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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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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宅;给排水管道;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说到环境污染,除了人们熟知的水质污染和空气污染以外,还有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噪声是一种令人烦恼和讨厌的声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意识也逐渐增强,对于居住环境的噪声问题也越来越重视。选择住房时,除了考虑交通和社区配套等环境因素外,还要考虑到环境噪声。遗憾的是,多数人只注意到外部环境的噪声,而对住宅内部的噪声没有充分考虑,等到入住以后才认识到噪声的严重。所以,要高度重视住宅给排水系统噪声的防治问题。

一、 噪声的来源

(一)排水管道产生的噪声

排水管道产生的噪声主要表面为以下几个方面:排水管道内压力波动值大于水封高度时,水封冒气泡、涌动产生的噪声;污水在排水立管内流动时,使得管道内的空气压缩、抽吸产生出的噪声;水流在管道内通过连接配件时,水流水击配件或因水流方向急剧改变产生的噪声;横管中冲激流产生的噪声。如果排水流速和流量越大,那么排水管道的噪声就会越大,其管道管壁越薄,材料的比重越小,其噪声必然越大。

(二)卫生器具所产生的噪声

卫生器具的噪声主要是排水噪声和充水噪声。排水噪声指的是卫生器具在排水时,因为抽吸现象所产生的噪声,或是在排水结束时带人空气而产生的噪声。充水噪声指的是卫生器具在充水的时候,因为水流冲击器壁或者水体而产生的噪声。

(三)零件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零件设备噪声是因为零件设备的安装不当,闸门、水龙头配件的松动等原因引起振动所产生的噪声。常见的有冲击噪声和振动噪声两种。冲击噪声指是是流速过大的水流通过松动的配件时,因为紊流作用和绕流旋涡使配件振动而产生的噪声。振动噪声指的是自闭冲洗阀关闭的时候,水击引起阀体振动而引起的噪声。

(四)给水管道所产生的噪声

给水管道的噪声主要是因为管道中压力和流速太大而引起的。主要有压力冲击噪声、气蚀噪声和流水噪声三种。压力冲击噪声指的是因为水击使管道产生振动而引发的声音。当水流速度过大或阀门等控制附件启闭速度过快的时候,就会有噪声。气蚀噪声指的是管道内部产生气蚀现象时而引发的爆破声音。管道内压力越高时,气蚀噪声就会越大。流水噪声中,一类是水流和管壁摩擦所产生的噪声;一类是因为水流断面大小改变或者水流方向变化而产生的噪声。

(五)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水泵机组和洗衣机等在运动中由于机械振动而产生的噪声。这类噪声通过基础和管道以及空气传播到各个地方。这其中水泵机组的噪声最为严重。同时,水泵的气蚀现象和停泵水锤也可以产生噪声,虽然这些噪声并不频繁发生,但同样不能忽视。

二、噪声污染的防治办法

噪声的防治根本办法是要从声源上加以治理,就是用不发声体来代替发声体。但是在很多的情况下,因为经济上或者技术上的原因,直接从声源上去治理噪声是有一定困难的。这就需要通过吸音或者消音,隔音和隔振等技术来控制噪声。下面就具体介绍住宅内部给排水系统噪声的防治办法。

(一) 科学选择排水管材

随着塑料管材的日益推广,以前传统的排水管材(铸铁排水管)已经基本不在施工中广泛使用,而是被各种各样的塑料管材所取而代之。排水塑料管具有以下优点:排水通畅、易于粘接、不易锈蚀、外表美观、重量轻、内壁光滑,广为用户喜爱。但同时塑料管材的缺点也非常明显,因为普通排水塑料管的管壁较薄,其隔音性能较差,有水在管内流动的时候,就会产生哗哗的流水声,尤其是在夜间,声响显得更为明显,直接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避免塑料管材的上述缺点,在设计的时候要选择内壁带有螺旋塑料管的排水管材,螺旋管靠内壁上凸起的螺旋形导流线,可以起到降低噪声的作用,因为降低了流水噪声。

