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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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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本质

社会经济本质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这是一种抽象的、宽泛的“社会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职责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了一起。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来,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社会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其中,利益法学提出,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反映出“社会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社会本位”的精髓-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莱翁·狄骥(Leon Duguit)认为,国家没有主权,而只有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也没有权利,而只有服从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这是从国家、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来认识“社会本位”的,其重要意义在于把社会置于国家和个人之上,提出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高于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实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而且必须服从“客观法”。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说社会控制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和社会利益(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他强调,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并指出对利益进行分类是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确认社会利益的范围,可称之为立法保护;然后再寻找保护的方法,可视为司法保护。同时,他为了说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并指出从19世纪末以来,法律从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另外,他还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补充了第六个阶段-世界法阶段,即“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一种新的万民法,旨在发展人类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也许,这种“世界法”的性质就是“社会本位”的必然趋势-“人类本位”吧。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是“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发展的里程碑,这既符合了“法社会化的时代潮流”,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法的理论和实践。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为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时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法学流派之一。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我们应当坚持认为,社会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一种适当尺度的作用,就应当是一种强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趋势。博登海默从秩序和正义的高度,把社会正义视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种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均衡,并且预见到“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现代经济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会正义的改进和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产物吗?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而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则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总而言之,他们的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

如果说国外“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的法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那么如今国内法学界则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初步达成共识。

法理学家认为:“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领域。例如,经济法即是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产物。按照传统的法律观点,现代经济法既不归属于公法,也不归属于私法。事实上,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者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位。法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因为无论是传统的公法或是传统的私法都已经无法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私法的作用已经无法满足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而公法的过多运用则会影响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将两者的特殊作用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新的法律部门,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现代法律是‘交往’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来源于参加者的‘交往’。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这段话精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沈宗灵教授认为,“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张文显教授认为,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of law)成为时代的潮流。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必须适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当公私法建构的社会基础业已发生巨大变革,而我们依然抱残守阙,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标准,不能正视公私法融合的发展态势,显然是无法对现实作出合理解释的。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认识有所不同。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而产生。它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以社会为本位。”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所强调的,应当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潘静成和刘文华二位教授认为,“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至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义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周林彬教授认为:“经济法主要调整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史际春教授认为,“现代经济法为消除无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之追求为己任,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刘瑞复教授认为,“国家获得了‘共同的即社会的机能’。在形式上,国家的‘社会机能’与‘阶级机能’分离了。随着经济垄断化的发展,要求立法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社会经济的健全稳定的发展’、‘社会责任’、‘社会经济秩序’等,并将其强制地规范化。”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刘隆亨教授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利’的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也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比较多的经济法学家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即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虽然也有一些学者仍旧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但他们并不否认经济法主要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实质上是受到了传统公私法划分的思维定式的影响,同时也是我国经济管理和调控“行政化”在经济法领域的缩影。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起步不久,许多经济现象被打上了“转轨”的烙印,我们不能苛求学者们在这样一个不成熟的经济环境下创造出一套成熟的经济法理论。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196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为的条件的解释,必须始终符合国民经济发展中整个社会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组织共同协作的要求”。《魏玛宪法》强调“经济生活”的社会成分,处于这一宪法传统之上的《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8条第1款都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联邦国家。依据这一“社会国家原则”,德国的经济行政只能为公共利益、共和国利益服务,必须将其行为放到谋取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上。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认为:国家“必须用具有社会属性的具体的人的集团(劳动者、中小企业、消费者等)来代替现代私法上抽象的‘人’,以这种具体的人作为法律主体,构成保护这些法律主体的实在法”、“这些法律在修正私法这一点上与私法不同,并且和传统公法(即国家对私人)的两面构造也不同,在采取了公私法混合形态这一点上,也不属于公法,可以说形成了第三个法律领域。当今这种法律领域被称之为社会法。”另外,丹宗昭信和伊从宽在其最新著作《经济法总论》中详细地论述了“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性格”。德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国的阿莱克西·雅克曼等人,则以实在法严格划分法律部门为背景,借助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演变入手,指出传统私法的不足以及经济法产生及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从市民法到经济法,是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迁的历史轨迹;经济法为现代法,是对传统民商法的补充与修正;传统私法的不足及社会化,是经济法的法文化基础;民商法以个人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确,民商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经济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这正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面对日益加快的社会化进程,传统法律部门民法和行政法也在力求适应并作出变革,但由于它们固有的属性使它们并不能完全做到。民法是个人本位、私权本位、自我救济和意思自治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以政府为本位、实现国家利益和规范公共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民法所信奉的“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权利,而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其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所以,民法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行政法所信奉的“行政权力本位”就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并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上下隶属关系,形成的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调节机制。这在行政领域是绝对必须确立和实行的,在经济领域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完全用它作指导调节社会经济,则常常会造成违背经济规律,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等不良后果。因此,行政法也无法达到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的。

总之,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私法与公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第三法域的中间领域、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会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它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体现了对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的终极关怀。在经济法的眼中,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权利的行使,只有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传统私法所标榜的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在经济法面前得到了修正,竞争法对垄断契约的禁止是典型例证;传统公法中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看来,仅仅是服务社会的工具而已。可以说,经济法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另外,也有人提出民法向社会本位发展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于是形成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惟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由法律制度之进化过程观之,民法系由义务本位进入权利本位,最后进入社会本位。我国制定民法典应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但是,民商法朝社会本位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保证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它向社会本位的迈进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个体私利的关怀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公益的成就;对社会公益的消极尊重也不能替代积极推进。所谓民商法的社会本位,仅仅是对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强行性规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义的发展。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制定本法。”这表明民法以个体为本位,首先保护的是私权利。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这说明民法对社会利益的保障是位居其次的,因为个体利益的实现仅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而并未促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六条第1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上述三部法律充分说明:首先,经济法以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其次,国家(政府)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职责;再次,全社会拥有保证前述目标和职责顺利实现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开始成我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基调,尽管这种价值取向无法在我国的经济基本法中得到凸显,但是我们从当前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及社会各界对“王海打假”的反映等各个方面已经看到了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三、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代的特定社会背景是:受近代启蒙哲学和古典经济学深刻影响的近代法律体系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已经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崇尚个人自由的法哲学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经济学理论是近代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的两大理论支柱。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对传统法哲学和经济学以及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石上的近代法律体系反思的结果。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由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形成和发达。由此产生对于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可见,经济法产生的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在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

