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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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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关键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size of city, flickering high-rise buildings, commercial buildings,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new industrial base and so on spring rain, have sprung up, and is the trend of increase annually. These places are often more personnel within, material more, fire danger. How to aim at the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fire control problems, and do well fire inspection work,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effective protection countries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become the fire an important issu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Fire acceptanc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验收人员缺少,业务水平总体不高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高层、地下、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工程等不断增加,给消防验收人员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及较大的工作量,但目前的消防验收人员数量与专业技术业务水平严重滞后的矛盾日趋明显,很难满足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需求。一是从事消防验收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据调查了解:多数总队及下属支、大队固定专业的消防验收人员较少且多岗多责,平常忙于消防宣传、、接待以及日常事务等各项任务,平时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提供不了人员保证,无法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内容全面展开现场抽查检查及功能测试,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二是验收人员普遍存在业务素质不高。具各总队统计数据来看,多数验收人员专业不对口,没有从事消防工程专业学习深造,理论知识、器材装备测试操作和实践经验缺乏,只好边干边学。尤其是在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看、测试存在表面现象,查不出隐患,找不出问题,不能深层次熟悉了解工程内涵,只依靠设计、监理、消防设施服务机构提供的设计专篇说明和监理、检测报告综合判定。
2消防验收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一是验收程序执行不到位。轻资料审查,侧重现场抽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要求: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来进行,但在实际验收程序中缺乏细致审查资料,甚至到达现场后出现与在建工程使用性质核实不符,填报数据错误。二是验收评定规则的执行标准,尚欠完善和统一。公安部消防局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并提出了共10个大的单项,78个子项,193个项细项内容,全国的消防验收程序从内容到形式得到统一,但多数总队下属各支、大队填写的内容和抽查标准均未统一,存在验收记录表填写内容缺项及必查项未进行检查填写等现象。
3联合验收移交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的衔接工作,许多地方也对此作过不少的规定,但执行的人甚少。例如:总队现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的通知》,但在其联合验收移交执行上效果不佳,各支、大队基层单位验收人员对联验执法程序认识程度不够重视,总队在验收本区域项目时,有的是以各种理由忙于其他工作无法参加;有的即使参加了,也只是跟着转一圈,走马观花,既没有起到联合验收的作用,又没从中交流学到东西。尤其是审核、验收与监督分离的单位,如果行政辖区不一致,可能就会造成“失控漏管”现象。
4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的主体责任多,内容广。《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但在执行上并不是如此。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大多数建设施工单位片面追求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忽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二是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设计责任意识差,存在竣工图纸“套图”现象严重,往往对比较接近差异不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套图设计。
二、改进消防验收工作的措施
1加强验收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验收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很强,要做好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必须建立专业性综合能力较强的队伍。一是验收人员相关固定,要设置专人从事负责验收工作,确保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落实主办责。二是要强迫学习,从事消防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同时,要保留执法监督骨干力量,将那些消防业务特别是法律业务相对较高的人员充实到验收执法岗位。三是加强在职培训。对验收执法人员要进行法制、业务理论、实际操作培训,建立落实分类培训、定期培训、轮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与实践联验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交流。从总体上提高全体验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进一步规范验收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落实“三先、三后”程序。即:先看相关图纸资料再去现场验收;根据评定规则先确定抽测点位和验收重点,在实施现场检查,以便全面系统掌握建筑物基本情况;先汇总讨论验收难点问题,再出具验收意见书。二是制定规范建设工程验收现场抽查细则。针对验收工程项目的概况范围、使用性质、水电、暖通设置、消防设施的配置等工程情况,按照现场参与验收人员的数量,细化分工,重点抽检,并与设计、施工、监理、电气、检测等监管负责人,联合分组方式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增强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三是现场验收抽查测试发挥装备器材的作用。要充分体现工程验收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坚决杜绝只限于看、摸、敲、问、查报告等模式,真正把验收中需要的器材装备派上用场,切实提高工程验收质量的可信度。
3充分发挥联审联验作用,做好衔接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总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协办人要在验收上充分认识联审联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落实联审联验程序制度,充分发挥助手作用,积极参与到总队验收日程中来,与平时自身验收相比较,找差距,补不足,更好的学习借鉴方式方法和经验做法,确保在联验工作实践中不断增长自身业务水平和操作器材、测试消防设施的能力,杜绝平时验收项目小、消防设施配置少、工程验收项目不全面的现象。通过联合验收切实全面提高业务理论水平,为基层验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区域联验工程项目存在的隐患问题,抓好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及监督,确保衔接移交属地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保证。
4加强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监督工作的衔接。
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情况,及时收集建设工程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方面的信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为今后消防验收提供技术支持。一是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存在和疑难问题,通过联合会审业务汇报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制定实之有效的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业务参考,及利于在今后工作中执行。二是按照总队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要求,抓好衔接工作的落实。要细化联验或分验交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使每个工程联验或分验结束后,都要有当事人签名交接,并将其整理好的资料交到档案室进行保存,切实把移交过程当作一种程序进行,严格履行职责,把程序执行到位,有待于保存今后查阅监督管理。