(二)科学选择坐便器。

选择适合的坐便器将大大减少噪声。选择坐便器时主要是根据其冲水的方式来选择。目前,市场上的坐便器的冲水方式分为以下三种:冲落式、虹吸式和半虹吸式。冲落式冲水方法是通过水的落差把污物冲走,其构造比较简单,是噪音最大的一种坐便器,目前已基本淘汰。虹吸式冲水方式是通过虹吸的作用马污物引出马桶,其噪音比较小。在虹吸式冲水时,虹吸涡旋式冲水方式同时利用涡旋和虹吸的原理,其所产生的噪音在各种冲水方式中是最小的,一般在35db以下,目前一些高档洁具都采用这种冲水方式;喷射虹吸式通过独特的喷射孔,其所喷射的水流会引起强烈的虹吸作用,产生的噪音也比较小。半虹吸式是一种介于虹吸式冲水和冲落式冲水之间的冲水方式,噪音也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坐便器的噪音大小,是取决于水路设计合理性的,科学的水路设计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冲水时所发出的噪音。因此,设计人员在对坐便器进行选择的时候,要根据建筑本身的定位,对坐便器进行有区别地选择。

(三)科学的确定给水管的管径

住宅给水管道中的噪音主要是由于水流速度过大而产生的,其噪音大小和水流速度之间呈正比,水流速度越大、水头损失越大,其所产生的噪音也就越大,甚至产生水锤。“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明确的规定,当住户有降低噪音要求,所采用的管径为15―20mm的时候,生活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1.0m/s 以下,所采用的管径介于25―40mm的时候,生活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小于1.2m/s之内,所采用的管径为50―70mm的时候,生活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小于1.5m/s以下。设计人员在确定管径的时候,可以根据规范要求在满足经济性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水流速度,以降低住宅的给水噪音。住宅每户进水支管可以装设一个可曲挠橡胶接头,以避免振动在立管和支管间的传递。管道支架应该牢固,也可降低管道的振动噪声。高层住宅的给水系统,还应合理的确定给水的压力,可采用垂直分区供水,保持供水压力在0.4 MPa以下,或者在管路中设置减压阀,以解决卫生器具处压力过高的问题。

(四)努力降低水泵房噪音

高层住宅的设计中,经常要把泵房和贮水池设在地下室。那么水泵运转时引发的噪音,水泵关闭时产生的水锤,以及水泵与连接管道产生共振声,这些噪音都会直接影响着上层的住户。在工程设计中,为降低泵房噪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针对和水泵连接的管道,通过弹性吊架对其管道进行吊架。二是在水泵进出管上装设柔性接头,以防止和水泵产生共振,继而产生噪声。三是选择低转速1450转/分的水泵和屏蔽泵或者其它有消音作用的低噪音水泵。四在水泵的出水口可设置缓闭止回阀或消声止回阀来代替普通的止回。缓闭止回阀可以减缓管道中水流的变化,继而降低停泵时水锤压力来降低噪声。五是根据水泵的型号和荷载等资料,在水泵的基座出装设橡胶隔振垫,并在水泵的吸水管与出水管上设置可曲挠橡胶接头。可以减小水泵的机械振动和噪声的传播。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分别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规划、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好笔录。检查中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八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载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部门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0日报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或其他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由排放噪声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因排放噪声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对高考期间等特定时期,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噪声限制的管制。

第十六条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的噪声污染投诉。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sp;第二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申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过期不进行申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收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在湟中路、祁连路、南山路、海湖路、门源路和小桥大街丁字路口内,禁止每日22:00至晨6:00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八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噪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三十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每日23:00至晨6:00不得鸣喇叭,其他时间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音量不得超过100分贝;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三十二条严禁公共汽车、小客运车使用扩音器、喇叭招揽乘客。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在公安部门批准的街道行驶。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运行时自身振动噪声超过85分贝,禁止在禁鸣区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驶经本市韵家口以西、西钢桥以东只准使用风笛,严禁使用汽笛。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机动车辆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在**地区,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该设备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营业性饮食娱乐等服务场所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或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挡,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一条车站、车辆编组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晚22:00至晨6:00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四十二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的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三条在住宅楼宇内,12:00至14:30、22:00至晨7:00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在禁止生产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生产作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收1至2倍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停业取缔的按规定办理;

