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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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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案例

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案例范文第1篇

10月24日,一张网络曝光的照片“拧疼”了众多网友的心。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年轻的女教师颜艳红,用双手揪着一名男童的耳朵将其整个人拎到半空中,并叫同事拍下照片。照片中,男童表情痛苦不已,女教师则面带微笑。

照片曝光当天,温岭市教育局即作出辞退这两名女教师的决定。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消息称: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4天后,颜艳红被温岭市警方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颜艳红依法释放,案件已告完结,但民众的愤怒情绪显然未获安抚,舆论已将质疑焦点转向法制漏洞――由于中国内地刑法中并未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设立任何相关罪名,颜艳红只能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然而其行为又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有较大出入,因此便出现了“铁证如山却无罪可判”的尴尬结果。

事实上,温岭事件并非极端个案,近年来,各地教师虐童事件频频被曝光,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综合各媒体的相关报道不难看出,除了法律的缺失令人失望,教育体制的缺陷、教育观念的落后等,都引发人们的批评。

内地缺失教师虐童统计研究

教师虐童更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现象,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政府均成立专门的机构对虐童现象进行统计和分析,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儿童保护专家都认可的一个观点是:全面掌握受虐儿童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是保护儿童免遭伤害的第一步。

在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下设的儿童及家庭管理局,是儿童保护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自1995年起,每年定期公布全国范围内包括被教师虐待儿童情况在内的被虐待和忽视的儿童状况,还对施害者同样进行统计。日本进行相关统计和研究的时间则要更早,据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就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统计,并每年公布一次。在这方面,香港社会福利署以效率高同样获得认可,其保护儿童资料系统(CPR)每年都会以最快速度公布儿童虐待案的情况,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早在明1日便已公布。其中对每一个个案中儿童受虐待的原因、施虐者的情况等都做出详细统计分析。

作为一个有着“师道尊严”传统的国家,“严师出高徒”、“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不打不成才”等观念在中国内地至今仍拥有众多拥趸。可以想见,教师虐童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在百度输入“教师虐童”,可以找到数百万个相关结果,但是其中绝大部分为媒体的个案报道和评论,几乎找不到专业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统计数据。

虽然相关报道称,自上世纪90年代起,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虐童问题,并加强预防宣传。但事实是,直到2010年,内地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才刚刚建立起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虐童问题建立起专业的统计与研究体系的今天,中国内地在这一方面的成果几乎为零。包括民政部儿童福利处、卫生部妇幼保健司等各个中央级别的儿童福利与服务机构在内,全国各地名目繁多的各类儿童福利机构至今尚无一家对虐童问题开展过成体系的研究和统计。

据《新京报》报道,2009年中日两国研究者共同撰写的《中日儿童虐待状况的分析与比较》中,中方的数据是通过“在两国出版物上统计儿童虐待案例”的方法收集而来的。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儿童保护组织提出的“中国受虐待儿童可以以千万计”的说法,则是根据网络调查分析得出的笼统结果。媒体评论称:一些内地媒体热衷于报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虐童数据,并且喜欢强调日益严重,实际上,完全没有统计资料才是最可J怕的,无的放矢,何谈防治?

防治教师虐童需填补法律空白

此次。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因证据不足未被依法释放的消息一经,立刻激发了民众更大一轮的争议。只不过这一次重点已不在于声讨颜艳红本人,而是把矛头对准了漏洞重重的现行法律制度。

迄今为止,内地刑法中并无设立虐童罪。此次温岭警方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颜艳红进行刑事拘留的。据悉,警方还曾考虑过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但发现均不适用于颜艳红的行为,即便是寻衅滋事罪,也颇为牵强。

内地现行的《刑法》是经1997年全面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典。其中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专家表示:由于颜艳红对儿童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轻伤以上的标准,所以不能认定犯有此罪。

而《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则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师显然不属于受虐儿童的家庭成员,所以也不适用。

无奈之下,温岭警方只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属于《刑法》定义的寻衅滋事行为之_的“随意殴打他人”。《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在很多刑法专家看来,寻衅滋事罪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下,是指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秩序,而非公民的人身权益,教师在幼儿园教室的封闭环境内施虐,并无破坏公共秩序,主要还是侵犯儿童人身权,所以该项罪名充其量只是与颜艳红的行为有些接近,若以此定罪,十分牵强。此前温岭检方将案子退回补充侦查,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

