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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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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情势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固定价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6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54-02

一、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类典型的合同,不仅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特殊的性质,如:涉及的合同主体较多、合同标的较大、期限长、受政策及市场经济环境影响较大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经济、社会、国家地方政策等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譬如,2007、2008年间国内钢铁价格暴涨导致房企与业主之间剪不清理还乱的违约纠纷,甚至诱发了工程停工等一系列社会事件。因此,探寻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此类纠纷具有现实意义。情势变更原则即是此类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虽在第三稿第四章第55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生效后,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情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①但在正式颁布的现行合同法文本却取消了该条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合约必守、会导致合同的不稳定;情势变更与市场风险很难区分、易导致法官的自有裁量权过大,一旦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将会造成司法的不公。直至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进行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服务国家服务党政大局的通知》又要求正确理解、慎重适用,确需适用应报高级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实践中运用较少。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对待情势变更原则的态度上一直是很谨慎、保守的。学界中,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福音”,亦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破坏了合约必守,不应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②。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践中,我们应如何看待运用这一制度呢?

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对情势变更的规定:“(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我国已签字、批准了该公约。因此,我国对该条规定亦是适用的。

200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的原则性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具体到合同法上,所谓情势变更,实际上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基础或环境的变化,如果继续教条地遵循合约必守信念,将导致严重不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形。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履行严重困难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的一方可以协商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基础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性质决定。

第一,从时间空间维度看,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时间长,工程标的较大,双方当事人无法一一预计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的变化、风险,而对超出一般商业风险范围的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更是无法预见,其继续履行的结果即会是显失公平。在实践中,一般的建设工程都会面临建筑材料、人工成本的变化,对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诚然应由各方自行承担。但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像2007、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原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上升(如2008年国内钢铁价格翻倍暴涨)等事件都是开发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伊始无法预测的,但是已缴纳的保证金、前期投入的成本支出、诚信经营长期发展的需要、对违约风险的考量等等不确定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建筑工程单位一般都会面临艰难地抉择——如有实力继续履行合同,则面临后续工程造价上涨的困境,一定是赔钱,甚至是破产倒闭;抑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但不仅要承担已完工程部分建造的损失,还要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而且中途清场退场也将会陷入长时间的合同纠纷中。

第二,从价款确定方式角度看③,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3种: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④其中固定价与情势变更相联系。固定价又可进一步分为固定单价包干合同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有学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而将情势变更当然包括在合同风险的范畴之内, ⑤这种观点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混为一谈,而忽视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初未预料到的且继续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看做是合同的一种漏洞)。例如,2007年至2008年8月,国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涨速之快、持续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是大多施工方始料不及的,而如果工程款结算采用闭口价,即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施工方因人工、材料和机械大幅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不给予相应补偿,即会造成重大显失公平的情况。

因此,无论是固定单价包干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如果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的客观事件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该事件既不属于不可抗力,又超出了一般商业风险),且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显然有失公平,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

四、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具体建议

第一,宜通过合同约定避免适用情势变更的困难与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畴,合同中对于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依约定处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应由当事人重新协商,以期通过协商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院不依职权直接适用。《合同法》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但如果允许法官依职权对合同的内容作变更,显然是对合同自治的干涉。因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⑥

因此,《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有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服务国家服务党政大局的通知》又要求正确理解、慎重适用,确需适用应报高级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实践中运用较少。如果允许法官依职权对合同的内容作变更,一方面极易造成司法不公、腐败,另一方面又是对合同自治的干涉。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宜加入情势变更条款。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专门的“工程风险与保险”条款。尽管仍有不足,但是已经提出了不同于不可抗力、超出商业风险的一些新情况。情势变更发生的事件是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因此,可以加入兜底条款,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第三,在适用的具体程序上,必须谨慎、严格适用,对于情势变更“量”的考量应交由第三方机构造价审定。双方当事人在出现情势变更的事由后,协商调解不成的,可诉诸法院。对于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一般在3%—6%的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形,一般在50%以上的异常波动,法院应交由第三方机构审定,必要时参考政府建设部门的指导意见等。法院不应依职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综上,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性规定还很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的可操作性并不强。而建设工程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牵涉到多方主体、甚至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需要积极探寻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条件等,不断丰富和完善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

注释:

①《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EB/OL].http:///news/16900/175/2004/6/ma3640142834116400295904_117686.htm,2012-8-20.

