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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医综合疗法;早期康复训练;膝半月板损伤
中图分类号:R274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2349(2017)05-0045-02
膝关节半月板是维持膝关节功能正常的重要保障,膝半月板损伤可直接造成膝关节功能下降并影响患者日常生活能力。膝半月板损伤临床常表现为关节肿胀、疼痛,可伴有弹响和交锁现象。半月板切除后可诱发骨性关节炎的发生,因此早期膝半月板损伤多采取早期康复训练等非手术治疗方案以尽可能修复损伤的半月板[1]。中医学中无半月板损伤的中医病名,大致可以归为“痹证”、“伤筋”范畴[2]。中医疗法在此病的治疗中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本研究采用包括推拿、中药外敷在内的中医综合疗法治疗膝半月板损伤,疗效满意,现报道如下。
[BT2]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择2015年12月―2016年10月本院骨伤科收治的膝半月板损伤患者88例,均符合《实用运动医学》[3]和《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4]中膝半月板损伤的诊断标准,X线分级为0~Ⅱ级,病情较轻且患者不愿意接受手术治疗,排除病情较重、资料不全、双侧损伤、近3个月有接受过其他治疗、合并严重基础疾病或精神疾病患者。根据诊治先后顺序分为2组,观察组44例,其中男28例,女16例;年龄19~62岁,平均年龄(3419±1022)岁;内侧30例,外侧14例;左膝20例,右膝24例。对照组44例,其中男30例,女14例;年龄18~60岁,平均年龄(3274±1014)岁;内侧26例,外侧18例;左膝21例,右膝23例。2组在性别、年龄、损伤部位等一般资料经统计学处理无显著性差异学意义。
12诊断标准《实用运动医学》中关于膝半月板损伤的诊断标准为:①常有膝关节扭伤史,以青少年和成年人多见;②临床表现为膝关节肿胀,膝内侧或者外侧压痛,鸭步试验、摇摆试验、麦氏征、浮髌试验均阳性,股四头肌萎缩;③伤膝功能受限,可出现绞锁、打软腿、关节弹响等症状;④影像学检测中X线检查关节间隙变窄,可伴有明显的骨赘;MRI显示半月板内信号增强,半月板的后角缩小或者尖部变钝。《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膝半月板损伤的诊断标准为:①有外伤史;②膝关节内、外关节间隙突出并压痛;③关节肿胀、疼痛,可伴有弹响和交锁现象;④膝关节研磨试验以及麦氏征阳性。
13治疗方法对照组患者采取早期康复训练,根据受伤程度和恢复情况,初期给予直腿抬高训练、压膝训练、屈膝训练;中期给予抗阻训练,包括N绳肌和股四头肌,增加终末伸膝训练,后期给予站桩、平衡训练,各训练的方法和频次参考《实用运动医学》中的标准进行。早期康复训练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并根据训练后的情况调整训练强度。
在此基础上,观察组患者给予中医综合疗法治疗,主要包括推拿和中药外敷,伤后第3 d开始,采用揉捏、推压等手法,对N绳肌、小腿三头肌、膝周、股四头肌、髂胫束等进行揉捏,对股四头肌、髂胫束、内收肌、N绳肌、小腿三头肌等出进行推压,先揉捏2 min后进行推压,推压时间每次约5 min,以局部轻微酸痛但能耐受为宜,再进行2 min的揉捏,每2 d进行1次推拿,推拿时要避开患侧关节间隙处。1周后给予中药外敷,药方为:黄柏、萆Z、续断、千年健、合欢皮、白及各15 g,延胡索12 g,牛膝、独活、土鳖虫、羌活、白芷各9 g,红花、赤芍各6 g,血竭3 g。共研细末,加蜜糖和开水少许调和敷于患处,每天1次。2组均干预3个月。
14评价指标
141Lysholm膝关节评分采用Lysholm膝关节评分表对膝关节功能进行评定,量表包括支撑物、交锁、疼痛等8项评分,总分100分,得分越高,膝关节功能越好。分别于治疗前后各评定1次,以治疗后Lysholm膝关节评分评价膝关节功能疗效,其中优:Lysholm膝关节评分R91分;良:75~90分;可:50~74分;差:49分及以下。
142Barthel指数评分采用Barthel指数评价患者的日常生活能力,量表包括转移、进食等10项评分,总分100分,得分越高,日常生活能力越强,分别于治疗前后各评定1次。
143膝关节活动度(ROM)分别于治疗前后评定ROM。
15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优良率的比较用卡方检验;Lysholm膝关节评分、Barthel指数评分和ROM等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表示,比较用t检验,以P
[BT2]2结果
212组膝关节功能疗效比较见表1。
3讨论
非手术治疗是膝半月板损伤临床治疗的主要方式之一,临床应用较为广泛的为早期康复训练,主要是根据受伤程度和恢复情况,不同时期给予不同程度的主动或被动运动。不论是慢性病变或者是急性创伤,骨骼系统和肌肉组织会出现局部稳定性下降,肌力和肌耐力降低,运动感觉功能和心血管功能减低,并造成肌肉萎缩、关节功能性不稳和反复的微损伤。现代骨伤康复理念认为,通过循序渐进、系统的、综合的早期康复训练,可以改善运动相关组织的代谢、循环和神经通知,提高肌力、耐力、衡能力和心肺功能,并纠正功能障碍[5]。本研究对照组采用早期康复训练后Lysholm膝关节评分、Barthel指数评分和ROM均较治疗前显著改善,充分验证了早期康复训练在膝半月板损伤中的治疗作用。
中医将膝半月板损伤归属于“痹证”、“伤筋”范畴,局部血瘀气滞、筋脉痹阻、脉络不通是其主要的病机,故临床可见局部肿痛,关节活动不利等症[2]。针对此病病机,本研究采用中医综合疗法治,结果发现,在早期康复训练基础上采用中医综合疗法治疗的观察组膝关节功能优良率高于单纯采用早期康复训练治疗的对照组,观察组治疗后Lysholm膝关节评分、Barthel指数评分和ROM均大于对照组治疗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宗慧凯,余建,鲁军,等非手术治疗急性膝半月板损伤50例临床分析[J].中国基层医药,2006,13(6):1029
[2]梁龙,张建华,王正,等膝关节镜联合“活血消肿汤”治疗膝半月板损伤27例临床研究[J].江苏中医药,2016,48(10):90-92
[3]曲绵域实用运动医学[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3:193
[4]ZY/T0011~0019-94,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M].
