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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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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管理制度

普法教育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普及法律常识、促进健康成长、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结合校园实际,在全镇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以“学法律、明权益、讲义务、尽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为了明天、法进校园”,“学法快乐行”等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道德素质、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使学校的德育工作、依法治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工作水平。

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遵循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从青少年学生特点和需要出发,依托全镇中小学校和各种教 育资源,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活跃教育形式,在 青少年学生中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在内容上要选择适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与其学习、生活密切 相关,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小学相 关学科所涉及的《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防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国防法》、《劳动法》、《禁毒法》、《道路交 通安全法》、《禁毒法》和反邪防邪等法律法规。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为主、分层施教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学 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校青少年学 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逐步做到“三个有”:一要有统一的法制教育课程;镇法治办将组织人员编写《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下发各中小学,各学校要发挥《读本》的作用,确保人手一册,把法制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落到实处。二要有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以法律进校园”活动为载体,组织政法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进校园开展法制讲座,给教师上法制课,通过教师学法懂法来引导、带动学生的学法。三要有规范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各中小学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把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奖惩措施,明确工作要求。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必须要上2-3 次专题法制讲座,并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经常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学必须配备法制副校长,中心完小学校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配备率要达到100%,村级小学必须明确一名法制辅导员。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把思想政治好,比较熟悉法律法规,工作热心的同志选配从事法制辅导教育工作,对不合格的辅导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体验教育活动。要整合社会 教育资源,完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基地,通过举办模拟法 庭、学法兴趣领导小组、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途径,丰富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在全镇中学广泛开展“三拒三争当”活动,即“拒绝、拒绝赌博、拒绝网吧、争当孝顺诚实的好孩子、争当尊师好学的好学生、争当文明守法的好公民”。根据活动的开展情况,在全镇评选一批“三争当”优秀青少年予以表彰。

普法教育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为了掌握我区域内来京务工青年的基本状况,进一步深入研究我区来京务工青年的特点、社会影响,找出相应的教育管理办法,团区委于9月初至10月上旬对全区来京务工青年进行了普查,完成了回收调查问卷、信息录入工作,并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召集各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全区流动人口来京务工青年教育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进一步加强来京务工青年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报告。

一、全区来京务工青年的基本情况

(一)本文中来京务工青年的界定

离开户籍所在地,在__区域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35周岁青年。

(二)主要组成人群

1、从事管理、研究、设计等职业的高学历、高素质人才

2、在企业、工厂以打工为主的打工族

3、个体经营者

4、无工作、无居所人员

(三)数量及分布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共有来京务工青年199194人(根据各乡镇、街道提供的数据统计),分布在各个乡镇、各个街道。就街道而言,前三种类型的来京务工青年占大多数,在农村,二、三类型的来京务工青年占大多数。

(四)主要特征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全区来京务工青年来源省份主要集中在河南、安徽、河北、四川、山东、湖北、江西、吉林等地区;

2、居住时间短,流动快。来京务工青年居住周期较短,流动速度越来越快,以于家务乡为例,居住一年的外来务工青年占53.08%,居住二年的占22.18%,居住二年以上的占24.74%;

3、从事职业多样,就业途径狭窄。外来务工青年主要从事建筑、餐饮、服务、制造、加工等职业,大多是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险行业工作。在谋取就业渠道方面,大部分来京务工青年是通过老乡朋友介绍、自荐或企业直招就任目前的工作,以张家湾镇为例,经劳动部门正规途径就业的外来务工青年仅占29%;

4、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劳动技能。通过调查显示,来京务工青年大学以上学历27504人,小学以下学历2467人,其余多集中在中专、高中学历,占总人口84.95%。据了解,大多数流动青工未受过专门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十分缺乏;

5、性别比率基本持平。来京务工青年男女比例约为1.13:1(男105651,女93543),男女比率基本持平,男青年较女青年略多。

6、组织归属度较低。来京务工青年政治面貌以群众居多,以马驹桥镇为例,党团员占4.76%,普通群众占95.24%,普通群众是党团员人数的20倍,明显呈失衡状态。

二、近年来我区加强流动青年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及成效

(一)完善体系,搭建框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均设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兼管流动青年的教育管理工作,达到城乡完全覆盖,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工作考评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工作制度,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二)吸纳资源,整合队伍、建立了一支稳定、社会化的工作队伍。

