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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Abstract: the urban road construction quality affects project cost, time limit and service lif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and puts forward the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市政道路工程是为城市居民和企业、 事业单位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服务的基础工程,畅通的道路,快捷的交通,做为一座城市的窗口,直接反映了城市的管理水平。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成本、工期及使用寿命,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施工规范及规程,对各工序施工按规范严格控制,实行系统管理,进行全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使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不断提高。
一、市政道路工程的特点
1、 地质条件影响大。城市道路工程中雨水、 污水排水工程,往往受施工现场地质条件的影响,如遇现场地下水位高, 土质差, 就需要采取井点或深井降水措施,待水位降至符合施工条件, 才能组织沟槽的开挖, 如管道埋设深,土质差, 还需要沟槽边坡支护,方能保证正常施工。
2、 施工场地狭窄,动迁量大。由于城市道路工程一般是在市内的大街小巷进行施工, 旧房拆迁量大, 场地狭窄, 常常影响施工路段的环境和交通, 给市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不便, 也增加了对道路工程进行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的难度。
3、 准备期短,开工急。城市道路工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 出于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日常生活的干扰这一目的, 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又十分严格,工程只能提前, 不准推后,施工单位往往根据工期,倒排进度计划, 难免缺乏周密性。
4、地下管线复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实施当中,经常遇到与供热、 给水、 煤气、 电力、 电信等管线位置不明的情况, 若盲目施工极有可能挖断管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对道路工程进度带来负面影响, 增加额外的投资费用。
5、 原材料投资大。城市道路工程材料使用量极大,在工程造价中, 所占比例达到50%左右, 如何合理选材, 是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的分布, 运距的远近都是材料选择的重要依据。
6、 质量控制难度大。在城市道路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片面追求施工进度,不求质量, 只讲施工方效益的情况, 给施工监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督管理
(1) 高标准规划和设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 不但要考虑其承担的交通重任,要考虑到与其他专业的统筹衔接。设计时要结合城市定位和长远规划,综合考虑与给排水、 热力、 电力、 燃气、 通信等管线的平面布和互相交叉。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大幅调整路线、 管线布置冲突、路刚竣工就破路埋管等现象。因此, 要求建设单位及时与设计沟对提供的多个设计方案精益求精、 优中选优, 在诸多方案中确定水平、 高质量的规划设计方案。
(2)通过招标遴选合格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委托的监理单位充分授权, 除了对外协调和重大决策方面职能外, 其他均与监理单位一起完成, 使其能科学、 公正、 自主地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及设计图纸、 规范要求织施工。
(3) 合理划分建设工程工期,做好初步预算。市政道路多为政府财政筹集资金, 因此受行政指令影响较大。确定质量、 进度、 投资目标时往往因行政指令而产生较大的随意。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时往往是承诺得很好, 但在施工中因诸多因影响会使工期拖期, 或者为赶工期牺牲质量。因此, 要准确计算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工期,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天气、 地质、 交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以便于进行招投标和其他相关作的安排和进展。同时, 还要积极做好工程的初步预算, 为确定招标标底提供依据。
(4) 充分做好征地地界、 地上地下物产权的确认。道路施工前, 与工程有关的各镇村管区及管线产权单位应出具书面管线位置及走向图, 并要求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工前, 就务必定好各种管线的产权单位、 施工单位、 管线位置、 技术要求及开工、 竣工时间等事项。
2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a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 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
b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c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 文件、 水源、 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 准确、 齐全。
d 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 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e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a 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b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 检验 。
c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d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3)在材料检查中对工程质量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与使用的材料密切相关,材料的性能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使用和寿命。道路及其附属结构的养护和畅通,为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对工程质量的不利影响,创建优质工程打好基础。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管工程师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加强对材料的抽检工作,以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
(4)在工程质量管理的进行现场跟踪检查
工程质量的许多问题,都是通过现场跟踪检查而发现的。要做好现场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就一定要腿勤、 眼勤、 手勤。 腿勤就是要勤跑工地,眼勤就是要勤观察,手勤就是要勤记录。质量管理者只有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才能做到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分明,措施得当。
参考文献:
[1] 邓蕾.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J]. 科技传播, 2010,(17)
【关键词】公路施工;监理制度;质量控制
一、公路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为了促进我国公路建设,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制度,使我国公路工程建设走向了更加专业化、科学化的步伐。但目前我们也不能回避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做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通过公路工程监理可以减少