(八)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饮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学习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及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一类混合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宣传车的;

(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鸣笛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六)采用发出高大音响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产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的。

第四十六条铁路机车在本市违反规定使用汽笛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彩票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第4篇

【Keywords】social life nois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harm;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33-02

1 噪声分类

①交通噪声(公路、铁路、高速公路、小汽车、客车、火车、货车、机场等)。

②设备噪声(指的是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新风机组、柴油机、锅炉、水泵、中央空调机组等)。

③社会生活噪声(超市、歌舞厅、菜市场等娱乐场所及人群较多的地方)。

④建筑施工噪?(建筑施工工程所产生的噪声,噪声比较大、种类多)。

2 社会生活噪声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人们生活环境的声音。”由此可见只要某声音是人为活动产生,并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都认为是社会生活噪声。因此社会生活噪声包含的范围特别广泛,例如商业活动、文化娱乐、体育运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所辐射的噪声以及人群活动的嘈杂声(如菜市场买卖嘈杂声,就餐时高声喧哗)等。判断一个声音是不是噪声不能只从物理学角度(响度、音频等)判断,还要考虑人的主观因素,例如广场舞播放的歌曲对于处在锻炼中的人来说是音乐,但是对于处在工作学习或者休息中的人来说就是噪声了[1]。

3 社会生活噪声的特点

社会噪声种类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设备使用噪声和人为噪声。设备使用噪声是指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噪声,如营业性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如供水供电设施,空调排气扇,货物装卸运输机械,装修设备等)。人为噪声包括商场使用的音箱等扩音器、市场买卖中喧哗声、生活中人群的争吵喧哗、儿童的哭闹、KTV唱歌、广场舞音乐等一些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

社会生活噪声分布广泛,几乎只要有人生活的地方就会有噪声,其中以城市中心繁华的老城区和商业居住中心噪声污染更为严重,城市中心结构紧凑,KTV餐馆超市等等往往紧挨着居民区,使用的供水供电设施、空调机组、变压器、冷却塔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往往噪声分呗高,音频低,对人的影响和干扰更大。

社会生活噪声时间分布广泛,涵盖一天的绝大多数时间。例如从黎明时分到午夜时分,从市场凌晨装卸运输货物,到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转,到夜间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往往持续到深夜,等等

4 社会生活噪声的危害

噪声不仅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有时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4.1 噪声对健康的影响

世卫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公开了一份关于噪声对健康影响的全面报告《噪声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这是近年来对噪声污染研究最为全面的一份报告。指出噪声污染不仅让人烦躁,睡眠差,更会引发或触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进而减少人的寿命。噪声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噪声污染使听力受到影响,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引起头痛、脑涨、耳鸣、失眠、全身无力,引起神经官能症。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导致肠胃病和溃疡病。引起心跳加快、心律不齐、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冠心病。视觉器官,眼睛、视力减退、眼花、使劳动生产率下降。内分泌功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影响,及胎儿听觉器官影响。长期处于噪声环境的儿童免疫力会有所减低,脾气也会变得暴躁焦虑。即使是暴露于噪声中的人们处于睡眠状态也会受到影响。

4.2 扰乱社会秩序

近年来由于噪声扰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更有甚者酿成刑事案件。噪声污染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影响内分泌系统,使人变得焦躁易怒,焦躁情绪得不到合理的宣泄,往往会使人采取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扰乱社会秩序。例如夜市经营大声喧哗持续到午夜,广场舞音箱过大干扰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休息,沟通无果后,争执斗殴甚至持刀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5 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

噪声防治可以从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者保护三个方面考虑。

5.1 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从声源上降低噪声是解决噪声污染的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针对不同的社会生活噪声要采用不同的方法。

5.1.1 设备使用噪声

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噪声,对于设备使用产生的噪声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加工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和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现在市场上也大量推荐低频超静音空调。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2]。

5.1.2 人为噪声

设备使用噪声是客观存在的,而人为噪声往往是主观决定的。

①加大宣传教育

普及噪声污染知识,提高全民素质,倡导人们公共场合不要大声喧哗,文化娱乐活动选择合理的时间、地点,尽量避开人们休息的时间,例如广场舞时间不要过早或者过晚。地点尽量远离居民区,可以选择去广场公园等地,声音也不要过高。家庭装修不要选在人们休息的时间等。