在完善组织建设的同时,强化了队伍建设,建立了三层人员组成体系,第一层是委员,由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第二层是联络员,由各乡镇街道团委书记或职能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第三层是社会兼职人员,吸纳社会热心人士担任。共聘请法律宣讲员20名,维权咨询员20名,招募网吧监督员150名,禁毒志愿者540名,形成了一支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在流动青年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三)大胆探索,创新模式,对流动青年实现有效覆盖。

在新经济组织团建中,我们积极创新新经济组织团建,推行“联谊”模式,通过成立“非公企业青年联谊会”,凝聚和覆盖非公企业团员青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新经济组织中,已建团组织92家,覆盖团员青年近万人。全区新经济组织建团率近50%。同时,为不断适应新时期青年工作新形势和青年群体新特点,我们在流动青年团建中,推行“联网”模式,通过加强与“八通网”等青年自组织的联系,把互联网作为联系青年的新的重要平台。

(四)建立阵地,联合互动,流动青年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深化。

在各乡镇、街道、打工子弟

学校共建立法制教育基地45个,成立社区、村级维权工作站50余个,设立区、市、全国级青少年维权岗29家,为打工子弟小学筹建普法多媒体教室1个,同时,积极创新青少年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把“两法一条例”等法律条文,青春教育、交通、消防等知识搬进了楼道,形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楼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知识楼门等独具特色的楼门法制教育阵地,为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了新的阵地和舞台。多年来在广大流动青年中持续开展“6.26远离宣传周”、“青春红丝带行动”、“12?4普法宣传月”、《公开信》发表纪念日宣传活动等多项宣教活动,共深入乡镇、街道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20余场,印制发放各类普法宣传品10余万份。

(五)多措并举,解决困难,流动青年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以关爱流动青少年为主题,开展了多项教育活动,成立了流动青少年法律学校,加强了对流动青年的教育和管理。共接待青少年权益侵害投诉30余件,配合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审理青少年案件10余起。协调各委员单位集中开展文化市场、校园周边环境、上网经营场所集中整治行动10余次,进一步优化了流动青年成长环境,减少了流动青年违法犯罪的诱因。

同时,团区委依托希望工程捐助中心,积极争取市希望工程支持,整合社会资源,着力服务困难家庭子女,维护流动青少年合法权益。

20__年,团区委以扶助弱势青少年群体、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了“希望工程”吸纳社会捐助和宣传工作力度, 联合各新闻媒体发起了“爱心在__慈善公益活动”,全年捐助贫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870人次,发放各类奖助学金241000元;20__年,团区委持续推进“爱心市场”、“爱心之旅”等服务流动青少年工作项目,全区723人次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得到了资助,发放各类奖助学金216900元,得到了青少年以及社会的广泛认可;今年1月,团区委启动了“温暖1+公益行动”,并接受了青年企业家捐赠60万元,成立了“温暖1+”公益基金,用于帮助困难家庭青少年就读、就业和就医。截至目前,已为83名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发放各类奖助学金24900元。

三、在流动青年教育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一) 人口流动性大,掌握情况难度增大。

来京务工青年教育管理难,根本原因在于人员流动性强。在许多地方,务工青年数量庞大,因工作、生活的不稳定性而引起的小范围流动及跨区域流动的情况发生频繁,导致对来京务工青年青年的动态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来京务工青年“人户不一致”现象较为严重。

(二) 高危来京务工青年人群管控效率低。

高危来京务工青年人群相对于普通流动青年更加难以管理和控制,主要在于高危人群通常刻意逃避管理并且其流动性较普通流动青年更强。由于高危流动青年人群大多潜藏着违法犯罪的冲动,加上在受打击处理中积累起来的一些反侦察经验,驱使他们在流动时有意识的逃避管理;同时,有些有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危群体,为逃避打击,流窜性显著增强。加大了公安机关对高危流动人群管控的难度。