社会经济本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草本花卉 造景设计 原则 形式 方法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草本花卉种类繁多,品种各异,色彩丰富,是园林绿化中用途非常广泛的植物材料。草本花卉可以用来创造出形形的花坛、花境等群体花卉装饰图案,多布置于公园、交叉路口、道路广场、主要建筑物之前和林荫大道、滨河绿地等风景视线集中处,对装饰美化环境、活跃环境气氛、启迪人们的思想都有重要作用。

1.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设计的原则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设计属于园林整体设计中的一部分,因此园林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它也同样适用。但它和具有同样性质的树木植物景观设计还有所不同,即草本花卉的时间性很强,更换周期相对较短,故可变性较大,这就给草本花卉的造景设计带来较为复杂的、时序变化的许多要求,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1.1 立意为先

这是所有艺术创作的前提。而主题内容的确定,又是立意的首位,但不论那一种类型的草本花卉造景,即使是没有主题的纯观赏景观,也有“立意”的要求,即要求在什么时间、什么季节为其盛花期;选用多种的植物材料,还是单一品种的植物材料;是否需要一定的衬景或背景做衬托;采用哪一种布置形式,几何图形还是自然形式等。所有一切都要以达到观赏的最佳效果为准则。

1.2 因地制宜

这也是所有园林设计中一项必须遵循的原则。在草本花卉的造景设计中主要表现为一是要与整体的园林风格一致,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是根据植物生态条件的不同,选用适当的草本花卉种类,使植物本身的生态习性和栽植地点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以利于植物成活和正常生长发育。

2.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设计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2.1 花池

用低矮的一、二年生花卉集中分布一起即为周围环境增添一份亮丽色彩,又增加视野情趣。

2.2 花坛

外部平面轮廓具有一定的几何形状,种以各种低矮的观赏植物,配植成各种图案的花池称为花坛。一般中心部位较高,四周逐渐降低,倾斜面在5°-10°之间,以便排水,边缘用砖、水泥、瓶、磁柱等做成几何形矮边。根据设计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独立花坛、带状花坛、花坛群;依种植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花丛花坛和模纹花坛。

2.3 花境

花境是介于规则式和自然式构图之间的一种长形花带。从平面布置来说,它是规则的,从内部植物的栽植来说则是自然的。花境一般以多年生花卉为主要植物材料,要求造型优美,花色鲜艳,花期较长,管理简单,平时不必经常更换就能保持群体的自然景观。另外,配置时还要考虑花期一致或稍有迟早,开花成丛或疏密相间等,方能显示出季节的特色。花境多设置于建筑物的四周,斜坡、台阶的两旁和墙边、路旁等处。

2.4 花台

在40-100cm高的空心台座中填土,在其上栽植观赏植物称为花台。它是以观赏植物的体形、花色、芳香及花台造型等综合美为主的。花台的形状各种各样,有几何形体,也有自然形体。一般在上面种植小巧玲珑、造型别致的植物,如松、竹、梅、芍药、牡丹、月季等。在中国古典园林中常采用此种形式。现代公园、花园、工厂、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庭院中也常见。还可与假山、坐凳、墙基相结合,作为大门旁、窗前、墙基、角隅的装饰。

2.5 花箱

用木、竹、瓷、塑料、石材等制造的、专供花灌木或草本花卉栽植使用的箱称为花箱。花箱可制成各种形状,还可组合摆设成各种造型的花坛、花台外形,机动灵活地布置在室内、窗前、阳台、屋顶、大门口、道旁及广场中央等处。

3.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的设计方法: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在园林绿地中,有时是作为主景出现,如广场中央,建筑物的前庭,大门的入口处等。有时则是起着陪衬及点缀作用,如墙基、树下、台阶旁、灯下、宣传牌或雕像基座等。因此设计时应考虑到俱多因素,使之不但能表现花卉本身的美,还能和周围环境融为一体,充分发挥花卉在园林中“画龙点睛”的作用。

3.2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设计的层次与背景

3.2.1 层次

常规的设计是采用内高外低的形式,使草本花卉造景形成自然斜面,便于观赏者能够看到清晰地、较为完整的花纹图案。如果采用苗高基本相等的,可将土壤整出适当的斜坡(坡度以不大于30°为宜)。面积较大的规则式花群,可在中心部位或周边适当配置较高的植物(高度视花卉面积而定)。

3.2.2 背景

花坛效果的好坏,常会由于背景的设计与选择适当与否有关。因此,草本花卉造景设计应与背景的设计与选择同时考虑。如果是以建筑物作为花坛背景的,应该注意花材的色彩与建筑物的色彩有明显的区别,绿色植物作为背景时,由于绿度较暗,花材应选用鲜艳或浅色调的为宜,山石作为背景时,一般山石多为灰色,则花材以紫、红、橙等色为妥,至于草地中的花材,除应色彩鲜艳外,还应以花朵繁茂、聚花型材料为宜。