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

道德宣传是辅助手段缺乏约束力,只有完善噪声相关法律规定,上纲上线,才能加大噪声防治力度。环保部门司法部门常常接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的举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噪声扰民屡禁不止,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迫在眉睫。只有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噪声扰民才能得到控制。例如北京出台管理条例,广场舞健身噪?污染严重影响他人的,可以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段时间以来广场舞噪声有所降低。

5.2 传播途径控制

5.2.1 吸声

利用吸声材料(大多由多孔材料制成)或由吸声结构形成的共振结构(金属或木质薄板钻孔制成的空腔体)吸收声能,降低噪声。例如,在墙壁加装一层石膏板或者用软木覆盖在墙壁上,吊顶时可以在房顶加隔音棉或者矿棉板(吸音板)。如果房屋已经装修好,不打算改造,简单的铺了地毯或者泡沫垫子,对楼下居民的噪声影响会大大降低。

5.2.2 隔声

应用隔声结构,阻碍噪声向空间传播,将接收者与噪声声源分隔。隔声结构包括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屏障、隔声墙等。现在很多家庭都安装了隔音玻璃,隔音墙等。

5.2.3 消声

利用消声器阻止传播。允许气流通过的消声降噪是防治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装置。如对空气压缩机、内燃机产生的噪声等。例如,在马路和居民区之间设立屏障或者种树,种草植绿化带,城市里最好要有宽6m,高10m的绿化带,消音效果比较明显,绿化带不易离声源过远,6~15m适宜。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P7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深圳市环境噪声污染现状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中南沿海地区,珠江口之东。东临大鹏湾,西接珠江口,北靠东莞、惠州两市,南邻香港,与香港新界一河之隔,是华南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市区面积63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87.5万,是全国和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深圳市于每年秋季开展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监测,春季开展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在春、夏、秋、冬四季开展功能区环境噪声24小时连续监测。2009年度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明深圳市本年度声环境质量较好[1]。城市各功能区噪声昼间均达标,夜间只有交通区超标4.5分贝,其他功能区夜间达标;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7.5分贝,达标;区域环境噪声年均值为52.9分贝,达标。尽管如此,噪声扰民仍是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位于居民区的餐饮、娱乐设施及施工噪声一直是居民投诉的焦点,噪声扰民的约占总量的50%以上。

1.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有效监测网格206个,覆盖现有建成区65.7平方公里,人口87.5万。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年平均值为52.9分贝,低于“成考”标准56.0分贝,同比2008年上升0.1分贝。按照功能区类别达标网格数占监测网格总数的95.6%,同比去年上升1.4个%,其中交通区100%达标。等效声级范围为39.6-69.1分贝。2009年监测数据反映出的暴露在60分贝下声环境的人口较为集中,占88.8%,比2008年下降1.5%;但暴露在50分贝下声环境的人口百分数较2008年有所下降,下降了2.4%;而暴露在65分贝下的人口百分数则有一定的上升,上升了2.9%,说明生活在高分贝下声环境人口略有增加。

1.2功能区噪声

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是对城市各类功能区的噪声进行24小时定点监测,用以反映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深圳市功能区噪声共划分四个类别,在建成区设8个监测点位,每个类别的功能区各设2个测点,监测频次为每个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功能区噪声昼间年均值为57.9分贝,夜间年均值为50.1分贝。各功能区年均值噪声均达标;夜间只有交通区超标。四个季度各类功能区昼间噪声均达标;夜间噪声除Ⅳ类功能区四个季度均超标,分别超标6.1分贝、3.5分贝、4.8分贝和3.6分贝外,其他各类功能区夜间噪声均达标。

2009年与2008年各类功能区噪声及年平均比较,噪声值相差不多,功能区噪声昼间年均值为57.9分贝,夜间年均值为50.1分贝,与2008年同比,年均值昼夜均上升了0.3分贝。各功能区相比,工业区的噪声水平最高,其次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混杂区和居住文教区。

