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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全市域范围)。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规划局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市规划局应当依申请按照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中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工测绘汇交单及竣工测绘光盘;
(五)绿化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提供车位布置图以及社区物业用房移交单(商住项目);
(七)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变更的,应提供规划变更批准文件以及具体公示程序材料;
(八)依法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立面: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第七条 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位置;
(二)横断面位置;
(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
(四)管线尺寸;
(五)埋置深度及架空线的架空高度;
(六)其他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由经认定的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编制;
(二)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现状图测绘(含道路桥梁等),建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等与红线关系的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查丈计算等;
(三)建设工程竣工平面图比例为1:500;应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规划局;一份由测绘单位存档。
(四)1:500综合管线图、1:1000专业管线图和管线属性表。
第九条 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完成;规划条件之各项指标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有关事项已经落实,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他内容;
(二)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四)已履行其他法定要求及与规划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测量;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In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ve in the new period, improv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is every enterprise managers should think about the problem. Are many factors affecting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completion of measurement is building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an urban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management phase of the work, the quality control for building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had a very good effect,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buildings completed in the process of measuring the content of the quality control,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trol of the point.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ion of measurement; The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 TU198.2 文献标识码:A
测量工作不仅影响一个工程能否顺利按图施工,而且还给施工质量提供重要的技术保证,为质量检查等工作提供方法。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不仅关系到测绘部门是否掌握现状地理信息的正确性,而且涉及到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审批监督管理。所以,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是关系到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落实的一项重要测绘工作,在建筑物竣工测量中要求工作人员非常谨慎、细致,数据处理科学合理,从而保证建筑物的测量质量。
一、建筑工程竣工测量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是一项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的实用性测绘工作,不仅要按照《城市测量规范》要求来采集常规内容,还要采集规划部门所需的信息和内容,以此来保证实测竣工项目的现状地形图的完整、有效、合理、直观。竣工测量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测量精度质量控制
为了使竣工测量图与拨地测量图可以进行同精度的比较,精度要求不低于拨地测量的控制精度。《城市测量规范》规定:拨地测量要按照三级导线的技术要求进行,在控制布设困难的条件下,可以同级附合一次,来布设三级补导线。相对于起算点的最弱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竣工测量的平面控制精度按上述技术要求执行。,测量单位根据实验统计数据规定采用这种方式布设支导线,数量要在5条边以下,长度要小于400m,并且相邻控制点间要作坐标检查,检查的平面坐标误差小于2cm。也可以使用GPS RTK定位技术进行多次观测代替三级导线。
2图根点的质量控制
