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废旧回收方案

废旧回收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废旧回收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废旧回收方案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第1篇

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行业中存在的收赃、销赃和非法收购铁路、供电、电信通讯、水利、市政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创建“平安**”,市综治委决定对全市废旧物品回收业进行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创建“平安**”活动为契机,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合法经营为目标,依法律、按政策从严管理、从严打击,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要依照国家、省、州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全面审核,控制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布局和数量,规范流动收购废旧物品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盗窃市政公共设施、居民财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经营、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等问题,取缔无证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收购业户,确保批准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使行业内存在的盗窃、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方法步骤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分个两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对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阶段(2006年7月1日至7月15日)

公安部门负责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流动人口该发函的要及时发出,全面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有前科劣迹的业主或从业人员重点掌握;对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拾荒者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外地流动人口要采取发函、网上比对等方式掌握其基本情况;要组织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使这些人员进一步掌握什么物品该收,什么物品不该收,明确要求各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业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登记。

经济、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消防、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布局、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办照、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底数,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与要求,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7月15日至9月30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为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办理胸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登记、违法收购盗窃物品和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要按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仍违法收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广建耳目特情,加强阵地控制,力争破获一批案件。要组织警力在出城要道检查车辆、查获盗窃公共设施后销赃到外地的不法人员。要加强巡逻,及时抓获盗窃公共设施的人员。

经济、商务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化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对收购网点,布局进行调整,对拒不接受整改的责令其停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的,要没收其用于流动收购的设备,对此公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工作中没收的设备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非法占道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的行为予以取缔;对在市区内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佩带胸卡、携带有关证照的,要扣押其收购工具。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认真督促整改,对在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环保、卫生部门要针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存在的环境污染和脏、乱、差等问题进行认真彻底治理,该处罚的加大力度处罚。

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对偷税、漏税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依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

铁路公安部门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治安工作,确保列车提速后运输生产安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铁路沿线2000米以内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进行重点整治,对擅自变更地点、进入这一区域经营的和在这一区域内无证经营的要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主任

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市公安局政委

***市工商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国税局局长

***市地税局局长

***市爱卫会主任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由前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

各相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工作抓出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对存在问题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实施综合治理,彻底整治。整治行动期间,各部门要将每阶段成果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2、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开展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必须牢固树立“治乱用重典”的思想意识。对于问题严重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该取缔的必须予以取缔,该查封的必须予以查封,该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业整顿;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和经营人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予以重处,绝不能以罚代拘,降格处理。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同时,建立健全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对于扣押、收缴的相关物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登记,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物品退回原主,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责任。

(三)限制审批,严格管理

在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一律不审批废旧物品回收业开业。

如果经批准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迁移地址、变更负责人,要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处罚。

今后,有关部门务必要严格审批制度,本着限制审批、削减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地点设在居民区内达不到环保、卫生要求的,一律不予审。要坚决停止对铁路沿线2000米以内区域新开业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审批。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废旧产品;逆向物流;经济性因素

前言:长期以来,我国落后的电子电器废旧产品的回收模式不仅浪费了大量资源和能源,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社会负担。因此对于大量涌现的电子废弃物,我们有必要开展电子废旧物品的回收和再利用,走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一、逆向物流的经济因素分析

首先是投资额。对于逆向物流回收机制,企业需要有大量的资金购买循环设备,联络回收厂家,或对技术性较强的回收环节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其次就是盈利性。企业通过将废旧产品转化成再生资源进行营利。在此过程中,不仅节约了企业生产制造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将逆向物流回收理念传递给消费者,增强企业售后服务的保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形象。最后是成本问题。成本是企业实施逆向物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因素。企业在自营模式下需要为该回收项目支付的成本较高,许多回收上来的电子废旧产品没有正规的包装,并且运输成本和仓储费用也很高。

二、电子废旧产品回收逆向物流的循环经济模式

电子废旧产品回收循环经济模式的有效建立,不仅可以给模式中各环节涉及到的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也为整个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生态效益。我国电子废旧产品逆向物流回收循环经济模型为:从经济效益流向来看:回收企业-电子电器生产企业-各类电子电器企业-消费者-淘汰废弃产品-社会废弃物-回收企业。从社会效益流向来看:回收企业-社会废弃物-电子电器生产企业。