3.3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设计的色彩构图

3.3.1 色彩分析

人们对色彩的感觉不同,大致可将色彩分为以下几种。

3.3.1.1 暖色

凡接近红色的色彩是为暖色,如红、粉、橘红、橙等色,给人以温暖、热情、兴奋、活泼的感觉。

3.3.1.2 冷色

蓝色或接近蓝色的色彩视为冷色,如蓝、绿、青等色,给人以平静、凉爽、深远的感觉。

3.3.1.3 对比色

色环中成180°角的两种色彩称为对比色。如红色与绿色,蓝色与橙色,紫色与黄色等。

3.3.1.4 中间色

白色视为中间色,应用在对比色之间时,能起到协调对比色的作用,应用在众多深色花卉之间,能增加整体的亮度。

3.3.2 色彩的配合

色彩配合的好坏,是进行草本花卉造景设计的重要环节。因为花卉造景的展示,除了要表现图纹的艺术效果之外,而鲜艳协调的色彩组合,更能吸引观赏者的视线,成为园林中美的焦点。

3.3.2.1 各种色彩的比例

色彩在整个花卉造景中的应用应有主次之分,各种色彩的占用的面积不宜过于平均,必须以某一色彩为基础,其它色彩为陪衬。

3.3.2.2 深浅色彩的运用

人的视觉对色彩的反应不一,用浅色花卉做图纹的底色,用深色花卉做图纹的线条,其效果会显得清晰、明显。

3.3.2.3 对比色的利用

对比色之间,能给视觉一种强烈的对比感觉,这也正是突出花卉造景视觉效果,吸引人们注意的地方。

3.3.2.4 中间色的利用

再设计花卉配置时,如遇色彩相连显得不协调,或二者色彩相近似时,又限于材料的限制不得不采用,则可用白色花卉置于两者之间将其分割,以使纹理明显突出,不致产生重复感觉。

3.3.2.5 冷暖色彩的应用

花卉造景设计中色彩运用,也应根据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侧重。也就是将人们对色彩的感觉加入设计之中。如春天伊始,寒冬刚过,宜多用暖色花卉,给人以温暖的感觉。

3.4 草本花卉的植物造景设计植物材料的选择

我国幅原辽阔,气候各异,不同的花卉在不同的地区,其生长、发育、抗性等表现都会有所不同。因此,选择花卉材料,应参照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进行。

总之,花材色彩鲜艳、花期长、多花、株型整齐,高矮适度,抗性强是草本花卉植物材料选择的基本条件。而事实上,一种花卉难以同时具备以上各种条件,因此,选择有点较多或具有某种特色的花材,集中栽植,取长补短,方能取得最佳观赏效果。

社会经济本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同市场 内生 社会化联合计划

一般地,人是有意识的动物,计划就是人类活动的本性。或者说,自发性必将向计划性发展,自发性只是人类意识和计划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这意味着,从长远看,传统的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它的盲目自发的市场调节--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具有过渡性质。总的来看,人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是有目的的,计划性是其基本特征。如果从这一角度来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将得到新的启发。例如,我们就会发现,自发调节的商品市场经济(经典的市场经济)在人类上原来是很短暂的现象,它不过是从经济向社会化计划经济发展的中介或过程。商品市场关系的确与私有制有着内在联系,因此,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向社会联合计划经济的转变,私有制和商品价值关系也日益解体,出现了一种超越商品经济的“订货经济”。等等。

一、市场既是经济调节机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

过去,人们是将计划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而市场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现在,人们普遍同意计划和市场不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即两者都是经济调节手段的看法。但我仍然认为,这个并未就此简单地解决了。一般来说,计划指主体的有意识的控制,而市场是一种自发调节,反映了有关主体的不自觉状态。从这一点来看,在有限范围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是一种计划经济。但是,原始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和奴隶、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其实是有重大区别的。因为,前者的计划是直接地反映了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和行动,而后者的计划实际上只反映了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和行动。另外,自然经济中的计划控制的范围和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并不把它看作是一种计划经济,通常所说的计划经济是指现代国家的计划控制。尽管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至今的国家计划仍然还只是少数人的意志的直接体现,虽说大多数普通市场主体的意见也可以供少数人作决策时,但决策者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主动权在少数人手里,广大市场主体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计划决策者。这就是说,与原始社会相类似的能够直接体现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计划还没有出现过。这也意味着,国家计划经济中包含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依附关系。所以,我认为,传统国家计划是封建关系的现代形式,即使是国有制基础上的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如果它在社会生活中直接居统治地位,也难免演变成一种封建性的“特权所有制”(孙冶方语)和“计划统治”。

以卖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虽然每个生产者是自主决策的,但在生产者不能把握产品能否卖出去的情况下,就只能听凭客观经济的摆布,即由市场调节。在这里,人与人的关系以物为中介,直接依附关系不存在了,与经济分离了,人在形式上自由了,市场无疑反映了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形式。从这一角度看,市场是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经济制度形式。

由此观之,经典的计划经济和经典的市场经济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性质和类型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自上而下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直接的依附关系,则后者是自下而上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平等的自由联合关系,计划与市场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

但是,计划和市场本身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历史发生学上看,分工-商品生产-私有制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互动链条。马克思认为,分工是商品生产产生的原因,而商品生产的发展又极大地促进了分工的发展,从而使原始共同体日益解体,私有制得以产生和发展,最终则是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大分工和彻底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从这一点看,如果我们不是表面地、错误地将私有制看作仅仅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而是将它的本质看作是复杂的生产关系体系的话,那么,就应该看到传统商品市场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是有内在联系的,更具体地说,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市场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发达体系。

可以这样认为,从一般的意义上来看,市场意味着某种平等关系的建立,而从具体的意义上来看,作为经典市场经济的传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本质上所包含的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资本在市场中追逐获得平均利润,而资产阶级的国家则维护着这种私有制——资本的共同利益)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要求在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所有者)之间建立平等协作关系。由此看来,市场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调节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比所有制更为基本的制度形式,它反映了一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关系。我们不难看到,现代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经典的市场经济。如现代市场经济中,按合同组织生产,各行各业的主要垄断者发展了新型的资本联合关系,实际上从市场中已内生出一种新型的“社会化联合计划”[1],从市场角度看,这也可看成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它更大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抵御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巨大破坏作用,为生产力和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二、市场的化计划性突出表现为订货系统日益发达