图根点是直接供测图使用的依据,可以采用光电测距导线和GPS测量等方法测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建成区由于道路的改扩建,沿干线道路布设的一、二级导线点常常容易被破坏,因此在这个区域要及时增补布设高一级导线点;建筑密集区,导线布设的形状往往不理想,导线中常有短边,以此要在测角时应使用三脚架加觇板作为定向标志;用全站仪施测时定向边长应大于放样边长,必须注意控制支导线总长和边数,保证最弱点点位精度;内业计算前,对各项观测记录数据要逐项检查、核对。
3碎部测量质量控制
碎部测量涉及测量竣工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建筑物外轮廓、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竣工项目范围外、规划控制要素相关的建筑和设施等。碎部测量通常用全站仪极坐标法结合钢卷尺量测的方法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测站仪器要严密对中点位,数据采集边长要小于定向边长的1.5倍;观测筑物凸角顶位置时,可通过全站仪的角度偏心观测,测量凹角顶点位置时,可采用距离偏心观测;用免棱镜仪器测量时,被测地物距测站点不能距离太远;外业数据采集时,应将靠近竣工项目范围的建筑物及与规划要素有关的地物数据一并采集编辑。
4项目规划要素测量质量控制
规划要素测量是建筑工程竣工测量的重点之一,它是,对竣工项目规划要素进行实地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边长测量质量控制。边长测量包括建筑物周边长度,建筑物周边关系和建筑物间距测量等,所有边长测量均采用钢卷尺直接测量,无法进行时,才可用间接法或全站仪对边测量的方法进行施测。(2)立面高度测量。场地高程测量采用附合图根水准测量方法对建筑物的室内室外地坪高程进行实测。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同时应量测地下室及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净高。建筑物立面高度和建筑物标准层高测量可采用直接法全站仪对边测量或光电测距三角高程的方法施测。(3)竣工项目总平面图。竣工项目总平面图是在实测地形图上进行的,总平面图上除表示常规地形要素外,还应标示规划管理部门需要的各类城市规划控制线的准确位置,注明规划许可证所附总平面图上所示尺寸位置的实际测量数据和审批数据,并绘制相应的图例,必要时还需对一些特别情况作文字性备注说明。(5)工程测量测绘成果表。建筑工程测量测绘成果表中包含各建筑物房角坐标的实测数据以及坐标位置的备注说明每幢房的房角坐标选取应取该建筑物的较长边。
二、竣工测量应注意的问题
1统一坐标系
建筑工程从征地、设计到建设完成,先后经过多个部门的多次测量工作,因为时间原因,各部门采取的坐标系统会存在差异,而竣工测量要求将前期成果综合,所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统一坐标系。
2成果应用
城市地形图通常选择定期更新的方法,竣工测量内容与地形图修补有很大的相关性,可以通过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地形图更新。竣工测量和地形修补测的用途及技术标准不同,因为一套成果无法满足两者要求,如果竣工测量成果用于地形图更新,就应该在竣工测量技术设计书中涵盖地形图更新的技术要求,外业数据采集尽可能完整、系统,内业成图要同时考虑两者要求,以满足不同用途的需要。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竣工测量中必须强调的在实工程中要严把测量质量关,严格的按照我国建筑物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做好建筑物竣工测量过程中的数据处理及质量控制工作。为了更好的保证测量的质量,还需要我们更多的付出努力改进,更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参考文献:
[1]叶孙春.建筑物竣工测量过程中的数据处理及质量控制[J]. 民营科技.201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关键词】竣工测量;房屋建筑;测量技术;控制测量
引言
竣工测量是指工程竣工后,为编制工程竣工文件,而对竣工工程进行的一次全面测量。其主要目的是根据控制网点测定已有建筑物的实际位置,以检验工程施工质量,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依据。竣工测量成果主要是竣工总平面图、分类图、辅助图、断面图以及碎步点坐标、高程明细表等。竣工测量随各阶段施工的完成而陆续进行,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作最终测量。
1 竣工测量要求
1.1 各类竣工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轮廓,如实反映示其位置、形状、结构和性质特征。
1.2 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不可舍去;房屋内部天井要区分表示。房屋(包括其它建筑物)上突出的悬空部分应测量最外范围的投影位置,以虚线表示,主要的支柱也要实测。当建筑物首层架空时,应实测建筑物主体最轮廓并以实线表示,相应其附属构筑物如阳台等以虚线表示。当建筑物首层墙体为玻璃墙等非常规建筑材料时,外轮廓以实线表示,分间(层)线以虚线表示。
1.3 台阶和室外楼梯长度大于1.5米,宽度大于0.5米的应在图中表示;永久性门墩、支柱大于0.5米的依比例实测,小于0.5米的测量其中心位置,用符号表示。重要的墩柱无法测量中心位置时,要量取并记录偏心距和偏离方向。
1.4 独立性地物与房屋、道路、水系等其它地物重合时,可中断其它地物符号,间隔为0.3mm,将独立性地物完整绘出。
1.5 房屋或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直接建筑在陡坎或斜坡上且建筑物边线与陡坎上沿线重合的,可用建筑物边线代替坡坎上沿线;当坎坡上沿线距建筑物边线很近时,可移位间隔0.3mm表示。
1.6 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边线重合时,可以采用建筑物边线代替路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隔0.3mm。
1.7 竣工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对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制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
2 房建竣工测量内容
2.1 主体建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1.1 主体建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测量主体建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每栋建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2.1.2 主体建筑物外部轮廓线距四至边界距离的测量。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拐点距四至边界的距离,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2.1.3 除测量主体建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2.2 房建高程、高度竣工测量