三、逆向物流循环经济模式中各环节的经济性因素分析

(一)循环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环节的逆向物流。广大的消费人群是电子废旧产品回收循环经济模式中的产生者,是模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消费者在回收体系中积极参与,主动上交电子废旧产品,可以为回收企业、零售企业和制造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回收费用和管理成本,相反,如果消费者对于家中的电子废旧产品的回收参与度不够积极,将会使得生产企业、零售企业,尤其是回收企业在对电子废旧产品的回收上变得相对被动,回收废旧产品数量减少,导致各种成本费用和管理费用的上涨。因此,消费者在整个回收循环经济模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明确消费者在产品回收模式中的责任和义务,对消费者参与回收模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鼓励政策,社会舆论也应大力宣传,社会各界积极响应,使电子废旧产品回收的观念融入到每位消费者心中,为电子废旧产品逆向物流循环经济模式的展开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循环经济模式下零售商环节的逆向物流。首先,在销售电子产品的过程中会经常与消费者打交道,对产品的型号、类别、质量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尤其还对消费者的心理习惯相对熟知。这对于开展电子废旧产品回收十分有利。其次,零售商是电子产品销售的主力,方便消费者送还报废的电子产品,且零售商一般拥有自己的仓库,有暂时存放回收的废旧电器的条件,可以节约额外租用仓库的高额成本,也不用考虑回收运输费用的问题,具备作为回收站点的条件。最后,零售商在回收过程中也进行回收利益分配,开发了新的利润源泉,树立环保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三)生产企业(即制造商)环节的逆向物流。生产企业是整个电子废旧产品回收循环经济模式中的核心环节。生产企业可将设备过时、技术过后的生产车间改造为回收处理车间,这样即可节约成本,又可合理利用已有资源。总体来讲,制造商的回收处理中心承担了收集、存储、鉴定、清洁、拆卸、再配送的功能。而对于生产制造企业的赢利点就在于掌握产品重加工再生产技术,实现对产品盈利的最大投入,从而促进合作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增强企业整体的竞争优势,有效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利润。

结束语:电子废旧产品是一类污染大但回收价值高的产

品,随着社会各界对电子废旧产品回收的意识逐渐强化,企业也慢慢开始关注回收电子废旧产品的项目,为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同时又能为回收企业争得利润,各专家研究学者开始着手分析成本-收益模式下的电子废旧产品回收逆向物流,通过对消费者环节、销售商环节和生产企业环节的经济因素分析,试图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电子废旧产品回收逆向物流模式,同时实现回收企业利润最大化,促进市场良性循环经济模式形成,为更好地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创造优越条件。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切实改变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脏、乱、差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带来的环境、卫生、市容、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适应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总体目标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条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3个90%和1个80%的总体目标(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建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社区、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以整合现有网络资源为基础,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实现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三、建设原则和方式

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按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关于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龙头企业进行实施,在市区先行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县市延伸。市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按照社区回收站点——区域性回收中心——集散交易市场三个层次同时配套建设。

四、规划布局

(一)社区回收网络(生活性再生资源)

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废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废玻璃和废橡胶、废家用设备等)。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在社区设立“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社区回收网络分两期实施,一期(年——2013年)市区建成101个回收站点,其中秦都区45个、区50个、高新区6个。二期(2013年——2015年)市区建成47个回收站点,其中秦都区4个、区38个、高新区5个。回收站点要与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紧密衔接,回收物品当日收、当日清,不在回收站点存储。

(二)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中心

城区每个街道办至少建一个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与社区回收站点配套,占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负责本辖区内回收站点的管理、经营,具有收运、整理、储存、中转功能。市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中心13个,其中秦都区8个、区5个。

(三)再生资源集散加工交易市场

按照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便于运输、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则,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储存场地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具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根据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规模,在市区东、西、南、北城郊外建设4个分别占地80亩至160亩的集散交易市场。

对非居民区产生的再生资源由回收企业采取定时、定点上门回收方式,统一标识、封闭式分类回收车运输至集散市场。从事运输回收的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统一着装,规范作业。由于生产性废旧金属与社会的公共设施安全密切相关,生产性废旧金属由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回收站点和回收中心不得拆解废旧金属,特别是废弃电子物。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市政府将建立由主管市长牵头,市商务局、发改委、城建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综合执法局、供销社、秦都区政府、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抓好本辖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

2、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是一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参与到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之中,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狠抓落实,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商务局、城建局负责网点的统一布局和规划;商务局负责对实施企业的审核选定,负责审核实施企业的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企业按方案组织实施;工商局负责对经营活动的监管、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网点;公安局负责治安、消防和流动人员的管理;秦都区政府、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网点的选址布点,待集散交易市场建成后,负责对现有网点进行清理取缔,组织其进场集约式经营;住建局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之中,使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在建设之初就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轨道。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第4篇

