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78-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了关乎到人们一生的大宗商品。但在交房的时候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主要集中在交付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和地位、专业验收是否属于交付条件等问题上。
(一)关于验收合格的争议与见解
商品房交付实践中,是否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别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即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的法规和合同依据,对其作为交付条件的事实本身已无争议。但是对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本身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表现是对于“验收合格”的概念与内容理解不同,只是列举说明了相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作为交付条件的“验收合格”工作已经完成,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是否“验收合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争议,笔者认为“验收合格”应是指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即紧密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将这几个单位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约定到合同中,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是有法可依的。实践中也认可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并且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作出约定也是可行的。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争议与见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这两个法律里面产生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中,并不能看出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关系,对于未办理或者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响到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构成,以及条件是否完备等问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并明确界定,这也是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与地位存在争议的主要方面好需要完善的内容。
(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系的争议与见解
一、当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存在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有的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后不按时备案,这不仅影响产权证的办理,而且会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害。有的建设单位不能及时到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造成了工作的拖延甚至有的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仍未补办齐全,影响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进程。
2.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群众的工程质量意识淡薄,对住宅工程必需的交房条件(一证两书)缺乏了解。
3.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影响竣工备案工作落实。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事项,他需要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质量监督单位的互相协作实施完成。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必要的沟通,有了问题如同踢皮球,不按文件规定实施竣工备案,弄虚作假等,这些问题和现象严重影响备案工作的实施和质量的提高。
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效措施
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检测建筑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重要环节。为了严把质量关,房屋建筑工程备案工作应从工程立项之日起就开始进行。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备案意识。备案工作的全套资料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保、消防等多个单位共同制作才能完成,。为改变工作开展初期多数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的状况,质监站狠抓备案的宣传工作,公开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程序、制度和提交资料的详细地点,开展建设工程咨询活动,不断扩大受教面,引起建设单位的重视,跟相关部门备案意识大大增强。
也就是说,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促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了内部的质量管理,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
2.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是一个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每一份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实行“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发给相关单位备案存在问题告知书,将存在的问题一一写明,并详细地告知办理步骤,让办事单位对备案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3.加强事中管理,提高备案效率。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历时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备案资料产生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和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站在工程开工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备案提交的详细清单准备资料,同时约定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进行反馈交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监站定期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备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做好准备,既防止了漏办,又避免了重复劳动,使备案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4.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由多个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审定的资料,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为今后的权属确定、解决纠纷、事故分析等提供充分的依据。为此,相关机构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及时将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输入计算机管理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用户,充分发挥备案工作的效用,还能体现这一工作的延伸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5.责任到人,并实施信息化管理。(1)竣工验收备案有着特殊的法律意义,是法律文书,直接关系到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责任,包括保修责任、保修时间、质量缺陷责任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等,同时还关系到房屋销售与购房者之间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时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
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信息化方式可将整个建筑企业、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多环节、各工程项目组建信息网络,在资料传递、查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并且可以推进资源共享,信息最大化利用。 6.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民监督。可以说,竣工验收备案证是一项工程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但仍有工程在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因此,应该让群众参与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将问题工程、违规工程在网上曝光。
7.加强各部门联动,合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建筑工程整个流程的出口。一个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完毕,才可以说是整个建设过程的结束。因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与其他各个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尤为重要