(三) 出租房、中小旅馆等流动人口集中地点控制难度大。

出租房、中小旅馆数量多、分布广,许多高危流动青年人群藏身其中。部分出租房主和中小旅馆主为偷逃税费获取利益而逃避管理,不向有关部门登记申报;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申报的房主和店主,在提供住宿服务时疏于管理,甚至根本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登记、了解和上报住宿人员的相关信息,导致许多出租房、中小旅馆成了流动青年教育管理的盲区、死角,因而成了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四)团组织对流动青年覆盖有限,服务管理水平亟待提升。由于我区流动青年的管理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管理措施不完善、管理方法单一、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虽然各级团组织从自身职能出发,研究制定出多项流动青年教育管理可行性办法,但从实践中看,工作中出现“空档”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从流出地看,相当一部分青年外出往往是不辞而别,外出后又很少甚至从不与流出地团组织联系,导致团组织对他们的去向及从业情况一无所知。同时,由于工作单位与组织关系两分离,青年流动性较大,使团组织对流动青年教育管理工作出现滞后现象。特别是一些新经济组织领导存有“经济唯一”观念,不希望更不支持“打工仔”与外界有太多的接触和交往,导致新经济组织团建出现了不少“空白点”,相当一部分青年没有及时有效的得到团组织的帮助,久而久之自行流失。

五、进一步加强流动青年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市、区、镇(乡)、村(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由劳动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工青妇组织、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的教育管理机制。其次应建立健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确立专兼职人员对来京务工青年事务进行管理,维护来京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另外应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划拨专项资金,对来京务工青年的教育管理、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创新团建模式,加大管理力度,把流动青工纳入团组织管理之中。

新经济组织中聚集着大量青年,如何更好的凝聚和服务这些青年,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团组织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下一阶段,团区委将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在全区新经济组织中继续推行“联谊”模式,通过发展“非公企业青年联谊会”来更广泛的覆盖流动青年,根据流动青工的实际需求设计活动载体,以活动凝聚

青年,切实把流动青工纳入团组织管理之中,更好服务流动青年成长成才。

(三)加强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流动青年就业率。

争取相关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资格认证培训,提高流动青年的综合素质,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联合中等、高等院校在流动青年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帮助他们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和网络教育,接受基础教育,为流动青年获得学历证书提供方便。

(四)强化维权工作,保障合法权益,服务流动青年成长成才。

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来京务工青年劳动、教育、就业和福利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保障来京务工青年不受歧视,与本地务工人员同工同酬的平等待遇;充分发挥各类青少年维权机构的作用,受理来京务工青年的维权事务的咨询、投诉,为他们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来京务工青年劳动安全、人身伤害、工资拖欠等问题。

(五)加强普法宣教,开展多种活动,丰富来京务工青年的精神生活。

普法教育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这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县委工作会议、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县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揽,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形成共识,适应新常态,主攻“四个全覆盖”,确保“两个上台阶”,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面,我代表县司法局作工作报告:

一、认真回顾2014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

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局紧紧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2014年度我局被省司法厅表彰为“农民工维权工作先进集体”、“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局表彰为“目标考评先进集体”,纪泽新同志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邹开兵同志被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各项业务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法制宣传工作重点突出。围绕“元宵节”、“3.15消费者权益日”、“助残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60余场次。分3次对全县40多名科级干部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开设电台“法律在你身边”14期,编制报“普法园地”5期,滚动电子屏幕宣传语80余条,发转“普法”微博20多条。加强民主法治村的创建,省级建成率30%,市级建成率98%。二是人民调解工作亮点纷呈。全县累计开展网格排查4670次,累计调处矛盾纠纷3280件,调处成功3277件,调处成功率99.9%。推进调解组织派驻部门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社会矛盾纠纷进入渠道。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累计兑付农民工工资1086.5万。三是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49件,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咨询11052人次,均位于全市第一。强化案件质量监督,做到案前严格受理审批程序,案中跟踪督办案件,案后进行回访。在交通、工伤死亡援助案件中实行提前介入制,实现快办案、快结案,防止引发上访和集访。四是法律服务工作持续推进。全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各类法律顾问967家,办理各类案件2334件。律师通过参与领导接待、突发事件处置、重大项目认证等,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政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800件,无错假伪证。司法鉴定所办理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和酒精检测鉴定业务1480件,采信率100%。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五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规范运行。学习宣传《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实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手机定位、风险评估和定级管理。强化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和队伍建设,新招录了16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全县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70名,全部得到了有效管理。加强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和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全县1132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率100%,局基层科被省表彰为“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六是队伍建设工作扎实高效。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活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和法润春风行动等。成功组织干警参加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并取得了平均分91.58的较好成绩,实现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升。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12345”政府热线平台服务工作,我局执法质量考评位列全市第一,被省厅和市局评为优秀等次。全年我局信息和新闻宣传两项工作均列全市第一。

