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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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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制度

环境执法制度范文第1篇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体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政策业务素质和执法操作能力等等。对环保机构而言,要把好环境执法人员采用关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关,建立严格的执行人员考核、淘汰、监督制度。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能、统一装备的要求,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加大对环境执法的人员投入、设备投入和技术投入,改善环境执法手段和条件,增加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考虑到中国国土面积广大、环保工作压力较大的情况,在注重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同时,也可适当在量上丰富执法的人力资源。在执法硬件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预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环境执法和宣教设备,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法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具体体现为:其一,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其二,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其三,在环境监理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其四,确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站的住”,而且要“顶得住”。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环境执法制度范文第2篇

行政机关应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取消的审批事项必须予以取消。

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其行政审批项目、职能划转要严格执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管理暂行规定》。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定《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业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入驻窗口的所有审批事项的内容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实行项目审批超时默认制。

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制定出台《××*县重点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且属我县许可范围内的较大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要求实施联合审批,并实行缺席默认制。

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各入驻部门和单位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入驻业务窗口及窗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人员调整变化必须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意,人员考核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主,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评定制,服务效能督查制、服务水平月评制、服务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减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企业自愿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以任何理由搞摊派、拉赞助等。严禁“白条”收取各种费用,否则一律按“乱收费”行为严肃处理。

进一步加强对入驻企业集中收费工作的管理,科学合理定费,实行动态调整,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应收尽收,并定期通报公示。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企业缴费行为,研究制定便企缴费措施,督促指导各入驻企业按计划定期缴费。各执收部门一律不得单独进入纳入集中缴费范围的企业进行收费。

对不按规定进行缴费的入驻企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县集中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向企业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费,连续两次催缴无效,以书面形式向县环境办提出申请,由县环境办报县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取消其享受入驻企业集中缴费优惠资格,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足额征收,确保集中缴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严把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审验关,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各级政府统一部署的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监督检查除外,其他特殊临时性监督检查必须经县环境办批准),要提前报县环境办审核备案,开具《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同意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查时,必须出示《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同意书》、出查书和执法证,证件不全的,当事人可以拒查或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县行政监察机关(县环境办)举报。

行政机关派员到企事业单位出查,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出查书。出查书一式两联(a联由当事人保留,b联由出查人员持有)。出查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出查报告并组卷。

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的临时检查,由本级行政机关报告县环境办,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再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对出查人员负责的区域和领域每两年进行轮换。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节及其法律特征,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根据。行政机关实施单项行政处罚或同一监督检查涉及多项处罚,确定违法行为分级为轻微和一般的,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把关实施;分级为严重的,报县环境办把关后实施。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情节比较轻微的,实行首次不罚(特殊情况经县环境办批准的除外),限期纠正;对限期拒不纠正的,视违法情节和情形实行分级处罚。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各企业要依法经营,严格规范财务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认真履行发展环境建设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缴费的入驻企业,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县集中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主动地缴纳核定的规费。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款之规定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接收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违反规定摊派报刊等物品的;暗示或通过迂回渠道向投资者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商品、设备等,引起投资者不满的;违反规定让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三)对议定事项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造成议定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投资者的投诉借故拖延不办的;违反规定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将行政执法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六)有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第七条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或函询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损害发展环境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种。

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责任者,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责成县有关部门、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者,给予或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条县纪委和监察局是优化发展环境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影响和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和行为,认真调查和处理。

环境执法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湖北省 循环经济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循环经济法基本理论

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循环经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中被阐述为:“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我国学者针对循环经济的具体含义并未达成共识,但总体上来说其本质目标是基于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和资源化原则,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施科学的技术措施,节能的经济措施和高效的管理措施,实现减少废物排放量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终达到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价值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法的涵义。循环经济法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企业、公民等相关主体在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中心的资源利用方面进行干预、促进或参与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总结为“凡是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可以纳入循环经济法的范畴。”①

