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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小(一)型水库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保障水库下游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库下游区域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小(一)型水库下游危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小(一)型水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危及下游沿河两岸区域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划分为以下三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人为的群体性和人为的爆炸、人为的其他破坏等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周密部署,科学处置。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来划分,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包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为适应小(一)型水库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小(一)型水库发生“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人为的、人为的爆炸、人为的其他破坏等事件”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对下游地区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小(一)型水库发生“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人为的、人为的爆炸、人为的其他破坏等事件”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小(一)型水库发生对下游地区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预案指小(一)型水库在发生“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人为的、人为的爆炸、人为的其他破坏等事件”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对下游地区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除害: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能,保障水库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防范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协调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6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指小(一)型水库发生“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枢纽工程设施和各机械设备事故,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人为的、人为的爆炸、人为的其他破坏等事件”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规范和加强管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与水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防洪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小(一)型水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一)型水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构。
2.2办事机构
小(一)型水库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小(一)型水库应急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小(一)型水库管理站,由小(一)型水库管理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大海水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监测、报灾、防控、抗灾、救灾、援助”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有关应急的决定事项,并负责组织实施。
2.3工作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机构,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4专家机构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工作机制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不断地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3.1预测与预警
应急办及相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开展工情、险情调查、分析,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由公安、水利、气象、地震、环保、交通、安监、供电、卫生、农业、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共享,依托相关网络,逐步建立时段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及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发展势态进行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严重程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相应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若水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机构、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及时调查、了解汇总相关灾情信息,并迅速报告灾情信息。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分别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分别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旦遭遇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应急办要与相关单位、部门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协调等工作。
3.2.2先期处置
若水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地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派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地减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紧急处理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工作总结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水库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卫生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供调查评估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水库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灾区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的资源,要进行科学规划,正确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的采集和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4应急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由公安、医疗卫生、气象、防汛、水利、农业、林业、环境监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巧武装部和武警中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经费保障
主要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请求上级有关单位给予支持。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于我县财政困难,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给予支持。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评估及审计。
4.3物资保障
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到灾区,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认真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等。
4.5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工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灾区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或灾区派出所负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4.8人员防护
驻巧武装部和武警中队或灾区派出所负责对人口密度的应急避险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紧急撤离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灾区人民群众。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电信、广播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确保灾区灾情及时、准确报导工作,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4.10公共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力、交通、物质、水源的供给,以及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保障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
4.11科技支撑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分析;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投入,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为灾区尽快恢复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的防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片、报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不断地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灾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演练
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业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的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5.5本预案修订
县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一般修订时间为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