公路施工建设弊端,提高工程质量。在旧体制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道路过程建设问题较为突出,专业化水平、社会化水平相对落后,难以摆脱繁琐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资金筹措困难重重,通过公路施工监理,可以使公路工程施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协助建设单位实现科学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决策,很大程度上提高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控制水平,进而提高工程项目总体效益目标。(2)通过公路工程监理可以控制工程质量,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障体系。监理单位通过在公路施工现场设立监理项目部,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方式对公路施工各个环节、工序进行检查,促使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技术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从而保证工程质量。(3)通过公路工程监理可以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合同履行环境,进而提高工程质量。公路工程监理的对象不仅是施工单位,还包括工程分包单位、供货商、劳务单位及各种协助单位等,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理工作,对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等工程质量活动,可以为施工单位提供科学的施工环境,有效提供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质量控制过程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阶段之一,它属于工程质量事前控制,它可以有效降低工程质量风险,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在公路施工开始之前,对承包商相应资质等必备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施工单位施工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场地、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机械设备、实验标准等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每一个环节妥善安全,同时认真鉴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合理科学,做好与其有关事项单位的沟通工作,做到提前发现问题,提前预防事故。同时,在进行监理时也可以实行监理演习工作,模拟各种情况下工程施工监理注意事项,做好与施工单位联合演习,从而使监理工作更加科学、严谨,确保公路工程施工中每一个环节都达到要求标准。为公路工程正式开工创造坚实的物质保证。
三、公路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控制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控制属于事中控制,它是公路工程质量形成的关键阶段,优良的设计方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体现,这就要求监理机构严格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公路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使整个施工过程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技术、施工工序、以及各工序之间能够和谐顺利衔接,公路工程定期与不定期检验交替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对不合格工程及时要求整改,确保工程有序进行。这就要求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监理在公路施工过程中要严格约束自己,做到真正的独立监理,公平监理,以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积极投入职责工作范围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监理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认真阅读相关技术要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阅读合同要求、熟悉工程图纸,进而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监理方案。(2)在监理过程中,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作、薄弱环节、重点工程等部位,实行点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把关,对隐蔽工程、特殊工程进行隐蔽前检查,并办理好签证后续工作,有监理人员进行跟踪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3)对施工测量放线进行检查,对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进行纠偏。(4)检查和评价施工单位的公路工程自检工作,针对检查的每一个环节做好记录日志。(5)检查和确认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各种构件的质量是否合格,并进行试验和化验报告,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投入使用。(6)对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度量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对各类土木和混凝土试件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度量更加精确。(7)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四、公路竣工验收阶段监理质量监理控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在施工单位完工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详细资料,然后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在竣工验收阶段中,通过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再加上设计、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等联合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以此来决定该道路工程外观、质量、尺寸等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设计文件等技术要求,针对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公路施工单位必须先对已经完工的公路进行自检,然
后才能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否则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2)对已经建好的公路进行细致的质量评审,并提出合理科学的质量要求;(3)道路工程经过监理单位的认真评审后,再确定该项公路的质量等级;(4)以已建公路实际状况为基础,按照有关验收办法,对公路进行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保证建好的工程安全、实用、可靠。当然,在顺利通过验收后,监理还有一些必要的工作要做。监理单位要把已经建好的工程档案信息进行整理归档,有必要时要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存档,或安排相应专职人员进行档案存储等,如果在公路工程验收过程中出现不合格路段时,及时提出问题,安排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补,并对返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返工修复完的工程,及时进行二次检查验收,通过严格的监理工作来避免工程浪费,提高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公路施工监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公路工程质量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工程监理在公路项目施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监理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优异成绩,但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路工程的要求有增无减,这便进一步对工程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因此,在公路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理清与业主的关系,改变传统的监理观念,不断创新监理模式,合理布局监理组织模式,认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理法制建设,明确监理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才能使监理行业实现专业化发展,使监理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吴士祥.浅谈公路施工监理的若干问题[M].华章.2010(14)
[2]邹培东.谈如何运用好公路施工监理的几个工作手段[J].北方建筑.2006(3)
[3]赵光辉.市政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J].企业导报.2009(12):267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成本;策略
近年来,市政道路工程基本建设速度和规模得到迅猛发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客户需求日趋苛刻,垫资、压价的幅度越来越大,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工期越来越短,施工企业数量却有增无减,竞争不断加剧。市政道路工程成本造价是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的指导性经济文件,是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方案经济合理的科学依据。经批准的市政道路工程成本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签订工程合同、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施工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以确保建设工程进度,建设工程质量的理念,贯穿从可行性研究到工程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市政道路工程成本预测与控制责任制,实现对市政道路工程成本全过程、全方位的预测与控制是大势所趋。
1 市政道路工程成本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数量的逐渐增多,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中决算超概预算、概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形势严峻,投资缺乏规划性,甚至个别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投资失控,主要问题如下:
1.1 可行性研究不够