2.2.1 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应按附合图根水准测量方法对建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进行实测。线路总长不得大于8km,视线长度不宜超过100m,线路闭合差不大于±10 mm(n为站数),观测采用中丝读数法。测量点数视情况定,并应在竣工图中标注所测位置及高程值。室外地坪的高程一般应为建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
2.2.2 各三角点的高程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代替四等水准测量进行观测(其线路见附图);垂直角观测采用T2002电子经纬仪中丝法往返观测各四测回(正倒照准一次读数四次为一测回),共观测垂直角14个;其指标差值均小于±2.0”,其中小于±1.0”的为91.2%;所有垂直角均在阴天成象清晰稳定的条件下观测。仪器觇牌高均用钢板尺量至0.5mm,观测前后各量一次,取其平均值。以1个闭合环的高程闭合差计算,每公里高程中误差满足下式1,环闭差最大为5mm小于规范要求。
Mh=± =±1.0mm
2.2.3 楼高测量。楼高是指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对于平面屋顶的建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和女儿墙顶到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0、±0----室外地坪的高差。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则算出设计±0至散水的高差,如果散水也没完工,测出建筑物首层室内地坪的绝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散水(首层室内地坪)、散水(首层室内地坪)----±0。分段标注各高差外,还必须在立面图上标出整体高度,标注格式详见楼高立面示意图所示。
图1楼高立面示意图
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筑物,应测量建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测量。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并应在立面图中分段标注。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或用钢尺实量法。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cm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3 竣工测量作业流程
3.1 设站:对中整平,量仪器高;建立(选择)文件名;输入测站坐标、高程及仪器高;输入后视点坐标(或方位角),瞄准后视目标后确定。
3.2 检查:测量1个已知坐标的点的坐标并与已知坐标对照(限差为5cm);测量1个已知高程的点的高程并与已知高程比较(限差为5cm);如果前两项检查都在限差范围内,便可开始测量,否则检查原因重新设站。
3.3 立镜:依比例尺地物立镜于地物轮廓线折点,不依比例尺地物立于其中心位置和定位点。
3.4 观测:在建筑物的外角点、地界点、地形点上竖棱镜,回报镜高;全站仪跟踪棱镜,输入点号和改变的棱镜高,在坐标测量状态下按测量键,显示测量数据后,输入测点类型代码后存储数据。继续下一个点的观测。
3.5 皮尺量距:对于需要测量而仪器无法看见的点,可用皮尺量距来确定点位;半径大于0.5m的点状地物,如不能直接测定中心位置,应测量偏心距,并在草图上注明偏心方向;丈量的距离应标注在草图上。
3.6 绘草图:现场绘制测量草图,标上立镜点的点号和丈量的距离,房屋结构、层次,道路铺材,植被,地名,管线走向、类别等。草图是内业编绘工作的依据之一,应尽量详细。
3.7 检查:测量过程中每测量30点左右及收站前,应检查后视方向,也可以在其它控制点上进行方位角或坐标、高程检查。
3.8 编绘:在专业软件平台下进行地形图编绘,具体操作依照软件使用说明进行。
4 竣工测量注意事项
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笔者总结了进行房建工程竣工测量的注意事项如下:
4.1 作业员应正确使用、精心维护测绘仪器;定期做好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工作,确保仪器安全、数据安全。
4.2 作业员在数据采集时,应注意加强定向检查,灵活运用电子全站仪的存储功能,确保原始数据干净、可靠。
4.3 放样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精度要求、控制点分布、现有仪器、现场条件、计算工具等来选择测站点和放样点的测设方法的不同组合及不同的检核方法。
4.4 放样前,放样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并核对图纸的设计数据,及时发现图纸设计上的问题,确认图纸上主要轴线和主要点设计位置的正确性。
4.5 全站仪放样时,如果放样点与仪器直线通视且距离不太远,应将反射棱镜倒立,以提高瞄准和测量精度。
4.6 每次外业观测的数据应当天输入计算机,以防数据丢失;外业绘制草图的人员与内业编绘人员最好是同一个人,且同一区域的外业和内业工作间隔时间不要太长。
4.7 竣工测量由于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成图所使用的仪器和软件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成图都必须满足本指导书的要求。
4.8 竣工测量图应准确与周边地形进行了接边并符合技术要求,图面完整、美观,电子数据般采用软件数据分层及成图标准,数据无冗余、无废点。
5 结语
本文详细地给出了关于房屋建筑竣工测量的相关要求,以及测量的作业流程,结合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实例,对该工程所采取的竣工测量流程以及技术措施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了竣工测量时应值得注意的问题,旨在为同类工程提供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张巾卓.建筑工程竣工测量质量控制方式方法研究[J].科技资讯,2009,23(11):265~267.
[2]岳锁荣,林云龙.浅谈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应用及展望[J].城市勘测,2010,21(02):31~34.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项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市*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项目内市政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100米内)延管、建筑项目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市*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