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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3对通过上述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计算机评标系统首先按照下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值:
设 ,其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五入。计算机商务标评标系统将各投标人投标价按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投标人的投标价之后,再对剩余投标人的投标价按以下方法计算评标基准值。随后的评审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形,该评标基准值不作调整。
1.3.1当剩余投标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5时,取各投标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1.3.2当剩余投标人的数量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20时,去掉最高、最低投标价之后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
1.3.3当剩余投标人的数量大于20时,采用正态分布模型法拟合分布曲线,剔除奇异点,计算期望值作为评标基准值,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建设工程计算机评标系统”相关说明中第五条第3.3.4款。
1.4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并将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值的投标价按商务标计算机自动评审算法折算为评标价,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再折算为评标价,该投标人也不再参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5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推荐评标价最接近评标基准值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
1.6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依评标价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技术标详细评审,根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推荐评标价最接近评标基准值且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
1.7若出现评标价相同影响到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确定时,招标人将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
1.8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以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为准,评标价不得作为中标价。
2综合评估法
2.1资格审查前,招标人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选取入围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⑴所有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入围。
⑵抽签入围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前,组织投标人通过抽签方式,选择抽取号码排序前 名(不少于10名)为入围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程序。未入围的投标人应退回相应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步程序;
抽签原则:大号入围,按抽签号码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当抽签号码出现重号且影响入围投标人数量时,此类重号者应当重新抽签。
抽签顺序:按截标时间从前至后排序。
2.2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3评标委员会分别根据招标文件无效标情形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4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即: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评分规则(见评标方法附件),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技术标评分。各成员的评分结果去掉最高、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最后技术标评审得分。在后续评审中该得分不得更改;
2.5评标委员会随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信标评分规则(见评标方法附件),对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进行评分。在后续评审中该得分不得更改;
2.6在完成技术标、资信标评审后,由计算机评标系统对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人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并打分;
2.7最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审总得分:
2.8评标委员会应当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及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2.9若出现评审总得分相同影响到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确定时,按技术标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技术标得分也相同的情形,按商务标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
3技术优先法
3.1资格审查前,招标人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选取入围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⑴所有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入围。
⑵抽签入围
招标人在开启投标文件前,组织投标人通过抽签入围方式,选择抽取号码排序前名(不少于10名)为入围投标人,参与后续程序。未入围的投标人应退回相应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步程序;
抽签原则:大号入围,按抽签号码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当抽签号码出现重号且影响入围投标人数量时,此类重号者应当重新抽签。
抽签顺序:按截标时间从前至后排序。
3.2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3.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无效标情形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4技术评标委员会对其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即: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评分规则(见评标方法附件),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技术标评分。各成员的评分结果去掉最高、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最后技术标评审得分;
3.5将投标人技术标评审得分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根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
3.6若出现技术标评审得分相同影响到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确定时,招标人将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
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1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审查,然后将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4.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内容的规定,对所有应当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4.3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对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按商务标计算机自动评审算法计算出评标价,并将投标人的评标价按照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4.4如果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推荐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
4.5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有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依评标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技术标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推荐评标价最低且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
4.6若出现评标价相同影响到中标候选人或者备抽中标候选人确定时,招标人将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
1 前 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建建[1998]162号文)中明确指出,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须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尽量减少邀请招标,严格限制议标。而以往在实际招投标工程中,有时采用的是邀请招标。个别招标单位,招标前已经选中了施工企业,为了确保中意的施工企业能中标,在邀请投标单位时,可能会挑选一些实力弱的施工企业来“陪标”。
在标底的编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招投标工程中标底的组价方式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定额”取费标准。而投标报价为了满足标底的要求,则须和标底采用同样的组价方式。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标准相对于市场是静态的和滞后的,与市场经济的动态价格体系是不相适应的,即使按定期的调价系数进行调整后,相对于市场来说也还是滞后的。定额价格抹煞了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差异。因此,即使报价能中标,也往往会因合同结算问题产生纠纷,或影响施工企业的利益,或影响施工质量与工期,使业主受到损失。第二,有的标底编制人员的水平不太高,责任心不强,所编的标底漏项错算现象严重,误差率较高。有的标底审查不严,致使衡量报价的准则不准,影响招投标的顺利进行。第三,个别招标单位为了想降低工程成本,编制标底时做了一些“小动作”,致使标底的结果偏低。第四,标底在开标之前应严格保密,以确保各投标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而由于种种原因,泄漏标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形成了投标单位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评标是对每个投标单位所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定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针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企业的现状、信誉、实力以及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等进行综合打分,以确定哪个投标单位的标书最合理,从而确定中标单位。评委是招投标中的裁判,评标打分工作就是由评委来完成的。评委的经验、资历以及公正与否,会直接影响到评标的结果。由于开标的时间很紧,每份标书的评分时间都不长,是专业人员也很难在一、二十分钟时间内真正领会施工组织设计的实质,真正评判其优劣。因此,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对标书所打出的综合分,有时并不一定能完全说明真实情况。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办法的确定也会直接影响到评标的结果。评标办法中包含的评估指标以及各指标所占评分的比重,都是一个比较难以控制的问题,处理的不好,会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准确。
3 加强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有序的招投标运作机制,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良好秩序。
(一)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
