果。主材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主体内容,一般要占到总单价的 70%以上,可以说是审核方、甲方、乙方的焦点问题。分为两种情况:①施工方购买主材,结算时按主材单价计入,差价部分只计税金。主材价格依据施工方购买材料时的发票,发票单据有甲方签字确认方可计入。②甲方购买主材,乙方所报的结算中该定额子目的主材为零。若原合同含此主材价格,需扣除该项费用。“甲供材料”往往是审核方容易忽视而乙方球的焦点问题,为了解真实情况,需向监理及甲方单位仔细询问清楚,实际发生的漏算部分应给与考虑,多计部分给予扣除。材差主要是源于地方性的文件,其中不单包括钢筋、线材的调整,一些辅材每月也进行相关调整,因此需要及时熟悉有关政策性文件,防止漏算、重复计算,以期能够对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资金能够得到最优的配置,为类似工程的经济指标提供经验系数。
2.4 机械费用
科技的发展促使机械化水平越来越高,机械的使用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利益的驱使使得很多人在这方面钻空子,虚报没有使用的机械或者数量,导致整个工程的错估,带来隐患。机械费用的结算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对照设计图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防止相关人员虚报、谎报机械设备费用。
2.5 取费部分
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建设水平的提高,工程造价核算是工程成本评估的重要的根据。工程审核的最后一步应该就是取费后的最终造价,前面的工作都是取费的基础工作,双方在拉大锯式的一番争斗后,最终能达成一致的成果。
2.6 其中“甲供材料”费多计问题
对“甲供材料”的多计也是工程造价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就是对于由于工作不细致而导致“甲供材料”费用的重复,在对“甲供材料”价格进行估算的时候,只是对一些主要的材料进行计量,而对于那些量不是很大的材料就忽略了,就导致了这些材料的费用还要算在“甲供材料”中,使得“甲供材料”费用实际上是被重复拨付了,折旧造成了“甲供材料”费用的重复计费,对于工程造价来说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其二,就是实际使用的“甲供材料”要对于在施工中实际用到的,这主要是因为施工方要求的“甲供材料”实际上应该大于施工所需要的材料,而在签证的时候却没有对这部分材料进行必要的说明,还是算在了结算的“甲供材料”的价格上,这就导致了“甲供材料”的费用实际上是高于施工实际所需要的费用。
3 结束语
工程竣工结算对于工程的运行及工程评估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相应对策,或强制性文件,焦点问题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提高造价员的专业素养、加强严肃性,对于多计的费用现象的检查要更有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工程竣工结算更好的进行,各方和谐工作,遇到问题能互相学习沟通,最终都能有效合理地去完成工作,更好的促进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冬梅.试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J].科技创新导报,2010,(06).
[2] 刘淑霞.谈建筑工程结算的审核方法[J].山西建筑,2011,(03).
[3] 陈丽娟.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综述[J].中国招标,2012,(12).
[4] 曹志超.现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实施[J].建工科技,2011,(04).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实质竣工;实质履行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5-0034-06
建设工程是否竣工,牵涉到承包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发包方对竣工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价款的支付。如采用全面竣工原则,只要发包方发现任何履行瑕疵,便有权拒绝验收工程,进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履行瑕疵细微、不重要,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采用全面竣工原则虽然捍卫了发包方的利益,对于诚实履约的承包方却有失公平。我国建设工程竣工标准是否应坚守全面竣工原则,值得研究。
一、我国建设工程竣工的认定标准
(一)我国建设工程竣工标准——全面竣工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要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所以,我国建设工程立法采用全面竣工原则,即除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验收,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全面竣工原则也为我国建设工程实践所采用。2012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中关于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1.1.4.9条规定,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根据该通用条款第18.2条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的竣工标准是,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均已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工程竣工的过程是承包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也是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全面竣工原则符合我国合同义务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按照该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如果承包方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没有竣工,发包方不予验收,承包方也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二)全面竣工难以实现的困境分析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方是否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换言之,承包方义务是否得到全面履行,有时很难界定和实现。