[5]邵正海,张玉发,吕宏,等等速训练对膝半月板损伤关节镜手术后膝关节功能恢复及关节周围肌肉力量的影响[J].中国医药导刊,2014,16(4):612-613
[6]何立群,汪毅中医治疗配合康复训练对半月板损伤术后重竞技运动员膝关节功能恢复的影响[J].中国运动医学杂志,2013,32(9):784-787,792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 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评定其开发、建设及经营情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开发企业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除单幢建设的普通民用建筑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由开发企业报请所在区(或县级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论证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分工、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的15日内,持规划批文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均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开发企业每年10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开发企业在开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卸施工。《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发。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开发企业内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开发企业向所在区(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拆卸项目的工程技术和安全责任由申报人负责,拆卸项目的经济责任及工地管理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办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发企业申请报告及法人授权书、申报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任职证明。
(二)市国土局房管局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产权交换证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内容包括承担拆卸工程施工的企业名称、资质证明;拆卸房屋原有结构构造勘察结果及其1∶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图;拆卸安全技术监督措施;拆卸施工现场围闭方式;工地余泥排放准运证;对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开工,开发企业应将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参与处理质量事故,验收工程,提出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全部工程完工,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占用道路、绿地的临时建筑、堆放的材料、工地围墙拆除、清理干净,并疏通排水管道,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同时申报综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商品住宅小区(组团)全部竣工并经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凭相应的验收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综合验收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有关资料后,应在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的综合验收可以分阶段进行,待全部建成后再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成。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善。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第三十三条 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的综合验收,分两步进行:
(一)由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二)通过初步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属竣工1年以内(含1年)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鉴定,属竣工1年以上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属下房屋安全鉴定所负责鉴定。
经鉴定,如属非购房者使用原因造成,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质量问题如属于施工企业或其他责任人过失造成的,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有权向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由该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建的住宅小区,或分期建设,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及其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承担维护居民入住范围的生活环境卫生和安全,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建筑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成并通过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组团),凭《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移交管理时,开发企业应同时移交其验收档案资料,缴交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并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合同书。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国家优惠的政策性居民住宅实行政府限价外,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照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开发企业须在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30日内分别向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销售(预售)成交价。
第三十九条 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需具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管理的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办理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项目初步审查,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中方合营者申请办理立项手续的报告。
(二)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
(五)《建设用地通知书》。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在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审批项目合作合同、章程时,须提交该项目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文件,作为合作企业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赴境外购买土地、房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对外经济管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开发企业向境外出售商品房,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开发企业在境外出售(预售)商品房应公布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开发企业刊登售房广告以及签订销售、预售商品房合同时,必须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
第四十四条 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签定售房合同,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如实审报成交价格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逾期未备案的。
(二)伪造、涂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以下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开发企业降级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
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2年以上无开发业绩,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降级、撤并和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未向原土地审批部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通过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私自以合营方式开发房地产的,由市、县规划土地部门分别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并由市、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开发企业给予降级处理。
