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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1、工业生产情况。2009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9户,比去年增加1户。1—5月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21910万元,同比下降25.3%;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8179万元,同比下降4.3%,在9户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有2户重点矿产业今年以来均未开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全县工业生产的发展。目前,亏损企业有7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488万元,同比下降18.6%;利润总额-3623万元,同比增长3.2倍。
2、延伸产业链和循环经济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南华糖业勐省公司利用榨糖过程中产生的滤泥、渣灰及酒精废液作为原材料,将有机废弃物转化成环保优质的生物有机肥生产线已投入试生产,拉长了制糖企业的产业链条,改变了制糖企业产品单一的结构,提高了抗市场风险能力,创造了循环经济效益。
3、大部分企业在对平稳度过金融危机、保生产、稳就业上充满信心。全县9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7户开工生产,开工生产率77%。在调研所到的7个工业企业,大家对平稳度过金融危机信心十足,都在想方设法保生产,坚持以销定产,维持基本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尤其是××云矿锌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份停产以来,一直积极关注市场行情走势,目前1吨锌现货价格回升至13500元左右,比去年10月份最低价8500上涨近60%,月均涨幅7.5%,公司根据市场走势分析,预测四季度锌价能回升到14000元以上,因此,公司积极的在做恢复生产前的资金筹措、原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以便能及时抓住机遇,适时恢复生产。在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的前提下,如果市场没有大的变动,10月份可正式恢复生产。
4、节能降耗工作发展势头良好。在高耗能矿业生产减产,工业结构调整的推动下,一季度××县单位gdp能耗下降4.3%,为完成全年单位gdp能耗下降4.0%的考核目标奠定基础。
二、××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1、工业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难以在短时期内根本恢复,××金腊云矿锌业有限公司、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腊铅2个企业在2008年的同期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28.3%,但目前还处于停产状态;莲花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由于销售市场不畅的影响,新井生产一直处于半停厂状态,老井也因生产系统环节不畅而导致产量较低,截止5月底,生产原煤11435吨,同比下降108.8%,产值304万元,同比下降53.2%;制糖业自今年2月份以来糖价一路回升,截止5月底白糖最高价3640元/吨,1-5月食糖平均销售价格3286元/吨,制糖业增速达21.9%,在全县规模以上增加值速度中支撑作用明显,但生产已于5月10日结束,后期要实现增长,要靠矿产业的恢复生产与及其它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撑,因此,全年工业经济形势不容乐观。
2、市场竞争力弱。企业外欠贷款多、资金短缺、技术设备老化、生产成本高、资金筹措难度大,产品没有价格优势,缺乏竞争力。××县的建材行业由于还没有形成规模,市场竞争处于弱势,在调研中了解到,××县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今年以来,由于水泥生产的成本价格高于外来水泥的生产成本,销售环节受到外来市场的冲击,1—5月,生产水泥61200吨,同比减少2800吨,下降4.4%,完成产值1775万元,同比下降13.6%。
3、外来企业与当地农户之间在土地征用、用工、运输等方面矛盾冲突多,不能很好的协调解决,影响企业的生产。碧丽源(云南)茶业有限公司是集茶叶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专业茶叶公司,2006年注册成立,2008年实现工业产值1194万元,列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一。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公司在项目申请、种植园区的架电、引水工程、道路疏通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要在××县实现茶叶生产的产业化发展,走以循环经济为基础的茶叶全程清洁化生产发展之路,还需要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项目支持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1、要高度认识工业企业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其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做到领导力量到位,领导精力到位,政策扶持到位,各项服务到位,在新的形势下,抢抓发展机遇,克服不利影响,把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努力增加其在全县经济中所占份额和比重。
2、在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培育和抚持。工业企业的发展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是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模式运行;其社会属性是发展如得到正确的引导和及时的扶持,就会使发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企业就会发展得更快更好。因此,我们要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分析符合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特点,要按照抓大不放小的方针,既要高度重视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与发展,形成一批对全县工业经济起支撑作用的支柱企业,又要重视小企业的发展,及时帮助解决企业运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引导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形成产业集群。如临沧市佤乡实业有限公司,虽经营自来水供应、纯净水生产、牛干巴加工等多个产业,但目前仍不上规模。
3、要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建设的跟踪督导力度。对意向性项目要促其早签约,签约的项目要促其早落地,已落地的项目促其早开工,在建的项目促其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云南国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完成投资1.47亿元,总装机容量2.1万千瓦时,预定在6月份试发电,目前日期已过半,但后期工程仍未完工。
4、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市场、资源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改造升级,提高技术含量和工作效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升企业档次,增加企业效益。立足××县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电力、矿业、竹、木等加工业,增强辐射带动作用。
5、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好资金问题。解决企业资金短缺、投入不足的问题,必须多方支持,共同努力。一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还贷能力强的工业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并在提现开户等方面减少环节积极支持。二是通过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来募集资金,吸纳民间资金和其他社会闲散资金来发展企业。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借助外力发展自己。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①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②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③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企业通常需要反映以下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情况;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企业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对企业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经营环境的变化;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如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及措施;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配套资金的筹措计划;需要披露的其他业务情况与事项。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主要是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如,实现的净利润是多少;在利润分配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各有多少;累计可分配利润有多少;此外,企业还应反映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的情况;等等。如果在本年度内没有发生利润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情况,则企业需要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企业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对于判断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至关重要,所以,需要企业披露有关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方面的信息。
为加强对糖果、糕点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糖果糕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府发[**]35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从6月25日至7月30日,在全县开展糖果、糕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糖果、糕点生产经营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严格糖果、糕点生产经营的准入管理,改善现有糖果、糕点生产经营的卫生条件,提高糖果、糕点的产品质量,规范糖果、糕点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糖果、糕点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切实为糖果、糕点生产经营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重点
以打击制售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糖果、糕点生产经营中违反《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活动为重点,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糖果、糕点的违法行为。工作重点是:
(一)对证照的清理整治。凡从事糖果、糕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没有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过期的,一律不得从事糖果、糕点生产经营。
(二)对生产经营资格的清理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的其它法定要求,对现有生产经营糖果、糕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严格对照检查。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三)对产品质量的清理整治。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产成品、原材料进行质量抽查,对原材料供应渠道进行追踪调查,检查产成品、原材料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过期变质,是否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超量使用防腐剂。
(四)对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重点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合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是否标识完整;商标使用是否合法,有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告宣传是否合法,有无误导消费、虚假宣传的行为;竞争行为是否合法,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对原材料的清理整治。重点检查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单位材料进出制度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得当。
(六)规范集团采购管理。重点检查各类学校、单位食堂是否健全大宗食品采购质量卫生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已成立糖果、糕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糖果、糕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由县工商局牵头,县卫生、公安、贸易、质监、药监、教委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镇乡对本地区糖果、糕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时间安排
整个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25日——7月6日,开展组织调查、宣传发动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7月7日——7月20日,对全县糖果糕点生产、经营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三阶段:7月21日——7月30日,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整治重点。各街镇乡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生产经营糖果、糕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确保无一漏检,消除重点部位和重点对象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同时,将城镇、学校周边地区、超市和农贸市场作为重点部位,将生产经营糖果、糕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对象进行联合检查。
(二)严格依法行政。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糖果、糕点生产经营违法违章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坚决严格依法处理,该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拒绝阻碍和暴力抗拒执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文体广电局、大足报社等单位,要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公开曝光整治中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健全举报网络,公布举报电话,消除糖果、糕点生产经营的管理死角。
(四)强化工作督查。县目标督查办要组织力量,对各街镇乡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搞地方保护的,要坚决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