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与启示

国外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情况。循环经济理念最先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美国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及有价值的物资和能源通过了一系列与固体废物管理有关的措施,如1976年的《资源保护回收法》。目前为止,美国大多数州都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制定了再生循环法规。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1972年颁布的《废弃物管理法》,1996年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后来相继出台《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森林繁殖材料法》和《再生能源法》等。由此可以看出,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着眼点是解决垃圾问题,其拟解决的站点问题是“垃圾经济”(也就是3R和最终安全处置)。其循环经济立法是从制定个别领域的法律逐渐延伸到整个循环经济法,然后通过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达到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目标。日本在2000年颁布的《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对比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而言,目标更为明确,内容也更加深入和丰富。其目的是通过采取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和合理的配置、再利用资源等方法,使自然资源的消费水平达到合理的控制,建立最大程度降低环境负荷的“循环型社会”。

其他很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丹麦和比利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针对国内的资源消耗和环境问题,颁布和实施了大量有关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再利用的法律法规。

国内循环经济立法情况。我国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均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各地循环经济立法和实践奠定了基础和方向。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表明地方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目标就是发展循环经济,并制定了相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不仅在地方循环经济立法上取得较大的成绩还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贵阳市于2004年11月1日颁行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深圳市于2006年3月颁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大连市于2010年6月制定了《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上述条例基本上都符合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需围绕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制定政府的规划与计划,做好示范与推广的工作,完成支持与鼓励和宣传教育的职责。

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与启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由于循环经济的生态本质属性决定了循环经济制度的出发点和立法重心都在于环境保护而不是经济效益。因此,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仅注重经济效益是不完备的,需要更要注重循环经济的环保功能。像湖北省这样一个资源丰富但不断遭到破坏的地区,更加需要推行循环经济。在经济活动中实现废弃物的生态化应当是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律规制的基本目标,建议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二是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三是倡导绿色消费;四是指导产业建设。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分析

湖北省循环经济政策法规规划背景。《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表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提前一年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设市城市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神农架生态补偿试点正式启动,退耕还林、湿地保护、石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和低效林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森林覆盖率达到38.46%。水环境不断改善,大东湖生态水网工程和洪湖、梁子湖生态保护工程等进展顺利。全省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顺利推进。低碳生产生活方式逐步推行。”

另外,随着湖北省令人瞩目的经济快速发展,而突显出来的问题是湖北省部分地区环境日益遭到破坏,水资源污染并日益减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能源消耗过大等。如何有效促进湖北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其核心在于根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推动湖北省循环经济建设。因此,完善与湖北省循环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相关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当前,湖北省在针对发展循环经济专项立法领域仍留有空白,即仅仅依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来指导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实施并解决湖北省存在的区域性环境问题是不够的。此外,在循环经济活动中湖北省各市政府部门表现出职责不明确,工作相互推诿,信息反馈不到位等现象,甚至有些个别基层区域为了保证短期的经济增长,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方面消极不作为。其原因就在于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统一有效的管理组织和明确具体的规划措施,另一方面,湖北省在实现循环经济平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有待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还未建立健全。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建议

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应然选择。当今世界各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有“污染预防目标模式”和“经济循环目标模式”两种模式。美国是污染预防目标模式的典型代表,主要源于其未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和综合法,仅颁布了有关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预防方面的循环经济法律。德国和日本是经济循环目标模式的代表,一边治理和预防环境污染,一边循环利用已消耗的资源和废物是其颁布循环经济法律的目标。综合考虑我国具体情况,我国采用“经济循环目标模式”立法模式较为适宜,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循环经济立法定位的选择,也符合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属性。“经济循环目标模式”也是湖北省在循环经济立法定位时的最佳选择,鉴于湖北省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在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上侧重于指引性,相应跟进政策法和促进法的制定,同时增添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循环经济法制内容,并完善经济发展的责任追求和惩罚机制。在制定《湖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促进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其优点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与上位法衔接,保持在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上的一致性,在实践操作中可以更好的引导执法者操作、守法者遵守,有利于减少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分歧。另一方面,这一模式要求严格遵循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和资源化原则,要求符合生产和环境发展的科学规律,有利于实现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

