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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78-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了关乎到人们一生的大宗商品。但在交房的时候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主要集中在交付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和地位、专业验收是否属于交付条件等问题上。
(一)关于验收合格的争议与见解
商品房交付实践中,是否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别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即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的法规和合同依据,对其作为交付条件的事实本身已无争议。但是对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本身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表现是对于“验收合格”的概念与内容理解不同,只是列举说明了相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作为交付条件的“验收合格”工作已经完成,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是否“验收合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争议,笔者认为“验收合格”应是指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即紧密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将这几个单位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约定到合同中,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是有法可依的。实践中也认可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并且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作出约定也是可行的。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争议与见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这两个法律里面产生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中,并不能看出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关系,对于未办理或者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响到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构成,以及条件是否完备等问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并明确界定,这也是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与地位存在争议的主要方面好需要完善的内容。
(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系的争议与见解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园林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
(1)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工程概(预)算;
(5)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2、园林质监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质监计划
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根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监计划书后应及时转交施工单位,质监计划书一式三份,建设、施工单位和园林质监站各存一份。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园林质监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园林质监站监督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未经园林质监站监督检查或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园林质监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3、监督员制定事先不通知的突击抽查的内控计划,报站长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4、园林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
四、竣工阶段质量监督
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全;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5)市绿化局、园林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园林质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通知单,并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园林质监站监督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4、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一起参加)对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园林质监站质监员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质监站负责人或主任工程师视情况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督。质监站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五、工程竣工备案
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要依据以下内容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等。
二、组织领导及参加部门
工程项目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基建部组织,矿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监理、调度、机电、财务、综合等相关部
门参加。
三、验收时间
集团公司接到矿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议程
1、由矿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向验收组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更等。
(2)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采取的主要施工工艺。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及隐蔽工程等)及
重大事项处理记录。
(3)项目投资:包括批准概(预)算、合同价款、结算和预计工程总造价。
(4)初步验收情况通报:包括主要工程质量、系统运行情况、和主要指标监测情况等。
(5)剩余工程及其安排。
2、与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
由主持人进行专业分组,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
3、集中讲评
(1)由各组长进行统一讲评,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并提出最终验收结果。
(2)施工单位就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表态。
(3)主持人进行总结定论。
4、根据讲评意见写出验收纪要,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按期完成。落实意见与纪要一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保存。
通过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由验收人员签字。
5、凡未完成设计、纪要要求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关键词: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丽水市