隐蔽性的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往往少则几个月、多则经年才能显现。这也是为何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比较长的建筑物瑕疵担保期限的原因。我国地基和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长达30年,即便表面上不存在质量瑕疵,甚至通过了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的工程,仍然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既然承包方义务的全面履行仅仅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预设,那么对于明显的或检验出来的履行瑕疵或质量瑕疵,如果属于重大瑕疵或影响工程目的实现的瑕疵,发包方有充分的权利拒绝验收工程;但如果那些履行瑕疵并不重要,且完全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及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并不一定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利益。对于承包方而言,工程不能竣工验收意味着不能请求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也意味着一旦延误了工期,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对于发包方而言,工程不能及时投入使用,丧失的将可能是以巨额金钱为代价的商业机会。即便损害可以通过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进行索赔,但诉讼结果难料,诉讼成本也可能高昂。如果严格坚持全面竣工原则,一些不重要的履行瑕疵可能会将承包方与发包方拖入建设工程实践中的恶性怪圈。根据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一方面,即使存在不重要的、不影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的履行瑕疵,由于建设工程没有达到全面竣工的标准,发包方有权拒绝验收及支付工程价款,所以,全面竣工原则的适用虽然捍卫了发包方的利益,对于诚实履约的承包方却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发包方在验收前常常有使用工程的需要,“擅自使用”工程后,有的发包方为了达到拖欠工程价款的目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不验收,承包方不得不至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双方为此又增加了许多诉讼成本。
二、对工程竣工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实质竣工原则
在英美法系工程实务与判例中,建设工程竣工一般采用“实质竣工”(pratical completion 、substantial completion)原则。“实质竣工”一词,发端于英美法系判例学说,是指工程无显著瑕疵且那些没有完成的末尾项目不会影响业主意定目的实现。[1]法院认为实质竣工处于这样一种阶段:工程已经能为实现业主利益而被占用,并且能达到预期目的。一旦工程能以预定目的使用,即使一些细微的项目尚未完成,实质竣工已经实现。[2]采用实质竣工原则的目的是阻止业主拒绝对实质完工的工程付款。[3]确定工程是否已达到实质完工,要审视工程之预定用途,例如工厂内之地面覆盖物与其他内部修饰尚未完成,可能并不妨碍设备之占有与使用;然而就旅馆或办公室工程而言,地面覆盖物之未完成通常会被认为妨碍了该工程之预定用途。[4] “实质竣工”原则也被英国、美国及国际知名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所采用。根据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契约条款,实质竣工被定义为,工程施工进行的阶段,当全部或部分工作已按契约约定充分完成,使业主可以为预期使用目的而占有或使用该工作物。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标准施工合同契约条款第10.1条,当承包方认为工程已竣工时,应向工程司申请接收证书。工程司可以在工程存在对预期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未完成工作或缺陷的情形下向承包方颁发接收证书,也可以等工程全部完工、瑕疵得到修复的情形下颁发接收证书。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采用“实质竣工”标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0条规定,定作人不得因不重要的瑕疵而拒绝验收工程,因而德国民法对工程竣工所持的态度,应该是“实质竣工”即可,即工程存在不重要的瑕疵,定作人有验收的义务。日本多数判例及工程实务所采取的 “大致完工”的概念,[5]与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取的“实质完工”有异曲同工之处。以东京高等判所昭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判决为例:“工程最后大致完成,但尚有须待修补的不完善时,应认工程完成但有瑕疵(即伴随瑕疵之工作完成)。”此判决对完工之判断成为后来裁判之主流。此外,大阪高等判所昭和五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判决:“瑕疵过于重大以致标的物丧失本来效用,定作人受领标的物也无任何利益时,应认作工作未完成。”
我国台湾地区营建工程实务①也有采用实质完工(实质竣工)的观点,即当工作完成至定作人已能接管工作物并能依据预期目的而使用时,即达完工之程度。客观上已达到可使用之程度,即为已经完工,即使其工程尚有部分缺点有待改善,亦属于瑕疵补正之问题,不能说工程尚未完工。对于是否“大体上完工”(实质竣工),判断时一贯的斟酌因素包含:工作物瑕疵程度,瑕疵改善难易程度,契约目的受挫程度,已完成工作对于业主使用或收益情形等因素综合判断。[6]