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必须符合省、市(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或细则的规定,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经批准的项目评标办法应于发标时或答疑会之前(最晚不得迟于收标前七日),向各投标单位公布,评标办法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标评标。评标办法一经公布,招投标各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为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评标时一般应采用分段评标法,即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评标结果应向参加评标的人员公布,并经监督管理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
(二)加快完善监管机制
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如监察、发改委(计委)、审计、财政、检察院等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监管招投标各个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对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督等,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力量,加强发改委(计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加大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
(三)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严格核准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和拟定的评标办法。一般情况下,资格审点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初始条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与招标单位存在关联,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等。通过资格审查和对相关利益关系的限制,能有效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对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应邀请参加投标,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规定了评标的相关事宜,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方式和评分办法,为评标提供了统一口径,可以有效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和最终获得最佳的投标,必须严格执行。目前,建筑市场应用的评标方法一般有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等 由于投标报价是招投标竞争的焦点,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往往忽略技术标,这容易造成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所以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合理低价和技术标的关系,适当提高技术标的比例,进一步发挥评标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从投标人合理报价、施工组织、安全措施、质量保证、缩短工期等方面综合评分 把好评标关,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廉政准入制度
由投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国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等组成企业廉政评价工作机构,对参与招投标的所有潜在单位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廉政绩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判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是否建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有效,有无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为,将考察结果作为招投标时评价投标方资格的依据之一,并与其它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建立“黑名单”档案,制定相关规定,对进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五)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标底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标底价格审定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和定额取费标准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标底编制中压级压价和高估冒算。标底价格审定时.应和编标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审定结果应在正式开标前向该工程招标领导小组通报。各市、地在标底价格管理上作了有益的尝试,A+B确定评标标底的方法(即:将通过“编、审、定”确定的招标标底作为“A标底”,将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预算总价平均后作为“B标底”,A和B平均后作为评标标底),对进一步完善标底价格管理,防止标底泄露和编、审、定中靠标等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可提倡试行。费率招标一般是在施工图未全部完成而要开工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编制标底而需招标的一种招标方法,应严格控制,从严管理。
(六)认真查处工程承发包中违法违纪行为
随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深人开展,招投标过程中深层次的违法违纪问题相应暴露出来,必须加大查处力度。1995年在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为了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推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制订了“四条纪律”。今后,我们仍要坚持这“四条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认真查处承发包中违法违纪问题.
(七)加强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招投标管理队伍
随着招投标工作的不断深化,招投标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招投标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和提高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招投标管理队伍日益显得突出。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警钟长鸣,严以律己。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有关纪律规定和建设厅颁发的《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严把进人关。要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研究招投标工作业务,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三)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单位或其单位的资质证件;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二)招标范围;
(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七)标价计算依据;
(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
(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书及有关文件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条 招标书一经发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取得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投标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管理人员和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情况;
(五)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成本费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提问,招标单位签疑,均用书面形式,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获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投标报价和按规定编制的预算书及说明;
(三)开工、竣工日期及总工期;
(四)工程质量等级;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等技术措施;
(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机械配备;
(八)对招标书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声明;
(九)投标者可对招标工程提出建议和意见供招标单位参考,但不能影响其投标报价。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换或修改。
第十五条 投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和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加盖公章,招标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标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审查时发现标底问题较多的,应由原标底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二)材料、设备价格根据项目所在地市场价确定;
(三)根据工程情况应将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列入标底;
(四)标底应明确其包括内容、范围、界线、采用的定额及文件,以及今后工程内容改变而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
(五)标底编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审定。标底未送审或标底在投标截止日前审定,均属无效;
(六)标底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要求的工期不宜比定额工期缩短15%以上。如要求工期比定额缩短15%以上时,应按缩短工期的多少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相应的工期补偿费。
合同工期以中标单位所报工期为准。要求实行工期奖罚的,在合同工期基础上每提前或推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奖罚,但奖罚总额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
第十八条 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应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2%;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等级的,不得享受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十九条 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造价可以一次性包死,并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风险费。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必须采取特殊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施工需要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技术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 报审标底后,由招标单位组织建立评标、定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定标小组成员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和评标、定标小组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定标小组成员名单;
(二)宣布参加投标的单位;
(三)宣布经评标、定标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评标、定标办法和中标原则;
(四)投标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证件;
(五)检验投标书;
(六)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主要内容;
(七)宣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用定量办法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自开标之日起5日内完成。
选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由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同时将《中标通知书》送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章后发送给中标单位。