承建单位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委托不当:有的建设单位不了解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涉及的专业是否是编制单位的强项而进行委托,导致项目不能由业务骨干人员来完成,最终因为项目技术储备不足,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不够合理,使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先天不足,造成后续无法弥补的后果。
1.2 项目管理混乱
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是在一定的标准内将可利用的资源有效地用于完成一定的目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降低成本是实现利润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有些工程项目没有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企业领导者对成本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决策时不考虑成本;企业职工不关心生产成本,浪费现象较严重。许多无论是领导还是员工都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划分来进行成本管理活动,甚至个别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先开工后批概预算,导致无法体现概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1.3 投标签约不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施工企业不断增加,加之国家压缩基建投资规模,导致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不饱满,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中标,对工程所在地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市场价格不进行周密调查,盲目采取低价策略以求中标。部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量清单不够重视,对工程量清单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在评标过程中,也没有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审核,无形中增加了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成本“三超”的几率。
1.4 成本预测动态管理不足
市政道路工程从概预算编制到开工,再到竣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甚至几年。这期间施工所需材料价格水平是由市场价格来确定的,概预算管理人员不能及时了解市场价格以便动态管理概预算定额表中的价格,出现市场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价差过大,导致批准概预算同工程实际费用相差较大,对用成本预测控制施工图预算产生不利影响。
2 成本的预测与控制
2.1 概预算编制阶段
要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预测,投资分析,投资计划安排和控制工程概预算就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工程概预算管理办法,这就要求提高概预算编制的准确度。市政道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需要采集大量的基础数据,以作为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如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国家颁布的概预算定额、概预算阶段的造价文件、银行贷款利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材料、人工和施工机械的详细价格等。
2.2 投标签约阶段
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的签订标志着项目的开始。认真阅读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图纸、业主对项目的目标和政策性要求,在质量、工期、安全和工序实施效果、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和业主协商。在道路工程合同中要明确项目的范围以及合同的价款总额和结算方式,在此基础上分析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风险,对风险进行归类和识别,通过设计变更或办理工程签证等方法,改变原合同结算方式,规避工程风险。在道路工程合同中要明确项目的范围以及合同的价款总额和结算方式,在此基础上分析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风险,对风险进行归类和识别,研究索赔的方法,提出索赔的理由,制定索赔程序,提高索赔的成功率,把索赔管理作为工程及合同管理的组成部分。
2.3 施工阶段
在施工前编制施工预算书。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确定以后,要积极收集工程信息资料, 将可能发生的成本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降低投资总额失控的可能性, 分部位编制施工预算书,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等突况提供理论依据;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建立法人―项目经理部―作业层三级成本管理责任制,逐级对目标成本实施过程控制, 实现“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益”的成本控制目标。在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制定的技术方案,遵循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和核算,包括对人工消耗的费用,生产资料的费用和现场管理费用等内容。
材料费:材料费占总成本的百分之六七十,加之施工周期长,因此在预测阶段要首先考虑材料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材料二次搬运和社会因素而引起的涨跌的影响,对实际与定额内不符的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最后做出初步的材料成本预测计划。
机械设备费:目前机械设备使用费约占总成本的百分之十五。根据初期施工方案的比选,详细论证项目规模、工期、设备权属等具体情况,预测机械设备的使用费用。避免施工期间机械费用支出超出成本预测定额。
人工费:降低人工费可从以下几点着手:改善劳动组织,注意劳动组合和人机配套,减少非生产人员的数量;减少非生产时间在工作中的比例,减少窝工、怠工现象;合理的使用零散工并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劳动效率;加强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队伍技能等。
对实行施工成本动态化管理。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成本预测与控制管理部门要定期深入到施工项目中进行核查, 对已产生的施工成本进行核定,核算已完成的工作量,分析有待加强控制和改进的环节, 对产生的差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达到降低成本、增产增收的目的。
2.4 竣工阶段
市政道路工程的竣工决算是考核其投资效果的依据,是办理交付、验收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完工后,积极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退场,妥善办理工程技术资料移交和竣工决算手续,审核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清楚,能否生效。对产生的各类成本进行归类和分析并汇总,在汇总、分类、比较的基础上,对成本产生的影响因素惊醒分析并得出总体评价,对成本控制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进行考核打分,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竣工结算成本降到最低。
3 结论
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竞争将变得日益激烈,市政道路工程成本预测与控制方法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遵循价值原理,科学决策的同时,建立动态控制制度;完善岗位职责和成本管理制度,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成本预测和控制综合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取得最佳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黄莉,赵胜.论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水利水电快报,2010(5):38-39.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报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因城市道路破损,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边线两侧30米范围内进行打桩、取土、爆破、基坑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作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暂扣机具及物品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无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现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为了适应城市的人流、车流顺利运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内容:
1.适当的路幅以容纳繁重的交通。
2.坚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车辆安全、舒适、迅捷的行驶。
3.少扬尘、少噪声以利于环境卫生。
4.便利的排水设施以便将雨雪水及时排除。
5.充分的照明设施以利居民晚间活动和车辆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