总之,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涉及多个领域,责任主体复杂。因此,明确职责,严格管理,相互配合是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消防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执法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筑根据规模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一系列的消防安全设施,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笔者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在工作中遇到许多工程技术和质量上的问题,作为消防监督部门,既要监督好,从技术上服务好,更要把好源头关,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控。
1当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1.1.1关于备案
目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该怎样进行规划许可证明?对于一些在建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范围不清晰。
1.1.2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由于某些基层消防结构申请验收和竣工备案时不具备相关的设计图纸,从而导致验收过程出现问题。对基层消防结构强制进行审核只是保证整个消防结构的平面布置、耐火等级等其他硬性指标是满足国家要求,没有对软性指标进行有效的验收把关。
1.2消防执法软环境存在的问题
1.2.1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随着各种消防事故的发生,以及社会消防教育的推进,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由于一些建设工程领导不重视消防工作,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
1.2.2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未切实履行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制定和下发了不少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制度,近几年,各级消防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和思考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方法,年年都在抓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试点,希望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派出消防工作的切实开展。但因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情况往往差强人意。
2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
2.1建筑物管理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薄弱、思想麻痹大意
任何消防设施应时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需要对系统各组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以达到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的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但在建设工程实际进行中,很多消防设施根本没有做到定期检查。一些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中的探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等消防设施虽然按照规定完成安装,但是安装后都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管理单位未做到应有的每日检查、季度试验和检查、年度检查试验,也不监督消防设施的清洗、消防给水管道冲沙等维护工作,致使建设工程消防设施长年沉睡。
2.2监督执法方面的原因
2.2.1监督单位对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2.2.2执法人员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欠缺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处罚体系,严细处罚标准,做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把尺”,避免了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同种违法行为不同处罚后果,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然而,结合到各地实际情况,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种“一把尺”的修订初衷极易演变成一刀切的情况。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一些处罚的额度明显偏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行难度很大。如果执行难变成了普遍现象,消防监督机构为避免难以处罚而消极不作为反而更加损害了立法的合理和公平原则。
2.3与《消防法》衔接的实施细则不配套
对于《消防法》中的不足或未尽事宜,目前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尽管部分消防法规、规章予以了补充,但仍不完善,且在实施消防处罚中大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如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这一修订解决长期以来部分老大难隐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强制措施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果没有配套的文件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在执行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上都容易出现问题。
3解决当前困境的主要策略
消防监督工作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消防监督员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消防部队作为一支具有消防监督执法权的现役部队,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对策。
3.1监督执法工作的改进策略
3.1.1规范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变动空间,因此怎样管控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也是一项重要任务。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完善严谨的消防档案,对每一次消防活动都要进行整理和归纳,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消防档案样本,让每一个消防监督员做到心中有数,执法必严,使得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合理行使。
3.1.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2监督执法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对策
3.2.1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
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3.2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检查。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等违背相关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程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总之,一定要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杜绝萌芽之中,火灾隐患从设计就要抓起。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问题的根本措施还是从施工现场入手,加大面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消防宣传、培训力度,首先,提高工程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消防设计责任意识是提高消防设计责任的前提;其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培训,增强设计人员对消防安全整体认识和消防技术标准全面理解;再次,应建立消防设计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对降低标准进行工程消防设计的应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54
关键词:建设项目管理;总设计师;总组织;总指挥;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总设计师
1.1 项目管理模式和合同模式的设计师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总集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知识的集成,因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建设项目的干系人,项目管理模式采用是EPC还是DBB或其他模式,决定了合同模式。所以要求充当总设计师角色的业主从设计、监理、施工总体考虑,统一安排,设计出项目管理模式,充分考虑各方的合同关系,围绕着项目投资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实现项目的总体营收目标。