从比较法上看,实质竣工原则是指在没有另外约定情形下,对于诚实履行义务的承包方而言,工程无显著瑕疵或未完成的细微项目不影响合同意定目的实现时,工程即达到了实质竣工的程度,发包方不得拒绝验收,不得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而承包方要承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 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实质竣工”原则的形成及构成要素——基于对美国判例法的观察
在美国判例法中,“实质竣工”与“实质履行”是交换使用的概念。合同当事人使用的“实质竣工”概念相当于法院使用的“实质履行(substantial performance)”概念。[7]
(一)实质竣工(实质履行)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创立及形成原因
1.实质竣工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创立
实质竣工原则是美国Benjamin N.Cardozo法官在Jacob & Youngs, Inc. v. Kent, 129 N.E. 889 (N.Y. 1921)一案中创立的。[8]原告Jacobs & Youngs, Inc.与被告Kent签订了建筑房屋的合约。合同条款要求房屋所用的管子是Reading 企业所生产的标准管子。而原告安装的是Cohoes牌管子,这两种管子在成本、市场价值、质量和外观上没有区别。被告占有房屋后得知了管子替换的事实,命令原告用Reading 管子替换 Cohoes 管子。原告拒绝替换管子,因为那样会导致内墙实质部分的拆除和重建。被告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原告随之提讼,要求被告支付大部分合同价款。Benjamin N.Cardozo法官认为合同一方细微的偏离允诺可由他通过经济补偿加以弥补,不能认为其构成重大违约。原告履行偏差所带来的后果与因此可能受到的处罚相比微不足道,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实质履行了合同,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并赔偿被告的损失。若以全面竣工标准,原告只有履行合同包含的所有承诺,才有权获得报酬,这是不公平的。[9]
2.实质竣工(实质履行)原则的形成原因
实质竣工原则的出现,是法院通过案例判决对适用推释条件规则所带来的违反公平的结果的适当调整。[10]推释条件,是指尽管当事人既未以明确的条款,又未通过使推论或推断成为可能的方法表达任何使之成为条件的意图,基于公平正义的理由而起条件作用的事实或事件。在双方合同中,其中有一个给付需要先履行,实质地完全履行这一给付推释为他方当事人提供他这一方面交换物的先决条件。[11]这个推释的先决条件不被满足的话,他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即只要承包方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发包方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允诺、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即便一方允诺的不履行仅为细微的、不重要的。这个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领域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了缓和这条苛刻规则,法院首先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发现实质竣工原则。只要承包方履行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实质完工,细微的、不重要的、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瑕疵的存在,不影响发包方履行自己的允诺,支付工程价款。推释条件规则缓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通过要求严格履行的这个规则的适用而导致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另外一个原因是考虑到在材料和人工方面获得完美质量的困难和难以实现的可能性。[12]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细微的漏项或瑕疵经常出现,尽管承包方在遵守合同方面作出了最诚实、勤奋的努力。[13]有学者认为,实质履行产生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还有法律经济学上的原因,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达到实质履行的程度,维持现有的合同关系比寻求其他救济更有意义,即承包方将未完全竣工的建筑物转让给他人,在成本上不如在现有合同关系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业主而言,些微的偏离合同并不会加大承包方逃避责任的风险,另外寻找承包方也会增加成本。所以只要符合合同目的,损害赔偿能提供足够的救济。[14]
(二)实质竣工(实质履行)的构成要素
实质竣工的构成是一个事实问题,一个必须根据时时存在的其他复杂因素来相对地确定的问题。[11]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检验是否存在实质竣工的确定准则,因为实质竣工的判定总要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事实或情形来定。[15]美国学者Sidney Shimel总结伊利诺伊州的审判实践认为,[16]实质竣工由三个要素构成:承包方义务的履行达到“实质性”,善意,在承包方获得的报酬与业主因工程存在瑕疵和疏漏而获得补偿之间进行衡量的救济规则。关于履行达到实质性,需从完成工作的成本以及合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完成工作所需的成本与合同价格相比甚巨,或承包方的履行没有实现合同的目的,则不构成实质履行。其次,在履行达到实质性的前提之下,承包方必须属于善意履行,即作出“诚实和忠诚的履行”以及不要“恶意的偏离合同的履行要求”。最后,实质竣工之下的救济规则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价格减去完成补救瑕疵和疏漏工作的成本;另一种是合同价格减去设想的结构与现存的结构之间价值的差额。后一种规则仅在以下情形下适用,即如果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以及如果承包方继续完成工作的代价远远超过业主因这些工作完成而获得的利益。Gerald F. Collyer在其关于纽约州的审判实践总结中,对实质竣工的构成要素表达了与Sidney Shimel相同的观点。[17]科宾在《科宾论合同》一书中,主要提到了认定实质履行的三个因素,[11]即不履行的相对范围、程度和价值,合同目的受挫的程度,承包方的诚信履约。美国学者还将法院判断是否符合实质履行的因素表达在《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41条中,决定因素包括:①守约方被剥夺期待利益的程度;②守约方被剥夺的期待利益被补偿的程度;③违约方丧失权利的程度;④违约方进行补救的可能性;⑤违约方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遵守诚信。