1问题的提出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完结的标志,是检验设计成果、考核工程建设效益和工程质量、验证历次验收所遗留的问题和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拆迁安置等政策处理是否已处理完毕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才真正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运行阶段。水利工程一般具有线性长、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工期长、隐蔽工程多等特点,造成国内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存在较多拖延的现象[1-3]。从而导致未能及时形成固定资产政策处理费用超概算、前期专项审批设置条件不合理后期专项验收难、设计调整多等问题,必须从建设管理着手,予以解决。
2建设管理存在问题
丽水自撤地设市以来,丽水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共完成投资约35亿元,完成约30个独立项目,90多个标段的工程建设,2012年之前没有一个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2年至2018年共完成12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通过丽水市本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总结分析前一阶段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2.1思想上不够重视,存在“重建轻管”“重建轻验”的问题
主要精力专注于每年新建开工项目,水利工程完工后,未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比如丽水市城市防洪工程,早早投入使用,社会反响很好,表面上不存在其他问题,导致思想上认为没竣工验收不影响正常使用,进而没有将竣工验收工作提上日程。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财务上仍然属于建设期,无法形成固定资产,政策处理费用利息不断增加,项目超概算。
2.2专项审批设置条件不合理
例如玉溪引水工程环评批复中有一条“为保证玉溪水库下游水质达标和农业、群众生产、生活及环境用水,必须在玉溪电站不发电时通过上游紧水滩、石塘水库的联合调度,枯水期最小下泄流量6.65m3/s的调控方式,解决坝下城镇的生活、生产、农灌等用水,以及维护下游水环境功能要求”。出发点很好,但对项目而言不合理,下游用水是通过各大水库调节的,作为引水工程根本没有这个权利。
2.3项目前期时间紧,后期设计调整较多
前一阶段水利工程建设中,当时背景下,工程急于开工建设,项目前期时间紧,造成建设实施过程中设计调整多,而且调整手续没那么完备,导致档案资料缺失,竣工验收阶段缺乏依据,成为制约顺利推进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一大因素。
2.4专项监理工作执行不到位
之前大部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项监理工作并未开展,同时专项监理行业发展也不够明确,导致大部分水利工程未开展专项监理工作,对后期专项验收工作进展制约较大,验收周期拉长。
3竣工验收工作的启示和建议
3.1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督促协调
水利工程验收分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投入使用验收;政府验收分为截流前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水利工程验收中又包括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档案、征地移民专项验收。验收环节复杂冗长,涉及面广,环环相扣,一个环节拖延就影响到下个验收环节,不仅建设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还需要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档案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首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重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把竣工验收工作摆在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为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建议各级政府建立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验收委员会三方的联动协调机制,方便各部门之间督促协调,及时解决历次验收及政策处理遗留问题。其次,要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及时、高效组织竣工验收的积极性,成立专门验收机构且人员稳定,经费和办公条件等软硬件设施要有保障。竣工验收是一项系统、繁杂的工程,所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调配熟悉工程项目技术、验收等方面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竣工验收工作状态,专门负责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从而保证工程及时形成固定资产并从建设期进入运行期,尽早发挥工程效益。
3.2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1)适当增加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确保工程不带病开工。以前很多项目可能由于时间紧,仓促上马,许多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就开工建设,原本前期可能只要花1个月解决的问题,遗留到竣工验收阶段彻底解决的话可能就需要2个月、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2)合理定位水土保持和和环境保护措施。前期阶段为了尽快拿到水保、环评批文,容易忽略水保措施和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造成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因为达不到批复时的要求,专项验收就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因此,今后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加强沟通,统筹全局,定位准确,前期做评价时候同时要考虑到后期验收的可行性。(3)做细做精做深前期各环节,尽量减少调整。调整包括设计变更和项目业主调整。首先,设计变更较多不仅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还影响水保、环保等专项验收的进度。因为水保、环保验收针对的是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水保和环评,如果设计调整较多,后期专项验收阶段需要对前期水保和环评进行补充分析,从而容易导致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拖延。其次,项目业主调整往往发生在初步设计阶段,而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都是打捆统一包装,因此相应的环评和水保都是同一个批文,水保和环保专项根据批文来验收的,而项目拆分、业主变化后,实施进度差别较大,从而导致很难做到同一时段完成专项验收,进而影响每个项目的最终竣工验收。因此建议一事一请,顺利完成竣工验收。(4)优化招投标环节,择优选择EPC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包单位的选择是合同能否及时、顺利履行的重要一环。承包单位既是工程主体的实施者,又是合同的履约方,其过往信誉、履约情况、企业实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优劣,对于承包合同能否顺利、全面的履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有经验、有能力的承包单位能使工程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返工、复工和消极怠工等现象会大大减少。
3.3严格把控工程建设管理阶段
建设好专业化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进行管理,进度、质量、投资、质量做好全方位把控,尽量减少工程设计变更。同时及时搜集工程资料,特别是保存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做到档案资料不遗漏,能够形成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本阶段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不能拖延至竣工验收阶段。
3.4完善专项监理工作
建立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专项监理制度。目前很多前期的水保和环评批复中都已提到需要相应的专项监理,但是这些方面监理不像工程监理有一整套行业标准,影响项目业主的招标工作。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尽快出台行业法规和行业标准,完善相关企业的准入制度和资质审批制度,便于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找到合适的专项监理单位。专项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介入,发现相关问题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并及时解决,从而加快专项验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