8.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新文件的学习,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新文件、新精神。(1)我国关于质量标准方面主要颁布的法律标准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资料与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将施工日志、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设施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质量交底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资资料、分部验收记录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单位认真做资料整理,具备验收条验才开始申请组织验收。(2)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政策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现状而在不断地调整。因此,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学习是永远不变的信条。尤其要加强对新文件的学习,以更好地贯彻新文件、新精神,真正在备案工作中做到与时俱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
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关键词:工程;管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是指为兴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所进行的勘察、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是指建筑工程满足业主(顾客)需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
要求,包括在使用功能、安全、耐久性、环境等方面所有明确和隐含要求的综合,施工质量
控制就是保证工程符合施工质量要求。施工质量控制要贯穿于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施工
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使对施工质量有影响的各个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
态。
2建筑工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2.1管理方面
目前,施工单位普遍存在了分包现象,管理体制不健全是其原因之一。分包单位很难明确地在工作的范围上做好,在利益的诱惑下,人为地带来了一些问题,往往造成了工序的不当。此外,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不齐,组织管理还不够健全,这给施工工作带来了不便。我国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了节省费用开支,削减了大量的工作人员及工程管理部门,这便造成了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的不足。因此健全的管理体制,是建筑工张中的管理工作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在安全的管理方面,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人员比较少,处罚措施不够完善。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还没完全地发挥。个别地区的违法违规、改造工程等情况比较严重,这造成了安全监督存托困难。
1.2施工技术方面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和进步,涉及的专业也愈加广泛,对于工程施工的质量也越来越高。目前来说,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中的各个方面由于自身对特定空间及时间的要求的不同而产生许多的矛盾和问题,也增加了施工技术的工作难度。
3提高建筑工程管理及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策略
3.1施工前质量管理
(1)做好施工的组织设计
确定主要的施工方案及方法,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详细计算施工机械、劳动力用量、主要材料用量、设计总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对于工程较为复杂,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结构,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对方案应该认真审阅,对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方案作出必要的修改,使工程的施工按照正确的方案进行,确保施工的进度和工程质量。
(2)材料质量管理
凡进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均要有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并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 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对其品种、规格、标牌、出厂日期、数量等做好验收记录及标识工作。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图纸设计所要求的强度等级,施工工艺所要求的拌料工作度与凝固时间,并考虑环境、温度、湿度等条件, 通过试验室进行试配,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材料验收把关不严会让不合格的材料进入, 为工程的质量埋下严重隐患;材料的贮存条件不良, 会使材料在恶劣的天气影响下变质,造成浪费。
3.2施工中质量管理
(1)加强钢筋混凝土的施工管理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尤其要把好几个要害环节的关。一是把好模板安装关。模板的安装应能保证各部位工程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及相互位置的准确,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的承受浇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荷载。
对此,我们组织专门人员逐层复查轴线位置、标高、梁、板、柱断面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模板的拼制缝隙是否严密,封堵措施是否得当,支顶措施是否牢靠。在浇注混凝土时先将模板内侧冲水清洗,清除模内垃圾,严格规定了拆模时间。二是把好钢筋的下料长度,特别是锚固长度:箍筋要检查其末端弯钩后直段部分长度。三是把好混凝土浇捣时施工操作关。这个阶段必须检查监督的是:混凝土配合比要符合设计强度要求,搅拌时间根据混凝土坍落度、搅拌类型及出料量来决定,最短不少于60S。振捣混凝土时应注意各点的间距要均匀,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振实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干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四是把好混凝土浇捣后的养护关。混凝土浇捣后要严格控制拆模时间:混凝土前三天的养护对其强度影响最大,一定要保持足够的湿润状态,总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气温决定,但不能小于7昼夜。
(2)对工程实施样板管理
必须抓好以下五项工作:1)体现设计意图。满足设计要求是做好样板的前提。2)选择合适的技术工人施工,这是样板成败的关键。在一般情况下选用技术水平中上的技术工人操作,这样容易把样板做好,推广日寸也容易做到。若用一般技术工人操作,做出的“样板”水平低,无推广价值但是用技术水平上等的技术工人,虽能做出高水平的样板,但推广困难,无现实意义。3)在施工前向操作者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样板施工前向操作者进行详细的技术、质量交底,是做好样板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包括样板的名称、部位、使用的材料、技术、质量标准、操作要领等,务必使操作者做到情况明,要求清。4)组织质量专检人员评定质量等级。“样板”施工完毕后,现场施工项目部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样板”质量进行评定,—般在操作者自检合格后分别由项目部、项目总经理部、公司质量科等有关质量员、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鉴定通过。有些外饰面、油漆装饰工程或由设计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应请设计方及甲方参加鉴定,特殊项目,还要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样板一经鉴定通过,就应指导面上施工。
3.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的实质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占据市场并最终实现市场价值。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寻求各种降低消耗、提高工效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才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4加强进度控制
在实施项目前,要制定一个科学的进度计划。进度管理的重点工作是制订进度计划,计划制定与后续准备项工作有关。因此,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使其符合进度变化。①确定计划的工期。施工单位应参照业主单位在招标时所提供的标底工期,结合资源,最终确定计划的工期。②监控进度计划的进行情况。编制完了进度计划后,应该按照编制的进度计划对施工进行监控。不时地总结工程的进度.落实进度计划,如果工程出现了滞后情况,要寻找其原因。③尽量避免赶工情况的发生。确定了进度计划后,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减少赶工的现象发生。
3.5施工后质量管理