1.2项目合法化设计师
业主是项目前期的总负责人,一个项目的筹建阶段,在没有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前提下,需充分利用设计,首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报批,才基本可以确定土地的购买,以及项目总图各规划指标的落实,完成规划总图的审核,办理红线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合法化程序及证件。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之后,可以着手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在保证项目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符合《招投标法》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可以同时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白蚁、除四害、人防扥相关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费用缴纳。以上诸多的工作都应该由业主完成,是本项目是否合法的关键性的手续,也是工程实施阶段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督人员检查的重要文件,同时也是工程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规划验收以及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和办理产权权属证明的主要资料,缺一不可。项目合法化手续办理进度快慢,对项目总体进度影响举足轻重,且对后期手续办理的所以说业主是项目前期的总负责人,也是项目前期的总实施人。
2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的总组织者
2.1 项目开工前组织者
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前,业主是项目的总牵头人,需要完成三件重要事情:第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相关纪要,该纪要是工程设计图纸的补充,也是后期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的重要文件。设计交底意义重大,是一座桥梁,搭系着设计与施工两大要点,其本身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这两大要点的实施。设计交底必须完成设计要点的阐述,以便于后期施工的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同时图纸会审解决了设计图纸中的相关不足,是对原设计的补充;第二、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本项目业主方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组织结构及人员;第三、召开第一次监理例会,确定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和明确项目实施阶段相关流程,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施工联系单等上报流程,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进场材料报审等相关工序的报送等;以上三件事情明确了各项目参与方的责权利,保证了项目实施阶段的有序进行。
2.2 中间验收的组织和竣工验收的组织者
在工程中间主体分部达到验收条件,一般来说由总监理工程是组织验收,但是作为总牵头人的业主,需要通知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甚至政府主管部门如质监站等,监理仅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及会议议程,所以所谓的中间主体分部实际上是业主在组织。另外竣工验收在完成了验收准备、竣工预验收之后,在业主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负责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并制定验收方案,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以业主是竣工验收的组织者。
2.3 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和环保验收的组织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施工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因为消防设计审核一般都是由业主(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如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书、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报告、消防设计专篇及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料等,并报送地方消防大队或支队,所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都主要是由业主进行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将是办理规划验收的不可或缺的文件。规划验收也是在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由业主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更新测绘成果和其他相关资料,如规划验收申请书、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更新测绘成果、建筑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申请规划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是规划面积确认书。环保验收基本是在项目试运行或者是投产之后,由业主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环保验收申请书、环评报告等资料,验收合格之后取得排污许可证。
2.4 竣工资料归档的总组织者
业主是竣工资料归档的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面积确认书)以及白蚁竣工证明书之后,由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整理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准备施工资料,监理单位准备监理资料,业主主要准备施工准备阶段的资料,正如前文所述包括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等,业主将各单位整理的资料汇总并根据城建档案馆要求填写资料移交清单。有些地方对于移交的工程资料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装订线必须有2cm、原件、以及工程名称必须与规划许可证一字不差等等,这就要求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总体意识,与政府部门经常沟通,避免后期资料归档反反复复整改,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城建档案认可意见书。
3 业主方是建设项目的总指挥人
3.1 确定施工总工期,指挥项目施工进度,
业主根据项目总体投产目标,确定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所以业主方的管理主要在于施工进度,另外我国的建设法规相当多,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因此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当者总指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总进度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影响整个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以及保证施工进度主要措施和手段,并最终形成总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推进,要求监理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督促施工。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分析进度偏差,采取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保证项目按既定工期完工。
3.2 项目总协调,指挥各参建单位有序工作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业主的工作在前期和后期工作量巨大,在项目实施阶段,协调的工作也是非常大的,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货单位,需要协调的事情太多。施工中难免出现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就牵涉到费用问题,而费用问题最难处理的是合同中没有参照的单价,而监理往往只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费用签证意见基本为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所以要求业主方配备工程造价人员,那么现场管理将会是更加顺畅。
综上所述,业主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总设计师、总组织者、总指挥人这三种角色,所以要求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拥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掌握建设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设计和验收规范、熟悉建设工程前期及后期的相关手续办理,才能将建设项目设计好、组织好、指挥好。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S]
[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