②⑤参见田宪刚、李相华.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

③亦有学者从价款的确定看,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参见田宪刚、李相华.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张太胜.合约必守,谁能例外!——对“情势变更”制度不可寄予过高期望[J].中国工程咨询,2011,(04).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1设计变更认识问题

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单位、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理解也不一致。项目法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对初步设计进行的变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参建单位以招标文件为参照物,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变更才是设计变更,导致管理混乱,加之有些招标文件在发售前未进行审查或者施工图也未进行审查,本身就与初步设计不一致,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2设计变更界定问题

长期以来,设计变更一般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但究竟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什么是一般设计变更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分究竟在哪里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量化、细化的指标,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管理混乱,一般设计变更当作重大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较少,但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极多,有的项目在实施中工程的地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

1.3设计变更报批问题

按照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即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少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缺乏足够的重视,经常先实施后报批。如,某工程在施工中发现道路的路面结构需变更,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施工,待第二年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才向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主管部门面对既成事实,只得按照实施后的方案进行批复,造成审查批准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设计的作用。

1.4设计粗糙导致数次变更问题

由于客观原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但一项工程在同一部位、同一个问题上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就缺乏严肃性。比如,某工程由于地形原因,在施工中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变更,并履行了审批手续;但是在继续施工中,发现变更的设计仍然与实际条件不相吻合,于是对已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再次变更,已批复过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认为再次由其批复变更缺乏严肃性,遂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了批复。这一现象凸显了工程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的问题,值得深思。

1.5设计变更资金问题

在已实施的设计变更中,项目法人往往重视工程结构、形式、方案的变更,而对于由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项目法人不核实资金变化,有的单位有选择性地注重因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若投资有增加,则动用预备费或招标节余或其他资金予以解决;若因变更减少投资,则忽略不计。

1.6通过设计变更掩盖问题

在实践中,个别工程为节省投资或出于其他目的,不按照设计图纸实施,擅自减少工程量或改变工程结构形式,也不履行任何程序。若在检查中未被发现,就不进行设计变更;若在检查中被发现,项目法人便以设计变更的名义报批,使设计变更成为掩盖问题的手段,给工程建设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设计变更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加强的地方

2.1重大设计变更需进一步量化

《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的定义,但侧重于文字描述,并未进行量化,偏重于叙述“重大影响”,究竟到什么程度为重大影响,不同的单位、个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作为全行业统一的管理办法,不宜出台过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相关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明细表,量化设计变更的界限,减小因不同理解造成的不便。笔者认为宜从工程量、投资两方面描述重大设计变更:一是工程量增减在某一个百分比(比如5%)以上的、二是投资增减在一定额度(如50万元)以上的。在《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定义框架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当然,由于地区、单位不同,不宜全国统一额度,实施中可以具体商讨,甚至可以进一步对工期、质量、效益等影响进行量化,具体的数额可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2项目主管部门职能需进一步加强

《暂行办法》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而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虽然《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一般设计变更……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但什么情况下为“必要时”也不明晰。实际操作中,由于原审批单位在分级管理框架内处于顶端,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设计变更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着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能,应赋予其一定的审批权。笔者认为应将一般设计变更中比较重要(或主要)的设计变更,称之为“重要(或主要)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余设计变更则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将分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做到各负其责,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三、意见和建议

3.1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用于施工。实际工作中,施工图审查环节往往被忽略,造成了施工图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阶段就产生了变更;更重要的是有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存在各种错误,给施工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在施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初步设计报告对施工图涉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的审查方式有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聘请相关专家审查等。项目法人可以按照工程建设规模或其他因素决定审查方式。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用于施工,这样可以督促设计单位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使设计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有效减少设计变更,保证工期和质量。

3.2做好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工作

招标文件是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格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文件的编制要求,其内容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擅自改变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均属违规行为。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审查,以确保其编制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售。在招标阶段确需对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改变或补充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应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手续完备后,再编制招标文件。否则,由于招标文件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的设计变更问题以及由此给工程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3.3加大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

项目法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督导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监管,并试行“飞检”制度,尤其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隐蔽工程等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设计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发现确需进行变更的地方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变更,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4加强审查、审批工作

设计变更审批是设计变更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严肃、严格、严谨对待,尤其要杜绝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目前,由于工期的要求,很多工程都是先实施后报批或者边实施边报批,给审批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下的重大设计变更可以先实施后报批:一是涉及紧急抢险的变更、二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变更,在这两种特殊情形下,项目法人在立即处理的同时应告知主管部门,并在事中、事后按规定履行程序。除此之外,其余设计变更一律要先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一般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从形式上讲,核备的要求显然低于审批,但主管部门也应对核备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检查,不能仅仅限于对文件的阅存,如果发现设计变更文件有明显违规之处,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法人整改后重新报文核备。