果不其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原则,温岭女教师颜艳红最终无罪获释。将“虐童罪”人刑的呼声,自然响起。

实际上,当前中国内地法律所遭到的质疑,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也曾经出现过。美国社会对虐童问题的觉醒始于19世纪末,一个叫玛丽・艾伦・威尔逊的小孤儿,在寄养家庭不断遭到鞭打等虐待长达8年,作为美国社会公认的第一例虐童案例的当事者,在新闻曝光之后人们试图帮助她的时候却愕然发现,当时的美国“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却有《防止虐待动物法》”。

此后,美国开始了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制度的漫长历程。1874年,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个防止虐童协会;1899年,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1963年,美国政府儿童局制定了《举报法范例》;1974年,国会通过《防止和处理虐童法》,今天,全美50个州都有相关的立法和机构,虐童在大部分州都属于重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保护法修订专家顾问组成员皮艺军表示:“当前在中国内地,包括《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原则上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口”其中,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20年来,仅在2007年修订过一次,但仍没有足够重视虐童问题。即使是已有条款,也被一些法律专家评价为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

可以说,以法律形式约束教师虐童已经成为专业人士的共识。但是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张修改现有罪名,扩大司法解释,加重对虐待儿童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为代表的法律专家认为虐童罪与伤害罪没有区别,不需单独设立罪名,但是在量刑时要对伤害儿童的行为加重处罚。另有人主张修改“虐待罪”的条款,将约束人群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如教师、保姆,甚至陌生人等。

但是大部分专业人士则认为将虐童行为单独定罪是国际惯例,势在必行。皮艺军认为,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应该“人法”和“人刑”两步走,―方面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以虐童罪的独立罪名入刑。因为刑法应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其他法律尽其效用仍不足以调整时才能动用。这样一来,不管虐童行为轻重,将全部纳入法律约束范畴,多层次监管的效果更佳。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透露,温岭事件之后,已经有组织和个人着手做事,希望尽快推进法制完善。“在中国下面做得多,下面促进上面,才会有一点进展。”皮艺军说。

另有法律人士提出,不管是完善现有法律还是新设罪名,立法仅仅是一方面,目前在法律执行方面也是漏洞重重。据介绍,一方面,由于现有法律对“什么是虐待儿童”均没有清晰定性。导致人们并不清楚虐待儿童的边界,很多人并不认为取乐、辱骂、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这也成为法律判决时的障碍;另一方面,在内地,虐待类案件属自诉案件,然而被虐待的儿童通常年幼弱小,几乎不可能凭自己的能力提讼,所以,一旦受虐儿童的监护人不了解情况,或者拒绝,而施虐者又不可能自己自己,就导致执行过程出现死循环。

在如何给虐童行为定性的问题上,很多国家都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以美国为例,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对“虐待儿童”有非常具体的定义和阐释。据介绍,各州基本认同有六种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分别是对儿童身体的伤害;对儿童的忽视;对儿童的待;对儿童的情感或心理伤害;抛弃儿童;以及或药品虐待。美国联邦法律甚至规定,除了直系亲属,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接触儿童头部,不论有意还是无意,均构成侵犯儿童人身权利,警察可以当场采取措施。

也有专业人士建议,不妨学习香港经验。与内地法律大而化之的概要式法律条款相比,香港社会福利署2007年修订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中,关于如何判定虐待儿童的形式上,以“身体虐待指标”、“犯指标”和“精神虐待指标”三大类细分了二十余条具体行为。与内地概要式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形成鲜明对比。

在法律执行力方面,考虑到虐童行为的隐蔽性、自诉的不可操作性,有专家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自1974年美国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要求各州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起,报告的人员范围在不断扩大,举报的内容也不断细化。大多数州要求任何人只要是“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就要举报。对于知情不报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制度缺失导致教师虐童频发

如果说以法律形式震慑和惩罚施虐者更多的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手段,那么如何从制度上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生,似乎更为重要。一些儿童保护专家和社会学者认为,温岭事件更多暴露的是中国教育制度上的漏洞。