二战以来,资本主义世界再未出现大的危机,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出现了超越传统商品市场调节的新型计划控制的结果,这种新型计划是以众多的自主联合决策为基础的,我称之为“社会联合计划”。我们知道,经典的商品生产中,一般是在优势资源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产品优势并在竞争中获胜,是资源导向型。早期阶段基本上是卖方市场,生产出来的产品要卖出去还不会有什么太大的。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的日益丰富,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移,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就日益增加了,于是,资源导向型的经典商品生产出现了危机。最终,危机迫使厂商改变生产经营策略,一开始就将需求和市场放到战略高度来考虑,生产程序变成了先“跑市场”,签订各种合同,再根据市场和订货情况组织生产经营和决定进一步的新选项目、投资和资源开发活动。所以,现代市场是市场导向的。例如,宝钢的生产计划95% 以上都有合同和销售方向,而且生产组织的节奏由过去的半年一次订货、按季度考核合同,缩短为双月订货,按月组织生产,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这种变化可称之为经济合同化[2]。

与此相反的例子是,2000年“五一”节都放长假,促进“假日经济”,扩大内需。一开始,全国各大点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火爆场面,忙煞苦煞也乐煞。而“国庆”节也放长假,各旅行和旅游景区作好了接待的充分准备,却出现了人丁稀少,又急煞了旅行社和景区。原因是人们的预期国庆节也火爆,许多人不堪忍受拥挤的旅行之苦,放弃了凑热闹赶假期旅游的计划。这也说明企业缺乏市场调研凭主观经验决策的不可靠,是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的。不得已,国家旅游局决定出面搞一个信息预报系统。同时坦言,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最终来说,还得靠企业自己把工作做到家。

在发达国家,企业往往有很完善的服务,如某一位游客什么时间,什么路线,乘哪一次车转哪一次车,在哪里住,逗留多久,甚至住哪一间房和在坐哪一个座吃饭等等一些细节,都是预订好了的,这样客人能得到周到和方便的服务。因此,服务产品也具有“订货生产”的形式了。

再如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的发展。一般认为,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到实际货物的所有权转让,而是转让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它被看成是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但我认为,期货交易远不只是转移风险,而且降低风险。因为标准化合同的交易过程也是参加交易的众多厂商在共同修改和调整它们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它们的复杂关系的过程,而国民经济计划也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相应地得到合理的修改和调整。表面上看,宏观计划的这种调整过程是自发的、盲目的,但又是在共同决策,在进行模拟,则具有事先的预见性,从而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运行的风险。如果限制投机者的参与,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的作用就更加突出。对于个别厂商来说,在商品价格变动时做套期保值交易(对冲交易),平衡价格偏差和转移价格风险。生产者能通过期货市场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价格。而就国民经济整体来说,在期货市场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公开竞价来决定的,而且所有交易者皆有同等机会在其现有的供给或需求的情况下,以其认为最适当的价格来成交。因此期货交易反映出许多买卖双方对、三个月或一年,甚至一年以后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综合观点,也反映了一种真正社会化的计划调节过程。从世界范围内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利用期货市场作套期保值的生产者的收入比不这样做的人更稳定。他们既不获得最高利润,也不获得最低利润。期货市场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收入,而且使他们能减少销售成本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从宏观上看,则是整个经济体系更加有序和平稳,有利于避免破坏性的严重经济波动和危机。

三、企业成为社会化计划的基本主体与合同市场

从经济计划本身来看,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原来,国民经济计划,即所谓总量平衡、比例、结构、协调发展等等,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存在物,而是存在于众多劳动者和企业相互之间复杂的联系总和之中,而一当他或他们进行相互谈判、协商并联合作出决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将其合作关系正式确定下来之后,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也就相应落实下来了。而这样的计划,显然能更快、更全面和更真实地收集到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的联合计划也更能兼顾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利益,并且也更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的联合计划。这意味着,在经济合同化的发展中,众多的企业日益成了经济计划的主体,而且,市场本身(一切经济主体互为市场,这是大市场;而作为专门场所的市场则可称之为小市场)日益成了众多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协调、签订和修改合同的场所,在这里,期货市场则可看作是企业相互交换合同从而调整经济计划的场所、体制。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以众多企业的自主决策为基础的、通过面向市场的经济合同来实现的新型社会联合计划。

显然,经济合同化的程度也就是生产直接社会化的程度,也是经济计划化的程度,我们应该转变“计划观”。传统的计划观是以传统的国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计划的方式和过程是由国家计划部门收集各种经济信息进行处理后再自上而下作出统一安排。这种计划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比较简单的条件下,应该说不至于出现严重问题,在一定时期,甚至它能集中调度有限的宝贵资源而发挥出最佳效率。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了。因为这种统一计划难以很好兼顾、协调不同劳动者和不同企业之间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特殊要求和利益,国家计划就难免逐渐变成脱离复杂多样的客观经济联系的主观命令。实施“抓大放小”战略后,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领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真要搞好国民经济计划,就不能单靠国家,还要依靠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因此,传统的计划观和计划方式就不适应了,而要树立新的计划观和采用新的计划方式,这种新的计划观以劳动者(联合劳动者)和企业(劳动者最基本的自主联合体形式)为重要的计划主体,把劳动者、企业相互之间直接的协商、谈判和合作看作制定计划的过程,把他们或它们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总和看作计划的基本形式和计划的落实,而把交换合同的期货市场等看作是社划的调整过程与机制。特别是,当我们最终确立以非国有化的公有制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时[3],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以社会化企业为主体的计划观。

