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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生产的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建筑业也是一个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行业,是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之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筑安全事故频发,这为新时期的建筑安全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本文针对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建筑 安全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国际上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技术发展较快,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为建筑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方法落后、安全文化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等。
由于建筑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因此,建筑领域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形势是相当严峻的。2006和2007年,全国共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分别为888起和859起,死亡人数分别为1048人和1012人[1]。这种严峻的形势与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建筑安全管理主体是指参与到建筑安全实现与维护的所有参与者,它包括监管机构、社会中介以及企业三个层面的各种机构或组织,如图一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筑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多层面的通力合作,哪一个层面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各层面主体存在的问题,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图一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十分重视建筑安全生产,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全国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加大对建筑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每年建筑安全事故率和死亡人数仍然偏高,因此,十分必要对其中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2.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2.1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现状
我国近二十年来,建筑安全生产形势逐渐好转,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及死亡人数、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表明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但最近两年,事故起数又有所上升,表明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还处于不稳定时期。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8】,2003年全国发生各类伤亡事故954617起,死亡137073人,其中建筑业发生伤亡事故2634起,死亡2788人;2004年全国发生伤亡事故减少至803573起,死亡136755人,建筑业伤亡事故2582起,比上年稍有持平;2005年全国发生伤亡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建筑业伤亡事故减少至2288起,死亡2607人;2006年全国发生伤亡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建筑业伤亡事故2224起,死亡22538人,2006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共发生888起,死亡1048人。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共937人,分别占全部死亡人数的41.03%、20.61%、12.79%、8.78%、6.20%,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89.41%。
2.2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2.1建筑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建设单位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行为不规范,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规避政府监管;有的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不依法招标和报建、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有的建设单位还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
2.2.2安全教育培训滞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综合素质较低,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另外,建筑工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比较滞后,导致大多数人未经培训就上岗。有的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虽然齐全,也记录了教育培训等内容,但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
3.关于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事业的建议
3.1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
在认真执行现有建筑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从法规上合理划分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强调建筑施工单位按事故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业主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督失察责任,使得建筑施工安全人人关心,建立起一套良性的安全运行制约机制。此外,大力发展安全中介技术咨询机构,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监督部门提供专业性的安全咨询服务。
3.2完善建筑安全事故的记录、检查、申报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的记录申报制度,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普遍存在。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从管理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施工企业安全事故纪录的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次加大对安全责任事故中的受害人赔偿额度,根除“私了”现象;第一:严厉惩处在安全事故中违法乱纪的人员。从而真正建立起套权威和透明的、受群众监督的施工企业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记录资料的档案制度。
3.3完善安全卫生中介服务体系
这里我们将行业组织以外的安全中介统称安全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咨询服务机构和监督鉴证机构,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建筑安全管理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发达的、规范的安全中介服务市场对于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安全评价行业发展比较快,而且正在逐步走向正规,而其他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缓慢。在目前安全意识尚没有完全深入企业的情况下,政府需要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包括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管理支持、安全卫生检验检测、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咨询和认证、职业安全卫生研究、安全卫生培训等在内的一个完整的、多样化的建筑安全中介服务体系。
3.4大力弘扬和培育建筑企业安全文化
我国建筑安全事故中,有相当部分的伤亡事故是由于项目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生产、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的。有些企业领导把正常的安全投入认为是额外支出,漠视牛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配备.肆意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问,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J_作状态(根据笔者调查很多工地工人工作时间均达卜小时以上);另外,工人(绝大多数为农民工)由于就业压力和自身素质较低等因素不能通过台法的途径主张自的权益.往往成为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要彻底扭转这种状况,不仅需要依靠法律的威严震慑和市场经济的有效调节,还需要常抓不懈的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企业建筑安全文化,使得“安全为天”.“生命为大”,“珍惜生命”,“人命关天”,“生命重于一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杜绝违章作业”等思想成为企业:普遍认同的基本准则,切实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的意识,在我国现阶段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4.结束语
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城市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建筑安全事故每年给国家、家庭和个人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然而,安全事故并非不能预防和降低的。我们必须坚定信心,通过学习科学的方法,制定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安全管理方法,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提升和推广,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5.参考文献