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指导方针和立法原则。其一,立法指导方针。发展循环经济是关乎湖北省社会未来的根本性发展战略,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不仅要结合本地工农业和服务业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优势,还应全面合理规划布,局走循环经济效益高、投入和损耗低的新型经济发展道路,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倾斜,以有效整合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各种资源,同时,应当确定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公众积极参与性。总结来说,湖北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指导方针应当以“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设立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引导以及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为内容。②

其二,立法原则。循环经济立法原则是贯穿于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始终的灵魂,既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意图,也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战略的直接表现,同时体现循环经济特点。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原则应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所有的物质和资源要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其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我省应严格遵循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灵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不断思考、探索、创新和发展。

最后,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要在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公众的作用。第一,对于政府来说,为了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则必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实施作有力保障。政府为激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必须灵活运用多种政策服务于经济发展。第二,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要求。在发展循环经济时需要企业必须以市场为引导,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自主自愿改进生产工艺,谋求更长远利益,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第三,倡导公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履行职责的功能,能更有效发展循环经济。因此要确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

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涉及面较广,但其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应切忌将所有与循环经济有关的制度都纳入其中,在设计时,要着重考虑最直接影响发展循环经济而其他法律中又无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湖北省在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时应突破传统的单向线性经济思维,转变为闭环流动的循环经济的思维方式,以期有效地实现循环经济发展。首先,政府层面的法律制度。依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在政府层面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应遵守以下几个要求:一是地方政府在设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时,要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将循环经济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贯彻其中。其次,编制循环经济法规时,在程序和内容上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相抵触,需以其为指导加强循环经济规划体系的建设。二是本省需根据不同区域的自身发展情况和技术、资源条件等因素开展循环经济规划工作,使循环经济规划最终得以执行。三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支持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限制符合当前国计民生需要,但是能耗较高、污染较重的项目,禁止能耗高、污染严重项目。此外,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应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绿色采购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其次,企业层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国家(政府)根据市场经济情况,在准许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市场主体所要符合和遵守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规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最活跃的市场因素,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主体。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逐渐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采取限制性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针对耗能高、污染重的产业和建设项目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与标准,限制其进入市场;二是采取优先性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针对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技术和产品放宽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标准,使其能进入市场,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只做了简单叙述,不足以达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能够达到提高产品的生态效率,减少社会能耗,更能推动生产者在推动循环经济顺利发展中起到应有的效能。所以,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应当考虑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因素,制定出具体的生产者责任制度,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减少资源消耗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更要明确产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企业责任,使该制度具有效用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建立和健全适合湖北省实情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最后,公众层面的法律制度。公众有效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公众有效参与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是有知情权,是信息充分公开。对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有所规定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些法律在制度设计和实施层面针对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公开问题都是不足的,不能很好的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湖北省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在着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时,为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应明确政府和企业承担其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信息公布义务,如果政府部门和生产企业违反该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消费者个人在循环经济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转变公众现行的消费模式对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循环经济立法应根据本省资源再利用率与公众自身环保素质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以规范绿色消费行为”。③湖北省可以从个人排污权交易制度、违规排污罚款制度以及引导消费者的生态选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本文系武汉东湖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关于促进武汉市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研究”的部分成果)

【注释】

①蔡守秋:“循环经济法”,《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33页。

②魏纪林:“循环经济促进法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思考”,《法学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8页。

环境执法制度范文第4篇

一、辽河油田已经顺利推行绿色制度管理

绿色制度管理是指围绕减少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社会安全所做的各种制度安排。通过对绿色制度因素进行新的组合和配置,使之能创造更多的产出、具有更高的效率。绿色制度创新要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重构,通过建立绿色企业组织,实现包括企业与客户集成、部门集成、信息集成与共享的绿色企业组织的整体集成模式,保证企业的预期纯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减少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激励组织或个人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各种资源,提高企业安全要素生产效率,实现生态化目标。企业要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融入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在此基础上,辽河油田不遗余力地狠抓HSE体系建设,构建公司、厂(处)、大队、班组四级环保管理网络,推进责任落实、HSE监督、风险排查、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将安全环保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将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固化和常态化。“谁组织谁负责”、“要求员工做的,领导必须率先垂范”、“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等理念已得到干部员工的一致认同和自觉遵循。针对洪涝灾害,辽河油田在所有低洼易涝地区设立了监测点,一旦出现污染苗头,油田可通过过程监控和在线管理,第一时间按照之前预案,组织清污队伍对事发地进行地毯式清理,确保不留一滴油污。