3.5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减少直至杜绝违规行为的出现,关键是要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规范各项工作。设计变更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先实施后报批问题,今后对于先实施后报批的项目应严肃处理:如果是可做可不做的变更,要责令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实施,严禁其擅自变更设计;对于确需进行且已既成事实的变更,可以同意其变更,但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进行公示,且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挂钩,开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新局面。

四、结语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工程投资;造价控制

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即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将有机地贯彻于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各个阶段中。从而影响决策、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但是目前许多工程仍出现投资失控,如: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等现象。在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中,如何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的控制,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是各级工程造价部门、投资部门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工程造价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已经是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

1 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表现为国家直接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规定在不同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概算或预算并对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制定了概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办法,规定了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审批、管理权限等。随着历史进程,经过恢复、改革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概预算定额管理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体系的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

近些年来,国际上发达国家对工程投资的要求是事前预控、事中控制。而我国传统的做法在客观上造成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先建设、后算帐的后果。由于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经济观念和造价控制意识淡薄,使得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难于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长期难以实现。

2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前期造价控制

2.1 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是研究项目立项的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它立足于调查研究及现状的基础上对多种方案进行严谨的科学论证,使项目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实施可行,而其中规模的确定、工艺的筛选、场址的选择、环境的影响、地基处理方案的确定无不牵涉到投资的变化,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始终将技术先进与经济结合在一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不够、方案选择缺乏科学性、估算不准确都将使造价控制的总目标难以确定,并由于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概算突破原估算。

2.2 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

完善的工程设计文件是编制项目总体建设经济指标的充分依据,是决定工程造价合理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核,对合理控制项目总造价是十分重要的。设计文件总体上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研究表明,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 70%-90%;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0%―70%;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 20%―30%,而到了施工阶段,即使通过各种技术措施努力节约工程造价,但效果仍不明显,影响度约为 5%―10%,因此,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设计阶段,通过运用价值工程分析设计经济指标、制定不同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目标。运用多种技术经济指标认真审核设计文件等方法,都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否则,将导致项目投资超立项规模,影响整个项目的投资效益。因此说,设计质量的好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

3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重点。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可分为三个环节: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

3.1 推选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加强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投标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建设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建设部第107号部令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招投标中采用提供工程量清单。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作时,在招标文件中不仅要包括通常的内容如招标须知前附表、招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格式、技术规范、图纸、投标文件参考格式等,还必须提供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细化施工管理,控制预算外工程变更。

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中材料价格的控制是主要的,材料费在工程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占预算费用的70%,占直接费的80%左右。因此必须在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合理确定材料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市场经济为材料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而且材料品种价格繁多,建设单位预算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况及材料信息,为竣工决算提供有力的依据。

严把工程变更关,将工程预算控制在概算内。在施工中引起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工程设计粗糙,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这些问题的产生给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留下随机因素。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把工程变更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最好实行“分级控制、限额变更”的制度。对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尤其是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而且应尽是提前实现这类型变更,减少损失,因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内容还需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为此,建设单位应指派精通工程技术的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3.3 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申请、材料代用、计日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对必要的变更应做到先算账,后花钱,变更一旦发生就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更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要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许多工程就是由于现场签证不严肃,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导致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为工程结算打下良好的基础,以期达到预定的造价控制目标。

总之,有效进行工程造价管控,降低工程成本事在人为。伴随着物价的上涨,建设单位自身资金有限,筹资难等,加强投资成本控制来降低工程成本是建设单位的首要任务。因此,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效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资产评估鉴定报告公平原则法律应用现值时间价值

一、工程造价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价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设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工程在建造时所支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人力劳务等费用的总和。

2、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资产,泛指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现值或可按市场行情交换的货币价值。

二、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点

1、对同一房产的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在某些时候,结论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计价标准等同于市场行情,市场行情稳定、折旧率可以忽略等情况下,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的结论很可能一致。wWw.lw881.com

2、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一般都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一般均以鉴定报告的形式作出。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对象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一般限于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资产评估的鉴定对象则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进行造价鉴定,亦可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的对象涵盖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资产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

2、鉴定目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既定的计价条件对特定工程项目进行的成本计算,而资产评估是以确定资产的市场现值为目的,根据市场行情,与同类资产相比较后估算的市场价值。