【1】上海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2】林小丹,陈松.建筑业创新体系的构建[J】.建筑经济,2003
一、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开展“百日会战”的基础上,明确了治理的内容和目标、组织机构、进度计划及主要措施。
内容和目标:隐患排查、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的内容为:临边防护、施工坍塌、房屋拆除、液化气钢瓶超期充装、倒气等市政设施及公用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通过专项治理,达到如下目标:杜绝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使建筑施工和公用事业市政单位的安全生产上升到新的台阶。
组织机构: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措施: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用电管理。认真做好建筑工地的临边防护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公用事业市政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到实处,由公用事业科和燃气办采取例行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的整改,特别是节日期间要求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二、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从这次活动开展情况看,所属公用事业市政和各施工企业均能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了专项治理方案、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基本稳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通过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公用事业市政单位都能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各级负责人,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接的安全生产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要求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得到了规范,安全防护设施基本齐全,临时用电按规范执行,起重设备拆除和使用符合要求,安全生产隐患基本得到及时整治。
(三)公用事业和市政建设落到实处
公用事业科认真做好对所属单位监管力度,对燃气、公交、供水、市政设施进行不间断的检查抽查。确保人民群众的乘车、用水用气安全,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建设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安全生产台账不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性不强。
(二)建设施工项目的临边防护、临时用电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工地的临边防护不够规范,安全标语不明显、不到位。有的工地对现场临时用电制式不了解,接零接地混用,概念不清。
(三)公用事业市政单位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液化气站超期钢瓶充装现象时有发在,偏远地区有倒气现象。市政单位特别是暑期公园游泳现象要进行打击查处。
四、今后工作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一、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建筑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轨道,相继确立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初步实现了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评价。虽然有这样一部专业的法律在规范施工,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在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以下不足:
1、经常性安全意识淡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中的部分领导不能妥善处理速度、效益、稳定的关系,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不能持之以恒地抓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平时过分强调生产进度指标,而漠视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往往是事故发生后才突击抓安全,日常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加上部分工人自身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从而也会淡化安全意识,违章指挥与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具体表现有: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无法很好地解决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用具和机械设备与国际水平相比还相对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程度较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整体素质普遍偏低,缺少足够的职业技能型劳动者,无法有效地对施工队进行规范管理。
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建筑法》、《劳动法》等一些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与之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完备,而且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较为抽象,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健全、完善,还有相当多的技术标准尚未制定。这都造成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4、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还不健全。我国对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机制尚未形成,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例如,目前一些地区和城市仍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现有的一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职能定位不明确等,致使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在一些建筑企业无法真正贯彻执行。同时,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也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市场规模,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二、建筑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1、作业过程复杂等施工特点决定了建筑项目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建筑施工过程由多项施工工序和复杂的作业过程所构成。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将不同功能的施工机械、多样的建筑材料、大量多工种的作业人员和各种各样复杂的施工工序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进行生产组织,而且工作人员的作业面和工作平台在地下、地表及高空不断改变,劳动强度较大,安全管理环节多。复杂的作业结构和作业过程是导致建筑业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2、工程项目的生产是动态化过程,施工环境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在整个建筑施工生产过程当中,涉及的要素较多:施工环境、施工人员素质、工程进度、地质条件、天气状况、交通情况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大环境、治安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对建筑安全生产都有较大影响,各种不同因素相互干扰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施工环境。安全管理需要对项目生产中的一切人、材、物、环境等进行动态管理与控制,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施工环境要求对安全管理措施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稍有疏忽项目安全管理便可能出现漏洞,这也是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项目分包运作模式造成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目前,建筑市场层层分包,以包代管现象严重,业务主体对建筑安全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总包单位只关心具体的对外分包业务,工程分包出去后,认为安全生产与己无关,忽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分包单位承揽到业务后,只关心业务的经济效益,不愿对安全生产过多投入,缺少应有的防护措施和装备,大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缺乏约束力,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三、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组织工作对策建议
1、立足源头,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为普及安全第一、注重预防的安全管理理念,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案例研讨,总结经验教训,促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各级领导和全体管理人员,树立高度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变被动抓安全生产为自觉主动地抓安全生产。尤其是要引导基层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形成正确的安全生产观,这是搞好施工安全管理的根本所在。