1.日常管理不到位。

管理方法简单,尤其部分设备的可利用部件被随意拆除,造成设备部件不完整,使得部分设备只剩躯干壳体。且废旧物资大都随意露天存放,杂乱不齐,锈蚀严重。

2.废旧物资处置程序复杂。

废旧物资处置程序非常复杂,如果按报废资产处置的话,申报时间很长、程序较复杂,若审批后未及时处理,也会造成废旧物资处置间歇式中断,积压存放,有些已超过集团公司使用年限规定,就应该划分为强制报废的“过期”资产。

3.废旧物资回收不及时,存放凌乱,风险较大。

有些废旧物资直接在施工现场或基层单位料点存放,且存放方式不规范,造成废旧物资质量下降,甚至被盗,存在丢失的风险。

4.监督、奖罚措施不到位。

监督、奖罚等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对废旧物资的流失,责任追究未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没有落实领导责任,也没有实施奖罚措施。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目前形势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随着气田投资规模大幅度增加,各新建站点也在逐年增加。在这一形势下,每年换下的旧设备、阀门、工艺管线等也随之增加,如何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2.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减少场地占用,提高利用率的需要。

有些废旧物资分别存放在基层单位等不同的场地,十分占用场地,因此,统一管理可以减少场地占用,也提供给某些单位应急使用,通过再利用提高废旧物资利用率。

3.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止资产浪费的需要。

有些产建场站,设备安装使用时间并不长,但由于工艺变更或升级等原因,需要改新换代,原有设备存放在废料堆里变成了废旧物资,这造成了资产的极大浪费。所以,应多方沟通,将这些设备安装在扩建站或其它新建站里,使其得到更加充分的再利用。

4.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范腐败滋生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气田废旧物资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位发生的私自处置废旧物资事件较多,累计涉及款项金额较大,此类现象已引起高度关注。因此,加强废旧物资管理,也是防范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

5.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对废旧物资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提高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水平,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三、气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对策

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要根据气田各单位废旧物资实际情况,针对职责不明、管理不当、交接不清、监督不力等管理弱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解决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1.重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责任。

通过讲解案例、风险分析等方式,积极宣传气田各单位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政策,扭转观念,让全体员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理顺管理流程,明确、细化相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各环节点的控制。

2.引入“逆向物流”理念,保障废旧物资循环利用。

“逆向物流”是对废旧物资进行管理、协调的方法。逆向物流的程序是:废旧物资的回收→入库→存放→管理→出库→处置→修旧利废→再生利用,通过逆向物流保障废旧物资循环利用。

3.严格把关报废资产的形成源头。

对按正常程序报废的物资,必须依据规定及时办理报废认定、移交或就地处置的手续;对于非正常报废的,必须安排专人查明报废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报废后再开发利用的应予以奖励。

4.严格按照程序交接。

对已经形成报废物资的,应及时对回收方式进行评价。应尽可能采取就地回收,减少拉运或存放,实现废旧物资的最高效益。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详细记录交接情况,责任到人。若出现交接资产不完整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5.定期核对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台账,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核对废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财务资产部门应根据实物管理部门上报的废旧物资报表与废旧物资变动报表,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进行盘查、核对,做到数据详实准确。对于没有按规定建立台账、上报废旧物资实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每次清点完毕,对于新增加或减少的废旧物资,均应补充评价和建议。

6.成立废旧物资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到人。

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日常废旧物资的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工作。每次处置均应在废旧物资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开展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且物资管理部门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

7.将废旧物资管理纳入内部管理控制体系。

气田废旧物资的存储量与气田生产规模成正比。废旧物资管理中引入逆向物流的理念后,就会进行物流管理、系统化管理,而这种管理思路就是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8.规范申报程序,完善处置方案。

物资管理部门在申报前,组织各职能部门到现场了解资产状况,核对、清点资产,技术部门通过实验和一定的技术手段鉴定资产是否可以修复继续使用,财务资产部门根据资产投产时间、原值、净值、使用寿命、可收回金额等对资产进行价值审查,各部门沟通评价资产无继续使用价值后,经专题会议申请报废处置,处置遵循调剂优先原则。

9.加强处置过程的全程监督。

纪检、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废旧物资管理,针对每个环节制定可行性监督措施,确保每一步处置步骤皆无漏洞。

四、结语

废旧回收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