二、我国石油企业环境保护已建立起初步的法制框架

在法律的规制下,辽河油田内部法治环境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具体做法即是首先制定统一的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法律或法规,有效引导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在石油生产的整个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其次是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联合执法组对事件予以最终处理,既保证程序公正性,又提高执法效率;第三制订石油行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职能的联动机制,切实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救助受灾群众,最大限度地降低灾难后果。

三、协调政府法制外部控制与辽河油田内部管理

环境保护的管理应从企业的部门行为转化为大众化的民众行为,使保护环境成为企业和企业员工的自觉行动。实现这种转化的有效方式是建立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这种体系的建立过程强化企业和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使建立的体系能够有效运行,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在社会和公众中树立良好的企业环境形象,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是企业实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树立形象,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辽河油田必须转变观念,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标准体系,加强认证力度,将有利于克服进入国际市场遇到的贸易壁垒;有利于环境技术和绿色产品;有利于建立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市场结构,不断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通过进行ISO14000认证,企业可以不断改进自己的环境行为,通过加强管理,技术进步和清洁生产,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使企业和社会更加融合,同时企业环境的改善将为企业员工创造环境安全的工作条件。

环境执法制度范文第5篇

为切实提高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水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集镇区、村(居)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考核范围

县道、乡村道路、集镇主次干道和街巷环境。

三、考核内容

依据《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道路、绿化养护、建筑立面、户外广告、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河道管护、交通秩序等11个方面。

四、考核计分方法

采取定期督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定期督查。自4月5日起至5月15日,镇领导小组每周一次对各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督办。

2、集中考核。实行集中分组考核。集镇区由村建、土管牵头负责。村(居)由监察牵头负责,各考核小组要认真做好记录,作为最后奖励的依据。

3、计分办法

(1)组织建设3分。未建立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班子、落实管理队伍、制定工作方案和长效管理机制,每缺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道路管护5分。道路坑洼未修复、乱堆乱放未清理,每见一处扣0.1分;设施缺损的,见一处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3)绿化养护10分。行道村、绿化带缺株、死株的,每50棵扣1分;成片杂草、成堆杂物未清作的,见一处扣0.2分;绿化内坟头未铲除的的,见一处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4)建筑立面6分。道路两侧房屋和围墙破损、残缺的,见一处扣0.1分;房屋立面污损的,每幢房屋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5)户外广告6分。道路两侧乱设站牌、标牌、灯箱的,见一处扣0.1分;墙体、叠加、破损广告未拆除的,见一处扣0.2分;“牛皮癣”每10处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6)违法建设20分。道路沿线乱搭乱建建(构)筑物、亭棚或其他附属设施的,见一处扣1分;破旧房屋、裙房未拆除的,见一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7)施工现场5分。拆迁、待建、施工工地未设置刚性围挡的,见一处扣0.5分;工地围墙外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的,每见一处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8)环境卫生10分。道路视线范围内积存大量暴露垃圾未清理的,见一处扣0.2分;道路两侧垃圾池、露天粪坑、旱厕未拆除、改造的,见一处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9)经营秩序20分。道路沿线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和借空经营的,见一处扣0.2分;占道修车、洗车、见一处扣0.2分;占道收购、堆放废品的,见一处扣1分;出售废旧门窗、物料,生产、销售预制品的,见一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10)河道管护10分。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河道河坡、青坎大片倒塌未修复的,见一处扣0.2分;河坡成堆垃圾、杂物未清除的,见一处扣0.2分;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每10平方米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11)交通秩序5分。机动车辆乱停乱靠,交通秩序混乱的,见一处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