一份由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1年共同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研究报告称: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儿童是未来发展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不同,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内地从根本上存在的一个基本观念是:人口的增加,以及相关的对儿童的各种福利支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影响是负面的。这就是众多儿童福利制度缺失的根源。

据内地财政支出的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经费只占教育总经费的1.3%左右,远远低于国际水平,直接导致了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混乱,发展经费不足,儿童入园难、学费昂贵等问题。自然也就导致早期教育从业者收入低、压力大,也就造成该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者素质低的问题。所以,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的问题自然普遍存在。

社会问题专栏作家“肉唐僧”认为,教师之所以虐待学生,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未成年人不具备防卫能力,针对这一群体的犯罪成本相当低。在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素质不高的教师把孩子当成负面情绪的发泄渠道;二是面对普遍存在的中小学应试教育升学率的压力,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大家互相比着对学生“严格要求”,以缓解内心焦虑;

“肉唐僧”认为,与基本处于放任自流地位的学前教育不同,中小学的义务教育制度也有助长教师虐童行为的负面功能。本来,学校应该是一个由政府、校方、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构建的一个开放的社会机构,五方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然而由国家推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将学校逐渐演变为政府与教育机构合谋,以法定的形式剥夺家长在孩子教育问题上的话语权、剥夺家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机构。

这就造成一个现实:每一天,孩子们走进校园,大门一关,便处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教师利用政府、校方,甚至部分家长授予的权威地位,很容易获得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惩罚权。学生作为被管理者,自然处于弱势地位,被虐是必然的。

未成年网络保护法案例范文第2篇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怎么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治实践活动有感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1“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2法制,这是一个并不陌生的字眼,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几千年来,人类不断追求的也就是这两个字。法制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法制教育不仅要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

不少同学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杀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诚然,这确实叫安全,但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我认为,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糊里糊涂攀兄弟、结姐妹,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

有了这样不安全的思想,要平平安安地一辈子做好人,那是很难的。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体格的人,如果他沉溺于不良书刊和网络游戏的精神鸦片,天天吸、处处吸,甚至课堂上忍不住要走神思之想之;深夜里忍不住要越墙泡吧熬个通宵;如果他过早地迷失于少男少女的缠绵悱恻,无端寻愁觅恨、疯疯傻傻、痴痴狂狂,甚至争风吃醋结恩怨,冲冠一怒为红颜。这表现出来的就是行为上的安全问题。有了这样不安全的行为,要踏踏实实地读好书,一帆风顺地读到头,那也是很难的。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我想,那些失去健康的精神追求、迷失正确的人生方向、空有一架活着的躯体行尸走肉的人不就是思想残缺的产物吗?这种“产物”充其量只能是没完没了地吸取消化父母亲血汗的机器,只能成为社会发展长河中的废物,甚至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危险物。生命如此,何其残酷。

大学生,已经是一个基本成熟的一类人群,有自己的想法,有各种获取信息的途径。学会做人是的学问,也是做人处事的基础,提高思想到德修养关系到自己成长为怎样的人。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关键还是要靠自己的下意识地努力。多涉猎一些名人传记等优秀书籍,学习别人的优良品德。每日三省吾身,总结反思自己在处理事情或者与人交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每天都这样强化,定能够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而建立优秀的道德品质。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3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的使用这个武器来保护我们,给我们带来的将是严肃的惩罚!

据报道:去年7月至9月,安徽当涂县城几十家居民及企业单位被盗,每起盗窃案数额不大,但作案手段高明,案发现场几乎不留痕迹,搞得当地人心惶惶。办案人员奔波数月破案后发现,作案者竟是14个8至13岁的小女孩。其中的“大姐大”13岁,组织“团伙”入室盗窃,是其“心血来潮”的招数。每次作案由她安排,一个暑假,她一人就获取赃款近万元,还制定了开学后每周末偷一次的计划。令人瞠目的是,一些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偷盗来的金银首饰等赃物竟坦然“笑纳”,不加追问。那些犯罪孩子的父母有的只是一昧的责怪孩子,却没有想过自己所犯下的一点点错,就有可能造成孩子的犯罪原因。还有的竟是对孩子所给的赃物不加追问,就坦然“笑纳”。促使孩子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我们小学生现在最缺乏的就是法律知识,如果知道了法律知识也就有可能不会犯罪,可就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孩子所犯下的可能就是弥天大罪。就如同给自己色彩斑斓的生命,增添了一笔污黑的颜色。