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定标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应依法否决其定标结果,并视其情况,另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标价以总报价为准。生产性和公用性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可以在标底基础上上下浮动3%;其他建设项目中标价可以在标底价基础上上下浮动4%。当中标价在上述范围之外时,需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价由中标价和双方确认的招标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组成,并作为工程款支付和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一)同一项目已有完整的施工图,由于投资等原因需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已经完成,需进行二期续建的;
(二)引进省外、国外资金或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人不要求公开招标的;
(三)有特殊工艺和新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按招标程序进行;
(二)参加议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三)禁止借用议标方式指定施工单位;
(四)议标可对工期、质量、承包范围、材料价、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由招标单位分别与投标单位商议,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也可采用明标办法议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3日内,投标单位交回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建设单位在15日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使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符的,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
合同未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或不按管理机构要求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定标的具体要求,以及招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机构可以收取费。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行为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申报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0.1-1%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总投资额0.5-1%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处以转包工程总价1-3%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行为的,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0.5-1%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1-2%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九)项行为的,中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可以中止投标单位一定时期的投标权;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可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罚款数额,今后国家和省人大常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三)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四)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对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费用的计算方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报市招标办审核,市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后,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书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机构编制。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还须持有《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许可证》);
(二)企业资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 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奖罚方法。
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奖罚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2奖罚;奖罚总额一般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注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方法。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增加费。增加费率应预先明确。
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等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其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
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资格,并可处以招标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0*年1月至20*年6月期间,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贷款的资金)全资投入或控股的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共31个,计划投资9293万元,实际合同金额8435万元,其中实行公开招标的20个,占总数的65%,合同金额6472万元,占总金额的77%;邀请招标11个,占总数的35%,合同金额1963万元,占金额的23%。
二、主要作法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1、招标方式的确认。凡我县范围内,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一律要求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经县招标办审查,经县建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邀请招标;满足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仍然要办理招标手续。
2、招标公告的。严格招标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的立项批复、规划许可、建设资金、施工图审查文件,经县招标办审查后,方可在指定的新闻媒介公开建设项目招标信息。
3、严格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程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的程序全部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一是严格投标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出时,须报县招标办并由招标办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备案,资格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预审文件要求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向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二是严格招标文书备案。招标文书在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须报县招标办,招标办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书备案,保证了招标投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严格投标文件的签收。投标文件由交易中心专人负责签收并查验其递交、密封情况,确保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四是严格开标、评标程序。开标、评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开标、评标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接受县监察局、检察院、招标办的共同监督,避免了招投标弄虚作假。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在自查的31个工程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业主与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委由业主在开标前半小时从专家库抽取产生,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5、中标人的确定和合同的签订。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侯选人,然后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果无人提出异议后,业主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自查的31个工程项目中,中标人均为第一中标侯选人。施工合同一律按招标文书及投标报价签订。
(二)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了《大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足府发〔20*〕37号)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足计经〔20*〕26号),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一是强化教育,完善监管手段。加强了招投标领域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积极完善监管手段,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二是严格制度,规范市场管理。紧扣招投标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三是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实施,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彻底落实。四是加强监督、查处违规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案件。
(三)严格落实涉及招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有关规定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发〔20*〕14号)精神,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29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足府办发〔2000〕30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01〕69号)、大足县建设局《关于转发执行渝建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号)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年5月31日停止执行,正着手拟定新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性文件。
2、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82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编办对国家发展委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的通知》(渝发改投〔20*〕652号)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抢工期为由,不遵循法定工作时限等。
(二)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满足业主无理要求,不按规范操作;业务水平较差,编写的招标文件不切合实际,给业主造成损失;市场竞争无序,市场行为不规范,容易产生新的腐败等。
(三)投标人的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投机取巧,一标多投,进行围标;偷梁换柱,搞资质挂靠等。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针对我县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从培育和发展招投标市场出发,以规范市场行为为目标,重点搞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要充分体现“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建设信息,扩大竞争面。
(二)规范业主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务必要求业主按《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使其行为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