二、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

201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精神,围绕县委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紧扣“扩量提质、充分发展”主题主线,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以“4+2”工程建设为重点(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特殊人群管控、矛盾纠纷调处“四个全覆盖”和基层基础、队伍建设“两个上台阶”),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基层导向,忠实履行维护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全系统在做好今年司法行政工作时必须树立四种意识:一是强烈的使命意识。张志勇县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5年将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我们的法律援助工程也列入了2015年县政府民生十件实事项目,要把上述任务落实到位,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二是执着的攻坚意识。始终保持昂扬向上,锲而不舍的精神状态,牢牢抓住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司法所管理体制、公证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重点。三是积极的创新意识。要针对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既有年度特点、又满足群众需求的改革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社会效益,使行业发展契合大局需要,使工作成果赢得社会认可。四是严明的纪律意识。把从严治警的要求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加大督查力度,启动问责机制,用纪律约束权力、用纪律规范行为,始终心怀敬畏之心,时刻绷紧廉洁之弦。

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抓好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着力提升法律服务全覆盖工程质量,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影响

1、巩固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一是强化三级平台建设。在架构上,我县和11个镇已基本建成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9个村和23个社区建成了司法惠民服务站。为使三级平台发挥更大效用,要通过12348、微信、QQ信息网络平台将三级窗口服务互动、工作联动,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在机制上,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县、镇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立以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服务窗口对外服务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无缝对接。在保障上,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并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二是扩大法律服务项目。项目多少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年内,县、镇两级要拿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政府购买、社会贡献、市场供给等多种渠道,扩大法律服务项目,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更广地惠及于民。三是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进基层。推动服务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延伸,依托“法律快车村村通”载体,推进一村(社区)一顾问制度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围绕土地流转、水利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征地拆迁、基层自治等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农业的健康发展。

2、强化能力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做大做强。一是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按照市局要求,依托12348综合法律服务平台,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法律服务团,努力提升法律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占比。年内,依托司法局行政网络平台,建好律师法律服务网页,通过律师与市民群众在线互动,拓宽法律服务渠道。二是树立做大做强理念。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努力打造核心业务突出、服务定位清晰、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引导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以规范化促品牌化,在服务提档升级中不断做优做强。三是树立诚信执业理念,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内容和课时,强化督查考核,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诚信执业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不良记录存档和违规违纪典型案例披露制度。

3、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展。围绕2015年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落实好法律援助工程,具体要建好“12348”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完善援助调解对接机制和联动机制,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件以上。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扎紧律师管理制度的笼子。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拓宽公证员入口渠道,释放公证行业活力,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落实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推进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要坚持错位发展,严格职业准入,加强执业监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实施法治宣传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1.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法律需求收集分析机制。依托社会矛盾排查网格、12348服务平台等服务窗口搜集需求,建立“点对点”普法需求分析机制,提供个性化、精细化、高效性普法服务。二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专业性较强的普法产品研发。联合各部门针对矛盾多发领域、重点人群、重要行业实现普法与法律服务的一体化运作。三是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义务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意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履行普法职责,推动“六五”规划圆满收官,“七五”规划顺利启动。

2.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模式不断创新。一是形式创新。将普法与治理相结合,推动法治县创建;将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营造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风尚;将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以案释法制度,让当事人通过具体案件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二是手段创新。研究制定加强和推动各类重点对象学法守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工作考核办法,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三是载体创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广泛地运用“普法园地”报纸专栏、“科级干部法治手机报”、“法治之窗”政府电子荧屏,以及“普法、司法行政在线”微博等现代手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打造普法现代品牌。

