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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石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石庄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市政管网、公用广场、公共设施、交通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路灯绿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按照石庄镇人民政府及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石庄镇工程建设年度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设想;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五)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项目年度建议书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编制完成,由财政所牵头会审后,上报政府批准,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对零星工程、特殊急办的新增项目,由条线主管领导牵头评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概算总价在三万元以下的急办零星工程,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于7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已经立项工程应包括实施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内容,其附属工程及临时工程不再另行立项。需要报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特大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三章规划设计与评审
第十条根据已经立项项目的建设内容,由建设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设计要点、技术参数、时间节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或时间紧迫下,经招投标管理工作组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信誉审核,采取跟标等方式比选商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的设计应采用最优方案,对特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含量高、影响外观形象的项目应采用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分别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
1.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邀请主要领导参加,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对石庄镇的整体形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还要邀请市领导、市级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评审,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2.对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无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邀请条线主管领导参加评审,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及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一般工程设计应在2个星期内完成,重大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工程预算及招标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确定后,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按照相关定额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在镇纪委指导监督下,编制标底,然后由镇招标工作组按程序进行招标落实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一般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50万元以下工程,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按照市场询价或指导信息编制预算,工程最高限价(标底)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镇招标工作组应根据工程造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单座桥梁改造估算投资额在20万以上、装修工程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公开招标。
2.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单项工程,可由镇招标工作组组织公开招标。
3.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别紧的镇政府急办工程,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最高限价、评标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正式对外。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由镇招标管理工作组起草,经镇主要领导、纪检领导同时审阅修改定稿,在市级公开招标的必须报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后,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由招标管理工作组邀请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到会人员均在工程招投标确认表上签字备案,并作为工程档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履行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并报镇纪检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商方式落实的投资(实施)主体,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招商办法的主要精神,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不进入招标程序,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负责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实行会签制,由纪检、财政、招投标及相关责任人共同审阅会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原则上根据工程类别经纪检、财政、招投标共同会签后,由主要领导代表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议标确定的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合同。
第二十六条各类合同文本必须报党政办公室、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订立,原则上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除给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设服务中心、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备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财务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凡不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手续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报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相关部门应对合同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新开项目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现场代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合同履约记录情况及执行意见。
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及协调的责任主体部门。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确定。不足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的方式,或根据同时期、同类型项目择优选择信誉好、价格低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定标。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派员常驻工地,并经常监督、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施工前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由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实施主体参加。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验收阶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建设服务中心、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应联合参加。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在招标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确需要认质认价的,由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参加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此类变更可由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收到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材料后,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报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建设服务中心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设服务中心的书面通知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履行变更手续,同类变更数额在叁万元以下的,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牵头,建设服务中心和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审查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调整金额在叁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的10%范围时,必须在三家会审一致的基础上报镇主要领导批准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代表业主审查工程变更的落实情况,所有变更都必须手续齐全,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或未获得批准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时不予验收,结算时不予承认,同时对擅自变更的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成部门及人员包括:镇分管领导、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纪检部门及市级相关质量监督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建设服务中心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服务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十五天内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八章项目预审、终审和结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进行结算预审;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进入结算审价程序。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应按原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编制。对预审核减率超过10%的结算书,将发回原单位重新编制,并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应在施工单位结算书送达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在通过初审后,施工结算书将送至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终审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建设工程款的拨付应以终审结算价格为支付依据,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编制工程付款支付计划。
第九章工程的档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凡是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接管单位必须及时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运行、养护、管理等费用的,由接管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费用预算申请报告,但不影响接收工作的进行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存档,对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竣工图部分报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造成影响的,由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及一定的罚款由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出扣款凭证从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服务中心及接管部门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服务中心组织验收确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一、基建项目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改、扩建和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二、项目的决策与审批
(一)所有项目的决策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应充分体现量力而行的要求,原则上其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