为方便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作为联合主体共同制定联合计划,就必须为他们直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和制定各自开放性的企业计划创造条件。我认为,一是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从长远来看,这上点是极为重要的,是经济信息化的必然;二是设置专门场所,全面建立一种合同市场[4] ——众多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共同制定社会联合计划的市场体系。近年层出不穷的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博览会”和所谓“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的这节那节”,均可看作是合同市场的初级形态或雏形,相当于合同“集市”,大多存在着自发性,位置不固定,开放时间短和周期长(大多一年一次,只有短短几天)等局限性,远远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企业相互选择和优选直接发展合作关系的需要。因此,今后国家要进行干预和加强管理,不仅要统一规划和布局,好好选育一些条件好的“会”、“节”开辟为位置固定、长期开放的合同市场;而且,要尽快建成包括不同等级层次和不同专业分工特点的合同市场体系,为计划转型提供条件。同时,国家对企业等经济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规范管理,例如,可硬性要求企业有占多大比例的产供销等方面的合同才允许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发和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可责令暂停生产经营或转产等。在此,国家的直接干预是明确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是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达标。当然,不同部门、行业和生产的特点的企业,应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标准。

如果这种合同市场是一种合同生产市场的话,那么期货、期权市场可看作合同交易市场。

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正向社会联合的新型计划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趋向,才能自觉地建立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系或以市场联合计划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型计划经济体系。我认为,这种联合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主体和基础,其中,大公司对市场的控制是一个核心,抓起来的国有企业那一块,则基本上仍可在传统计划系统范围内操作,它将是计划的次要部分。在上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有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它是真正全局性的战略计划。实际上,大量的中小企业、垄断性大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四类主体是各有其活动范围和适应范围,各司其职,则较好的维护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四、化计划(订货市场经济)中的文品生产、价值淡化和市场化

由于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的,人与人之间直接协作关系也就得到发展,于是,反映人与人之间间接协作关系的传统商品价值关系也必然出现消解的趋势和因素,新的生产关系则日益发展起来,不过它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中的那种产品生产,也不是传统市场经济中的那种经济商品。

在这种订货生产形式中,价值形式或价格的经典含义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只具有计量各种直接劳动的作用和性质,特别是日益重要的创造性劳动,由于它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对其贡献仍需用价值或价格来衡量,这实际上是一种预期价值[5]。企业活动不仅是一种产品的交易,也是一种文化交流、传播和知识创新活动(内生增长更强调这一点),表达出人的感情、企业的商誉和创新能力,因此,经典的商品就被包装和提升为一种“文化品”,商品生产也就转化为“文品生产”。文品生产是按合同订货来组织生产的,形成一种具有社会化计划性质的订货市场经济。

在这种生产形式中,价格不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相反,各种非价格因素,特别是相互合作关系--合作时间的长短、合作的规模和程度以及信誉--等等因素,日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价格是可协商的合作价格,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分享合作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对市场的控制是最重要的,它们对市场价格起着领导和示范作用,获得比较稳定的和较高的收益,这有利于它们保持较高的投入和技术进步,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并有利于保证其他中小企业从可能爆发的恶性价格竞争中摆脱出来。

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与商品生产相比,“文品生产”不只是内涵上的变化,也是社会关系性质上的变化。这就是传统价值关系的淡化。不少论者对“劳动价值论”表示怀疑,有的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应价值论”,或者将生产劳动推广为所谓“社会劳动价值论”,以之补充、修正甚至替代劳动价值论。在我看来,这些观点并无新意,多是重弹老调。其错误在于,它不知道商品价值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也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价值关系已经淡化、趋向解体的事实,而是企图将其永恒化。相应地,也就不知道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重复劳动价值论)本来是一种历史理论这一根本性质。所以,我认为,正确的说法是,劳动价值论所反映的客观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在这种关系趋向解体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反映这种关系的劳动价值论也趋向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但这并不能否定作为一种历史理论的劳动价值论本身是的、正确的,存在什么理论局限性,也就不需要作什么重大的补充或修正。正如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一样,原始社会已经进化到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有关原始社会的理论存在局限性、是错误的,而只能说它是一种反映历史存在的历史理论(当然,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可以深化,会有改变,这是另一个)。

许多人在批判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缺陷时,其实也是针对传统商品市场及其“事后调节”的;而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合同化”及与其相联系的“事先调节”的事实。这种情况反映了理论的落后性。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因素的增长又反过来促进了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新的变革,这就是“企业的市场化”。如西方新出现的所谓“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将过去那种建立在部门职能分工基础上的等级化组织结构日重构成以任务作业流程为基础的灵活性更强的扁平化结构。在这种新的企业组织结构中,任何部门、单元甚至劳动者个人均可直接参与市场合作,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组织项目小组(组织者成为“项目经理”),联合企业内外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企业内部通过相互协商、谈判和进行相应的“经济核算”来实现协作的可能性和机会增加了,有的企业甚至在企业内部设置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物资采购市场、信息技术市场,企业也市场化了,或者说企业管理出现了模拟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如邯钢,实行“模拟市场价格、成本否决”的管理改革,即意味着在车间、工段、班组甚至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市场化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的核算,也反映出类似的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市场联合化、计划化,另方面是企业内部关系灵活化、市场化,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也就相对化、淡化了,这正是现代企业和现代市场发展的特征,也是社会化的公有化和联合计划的共同演进过程的反映。

总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合作关系、经济合同化及事先调节因素等等的增长,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价值作用的变化和合理限度,不要把利用价值形式或价格来对种种特殊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评价和计量绝对市场价值化,从而正确对待一切有益劳动和劳动者,特别是不断发展且日益重要的非直接生产劳动(科学劳动、劳动和社会管理劳动等)。另方面,还应认识到价格、完全的自由价格并不存在,价格形成日益具有联合计划价格(基于预期价值)的性质,具有“预期均衡”的性质。

注释:

1朱正国:市场经济——计划化商品经济阶段,亚太经济时报1996年8月6日;

2同上:应建立社会主义“合同市场”,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1996(3);

3同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经济,1996(10);另见: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学术研究,1996(6)。