1.3道路交通噪声

2009年对市区36条交通干道进行了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监测交通干线总长度为125.5公里,路段平均宽度17.22米,车流量1286辆/小时,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7.5分贝,低于国家标准(70分贝) 同比2008年下降0.5分贝。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值主要分布在60—70分贝之间,占干线总长度的91.5%;分布在70—74分贝之间超标干线长度为10.62公里,占监测干线总长度的8.5%。

2 、深圳市声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突出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标的现象较为普遍。深圳市大多数临街建筑的居民楼一二层楼均已改变为商品楼,经营的行业多样化。其中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洗浴业等行业噪声超标情况严重。虽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准在居民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的各类加工厂,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由此造成了在居民稠密区内,特别是居民楼内,虽然产生的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并且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是,仍然存在噪声扰民的问题。

2.2交通噪声污染控制不甚理想

交通噪声污染包括汽车、飞机等各类机动车辆的发动声和喇叭声。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增势迅猛。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给声环境带来较大影响。几年来,深圳市虽然出台了禁鸣喇叭等相关政策,但交通噪声污染依然保持在67.5分贝,降低趋势不明显。监测结果统计见图1。

图1 市区交通噪声变化趋势

从图1看出: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交通工具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尤以机动车辆数量逐渐增加,影响车流量也在增加,但是由于“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加强了管理,道路交通噪声呈下降的趋势。2009年,对深圳市36条道路交通干线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交通干线总长度为125.5.4km,路段平均宽度17.22m,平均车流量1286辆/h,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7.5dB(A),低于国家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标准2.5dB(A)。见表1。

表1 深圳市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路段分布状况

从表1中可以看到,近几年深圳市道路交通加权平均等效声级在65.9~68.0dB(A)之间。其中2005年最低为65.9dB(A),2008年最高为68.0dB(A)。5年平均为67.1dB(A),较“十五”期间年均值上升了0.3dB(A)。超过70dB(A)的干线长度呈下降趋势,2008年最长27.9km,2009年最短为10.6km。但由于交通噪声污染强度高,对区域声学环境影响最为显著。在开展监测的36条交通干道中,2009年交通噪声超过70分贝的有3条,占总数的0.08%。

2.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比较严重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是建筑垃圾外运、建筑材料运输等产生的车辆噪声,施工设备噪声,施工期间模板支、拆、浇灌及施工设备和装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使噪声任意排放。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工期,竟违反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实行昼夜24小时连续施工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居民和施工单位发生肢体冲突,引起集体访及法律诉讼。

2.4目前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现状

工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噪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因为运输原料的车辆而产生的交通噪声;因为改建、扩建而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因厂区内职员的活动(例职员在娱乐室内唱卡拉OK)而产生的噪声;因鼓风机、排气扇、电机、各种机床等机械运转而产生的噪声。前三者是暂时的或间歇的,但机械运转噪声却是持续的。对工厂工人和附近居民的健康危害较大。我国劳动保护部门在对国内钢铁、石油化工、机械、建材、电子、纺织、铁路交通、印刷、食品、造纸等行业进行噪声声级调查和测试后得出工业企业车问噪声大多在75~102dB(A)之间,还有少量车间或设备噪声高达110~130dB(A)。下面是10类主要行业噪声声级范围(见图2)

图2 10类工业企业嗓声声级范围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这10大行业噪声声级范围大部分都超过国家劳动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要求的85dB(A)。由此可看出如果再不加大对噪声污染的治理。将严重危害职工的健康,而且还将影响生产劳动,降低效率,甚至会埋下安全隐患。

工业噪声声源种类繁多,为了更有效地分析噪声和控制噪声,我们对各种设备的噪声功率级进行统计(见表2)。

由上表可以看出:工业企业噪声吉源大侈数分固定声源;根据噪声产生的原因可以分机械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磁性噪声;噪声声波没有明显的指向性;绝大多数声功率级超过85dB(A);多数设备需要长时间运行。由此可见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严重性。

