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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经济法纠纷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是政府职能部门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调节的。经济法纠纷主要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需要经济法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矛盾导致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范围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被管理人的法人、组织及机关单位间的纠纷。而经济法纠纷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间的争议。在辨析经济法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时,一定要明确经济法纠纷不是由商品交换或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是纠纷双方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它与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当然也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同。此外,如果经济法纠纷尚未构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来解决的。
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总体运行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对资源的管理都是很认真的,因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资源还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满足本代人无节制的欲望。国家经济调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再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调节在让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时,一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导致利益主体间的各类纷争。此外,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能被滥用,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纷争是导致经济法纠纷的根源。经济法纠纷一旦出现,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否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也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然。
一般来说,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纠纷在前三种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须明确,经济法纠纷的主体如果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机关或是组织,就不适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经济法纠纷,这是由于仲裁机构本来就是社会组织,它无权对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仲裁权,因此这类经济法纠纷解决不适用仲裁。
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以干预、管理和调控来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经济主体间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合法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法纠纷、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产生的经济法纠纷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引发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调节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兼顾优化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来寻求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提及民事诉讼,实质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普通民事诉讼和特别民事诉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纠纷主体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为了公正起见,就需要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制度进行优化革新。一般来说,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当然也可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来纠正当事人双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欧美一些国家甚至还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诉讼成本、推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电子送达、改进公示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司法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它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诉讼和特别行政诉讼。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是由国家或是法律法规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经济调节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间、被调节主体间以及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间的纠纷需要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第一方与国家经济调节主体间也会有经济法纠纷,这类纠纷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普通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的种类、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撤诉与调节等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优化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育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借鉴与融合――以纽约和上海为例的相关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9.1.
引言
经济纠纷是企业在参与市场运营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如何在经济纠纷中更好地保护好自身的经济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关财务数据。在这一诉求的推动下,法务会计开始成为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分支,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经济纠纷之中。但是,从当前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现状来看,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本文从法务会计的应用现状出发,探究其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法务会计应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及应用现状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二)法务会计的应用现状
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作为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务会计的角色正在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但是其在具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务会计具体细则执行的不到位。在企业日常的法务会计工作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生产及市场规模相对比较小的企业来讲,法务会计准则是其平时会计工作的一个主要的引导原则与方向。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来看,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将法务会计准则中的相关细则进行完全的落实与执行,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现象。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相关流程的不到位,为企业今后的财务工作的顺利实现与发展埋下了隐患。这种在观念上的制约和不足,已经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企业法务会计职能的稳健发挥。
其次,法务会计理念理解不到位。当前的法务会计工作标准正在与国际相关要求进行了对接与匹配。这种对接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计算与统计公式的应用在客观上加大了企业在法务会计工作中的难度。部分企业在一些关键的步骤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折扣现象,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了企业自身对法务会计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务会计中的一个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从制度层面进行不断地设计优化与发展。举例来讲,当前在企业日常的管理中,出现的诸多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自律,会计行业的监管,会计领域的自查与自我纠正。
