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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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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第1篇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经济纠纷可以诉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类:

    (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 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

    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二)技术合同(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专利申请权转让纠 纷;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三)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合同纠纷,包括国内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订立的 经济合同的纠纷。具体包括:

    1.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2.来料加工合同纠纷;

    3.来件 装配合同纠纷;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7.劳务合同纠纷;

    8.购销合同纠纷;

    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信贷合同纠纷;

    11.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纠纷。

    (四)工业产权纠纷。 (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专利、商标纠纷 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

    2.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3.专利权属 纠纷;

    4.专利申请权纠纷;

    5.专利使用费纠纷;

    (五)经济损害赔偿纠 纷。包括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 纠纷案。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法人 与法人之间);

    2.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赔偿纠纷;

    3.药品损害赔偿纠纷;

    4.环保损害赔偿纠纷;

    5.虚假广告损害赔偿纠纷;

    6.产品责任纠纷;

    7.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纠纷。

    (六)劳动纠纷。包括:

    1.劳动合同争议;

    2.除名争议;

    3.辞退争议;

    4.开除争议。

    (七)企业破产事件。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财产清偿案件。

    (八)票据纠纷。包括:

    1.股票纠纷案件;

    2.债券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第2篇

旧机动车转让合同范文1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 车壹辆,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驾号 车价: (¥ )当面交清现金后该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以此价格向甲方购买此车,本车是 ,乙方已认可,甲方将该车 证, 证 证交付给乙方,该车不属抢劫、盗窃车辆,并且安全合法有效。

三、本车在交易之前的任何民事债务、交通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交易日之后责任由乙方负责安全责任。

四、本车在本日前的年审、保险、养路费等规费在双方议价过程中包含其他且双方都已确认,甲方不负责任,交易之日后由乙方完全负责。

五、通过协商,双方认可,本车质量在看车议价过程中已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退车退款(注:因此车属二手车)。

六、本车出售后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费用乙方自负,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能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体相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希双方遵照执行。

九、补充条款:乙方先付现金肆拾万元整,余款贰万伍仟捌佰元过户后一次性付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旧机动车转让合同范文2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一辆 色 车,车主 ,车牌号 ,

发动机号(后六位) 车架号码(后六位) ,登记日期 ,乙方已现场核对一致,于 年 月 日 时有偿转让给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元(大写 元)成交。

二.乙方支付定金 (大写)元。余下钱款在 年 月 日车辆过户后付清。

三、本车使用性质 ,随车交付证件(产权证书、附加费,购置税(费)证,行驶证正、副本,身份证复印件,路费收据,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等)。由乙方现场过目清点确认后交接。

四、甲方需对以上所有证件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如因来历不明或被抵押、查封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五、自签字成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前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自乙方验车无误向甲方交付定金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以定金的双倍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即成。

八:过户费用由 方承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旧机动车转让合同范文3甲方:(卖车方)

乙方:(买车方)

今甲方(牌照号)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议定价格为付款,提车,为明确产权和有关法律责任,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如下:

一、甲方保证此车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如有手续不全,制假证等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二、自提车之日起,以前由该车引起的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自提车之日起,以后由该车引起的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自提车之日起,该车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经双方同意,此车要求过户,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由

五、此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第3篇

对本案可否恢复案件审理并准予撤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因破产案件而中止诉讼,只有等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即原裁定中止诉讼的事由消除后,才能恢复本案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另一意见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而恢复本案审理,不以破产案件审理结果为条件,不属于民诉法规定应中止审理的情形,可以决定恢复审理并裁定准予撤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析理如下:

本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对中止诉讼的案件能否撤诉,取决于影响案件恢复审理的原因是否消除,如果原因消除,则应当恢复审理。本案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是永发印业进入破产程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中止诉讼。从一般情形上讲,消除案件案件恢复审理的原因应当是原中止诉讼的裁定所指的事由。就本案而言,如果僵硬的适用法律条文,则破产案件未审理完结,不得恢复诉讼。但本人认为,作为撤诉案件的恢复审理应当例外。理由是:

1、本案恢复审理无需等待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7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它经济纠纷案件,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30日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上述情况修改为“中止诉讼”。究其原因是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可能因债权人的申诉而被撤销,也可能因其它原因对申请破产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申请破产的企业仍可能重新承担一般债务,一般债务的案件在恢复审理后有可能判决不予宣告破产的企业承担实体责任。故新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实质上是《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而本案原告撤诉,其实质是终结诉讼,其与破产案件审结且宣告企业破产法律后果是相同的。换言之,即在案件作撤诉处理的情况下,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实际处理已无任何法律意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任何预决性的影响,不成其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因此,被中止诉讼的案件,在终结诉讼的某一条件具备时,则应优先适用该条件,宣布案件审理终结。

2、对案件恢复审理只是裁定撤诉的程序条件。为何对拟作准予撤诉的案件还要恢复审理,这是因为案件已作中止诉讼的裁定,而对案件作准予撤诉处理须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决定恢复案件审理才能使诉讼程序便利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案件并非继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并非对债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作出裁判,而是为作出裁定准予撤诉的奠定条件基础,其发展方向或诉讼进程是终结诉讼。故无论破产案件审理结果如何,均与本案审理进程无实质性影响。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利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不被法律明文禁止和其它规避法律的情形则应准许。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中止诉讼的案件可否准予撤诉没有明确规定,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保障其诉权的角度出发,应当准予撤诉。其次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因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供了担保,将汽车登记证书提交给法院,如果等待破产案件的审结,势必使原告在此期间内全面行使转让等处分内容财产权受到影响。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申请破产的企业也因财产保全被查封了房屋等部分财产,由于受诉债务案件的法院不能得知破产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在未准予原告撤诉的情况下,也不敢贸然解除原采取的查封措施,对破产企业的清产核资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可以说裁定终结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均为有利。

4、准予撤诉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的要求。如果不准撤诉,该债务纠纷案则需“耐心”等待破产案件的审结,而破产案件的审结往往颇费时日,有的要一年半截甚至更长,以至案件长期不能结案,在司法统计报表上长期呈未结案数,而这样做势必影响了法院诉讼结案的高效快速,同时影响了法院的外部形象。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第4篇

负责人:张长生,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人:李全林,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建四方企业发展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关长弓,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建筑工程材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47号。

法定代表人:马安利,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农基会)为与被上评人甘肃省建四方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甘肃省建筑工程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钱晓晨、王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基会向原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l998年10月26日至1999年9月28日间,农基会依约先后十次借给四方公司1685万元,四方公司和建筑公司分别用机动车、不动产作了抵押担保。因四方公司到期不还借款,农基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方公司返还借款168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34.6万元,并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外,农基会于1997年6月由兰州市西固区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经营范国系项目咨询,吸收临时、中长期入股资金,办理借款业务,兴办经济实体等。1998年6月,兰州市西固区农业局为该农基会颁发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基会是依法设立的为社区内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非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专门就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本案原告农基会的批准设立、核定的经营范围及从事的借款业务,均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在政府的领导下妥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以(2000)甘经初字第17号裁定,驳回原告农基会的起诉。

农基会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农基会的起诉,所依据的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国务院〔1999〕3号文件《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的精神不符,应依照《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1995〕153号《关于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院〔1995〕153号《通知》)的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受理本案。本案被上诉人实际占用上诉人资金1685万元至今未予偿还,因上诉人无法兑付,使得4000多名储户集体上访,堵塞交通,严重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两被上诉人均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基会作为债权人,为清理收回债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民事案件。即使农基会违法经营,但其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亦属民事纠纷范畴,应属人民法院收案范围。因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法院收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不当。上诉人农基会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

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范文第5篇

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构、层

次和附属设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__室__厅__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屋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余款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

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乙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见证人:(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