3.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把争创“六五”普法全省先进作为今年法治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研究考核标准,及早谋划、提前部署,同时深入实施“五大行动”:一是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成果展示年”行动,广泛收集各地、各普法成员单位普法成效,列出普法成果清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展示。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六进实践年”行动,结合“法治宣传月”、”“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润春风行动”、“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各具特色的“普法路线图”。三是深入开展“法治文化提升年”行动,将普法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大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力度,实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开展法治文艺演出,创作法治文化作品,激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四是大力开展“普法志愿者服务行动”。组建志愿者队伍,以普法助力企业行、助学校园行、助民村居行“三助三行”为重点,落实志愿者服务行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推动其有效运作。五是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提档升级”行动,不断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引导作用,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深入实施特殊人群管理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1、严格刑罚执行,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一是严格衔接程序。完善调查评估、人员交付、外出审批、接茬帮教等各个流程的衔接程序,防止脱管漏管。推广使用《审前调查及假释前评估量化得分表》,全面施行评估合议制度。研究制订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体系、管理程序体系和综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管理等级升降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定期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内控机制和职务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依托基层工作平台确保完成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规定动作”。三是协调多方参与。不断加强矫正小组,对重点和未成年人全部建立“6+1”模式。加强与村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融合,保证日常教育管理、困难帮扶等任务的有效落实。

2、大力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强化衔接管理。加强监地协调协同,做好信息对接、回归评估等衔接管理工作,落实重点人员“必接必送”要求,确保重点帮教对象、一般帮教对象接回率达到100%、98%以上。二是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和社区矫正基地一体化建设。

3、加强工作保障,切实推进特殊人群管控工作规范化。一是推进指挥中心建设。按照新标准完善提升县级监管平台,全面完成“阳光基地”建设并投入使用。二是配强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管专用要求,不断壮大专职社工队伍。建立考核评比科学化依据,将改造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使用督查,确保省级专项经费使用合理、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到位,试行评估工作补贴制度。实施科技强矫,建设完善集电话汇报录音、矫务通、生物识别考勤、电子腕带定位等与一体的技防系统,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

(四)深入实施社会矛盾化解全覆盖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机制建设,切实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调解质量考评机制建设。要在强化依法调解上下工夫,引导人民调解员更多运用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排查分析、研判预警、信息反馈等源头治理机制建设。注重探索矛盾调处规律,善于从苗头性、偶发性矛盾纠纷中发现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发挥好矛盾纠纷调处的提醒、警示、建议作用,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三是进一步完善公调、检调、诉调和访调对接联动机制。积极拓展各类调解机制对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2、加强调委会建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一是不断完善群众性的镇、村两级调委会建设。发挥其在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常发、多发民事纠纷的主导作用。二是不断完善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派驻式”调解运行机制,强化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纠纷调解,200人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三是积极探索新媒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与新媒体的融合,探索网络调解的新途径。做好《省人民调解条例》宣传工作。

3、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完善专职调解员资格准入机制,规范完善个案补贴制度。二是大力推动调解工作社会化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注重运用听证、社会评价、群众议事、心理调解、联合调解等方法开展调解。组建人民调解员协会。三是大力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将调解信息网络向村(社区)及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延伸,实现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深入实施“一所三站点规范化建设年”工程,促进基层基础建设上台阶

1、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继续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所的规范管理水平。二是继续推进“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服务半径要求,依托司法所或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继续推进“村(社区)司法惠民服务站”建设,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公里警务圈等现有服务平台,建立起覆盖全市、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司法惠民服务站网络体系。四是继续推进基层人民调委会建设,深入开展村(社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倡导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在全县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2、规范实施基层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以“2+1+N”为总体架构的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的要求,推动形成“全员采集、全员录入、全员应用、全员共享”的信息化应用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的基层信息采集机制,运用电子腕带、移动执法设备、新媒体等新型信息载体便捷高效的优势,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网络。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全覆盖,以村(社区)为单位普遍使用移动信息终端进行信息采集上报。

3、大力推进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三站点”要有与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规范标识标牌,方便服务群众。切实提升基层设施装备水平,改善信息处理、通讯网络等装备条件,年内全县司法行政基层装备配备水平要基本达到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试行)》规定要求。