上述关于认定“实质竣工”的因素,可分为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客观上看,履行的实质性,不履行的范围、程度和价值,合同目的受挫程度,守约方期待利益实现程度等等,都关涉到合同目的是否基本实现。换言之,只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基本实现,工程就已经达到“实质竣工”。所以合同目的的实现,应是判断是否达到“实质竣工”的基本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主要为实用型合同,所以,只要工程达到实质竣工,业主可以接收或按照合同目的利用该工程,就构成实质履行。但还有些建设工程合同把工程的外观作为合同的目的,特别对于以装饰、装修建筑物为目的的合同而言。如在 Perni Corp v. Great Bay Hotel & Casino, Inc,610 A.2d 364,378 (N.J. 1992)一案中,Great Bay Hotel & Casino(被告)请Perni Corp(原告)为其进行建筑内、外部的改造,包括在外部安装引人注目的装饰性的玻璃幕墙,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新顾客。法院认为,虽然其他工程已经完工,但由于装饰性的玻璃幕墙还没有安装,尚不构成“实质履行”。此外,如果合同包含有主观满意条款来评价合同目的实现程度,法院会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实用型合同还是审美型合同作出判断。[18]在实用型合同中,个人的主观感受不是很重要的因素,只要履行结果在操作上能满足需要、在物理上具有效用或者在实质结构上已经完成,法院即认为非违约方已经获得满足。对于审美型合同,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主观感受来评价履行的满意程度。不过,仅在某些履行要求具有艺术性和唯一性的合同中,法院才将一方的主观评价用作衡量满意程度的尺度。
构成“实质履行”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指违约方不存在故意违约。在美国Gillespie Tool Co. v. Wilson,123 Pa.St19 (1888)一案中,法院认为,衡平法上的实质履行原则旨在保护和救济那些在所有事关紧要的和实质性的事项上忠诚地和诚实地致力于履行其合同的人,所以不可因纯粹技术上的、非故意的或不重要的遗漏和瑕疵剥夺他们的求偿权。对于诉求按照该原则以求保护的人来说,关键是要能够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故意的遗漏或者对合同条款的偏离。如果他未能作出证明,则不应向陪审团提出实质履行问题。
由于对 “实质竣工”的构成要素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定和认识,导致了实质竣工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常常包含因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时提交仲裁的约定。提交仲裁,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给一个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独立的、经验丰富的群体,而不是一个没有经过训练的法院陪审员。通过仲裁,承包方相信自己会得到更公平和可预见性的结果。
四、我国工程竣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实质竣工原则
(一)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立法应当以“实质竣工”为原则
虽然建设工程标准合同文本的出现解决了建设工程合同立法有限性的困境,但在工程发包方占据明显合同优势地位、甚至合同条款原本是发包方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情形下,承包方如果不能与发包方达成实质竣工验收的协议,承包方仍然要遵循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即便实质竣工也必须等所有瑕疵和疏漏的补救工作全部完工才能申请验收,从验收合格到竣工结算报告审核通过,承包方还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获得工程价款。另外,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的营造期限长,标的价值高,工程价款给付面临的风险大,复杂情形多,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竣工,承包方还可能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责任。实质竣工标准的采用,不仅可以使承包方能及时获得工程价款,不因不重要的、不影响工程使用目的的工程瑕疵而造成履行迟延,也可使发包方早日将工程投入使用。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立法应采取实质竣工原则。