最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面临新的挑战。当前,在很多方面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执行法务会计条款的标准上都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种高标准要求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现有的水平与素质之间的差距是当前影响企业法务会计实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样,在会计改革的层面,相关的人才更是推动改革向前推进与发展的重要助燃剂。缺乏人才,尤其是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企业是很难从根本意义上推动企业的发展向一个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训机制及企业单位的人才选拔及培训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会计改革和实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机。每年,有大量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踏入社会,并且走进企业,但是在一线实施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总之,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法务会计在实施过程当中,还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如何从制度体系及员工培训等角度来进一步促进法务会计更好地实施是今后企业管理与发展层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务会计在基础理论方面,既具有会计学的相关特点,也具有法学及审计学的相关特点。正是这种在基础理论层面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人才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当中,包括培养模式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设计及教学评价的实施等方面处于一个相对比较被动的发展局面。在加上当前,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围绕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财务的纠纷不断增多。很多企业或个人需要法务会计来为其财务纠纷的解决寻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具体来讲,这种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务会计人才在数量上的不足。另一个是,当前培养的法务会计人才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
(二)法务会计案例缺乏
从国内发展的情况来看,围绕法务会计相关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从法务会计自身的学科特点来看,法务会计是植根于会计学科发展需要而不断地从实践中进行的理论总结的结果。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时间比较短,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包括法务会计在内的诸多实践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我国在整体的学科构建层面,与西方会计学科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当前,法务会计在案例研究及发展层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由于在日常的法务会计具体实施的一线中,一些新的管理问题与现象得不到及时的理论支持,这些都影响了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与扩充。同时,法务会计的理论工作者,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理论研究中,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对欧美相关国家的理论的综述研究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就导致了法务会计的具体实践案例还相对比较少。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的应用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涉及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务会计应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来,法务会计在发挥自身应有的职能的进程中,就是基于一些传统的固有观念而影响其正常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例如,在一些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务会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当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时,会计行使自身职能的独立性就会由于企业的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制约而难以发挥。同时基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缺乏对法务会计存在意义与价值的认识,这些都是法务会计在企业中应用比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应用数量上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在企业一线应用的过程当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在面临经济纠纷的时候,借助法务会计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会对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存在误区
法务会计从发展的时间上来看还比较短。因此,社会上关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例如,关于法务会计独立性的误区。一些企业在机构设置中会安排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来处理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所面临的经济纠纷。企业会出于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权层面的优势来对法务会计职责的行使进行施压,使其在相关的会计统计数据和结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方向来发展。这种行为是当前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误区。因为,按照法务会计相关准则的要求,法务会计所提供相关数据与材料务必要客观真实。如果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仅仅会导致企业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一个很大的被动地位,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对策
(一)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为了更好地提升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水平,要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要从当前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基本诉求出发,来确定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因为,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不但取决于社会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环境,并且还取决于其所属主体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些也是其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与发展环境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条件。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发展与法务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法务会计人才在其所发挥的市场价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不断培养与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从源头制度上,确保其培养目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才会在具体的操作中拥有更大的把控。具体来讲,高校在法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招聘和选择过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学历背景之外,还应该强调其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市场中的实践经验,通过这种教师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务会计教学的实用性。同时,在进行法务会计的教学过程当中,要安排一定的学时,让学生在市场的一线进行实习和实践,从而提升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这种系统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确立和实施来更好地助力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丰富法务会计案例
当前,由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的案例还比较少,这就导致在具体的应用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参考案例而导致法务会计参与和应用在经济纠纷中的水平很难得到一个质的提升和飞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务会计的应用中,不断地丰富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应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关于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途径,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实现。一方面,在理论层面,可以尝试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学术机构中,建立定期的学术交流机制,通过定期的学术探讨当前在经济纠纷领域出现的法务会计案例。同时,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学术互动组织,更好地将法务会计领域的相关案例问题实现国际层面的接轨。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法务会计工作者要积极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的实践,通过在市场一线的实践,不断的获得一手的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从而更好的为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