(六)以“三化”建设为中心,促进司法行政队伍上台阶

1、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一是规范组织机构。加强司法所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置。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文件要求,推动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二是严格岗位管理。建立健全体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不同职责、不同类型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岗位职责说明书,积极推进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三是严格执法执业。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基本行为准则,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司法鉴定执业和人民调解工作监督,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服务队伍依法依规执业履职。

2、全面推进专业化建设。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积极推进干部多岗位交流和梯次培养。二是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建立司法行政队伍定期培训机制,分类建立队伍能力要求标准体系及培训大纲。三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工程。研究制定全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重点培养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信息化等司法行政急需的专业人才。

普法教育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与学生 纠纷 化解机制

[作者简介]李云华(1975- ),男,广西南宁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高职教育管理。(广西 南宁 53000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南宁职业技术学院重点课题“高校学生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ZD03)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6-0188-02

一、高等院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

高等院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也是难点,目前并无共识。学界从高校和学生各自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成为争论的焦点。二者之间到底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不外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大学生作为公民,自到高等院校注册入学之日起,就与作为法人的高等院校之间,建立了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这类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的认识也是比较统一的。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说,行政法律关系所表现的特征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不但拥有招生权、学籍管理权、教师聘任权,还拥有学历证书颁发权、学位授予权等权力,这些权力不管是从行为单方的意志性、强制性,还是从对相对方的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影响力来看,都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另外,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管理、奖励和处分,对学业和学术水平的进行评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高等院校的权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面性,受教育者或被管理者只有服从的义务。由于高等院校行使教育管理的权力均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以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

二、高等院校与学生纠纷的现状

1998 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是高校与学生纠纷的第一起标志性案件,接着1999 年发生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再到2011 年几起学生状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等,都反映出学生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因不服处分而状告学校已成为学生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也直接反映出高校处分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而,并不是每起学生诉高校案件法院都会受理。比如2012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讼,称校方招生简章中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要求补发之前的奖学金,这个案件法院并未受理。

事实上,在现行教育体制与诉讼法律制度下,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协商调解不成,通过民事诉讼司法救济途径便可解决。如果是高校行使管理权所产生的不对等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从大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看,学生不服学校在学位发放、纪律处分等方面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居多,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不多见,一方面是高校积极与学生对话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基于无所谓的态度放弃维权。

笔者从广西几所高校的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高校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表示无所谓,部分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表示不满,少部分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比较满意。对于一些涉及日常生活的问题学生大多是通过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在网络上“吐槽”来表达不满及诉求,学校一般通过满足学生的合理诉求并进行思想教育即可化解;而对于一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取消奖助学金资格,取消学位证,学历学位证无法验证,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校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损失的,学生一般会通过向学校申诉力求解决问题,若学校无法解决才会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诉诸法院,寻求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三、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1.学校对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教育不够。尽管各个高校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但学生真正理解的并不多。大部分高校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开设了学生管理制度的课程,人手发放一本学生手册,内容涵盖高校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新生教育结束高等学校一般都会组织规章制度学习测试,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由于高校没有一个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学生对校规校纪和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仍是一知半解,因不懂法导致触犯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之后,绝大部分学生都强调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违纪。

2.学校在处分学生时程序不够严谨,申诉制度不完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为了达到警示作用,往往忽视程序,对学生处分过重。对学生来说,取消学籍或取消学位授予权,都直接损害到自身的根本利益。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建立了申诉救济制度,部分学生通过申诉制度试图实现免于处分的愿望,但如果通过协商或申诉无法解决问题,尽管没有把握让法院立案,学生和家长也都会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学生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

3.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不完善,依法治校观念不强。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中关于学生权利保障的规定过于笼统,学生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不知通过哪些途径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提高管理效率,各高校也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基本上都是规定学生义务的,保障学生权利的极少。特别是大部分高校在组织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学生的参与,由此形成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保障学生权益的内容自然少之又少。

四、建立完善化解纠纷机制

化解学校与学生的纠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确保不扰乱高校正常的秩序管理,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完善以下制度:

1.引入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法律顾问作为法人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也可以成为维护高校学生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教育行政、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为学生群体聘请法律顾问,或由高等学校自行聘请,通过法律咨询,有效减少和化解学校与学生之间纠纷,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引入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框架内,作为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内容。