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合理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合同规定会同所有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首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进行单项验收,如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等;其次,本工程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预验收,并对存在的工程质量漏洞、质量缺陷等不足之处,填入《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记录表》中,并明确整改期限和复检时间,直至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最后,在工程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将《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报呈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再由各方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进行审核。
3.6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初步验收,第二步是正式验收。初步验收一般安排在正式验收之前一星期左右,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对整个工程逐项进行仔细检查,按照图纸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将遗留工程及其工程质量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需返工处理部分,全部做好记录,列入收尾工程计划,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验收,有建设单位领导主持,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设计单个、质检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评定,并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对需要返工继续完善的,限期由施工单位组织力量完成,以便尽快将建筑物交给建单位投入使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事后验收这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控制应该贯穿于整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还应该认真总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经验,探讨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和创新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招标;现场管理
1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
1.1 项目立项: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申请政府立项报告。
1.2 建筑方案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单位正式立项后,应立即进行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质优价廉,高效实用的原则,可分别采取招标选择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为使规划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项目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质勘查报告、周边环境状况、整体规划要求、功能及使用要求、投资规模及其他技术要求。
1.3 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提交正式成果。
1.4 报建手续办理:
在政府机关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批、规划审批、招标、质检、节能审批、办证及缴费等相关手续。
2 建设工程招标
2.1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选择应遵守国家招标法规定同时适应当地政府规定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少于7家,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票邀请书。
2.2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文件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3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包括:
2.3.1 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3.2 投标单位投标能力审查: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审查投标单位与本工程类似的施工经验,实地考察投标单位信誉、业绩情况、设备情况及技术能力情况。
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标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2.4 开标、评标及定标
2.4.1 开标会议基本程序: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
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
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票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
评标。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宣布中标单位。
2.4.2 起草中标公告,接受监督。
2.4.3 实行量化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
2.4.4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2.4.5 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3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3.1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人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了解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协助设计院和勘察院做好设计和勘察工作,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控制设计变更,控制项目投资。
3.2 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提前做好地下管网会签、改造、保护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预留工作。
3.3 项目负责人参与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完成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协助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了解工程的各项施工计划。
3.5 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组织设计交底,做好开工前的最后技术准备工作。
3.6 根据国家规范,将工程主要环节、关键部位、主要措施及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水电设备作为重点管理内容,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3.7 做好建筑材料、设备的选型认价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现场材料及设备的到场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
3.8 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务必明确变更的原因、类别。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按时参加监理例会。
3.9 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抽查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
3.10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4.1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消防、人防、防雷电、电气、电梯等其他专项验收。
4.2 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3 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移交申请报告。
4.4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验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使用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首先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及各种装修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复试报告,施工中各工序、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文件合格后,对工程装修、设备运行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看其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用户需要,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签验收意见。
4.5 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工程验收文件。
4.6 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签订工程资料移交书。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保修工作,及时回访维修信息,监督落实维修情况。
以上四个方面是对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的管理,抓住这四个方面的管理,整个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就会有条不紊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