从上文可以看出,当前法务会计在具体的市场中的应用案例还比较少。这种现状一方面,不利于法务会计自身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企业由于缺乏对法务会计的实际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法务会计的认知与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的应用与发展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一方面,从组织建设上,将法务会计职责的履行作为一个常态化的组织机构来进行实施。这就包括法务会计人才的招聘与培养。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文化建设及战略的制定与调整中,都要积极发挥法务会计自身的价值与作用。只有在这种应用力度与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与提升才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大对法务会计的宣传
当前,法务会计在具体的应用领域还存在着认知程度不高的问题。其中包括企业及个人的认知度。在新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利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播媒介,通过科学、易懂的表达方式,来将法务会计具体内涵与与要求更大范围的进行讲解。例如,在一些地方通过开展法务会计进企业的方式,让更多的企业及社会群体,更好地认知法务会计,对其基本的职业内涵及相关的职责进行宣传,进而提高大众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在加大对法务会计宣传的过程当中,要避免过于理论化的宣传方式,在宣传的内容及宣传媒介的选择等方面都要进行精心的选择,从而达到一个比较好的宣传效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具体的规章制度层面,对相关企业的法务会计的宣传效果进行落实。通过这种宣传,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及个人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中存在的误区。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导企业利用法务来更好的保护自己在经济纠纷中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应用价值的提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2.分别建立台账。管辖行财会部门统一在上述科目中对各发案行分别建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做好收支记账。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建设已经由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工程经济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干扰因素复杂多变,施工内容繁杂多样,因而暗藏的工程结算纠纷分歧随处都可能发生,必须始终以足够的重视,让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一、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严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以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点之一就是工程造价,合同中的诸多条款最终都要反映和表现为工程造价,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对工程造价的管理。
2、开工准备不充分。不管过去的“三通一平”,还是现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3、施工监管不严格。工程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竣工结算。如建设单位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随意耽搁工期,将带来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随着施工高峰期的结束,承包商部分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这些人工资较高,提前辞退。原由他们承担的工程,往往要交给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员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员来干,甚至七拼八凑找几个小工扫扫尾,这必将影响到收尾工程质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较多,且琐碎,没有多大的技术含量,但需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费工费时,而收益不高。尤其对那些没有图纸的收尾工程,结算时最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产生经济纠纷的对策
1、加强审计监督。针对结算造价纠纷的表现及原因,审计工作要妥善处理,降低审计风险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的审计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意愿。发包方不允许低于成本费发包,对于高于成本的压价合同认可的应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项目,双方商定了单项价格、人工费标准,或材料价格与定额有出入,也应予以认定。二是重事实、重证据的审计原则。有些内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预先约定,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际测量。部队由于缺乏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日志、签证对问题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确,审计时要深入现场,认真调查取证。如规模扩大影响取费标准和工期,就应以重新核定为准;因设计或施工变更,发生增减工程量,应分别计算增减额而后调整合同价款,而不应按单方造价增减价款。三是公开公正的审计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审计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把话说完,看明白、听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如建设方指定材料或供应材料,双方又未约定结算办法,就需要细致地调查取证,搞准价格,换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扰引起的误工损失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条款执行,如事先未约定,让双方协商解决,或予以调解。四是事前审计重于事后审计的原则。把握纠纷的成因,在结算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在结算之前进行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签证审计、材料审计,监督工程管理,严格招、投标和承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纠正不规范不完备合同;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2、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工程标底是招投标核心,任何工程标价的合理程度、招标方的正当竞争、招标方招标条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标的关键,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及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学习,把握工程标底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编审队伍整体素质。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施工队伍整体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对资审不合格,无施工力量需联合施工的单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真正使工程造价得到控制,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3、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充实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任何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还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都是项目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扭转只重视技术与结构形式,而忽视概预算工作作用的现象。现阶段工程定额具有双重性,一是对于国家决定工程的投资的依据、业主编制工程标底时是必须遵循的法规;二是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具有指导作用。
论文摘要:要想积极妥善地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必须了解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独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国际经济诉讼,也称涉外经济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以庭审的方式审理,裁判国际经济活动纠纷的一种活动。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是在人民法院主理、审理国际经济纠纷案件中为实现诉讼行为而由人民法院及其他诉讼主体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随着国际经济不断蓬勃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因为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在所难免,要想积极、妥善地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必须了解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独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本文就以上两大问题论述如下:
一、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独有特征
1.涉外性。所谓涉外性是指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所要解决的诉讼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谓涉外因素是指案件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外国的组织,或者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国外;或者引起案件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由于这样的涉外性,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案件时所遵循的法律,案件本身所适用的法律都与纯粹的国内案件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专门适用于涉外诉讼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而且,各国法律都有规定,涉外案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来适用外国法,这样的一种变化,要求诉讼文书也要有其新的特点。
2.送达方式的复杂性。由于国际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是在国外,而一个国家的主权又不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本国主权范围采取司法行为,这样,在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方便就需要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须在两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基于平等互惠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律或协定所规定的方式和遵循进行送达,这种送达的程序要比国内诉讼文书的送达复杂得多。
3.文字的特殊性。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文字使用,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又要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在涉及不同文字国家的两个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就可能涉及两国文字的使用。一般而言,在诉讼文书中,法院以本国文字写的文书为正文,其他文字的翻译文书须与正文原意一致。在中国,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以中文文书为正文。一切文书以中文本为准。
二、国际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求
所谓制作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写作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时所需满足的基本要素和条件,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格式。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是一种规范化、程式化的文书,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在制作时须严格遵循其格式要求。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格式化具体表现为:(1)各类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结构从总体上言,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其具体、固定的内容。(2)有些国际经济诉讼文书,尤其是由法院制作的文书,如法院判决书、通知书等中的一些文字是程式化的语言,有些内容及有关事项的交代说明,都是较为固定的文字。(3)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有许多要求具体写明的事项,而且,这些事项一般都是依法律规定写明。因而,这些事项必须完备齐全。如在起诉状中有关当事人身份事项,如是自然人就要求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事项;如是法人则要求除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核准注册号、开户银行等事项外,还必须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主旨明确,选材精当。制作国际经济诉讼文书必须有明确的文书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意见。所谓目的就是指制作诉讼文书要在诉讼过程中解决什么问题。事实上,每一份诉讼文书的制作都是有其特定的目的,诉讼文书应当准确明了地体现这个目的。所谓中心意见就是指解决前述问题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这是诉讼文书的灵魂。必须以主旨贯穿于整个文书,统领全文,因而主旨必须鲜明集中,观点突出。为了使诉讼文书的主旨鲜明突出,就必须合理、恰当地围绕主旨选取材料,选材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国际经济文书中的材料主要是指案情事实材料。这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它在诉讼文书中所反映的事实应当绝对客观、真实,这是诉讼文书对事实材料的第一要求。(2)材料不仅能够反映案件的事实,还必须能够说明当事人争议的性质,即必须能够说明案件的性质,如是违约还是侵权等。这样,就要求在众多的材料中有所取舍。(3)材料必须具体。事实材料必须具有行为的目的、产生、发展、结束的全过程,最忌笼统抽象。有时还必须写清楚行为发生过程中的细节、情节,往往有些细节最能反映行为性质。只有具体地写清事情发展的全过程,甚至其中的每个细节,才能从中看清问题的性质,从而才能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准备事实基础。
3.叙事清楚,说明充分。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是解决争议的工具,在诉讼文书中清楚地叙事,充分地说理是解决争议的前提。(1)叙事清楚。在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凡涉及案情事实必须叙述清楚。这不仅是因为案情事实是制作文书的基础,而且因为文书是法院着手处理当事人纠纷的前提。叙述案件事实必须注意两个要求,一是法律上的要求,这就是注意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要围绕构成要件把事实叙述清楚;二是语言表达上的要求。这就是通过语言文字把案件事实表达清楚。为此需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写清事实要素。案件的事实要素因案件的不同类别而有所不同。对于国际经济纠纷而言,其案件事实主要应围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的事实来记叙。具体要素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纠纷涉及的各方。纠纷产生的起因、过程、结局、后果,各方对所做行为主观状态以及说明证据等。二要写清关键情节。所谓关键情节主要是指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影响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这几类事实情节都必须具体祥尽地记叙清楚。三要写清争执焦点。叙述案情事实就是为阐述案件争执的焦点和理由。争执的焦点和理由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抓准双方争执的焦点,具体明确地叙述清楚,这是制作国际经济诉讼文书应当注意的。四要写清因果关系。在国际经济诉讼中,因果关系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在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时就必须把“目的行为后果”三者之间关系交代清楚。五要写清主要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事实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证据,事实就难以确定。在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说叙述的每一个事实,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说明,因而,在写清每个案件的事实后,都必须写清能够足以证明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而且要求书写的证据应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2)说明充分。叙事清楚仅仅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与确定案件性质准备了基础,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认定事实后,还需要对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加以分析确定。通过分析已定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案件的性质。说理充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认定事实有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确凿、充分的证据。在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要具体写明证据,并且通过分析证据,证明所述事实的确凿性。二是分析事理切实。无论是认定事实的理由或是适用法律的理由,都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恰如其分地说明事实理由,切实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三是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是阐明理由和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的准绳。因此,在阐明理由时必须注意准确地适用法律、援用法律条款时,应力求明确具体。法律条款分款分项,在援用时应有针对性地引用某条某款某项,并且尽可能地将法律条文的原文引出或写出原条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以达到表达意思完整,阐述有力。四是论证前后一致。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有较严密的逻辑性,必须做到首尾一致,前后贯通。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选用的论证说明不能前后矛盾。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需要经过论证正确,然后,再依据确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来确定处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