2.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提出了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的机构、受理、期限、处理等做出了原则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此,教育主管部门将完善申诉制度作为化解高校与学生发生纠纷时的救济重点,对保障高校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这些法律规章仍存在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申诉机构组成人员构成比例不明确、工作职责不够明晰等缺陷。笔者以为, 为提高了学生申诉救济效率,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一是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诉范围及条件、申诉处理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申诉的具体程序等。二是规定高等学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法律责任,避免由于高校管理者的专断而出现学生申诉救济过程中有法不依的行为。三是学生申诉制度中参照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系统融入教育仲裁和复议制度,规定校内申诉失败后进行校外仲裁的时效、范围、条件、程序、费用和执行,确保处理学生申诉时既不干扰学校的依法办学,又能保障学生的权益。

3.建立高校与学生对话制度。高校与学生对话制度可以规定参加对话的人员范围、程序、解决问题的类型和需要达到的目标效果。通过定期对话,一方面可以宣传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教育法规,使学生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了解学生的各种诉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进行解决。同时在对话制度下,针对高校与学生纠纷,制定学生纪律处分听证办法,成立调解委员会或听证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学生必须占二分之一以上),专门就学生处分进行调解或举行听证会,全面了解学生违纪情况,学生可以跟委员会成员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通知调解或听证,把高等学校与学生的纠纷解决在校内,避免将高校与学生的纠纷都推向司法机关。

4.修订国家相关法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明确高校在与学生冲突救济中行政主体的地位,确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只有建立受教育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高校因实施管理而可能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就不能排除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才不至于成为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而2005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只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主要为遭受处分的高校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提供救济依据而已,并没有从国家法律的层面给学生保障。由此,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程序提请国家立法机关,修改《教育法》有关学生纪律处分只能诉诸申诉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增加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条款,把学生处分纠纷直接纳入司法审查之中。

[参考文献]

[1]李攀贵.论我国高校与学生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普法教育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监狱警察岗位与职业化训练改革的关系问题出发,对现有监狱警察训练的现实评估,提出监狱民警职业化训练的基本思想,为监狱民警职业化改革服务。

关键词:监狱警察岗位资格职业化训练改革

构建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制度,是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条件。监狱警察岗位资格的取得,不外乎两个条件,一是录用前专业学历的取得,二是录用后通过职业训练后获得。本文主要研究后一个问题,即如何通过系统的职业化训练改革,为在职监狱警察获取岗位资格,实现监狱警察职业化改革目标。

一、现有监狱警察训练制度的评介

近年来,我们监狱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通过上下的不懈努力,较好地构建起了以警院等大专院校为龙头,以监狱自主培训为基础,以社会培训为补充的多元培训机制,在监狱执法、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经营生产文秘站:、医疗卫生等诸多领域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为监狱工作的改革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保障,监狱民警教育培训工作已经向职业化训练方向迈出了一大步。但是,随着监狱民警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推进,民警队伍的职业化训练改革显得相对滞后,难以职业化训练来构建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训练思路相对还比较封闭,缺乏系统性。思路决定出路,有思想才有办法。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监狱警察培训工作还比较习惯于缺什么补什么或者是对原有知识的重复训练,缺乏系统性和创新性,对监狱的改革发展,对监狱人才的战略研究等还缺乏超前的思想与部署,没有从监狱警察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等宏观层面去系统地思考研究。监狱警察有哪些职业和专业知识要求、如何以教育培训来构建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等问题影响着民警队伍职业化训练的进展。

二是训练管理制度与职业化训练的要求不尽配套。审视现有的培训教育制度,一方面自身缺乏系统性,另一方面与其他相关部门也缺乏配套性。监狱警察岗位资格的取得、配置是项系统工程,职业化训练作为重要一环,必须要在纵向、横向两方面都有周密系统的制度安排。目前的教育培训管理,尚缺乏完备的组织体系和管理体系。上级教育训练主管部门与警院、与监狱职能部门的纵向关系不甚密切,缺少制度性规定。在横向培训制度方面,也没有系统的周密的安排,如监狱急需的若干专业,教育培训的目标、数量、时间、标准等都比较含糊,与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缺乏衔接。