社会经济本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资本;专业虚拟社区;知识共享

0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用户使用活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于2014年7月21日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较2013年底增加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与之相适应,各种虚拟社区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在一些专业化的领域,如学术交流领域,各用户因为自身兴趣爱好和相同的专业知识背景而聚集在同一虚拟社区进行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这就是专业虚拟社区。用户之间的互动与知识共享对专业虚拟社区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针对不同虚拟社区,专业用户之间的彼此联系、互惠情况、价值规范等对社会资本因素对用户知识共享行为的影响作用有所不同。“经管之家”(原“人大经济论坛”)是经管领域富有影响力的专业论坛,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庞大的专业用户群,是典型的专业虚拟社区。现在尚未有文献从社会资本视角研究“经管之家”知识共享的影响因素。因此,本文通过调研,分析“经管之家”用户的知识共享行为及其社会资本影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经管之家”管理措施的改进建议。

1 关键概念及研究思路

社会资本一般指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甚至国家)之间紧密联系的状态及其特征。它可分为三个维度:结构资本、关系资本以及认知资本[1]。结构资本主要指社会主体联系的结构模式;关系资本指利益相关者为实现其目标而建立、投资、维持和发展的关系资源;认知社会资本主要指规范、价值、态度、信仰、信任、互惠等心理因素。专业虚拟社区是基于互联网环境,为具有相关特定专业背景的用户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隐瞒专业目的地与他人公开参与社区活动、进行积极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探讨专业领域知识、共同进步的在线平台[2]。专业虚拟社区具有显著的专业性特征,成员具有共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和兴趣爱好,如学术交流虚拟社区。知识共享是指个体知识和组织知识通过各种交流手段为其他个体和组织所共享的活动[3]。典型的在线知识共享平台有如新浪微博、腾讯微信、知乎等。

已有研究显示,社会资本会影响专业虚拟社区知识共享[1]。但是,尚未有文献对“经管之家”知识共享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调研分析。因此,本文拟调查分析“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的意愿、行为以及可能产生影响作用的结构、关系及认知三个维度社会资本。

2 “经管之家”知识共享行为及其社会资本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

围绕研究目标,本项目设计了用户知识共享行为、用户知识共享意愿、结构资本、关系资本以及认知资本五个关键变量的调查问题,以形成调查问卷的主体内容。另外,问卷还包含调查主题和填写事项的说明,以及受调查者的基本信息。经管之家问卷调研对象主要定位于使用过经管之家的学生、在职科研工作者和部分其他职业的人群。问卷调查主要采用网络调研方式,经过30天的调研,共收到108份问卷。下面基于调查数据分析“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行为及其社会资本影响因素。

2.1 “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行为分析

由于知识共享活动包括知识输入和知识输出两个环节,因此,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行为可用知识获取(即问题求助)和知识分享的频率进行衡量,调查结果如图1和图2所示。可以看出,在1个自然月内,问题求助在3次及以上的用户共占到了近66%,分享知识在3次及以上的用户共占到了近63%。这说明用户在经管之家知识共享活动中表现较为活跃。

2.2 “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意愿分析

进一步分析“经管之家”用户的知识共享意愿,它同样包括知识输入和知识输出两个环节。相对应地,分别用“当遇到经济相关的问题时,你倾向于向经管之家求助”和“人大经济论坛的其他用户很热衷于分享知识去帮助其他用户”两个问题调查知识输入与知识输出时的用户知识共享意愿,结果如图3和图4所示。可以看出,超过70%的用户倾向于从经管之家获取知识以解决碰到的问题,超过90%的用户分享知识以帮助其它用户解决问题。这些结果调查表明,个体倾向于参与经管之家的知识共享活动。

2.3 “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的结构资本分析

借鉴文献,本文使用社会联系衡量专业虚拟社区的结构资本,并用“在论坛中你是否与其他用户建立了紧密的互动关系”这一问题调查了“经管之家”用户之间的社会联系,结果如图5所示。大部分用户与其他用户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其中近19%的用户与其他用户经常互动和交流,较少数用户“无事不登三宝殿”,除了求助,几乎不与其他用户交流。

2.4 “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的关系资本分析

借鉴文献,本文使用互惠衡量专业虚拟社区的关系资本,并用“在论坛中,我解决了别人的问题,别人也会解决我的问题”这一问题调查了经管之家用户之间知识共享的互惠情况,结果如图6所示。可以看出,60%以上的经管之家用户认可知识共享的互惠原则,接近40%的用户表示互惠情况较少。

2.5 “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的认知资本分析

借鉴文献,本文使用共同愿景衡量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的认知资本。当问及“你因为何种情况会帮助其他用户解决问题”时,108位用户中有22.22%的用户认为原因之一是“增强论坛的学术交流氛围”。不管是兴趣使然还是获取积分的激励,用户参与经管之家都希望通过交流与互动获得自己所需的知识,解决存在的问题,因而可推断,“增强论坛的学术交流氛围”是经管之家用户知识共享的共同愿景之一。

3 结语

从知识获取与知识分享两个角度看,“经管之家”用户参与的知识共享活动表现活跃,但这主要体现为用户与论坛的知识互动,用户之间的直接互动与交流较少,说明用户间相互分享知识的行为有待加强。对用户参与知识共享的主观意愿进行调查的结果进一步显示,大多数用户倾向于参与“经管之家”的知识共享活动。从影响因素看,“经管之家”用户参与知识共享活动及其主要意愿明显受到社会资本――社会联系、互惠和共同愿景的影响,用户彼此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越遵循互惠原则、对共同愿景感知越强烈,其参与“经管之家”知识共享活动的意愿越强烈,行为表现越积极。这启发“经管之家”的管理者,可通过完善管理机制来增强用户之间的社会联系、强调互惠原则和宣传论坛的共同愿景,以增强用户的知识共享意愿和引导用户的知识共享行为。

【参考文献】

[1]陈明红,漆贤军.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学术虚拟社区知识共享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39(7):101-105.