规划、土地部门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外,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一、加强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搞好综治工作,我们首先从强化队伍的整体素质着手,一方面,不断加大对干部员工政治思想的教育力度,经常利用讲座、报告会等大小会议开展形势任务、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以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另一方面,以“四五”普法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安全知识及特种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使广大干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提高了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在今年的“四五普法”工作中获得好评。二、夯实基础,明确目标管理责任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计划,将综合治理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一是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办法》《零库存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工作的通知》、《治理工作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严明制度、规范操作,堵塞了管理漏洞;
二是坚持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从部领导拓展到科室(车间)、班组,全年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状签订率达到了100%;并通过业务员与各供货单位签订《廉洁共建合同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综治目标责任;
三是加大了综合治理考核力度。在年初制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及考核细则的基础上,每月将综合治理落实情况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有效地促进了综治工作的开展。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现综治目标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我们加强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动态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安全保卫防范措施。针对本部仓库点多、面广等特点,大力开展以仓库防火、防盗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在部可控费用紧张的情况下,仍投入资金安装了部分防盗窗,添置了近2万元消防器材,将油库原来的泡沫消防器材全部更换为干粉灭火器,新增了8公升干粉灭火器45台等消防器材;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省、市工作安排,我们及早安排项目规划设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设计单位,于今年3月份第开始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7月底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初审、专家复审后于8月底通过财政评审,衡水市财政局、水务局联合行文批复了项目实施方案。
2、确定招投标机构。根据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比选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比选文件示范文本》(冀发改招标〔2011〕1355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投标机构比选工作,8月7日完成,确定了5个招投标机构。
3、依法进行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格招投标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时纪检、财政、发改、检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地表水代替地下水工程的5个单体项目共分为73个施工标5个监理标,分别于9月21、22、23日、29日和10月10日开标,73个施工标中有11个流标,第二次招标前磨头第8标段无单位报名,其他10个标段已完成招标。
4、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和衡水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合同及拨付程序执行。
5、加强项目建设“七公开”。按照__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在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推行“七公开”实施办法》,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七公开”工作,各施工单位进行了项目公示,确保项目在阳光下运作。
6、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是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制,确定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各标段监理人员在施工时必须到场,与项目单位共同把好工程质量关。二是在每个涉及项目村各推选2名群众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工程监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做好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等监督工作。三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对原材料进场前要进行抽检,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全部清退出场;监理单位在混凝土开仓前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留取试验试块,对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禁止使用;同时,对启闭机、闸门等金属结构,按照对生产单位相关资质的相关要求、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及技术参数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验收时备查。
7、加快施工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抓住施工有利时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科学安排施工时序,加强施工管理和调度,增上人力、机械,增加作业面,努力加快施工进度。
8、体制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体制机制的创新,在每个乡镇选择1~2个试点,通过完善以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建立渠道管护主体和管理机构,制订管理制度和费用管理办法,明确支渠和斗农渠及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实现渠道的农民用、农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长期使用。
1、地表水代替地下水工程。总投资4.66亿元,共分为5个单体项目,涉及我市11个乡镇146个村,治理渠道总长142.21万米,复灌改造灌溉面积38.37万亩,年节水压采地下水3155.3万立方米。目前,完成渠道整治衬砌77.6万米,新建桥闸涵1217座,完成总工程的54%,涉及灌溉面积20.4万亩。
2、井灌区高效节水改造工程。总投资1224.79万元,实施面积8302亩,涉及穆村乡穆村村、__村8125亩的果树小管出流和榆科镇东杏园村177亩树莓滴灌,年实现节水压采67万立方米。目前已完成1826亩,占总工程的22%。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区长和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__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暨水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深办字[__]18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务局,切实加强了我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落实责任分工。成立了“__市推进__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项目专项工作小组”(深治水[__]1号),分为清表工作、招标工作、工程质量监督、资金管理与拨付、乡村义务监督、工程验收6个专项小组,县级领导任组长,明确了分包方案和工作职
责。3、健全规章制度。市政府出台了《__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项目建设配套管理暂行办法》([__]57号),对项目方案编制、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4、细化工作举措。设立“__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为项目法人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设立“__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水务局成立了6个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小组和1个档案资料管理小组,从工程建设开始,坚持每天深入现场指导施工作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5、加强协调调度。市委__书记主持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议;刘继承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地下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调度会,并深入项目区协调解决存在困难。水务局和有关乡镇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有力推动了工作开展。
坚持开源与节水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治理与保护同步,按照因地制宜、科学治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集中连片、便于管理,持续可靠、成效明显的要求,本着有替代水源,易操作实施,能迅速见效,可整体推进及投资少效益高的原则,坚持把节水放在核心位置,集中在基础条件好、前期工作充分的乡镇区建设节水压采项目,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饮水安全,确保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在__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渠灌区38万亩基础上,__年复灌、提升灌溉面积25万亩,节水压采地下水2500万立方米;清淤、扩挖坑塘800亩,蓄水480万立方米,估计总投资7.9亿元。
1、辰时分干复灌改造工程。新建分干渠渠道2.3万米,支斗渠5.3万米,控制面积12万亩,涉及__镇、辰时镇、北溪村乡,估计总投资2.8亿元,节水压采地下水1110万立方米。
2、渠灌区渠道改造提升工程。改造提升支斗渠49万米,控制面积13万亩,涉及9个乡镇,估计总投资2.6亿元,节水压采地下水1200万立方米。
3、坑塘清淤蓄水工程。城区坑塘占地800亩,涉及__镇4个村,清淤扩容后蓄水能力达到480万立方米,作为蓄水水源通过渠道连通辰时分干灌渠,可保障__镇东部和辰时镇东部2万亩耕地农业灌溉用水,估计总投资2.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