故此,某时期就同一工程,资产评估鉴定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

3、鉴定时间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是按约定的计价条件或工程建造时的计价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与工程造价的结论没有关系,无论何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按规定均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资产评估鉴定确定的是资产的市场现值,体现的是时间价值,即与鉴定的时间存在对应关系,不同的时间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鉴定结论往往不同,故此资产评估鉴定书必须有有效期限。

4、鉴定现状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仅仅以建造时的情况确定,不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资产评估鉴定必须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要考虑鉴定标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在资产评估鉴定中会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率”、“重置价格”、“假定条件”等概念。

三、诉讼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1、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工程造价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并不能一概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鉴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在该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工程价款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作为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若不进行造价鉴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超越了工程价款的底线,或者说如果按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造时的市场行情,确实能够证实该事实。

c出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的建设项目,因建设材料、建设日期、施工周期、施工难度、施工人员等因素存在差异,使得该建设项目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进行确定,或者用约定的价款确定可能导致不公平。

d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明显不合理并可能造成显失公平。

e在建设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况下,在合同实施中,建设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双方亦没有就工程材料价款达成一致,施工方业已自行购买工程材料完成工程项目的,且项目已被建设方使用或应验收合格的。

f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设备闲置、工人怠工等各种损失无法计算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分责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额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进行鉴定,同时,应严格区分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不应以资产评估鉴定或具有资产评估性质的价格鉴定来取代工程造价鉴定。

2、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遗产继承、资产分配、买卖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资产评估鉴定。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争议各方一致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b争议各方就涉及资产的价值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又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

c涉及资产需要进行拍卖,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d为办理法定(转移)登记需要,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e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情况

在符合以上条件是,法院应依法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诉讼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基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实际法律应用时应严格区别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同属性,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重大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发展;造价;管理;措施;

一、前言

工程造价的含义可以分为两种,广义的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成本。通俗的说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额;狭义的是指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我国的建设项目中的工程造价管理正逐步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健康、迅速发展。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分析研究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变化多端,使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既要全面又要有侧重点。项目的实施阶段。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重点。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

1、推选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加强招标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招投标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建设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建设部第 107 号部令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招投标中采用提供工程量清单。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作时,在招标文件中不仅要包括通常的内容如招标须知前附表、招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格式、技术规范、图纸、投标文件参考格式等,还必须提供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细化施工管理,控制预算外费用支出。a.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中材料价格的控制是主要的,材料费在工程中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占预算费用的 70%,占直接费的 80%左右。因此必须在施工阶段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合理确定材料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市场经济为材料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而且材料品种价格繁多,建设 单位预算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 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况及材料信息,为竣工决算提供有力的依据。b.严把变更关,将工程预算控制在概算内。在施工中引起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工程设计粗糙,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这些问题的产生给工程造价留下活口因素。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把变更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最好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的制度。对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尤其是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而且应尽是提前实现这类型变更,减少损失,因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内容还需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为此,建设单位应指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c.严格现场签证管理,掌握工程造价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对必要的变更,应做到先算账,后花钱,变更一旦发生就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更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避免事情积压成堆,对工程造价心中无数。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要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种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工作,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d.技术与经济结合,加强投资控制。切实有效的投资控制,必须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观念、素质教育,培养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协助施工方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全人、财、物,加快施工速度,提高工程质量。施工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方联系, 选择既科学又经济可行的解决方案,克服盲目指挥造成的浪费, 充分重视节约投资的重要性,特别是负责项目的工程技术员应与经济人员相结合,从工程招标、合同谈判、造价预算、签付进度款到竣工决算、造价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3、加强结算管理,严格把好审核关。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的审核人员应坚持按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减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

三、施工阶段如何进行工程造价管理问题分析研究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是各级工程造价部门、投资者一个比较关注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 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正确地编制工程造价对政府和业主的决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已经是我们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

1、由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人财物消耗大,考虑到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必须在建设全过程,按照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多次计价,即按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精度,以充分体现造价的合理性。

2、多年来,我国的建设项目普遍忽视了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重要性,造价控制的重点主要放在项目建设的后期阶段甚至在工程决算阶段,因此经常出现投资超限的现象。有些项目甚至在建成后投资大幅超过计划,从而建设了大量效益不好的工程。所以,我们必须更新观念,重新认识,总结出一套完整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方法。

3、工程造价控制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但控制重点应转移到项目建设的前期,即转移到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而一旦投资决策后,控制的重点应放在设计阶段。

4、凡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监理和造价控制制度的工程,均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尚未实行这种制度。由于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设计成果的造价也会因为经验、水平或其它因素的影响而差别较大,设计思想保守,又会使工程造价居高不下,所以,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和造价控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