社会经济本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买办制度 社会资本 交易费用 经济效率

一、买办制度的制度经济学研究:一种新的视角

什么是买办?以赫延平为代表的学者将之定义为一种“中介”――“买办云者,乃华人与外商根据互订之契约,在一定报酬之下充外商之使用人,居于外商与华人之间,以外商之名义与华商交易,并缴纳保证金或具保证人,且于一切交易负无限保证之责任,同时得其规定之佣金者一也”,也就是说,是受雇于外商、为外商与中国的生产者、消费者沟通的中介人。后来,他进一步将买办的概念拓展为“一种逐步形成的以买办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制度”。买办制度是公行制度取消后,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必不可少的手段,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以致于形成了买办阶级,深刻影响着中国经济社会状况。

什么是制度?诺斯在《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中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指导了行为者的活动规则,降低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了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视作内生经济变量,认为一种制度的产生、发展有其内在经济原因。买办制度是19世纪到20世纪初中国市场上的重要制度,它的经济效率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对买办的研究始于19世纪20年代。民国时期,有一批学者受西方经济学影响,以“经济因素论”理解买办制度,例如(1923)认为,买办的产生是由于“语言不同、习惯各异、商情之特殊”,从而产生对中介的需求。有学者更细致地罗列其重要因由为“经济情形各异、语言不通、资产信用不明、商业砂演不同、中国度量衡与货币复杂及有排外心理”等,所以必须藉买办之力方使中外贸易“冲突得以斡旋,困难得以消释”(陈金淼,1940)。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分析重点在于19世纪中国市场的特殊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障碍,从外商的心理角度分析雇佣买办的原因,但没有考察这一制度的内在效率。

建国后,对买办的研究带有鲜明的阶级斗争色彩,国内学者对买办制度的分析大多停留在对其阶级属性、政治影响的批判上。例如张国辉(1963)在定义买办时,强调买办是“外国侵略者把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殊产物”,“和外国资产阶级结成直接的人身雇佣关系或资本合作关系”,“通过外国资本积累形成自己的资本积累”。此阶段的研究主观性和意识形态特征太强,不利于我们客观地了解买办制度。

近年来,受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经济社会学影响,国内学者越来越抛开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从经济制度的效率的角度分析买办制度产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例如胡胜强(2007)以“社会网络的开发与利用”看待买办的作用,分析其调动社会网络的能力与效果;龚会莲(2007)认为买办在利用信任关系打开市场、承担洋行风险中起到重要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极大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发展;赵娟霞(2010)则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了买办制度替代公行制度的原因及其衰落的经济原因。

本文参考以往学者的研究,以“社会资本与交易费用”作为基本研究框架,分析买办制度中蕴含着的对社会资本的利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的下降,来证明买办制度是符合十九世纪中国经济社会状况的制度,从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一些补充和发展。

二、十九世纪的中国市场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中国,是十九世纪中国经济的重大事件,然而,这一进程却并不顺利。除了政治制度的限制外,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对侵入的资本主义经济有着强烈的排异反应,是自发抵抗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力量。

首先,制度环境不佳。体现着浓厚的家族主义和等级色彩的传统法律体系,难以形成一种对称的权利义务格局,等价交换、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不被普遍采用(,1984);各地各业,行会林立,有着复杂的内部规则,其中包括许多封建陋习。

其次,社会关系“嵌入”经济过多。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差序格局”,注重关系本位,人们普遍重视的是亲族、乡里、朋友和熟人等关系网络(,1984)。相应地,市场交易大多发生在族人、亲朋、乡里和熟人等封闭和半封闭的网络中间,依赖于个人信誉、亲朋网络、乡里关系,以及私人友谊等社会机制来调节。

最后,市场信息严重不足。由于交易发生在封闭的关系网络中,交易信息和交易信用也相应地被锁闭在关系网络中。

总而言之,这种个体间交易类型,可以被视作一种建构在关系基础上的、弱替代性的、封闭性的、特殊主义取向的、人格化交易,它大大不同于资本主义抽象性基础上的、强替代性的、开放性的、普遍主义取向的、非人格化交易类型(龚会莲,2007),为西方资本主义的进入造成了困难。买办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被建立起来的。

三、买办的桥梁作用:社会资本、交易费用与经济效率

社会资本指的是个人通过社会网络获取稀缺资源、并由此受益的能力(边燕杰,2000)。帕丹等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一是作为资本的一种充当生产要素,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三是降低监督成本。在此,我们考察的是社会资本对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

价格机制的运行并非是零成本的,而这个成本就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过大,造成的后果,第一是对稀缺资源的浪费,第二是可能直接阻碍了交易的发生。没有买办的洋行所面R的就是这种交易费用过大的问题。依据威廉姆斯的分类,交易费用中的市场型交易费用,包括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三种;而社会资本正式通过减少这三类交易费用,促进市场交易的形成和扩大:

(一)搜寻和信息费用

买办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向内地市场收购农产品,主要是茶叶和生丝。但是,语言的不通、货币制度的混乱和度量衡的混乱,再加上中国市场上形形的行会对市场的干预,价格机制根本不能指导商人的行为,直接交易的成本很大,甚至使得“外商在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同中国人进行贸易”(赫延平,1988)。

以买办为中介,则解决了这一难题。买办作为熟悉当地社会的人,首先十分了解农产品市场,“买办不仅照管采购,而且为洋行提供行情”(赫延平,1988)。其次,在语言、货币和度量衡上没有障碍,因此能更好地提品信息,与供应者进行沟通,从而促成交易。例如在生丝集散地的浙江南浔,据《南浔志》记载“南浔七里所产之丝尤著名,出产既富,经商上海者乃日众。与洋商交易,通语言者谓之通事;在洋行服务者谓之买办。镇上之人业此因而起家者亦正不少。”