三是训练内容随机性比较强。现有的监狱警察训练目的性不强,不少训练活动不是基于职业化训练的要求,而是基于检查的需要,不是立足于培训效果,而是满足于有没有培训过,此种随意性培训既浪费了监狱系统本身就十分缺乏的教育资源,对民警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进程也没有较大的推进作用。

二、监狱警察职业训练模式设计

根据监狱警察职业化改革和实施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准入制度要求,我们认为必须重新设计监狱警察职业训练模式,从训练的体制、机制、制度等三方面进行改革,构建符合上述改革要求的现代监狱警察职业化训练模式。

第一、分层分级职业训练模式。所谓分层分级就是构造从中央到基层监狱多层次、多级次的多元职业训练体制。现有的中央司法警院、省市属警院、监狱培训中心三级教育培训体制虽然比较完备,但问题是现有院校教育功能与监狱警察职业化配置不相适应。

对分层分级职业训练模式我们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设计建议。首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主要培养监狱级以上领导,省市属警院以培养监区级领导为主,监狱、监区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原则上必须经过上述两级院校至少一到三年的专业训练,才能取得专业“绿卡”,方能有上岗资格。其次,中央、省市两级院校,尤其是省市属警院是否作为学历教育学校,目前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上述两级院校还是作为学历教育学校比较符合实际。作为岗位资格准入,监狱新录用民警可以采用社会院校和警院双学历制,或警院结业证(绿卡)准入制比较符合实际。再次,监狱的教育培训中心也可加以改革。目前的现状是,每个监狱都设有自己的培训中心,但由于民警数量、师资、设施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监狱级的培训实际上是时有时无,不可能规范系统。笔者建议撤销监狱级培训,整合资源,在全省成立南片、北片两个培训中心,直属省局领导,主要承担分监区级部分监管专业的短期培训。这样改革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发挥师资、设施的集约优势,又可以大大提升培训的质量。

第二,分块定性训练模式。在理顺层级培训体制的基础上,三级培训机制可以根据监狱工作实际,有计划地对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分块定性地组织实施。监狱管理主要涉及司法刑务、法学、经济学、心理学、医学等学科,上述学科又分为高级教育、中级教育、初级教育三个层次。笔者认为三级教育培训机制要明确各自教育的重点和职责,有计划有目的地有序开展教育。上述分块定性教育模式,要通过创制监狱警察职业化教育制度加以框定,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社会定点扩展模式。事实上,监狱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监狱自身、警院都不可能全面组织教育培训,如监狱的医学、心理学等都要通过社会院校教育才能达到目的。因此,上级主管部门要统筹计划,有选择地确定某些专业,定点交给地方院校培训。如监狱急需的外语人才、

文化管理人才可以定点交由传媒学校、外语学校深造培训等。

三、监狱警察职业化训练教育制度创新

首先,着力于抓好职业化训练的体制创新。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以省局为领导,以警院为核心的全省监狱职业化训练教育管理组织,对职业化教育实行规范的、统一的领导、规划和管理。具体可以设计为:①省局成立监狱警察职业化教育委员会。职教委成员除监狱、警院内部领导外,可以吸收地方院校、科研机构相关成员。职教委下设学历教育、警务教育、专业教育等若干教育管理小组。②各监狱成立监狱警察职业化教育办公室,作为一个主管民警职业化训练教育的常设机构,将目前的宣教科中的职业教育职能分离出来。③监狱职教机构纳入地方职工教育管理体系,接受省局职教委和地方职教委双重领导,也可以吸纳地方职教委人员作为特派人员进入监狱职教办。

其次,要着力监狱警察职业化训练教育机制创新。一是根据监狱警察的职业分类,规划编制监狱警察职业教育分类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具体可以将职业化教育划分为常规辅助教育,专业初、中、高级教育,学历提升教育等多个级次,有重点地加强专业高级教育,如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具体如下:

监狱警察职业化训练教育分类常规教育类普法教育、政治教育、写作培训、

素质教育、道德教育等

学历教育类中级学历教育各类大学、本科学历教育

高级学历教育硕士、博士学历教育

专业技术类初级教育医务技术、心理矫治、狱侦技术、文化艺术、经济管理、生产技术、财务会计、师资教育、法律、精神病学等

中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