表2工业企业各种设备的嗓声功率级

3 、噪声引起的直接影响

随着城市社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受到噪声影响的危害越来越频繁,而且益加严重,噪声现已发展成一种影响十分广泛的环境污染,被称为城市中“无形的暴力”。噪声影响着人们各种社会活动,比如影响睡眠和休息,妨碍交谈,干扰工作,使听力受到损害,甚至引起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方面的疾病。

噪声对人们直接影响是对听力损害的影响,噪声对听力机构的损伤,主要是强噪声导致内耳接受器官损害引起。人们在强噪声环境中,会引起听觉疲劳;长时间在90dB(A)以上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难以恢复,甚至会造成耳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统计分析,我国目前大约有1000 万职工在噪声超标环境下工作,其中约有100 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性耳聋[2] 。1971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根据调查统计资料,公布了噪声性耳聋发病率与噪声暴露年限、等效A 声级的关系,见表3[3]

表3噪声性耳聋发病率

由表2可知,人们只要在高于80 dB(A)的环境中从事社会活动,超过1年以上就会产生噪声性耳聋,随着暴露年长增加发病率越高。在高噪声的环境中,人们会感到刺耳难受。开始,一般讲话的声音还能听到,以后需要一个较大的声音才能听到,长此以往,就会发生耳聋。在高噪声车间里,50%~60%甚至达到90%的人患噪声性耳聋。爆炸、爆破声,大炮声(突然在150dB(A)以上极强烈噪声作用下)可使耳膜破裂出血,听骨损坏,造成永久性耳聋。噪声性耳聋中的轻度耳聋:一般讲话还能听见,但有些耳聋。中度耳聋:平常谈话听不清,必须大声讲话才能听到,听阈提高40—60分贝。重度耳聋:对面人声讲话也听不清了,听阈提高60—80分贝。

4、噪声综合防治措施

4.1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和布局,对城市噪声的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城市规划应按照功能区划的分类,充分考虑环境因素,规定居民区与工业区、商业区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设立集聚区,分清区域,各自保护,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减少噪声对人们的影响。

新区(如宝安新区、前海新区、光明新区等)开发建设须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区内的各类功能区划分以及制定进入区内的企业类型准入条件,便于日后城市管理;旧城区逐步理清功能区划分,有步骤将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员集中的区域内污染较大的工业搬迁,区内现有扰民的餐饮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对分散在居民生活区和文教区内的工业噪声源必须搬迁或关停。

4.2严格的环保审批制度

对城市污染的噪声来源之一是工业噪声,深圳下属各区的工业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项目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必须配套设置隔声防噪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

4.3实施科学的技术措施

2010年1月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号)[4],以实施各种技术措施指导交通和居住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如“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从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受体”三方面入手,分层次控制交通噪声。采取降低车辆噪声(提高设计制造水平,加强运行维护),以及对地面交通设施采用低噪声的建设构造和形式控制噪声源;采取声屏障、绿化带等措施削减传声途径噪声;采取建筑隔声设计、交通管理措施(限行、限速、禁鸣)等主动保护手段保护敏感建筑物;采取安装隔声门窗,对室内声环境进行必要保护的被动防护手段等。

4.4大力的推行清洁生产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噪声污染控制过程应从末端控制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从单纯注重治理向发展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转变,从点源分散治理向污染集中控制转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工地环保法规,控制夜间施工作业。开展文明施工工地活动,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水泥搅拌可成立水泥搅拌站集中供给。文化娱乐场所可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音响设备,并安装隔声门窗以达到隔声效果。工业噪声污染防治须从源头上控制噪声,减小噪声源或者减小噪声源的强度,这是控制噪声最根本的办法。声源控制比产生噪声再去治理更为有效和节省资金。噪声源防治就要在生产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噪声或者少产生噪声干。生产企业对高噪声车间设置隔声门窗,对振动设备设置减振台座,对风道进出口安装消声器等,源头控制噪声。

3.5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利用社区工作站、工业区管理部门等配合,组织环境和安全生产等相联宣传活动,让宣传教育落实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区居民,有利于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多层次联合的环境防治、监督架构。让人们了解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提高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治理噪声污染的责任感,使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觉地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彻底杜绝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深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9年)》,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我国职业噪声危害及其控制途径》佟德信·劳动保护科学技术1997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