最后,I办自身拥有广泛的社会网络,可以获取的信息量大。洋行在选择买办的时候,希望其“首先是一个商人”,是一个“面子大”、“有地位、有势力、与中国的商界有各种联系”的商人(赫延平,1988),还鼓励买办经营自己的生意,有时甚至是与洋行竞争的生意。按常理,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对手、保护商业机密,应当禁止手下的职员利用其职员身份为自己谋利,正如现代企业要求的那样。那么,洋行当时为什么要怎么做呢?因为洋行认为,这样可以进一步扩大买办的商业网络,洋行可利用的社会资本也就不断增多,在交易信息获取上优势也就越大。

除此之外,由于十九世纪中国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官僚机构与市场的关系紧密,很多情况下洋行需要与政府进行交易,而买办承担了与政府官员“搞好关系”的职能。例如经营军械物资的旗昌洋行,会雇佣特别才能的买办,为洋行写一些斯文的信件给经常打交道的清朝官员。当洋行大量贷款给政府的时候,洋行也注重雇佣职员专门与官员打交道。

(二)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

讨价还价费用降低的关键在于“信任”关系,信任度高,在讨价还价和决策中产生的交易费用也会降低。根据信任所赖以建立的道德基础,信任可以分为两类:群体内信任和普遍性信任。前者将信任对象的范围局限于与个人具有亲密关系的社会群体内部,后者则是将信任适用于抽象的个体,包括那些与自己没有私人、血缘、地缘等关系的人。不同类型的信任将决定交易过程中规则的不同应用。群体内信任具有封闭性,交易过程中,不同的交易规范具有非普遍性,行动者在考虑交易规则时,会根据对交易方的信任程度做决定。

根据上文描述,19世纪的中国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是群体内信任,因此,“打入内部”的买办十分重要。买办是当地社会中的士绅式人物,在乡土社会拥有很大威信,在交易时便省去了许多麻烦。最典型例子是怡和洋行上海买办唐景星,1869年帮助洋行经营鸦片贸易时,从上海发出的行情报告如下:“……由于大部分鸦片在二道商人(中国人)手里……白皮土开价600两,外国卖主开价610两,但是如果真正有意交易……中国卖主590两也愿意卖……”。通过买办与交易者间的互相信任关系,成功降低了讨价还价与决策费用,使交易顺利进行。

(三)监督和执行费用

洋行的监督成本有二:对雇员的监督;对交易方的监督。社会资本在这两类监督中起作用的机制相似,那就是创造出一个封闭的社会网络。

科尔曼曾对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经济做过细致的分析,他认为,拥有比平均义务密度更高的社会结构的封闭性网络,网络的封闭会促进约束,降低在市场中人们信任他人的风险。用博弈论的理论来看,封闭性的结构中存在着长期重复博弈,人们因为着眼长远利益,会强化彼此的信任。此外,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封闭性的结构由于强化了彼此之间的义务,沉淀着大量集体物品性质的社会资本,其会造成利益的外溢,可信的连坐性惩罚的威胁对结构中的成员较有约束力。

首先,在买办的挑选上,洋行十分注重买办的可靠性,而对可靠性的评价标准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洋行合股人熟识的从前的公行行商的介绍;二是通过同华商长期直接的商业往来,将所信任的商人变为买办。例如原是一家钱庄职员的王槐山,因与汇丰银行新任的上海人过从甚密,在1869年成为这家银行在上海的第一个买办。赫延平也记录到:“一个商人一旦被雇佣为买办,通常将他的家族成员和同乡找来做买办间职员,或介绍做其他洋行的买办。”以致于在当时,还根据地域划分出“广东帮”和“宁波帮”这样的买办帮派。买办家族和买办同乡网络,这又会进一步强化对买办信用的保障。

其次,买办制度中,洋行通过买办之间的相互担保,并强化其连坐连带责任,利用买办之间存在着的封闭性的密网,加强对买办信用的监控。1859年福州琼记洋行买办唐能的保单这样写道:“立担保单人亚杨为因举荐唐能往福州隆顺行喝公司庄口承充买办,但行内事务或有亏空银两系担保人填还”(聂宝璋,1985)。保单中的担保人亚杨是琼记洋行在香港的买办,他担保唐能(即唐隆茂)充任福州琼记洋行买办。买办之间的相互荐保强化了买办关系网络的封闭性。结合科尔曼提到的社会网络的两个功能,这种担保制度的优势有二,第一,买办的机会主义信息以及信用等级信息对洋行来说难以了解,但对于同处一个封闭性网络中的其他买办,这些信息是易得的;第二,通过负有连带责任,使被担保人的行为相对担保人具有外部性,直接激励担保人加强对其监督、制约;第三,为被担保人的不守信用行为增加了成本,即被担保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要冒被逐出对本人极有价值的社会网络,并丧失使用社会资本的能力的风险。

对交易的监督也是一样。外商在中国市场中,对风险的控制十分重要。在重视差序格局的中国社会中,外商始终是局外人,在无法获得现代市场取向的正式制度对其权利予以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买办嵌入到封闭的社会网络中,以求借用买办在该网络中的社会资本来保障信用。

四、小结与启示

抛开买办个人特征,以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眼光看待,买办制度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制度。它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利用买办的社会资本,降低了交易中的搜寻与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以及监督和执行费用,使稀缺资源没有被浪费、市场交易能顺利进行,促进了市场的形成于扩大,为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中国和国内市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段历史也启示我们,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传统的制度存量(尤其是非正式的制度存量)有时可以发挥建设性的“代偿”功能,应该给予肯定。

20世纪后,由于外国资本渐渐熟悉中国市场,中国市场的非人格化也在商品经济冲击下有了发展。为适应新的变化,洋行将买办制变为高级职员制、经销包销制或合伙制。当20世纪40年代前后外商企业因战争等原因纷纷撤出中国时,买办社会底层大量破产,上层则向创办民族企业转化,买办制度渐渐衰落下去,最终成为历史。

参考文献:

[1]诺思著,陈郁,罗华平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

[2]赫延平.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桥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3].中国买办制[J].东方杂志,1923,(20).

[4]沙为楷.中国买办制[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

[5].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