(二)发包方利益的保障——承包方不因“实质竣工”而免除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虽然实质竣工的存在是为了使诚信履约的承包方不因细微的、不重要的、不影响工程使用目的的瑕疵而丧失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实质竣工后工程的接收并不意味着承包方对验收前存在的履行瑕疵不需负责。根据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标准契约条款,当承包方认为工程已经实质竣工,应向工程师发出附有承担任何未完成工作说明的实质竣工通知。而一旦工程师发出实质竣工证书,承包方就要承担起完成任何未完成工作的责任。[19]根据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契约条款第9.8、9.9条,如果承包方认为工程已经实质竣工,承包方应向建筑师提交一份一览表,说明在最终付款之前将完成的工作。建筑师收到一览表后,经过核实认为符合实质竣工的要求,便起草一份实质竣工证书交给业主与承包方签署。实质竣工证书确定了实质竣工的日期及各方在实质竣工之后的责任。承包方所需提供的质量保证期也开始计算。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为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提供担保。业主(发包方)为了确保承包方能够如期完成工程接收前未完成的工作项目,扣留承包方未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需的工程款,以确保其因工程瑕疵所受之损失得以补偿。[19]
注释:
①我国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第1664号判决认为,建筑物是否完工、其完工标准为何,当事人若未于契约中明确约定,则应就“实质上”是否达到合格完工程度而定,亦即至少须符合“建筑法”第70条所规定之其主要构造、室内隔间及建筑物主要设备与设计图样相同之程度。
参考文献:
[1]DAVID CHAPPELL. Understanding JCT Standard Building Contracts(7th ed.)[M]. London:Spon Press,2004.109.
[2]I. Gibbens Pool v. Corrington, 446 So. 2d 420. 422 (La. Ct. App. 1984); Rudy Brown Builders, Inc. v. St. Bernard Linen Srv., Inc.,428 So. 2d 534. 535-36 (La. Ct. App. 1983)[Z].
[3]JUSTIN SWEET,JONATHON J.SWEET. Sweet 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ntracts: Major AIA Documents[M].New York:Aspen law & business publishers,1999. 15.18.
[4]B.M.JERVIS, P.LEVEN. Construction Law:Principles and Practice[M]. London: Macgrow-Hill,1988.215.
[5]笠井 修.建設請負契約のリスクと帰責[M].日本評論社,2009.17.186.
[6]谢哲胜,李金松.工程契约理论与实务[M].台北: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2010.177.
[7]RICHARD H. LOWE, ELISE H. WALTHALL. When Architects Withhold Certificates of SubStantial Completion and Other Problems[J]. Constr. Law, 1999,(19):5.
[8]MARK KADI. Applications of the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Doctrine in Private and Federal Government Contracts[J].Ohio N.U. L. Rev., 1995-1996,(22):295.
[9]CAROL CHOMSKY. Of Spoil Pits and Swimming Pools[J].Minnesota Law Review. 1991.36.转引自徐罡,宋岳,谭宇.美国合同判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7.
[10]玉明.营建工程工期问题之探讨[A].古嘉淳,陈希佳,颜玉明.工程法律实务研析(二)[C].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120.
[11]〔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下册)[M].王卫国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6-81.
[12]ROBERT D. OLSON.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Unde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J]. Wyo. L.J., 1961-1962,(16):178.
[13]HENRY W. BALLANTINE. Forfeiture for Breach of Contract[J]. Minn. L. Rev., 1920-1921,(5):329.
[14]HARLES J.GOETZ, ROBERT E.SCOTT. The Mitigation Principle: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J].Virginia Law Review, 1983,(9):33.
[15]Connell v. Higgins, 170 Cal. 541, 150 Pac. 769, 775 (1915)[Z].
[16]SIDNEY SHIMEL. The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Contracts in Illinois[M]. Chi.-Kent L. Rev.,1941-1942,(20):142.
[17]GERALD F. COLLYER. Building Contracts and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in New York[J]. Intramural L. Rev.,1962-1963,(18):103.
[18]杨垠红.论美国法中的实质履行原则[A].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350-353.
[19]JOHN UFF Construction Law ,an outline of law and practice relating to the contruction industry(9th ed.)[M].Lodon:Sweet&Maxwell,2005.417.418.
Choice of the Completion Standard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China
Dai 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