法律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可能有些学生认为“只是违反一下学校纪律而已,没问题的,以后我就不违法了。”请你快点打消这个念头。因为现在一次小小的放松就很有可能驻成一次大错。我们作为学生,总是要离开校园,来到这个社会打拼。才真正的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公民。所以就要从小培养我们的法律知识,预防犯罪。

总而言之,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不能让别人来代替自己。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4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以对学生认真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素质,切实做好高校安全工作,是高校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经过几节课的学习,我切身感受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培养高级符合型人才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合作的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文化合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使大学生法制教育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降低大学生犯罪率,使大学生认识守法的必要性和犯法的危害性。

法制教育不仅向我们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效武器。法制教育给我们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社会,它的含义是先进发达,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却存在违法犯罪的污点。在这其中,大学生的犯罪率也在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学生犯罪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一次又一次的犯罪事实让人们痛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纪念,这些高素质且高智商的特殊群体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走进犯罪的深渊,这让同样作为高校大学生的我们不禁扪心自问。

人生会面临多次选择,当我们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何去何从时,我们将作出如何的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面对那些选择了不归路的人们来说,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应该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学法、懂法、守法。这次法制教育课,我学到了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也提高了法律意识,更明白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智慧的头脑武装自己。总之,法律教育深入人心,深得人心。

社会发展到今天,从现代教育理论的角度要求我们必须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因为教育本事是为了培养学生优良的全面素质,而不是单纯的灌输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了我们大学生的素质,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文化氛围。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一方面要自我约束,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我们的学习生活又要有稳定的治安秩序作保障。

通过这次法制教育课程,不仅让我对于法律知识和犯罪影响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更使我心灵上得到了法律的洗礼。教育和引导我们面对纷纭的社会,应保持法律,不可逾越之心;权益,务必维护之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家园。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5七月七日参加了由涪陵区教委组织的部编《道德与法治》新教材培训,时间两天,上午听了一年级和二年级《道德与法治》示范课各一节,并观看了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的讲话视频,下午听了两位授课老师的教学反思和县小学教研室钟晓菊老师对《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详细解读。这一天的培训,总体感觉是严谨且高效,受益匪浅。

伍才英老师上的一年级《校园里的号令》一课,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让学生感受校园里的各种铃声,通过听一听、辨一辨、说一说、演一演等活动,不仅使学生明确了学校各种铃声的含义,并受到了“遵守秩序,快乐生活”的“法治”教育。这节课在两个地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有效的组织教学,针对刚入学的孩子,采用对口令、小组竞赛、表扬激励等方式,行之有效,课堂井然有序,彰显了教师超强的驾驭课堂的能力;二是引入“校园童谣”,学生对“铃声下的规范”学得快,记得牢。

罗英老师上的二年级《团团圆圆过中秋》一课,巧妙地把对中秋的学习,用找中秋、知中秋、过中秋、品中秋、迎中秋等系列活动贯穿其中,并紧密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使学生既了解了中秋节的传统习俗,又得到了“珍爱亲情、友情,积极、愉快地生活”的情感体验。

听了朱之文副部长的讲话,我们懂得了,这次中央统编三科教材一方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解决教材存在问题和不足的需要,我们要从落实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提升教育质量等高度充分认识新编教材的意义。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三科统编教材的思想和内容,从理念层面,一是要突出德育为魂,二是要突出能力为重,三是要突出基础为先,四是要突出创新为上。在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家主权教育和法治教育等内容。对统编教材的使用一要高度重视,二要强化培训,三要加强教研,四要落实保障措施,五要加强舆论引导。我们对新教材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钟晓菊老师的培训,从统编教材的新变化、教材的编写思路有及教材解读和教学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我明确了在《道德与法治》低年段,需要摒弃那种认为法治教育就是讲法条、讲案例的观念,把传播法的理念、精神、价值贯穿于儿童日常的生活当中。知道了对于小学低年级而言,一个人如果从小就接受以权利义务、公平正义、责任担当为主的法治教育,长大后便更有希望成为一名具备规则意识、程序观念等法治意识的公民。钟老师的培训通过课件全面展示,生动而且具体,使人印象深刻,对我们今后的日常教学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