2、禁止挂靠施工,加强市场监督。首先,从招投标开始,严格审查承建资格,不准超范围施工;其次,政府主管理部门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凡是挂靠、私自分包的工程一经查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再次,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只有消除这类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非法承包工程,以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3、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升施工人员素质。目前,农民工的安全教育主要由企业负责。由于劳务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农民工素质参差不齐,为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应勇于承担起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基础教育的责任。输出劳务的当地政府应该大力培育专业劳务公司,对输出劳务人员进行初级培训教育,通过劳务公司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劳务队伍,使农民工了解基本的安全政策法规,掌握一定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等。
4、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创新安全管理手段。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建筑安全管理评价系统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对安全技术管理方面,首先是要强化防止人失误的技术措施和方法,使得员工不发生失误或者即使发生失误也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施工现场,可用不同的形状、尺寸或颜色的标识物防止安装、连接操作失误,采用连锁装置强制性地防止误操作,采用误动自锁装置使人失误无害化等等。其次采用冗余设计技术,提高系统可靠性。例如在危险岗位由双人操作,或人机并行,采用备用系统等。
安全监管
对策建议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2005年建筑业伤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1.4%和6.5%。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其它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依法监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难度大;有些建设工程(如化工、冶金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等)的政府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诸多责任主体,从历次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业没有大桥拱架施工安装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严重设计计算缺陷等。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目前与建筑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1997年颁布的现行《建筑法》,关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规范竞争,为保证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隐患。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从严执法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及时;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等。
(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民工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不务实、不严格,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对策措施和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从其特点看,点多面广,劳动密集,流动作业,层次较多,事故易发,属高危行业;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看,涉及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多个环节;从政府监管主体看,涉及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监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应积极推进“四个转变”:一是由对单一部门管理转向对全行业统一监管;二是由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转向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为此,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铁道、交通、水利、电监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有关专业监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加强相应的全管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细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形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相关安全责任。
(三)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质之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一是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增加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其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从业资格和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应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修订、完善“两个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办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和实施办法,发挥经济政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关资质。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的目标。
二、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而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但现在仍有许多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安全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项目领导在项目管理的同时,没有认清安全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应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创造效益,创建优良工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三、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安全意识淡薄。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三)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深入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四、安全控制的措施
(一)宣传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全体员工要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深思熟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克服单调枯燥的方法,变传统说教方式为寓教于乐,采用安全演讲、知识竞赛、报刊、安全漫画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把基本精神广泛宣传贯彻。
(二)加强培训教育问题。培训教育的重点是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各级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而且要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现本质安全。
(三)责任问题。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咬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不放松。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制度执行问题。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没有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坚决不允许施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分散企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还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为记录公式等制度。
(五)治理问题。要控制事故的发生,就要从源头做起,搞好专项治理。从近几年各地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种类来看,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等。故要定期开展企业项目部、班组检查制度,要做到查问题、找隐患、对存在危险源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发挥其警示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的作用。事实表明,针对薄弱环节实施的专项治理是遏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六)监督问题。建设施工安全,加强监督是大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执法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齐全的执法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切实履行职责,监督人员要时刻牢记质量、安全重于泰山的神圣责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要不断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提升安全监督档次。
(七)查处问题。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并对其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凡有章不循,违规不纠,屡出事故的企业应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投标的处罚。典型案例要进行新闻媒体曝光,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促进工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焦红,王松岩.现代建筑施工技术与项目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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