(二)严格审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凡属政府投资或总投资超过50万(含50万)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区计划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报批立项。
2、属学校自筹资金的项目,但项目形成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的。也按区计划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报批立项。
3、属学校自筹资金、总投资在50万以下5万以上的建设项目,且项目形成不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的(主要指装修、修缮等工程)。学校应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通过适当形式公示。然后报教育局批准。
三、工程承发包交易及相关设备采购管理
(一)、工程承发包交易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1、凡概(预)算在50万(含5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概(预)算在50万(不含50万)以下30万(含30万)以上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工程发包。
3、概(预)算在30万(不含30万)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学校自行组织工程发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应严格按照计划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方法实施。即: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或单项合同虽在50万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在上述范围以外的,鼓励各学校参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参与竞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采取总承包的方式,不得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及转包。
(五)、建设项目中设备、工器具的采购,按照财政部门的“仑财政采〔20*〕1号文件”执行。
完成工程发包或设备采购后,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或行业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原则上单位法人为工程负责人并指定工程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的重点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
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五、建设资金及工程联系单管理
1、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资金必须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2、严把工程款支付关,所有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学校不得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5%—10%的质量保修金。
3、按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确保工期、造价及质量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工程局部设计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变更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派员到现场调查后,视情况决定变更与否,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4、严格工程联系单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单项合同5%的,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学校自筹的项目,其工程造价增加一次在1万元以上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六、工程验收、决算及档案管理
1、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由学校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批准机关和监督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2、严格按照现行的《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及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的编制和审核。政府投资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学校、主观部门复合后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学校自筹项目(5万以上),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学校复合后,统一送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3、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工程交用手续,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加强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管理。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七、建立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
严格按照《*区(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要根据责任制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要求、行为规范和承担的责任。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同时签定廉政合同。
八、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对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关键词:建筑施工;监理工程;方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所有建筑工程的参与者不段努力,才能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水平,进而达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目的。
1.工程概况:
天河体育中心地下停车场综合改造工程设计项目是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中心地下空间北通广园快速路,南通珠江新城,并与地铁一、三号线及珠江新城自动运输系统连接,形成地下交通走廊。用地东侧临体育东路,西侧临体育西路,南侧临天河路,北侧临天河北路,地块工整, 地势平坦。建设过程中将对现有道路及市政管线加以改变或保护、迁移。
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地下停车场综合改造工程,占地面积8.6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停车泊位3500个,总投资为约10亿元,平时为停车场、运动娱乐等体育产业街,战时部分为6B级人防工程。该工程的建设对完善体育中心配套场所,解决体育中心广场停车难,疏散交通,加强人防建设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1 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监理人员必须抓住重点环节,严格把关,主要是对原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认证与核验,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跟踪检查与验收,督促施工企业在各工序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及质量目标交底,督促施工企业各工序施工“三检”制度落实,对未经施工企业自检的工程或自检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予验收,树立监理人员权威,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生产工序和操作,有权加以停工处理。监理人员应在搞好巡视、检查、旁站等工作的同时,把坚持按工作程序办事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
2.1.1 型钢结构或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型钢钢材:Q235B,Q345B钢。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内钢材采用满足钢材强度等级采用满足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1994)规定的Q345B;焊条采用E43(Q235),E50(Q345)系列,现场钢构件拼接采用手工焊接。焊接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本工程所有对接焊缝均为全熔透焊缝,对接焊缝质量等级为一级,角焊缝质量等级为二级。本工程一级焊缝须达到《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规定的Ⅱ级合格标准。地面装饰性构筑物钢结构涂装耐久时间不少于20年,钢管混凝土柱耐火极限时间的要求为3.0小时。
2.2 监理资料是监理工作质量的反映,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工程质量。因此监理人员在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的同时,一定要做到监理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并随时真实地记录现场监理情况。只有这样,监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总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检查,以确保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1 人防地下室各部位构件厚度
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取值如下:
表(1)人防构件最小厚度(按核5级人防设计)
表(2)人防构件最小厚度(按核6级人防设计)
注:构件截面应同时满足平时荷载的计算要求。
3.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3.1质量控制措施:
组织措施:落实监理组织中负责质量控制人员,完善职责分工及质量监督制度,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
技术措施: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措施。
经济及合同措施:严格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中间验收签证制度,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拒付工程款,达到优良的,支付质量补偿金和奖金等。
质量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资料,进行动态分析,纠正偏差,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总目标。
3.2投资控制措施
组织措施:落实监理组织专门负责投资控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责任。
技术措施: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审查认可,寻找通过设计、工艺材料、设备、管理多方面节约投资的可能;控制材料设备的采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控制设计变更,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使工程投资变动较大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及时掌握并报建设单位,以便控制投资。
经济措施:及时进行计划费用与实际开支费用的分析比较,保证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合同措施: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防止过早、过量现金支付;全面履约减少索赔和正确处理索赔。
3.3 管理措施
1)制定信息流程图和信息流通系统,辅助计算机管理。
2)统一信息管理格式,各层次设立信息管理人员,及时搜集信息资料,供各级领导决策之用。
4.加强监理工作制度
4.1设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在设计交底前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要进行签认。
4.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4.3工程开工、复工申请审批制度
合同内容和工程项目变更中的项目,开工前必须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才能开工。
因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复工前必须提交复工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开工。
4.4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进场材料应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穗建筑[99]387号)和监理规范有关规定,监督见证施工单位按规定取样和送检。
施工单位必须事前将工程材料、半成品、工程设备的有关资料如名称、厂家、规格、型号、价格、数量以及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样本等向监理工程师报审。监理工程师经考察对比,对价格合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报建设单位审定,对选定材料的样本办理签证,进行封板。材料进场后,承包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每一批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出厂证明、合格证、试验报告,填写材料、设备监理验收签证。核查无误后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4.5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改正。
如承包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承包单位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复工后发出“复工指令”。
分部分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填写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后,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应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催促承包单位执行。
4.6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进行。项目监理部应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4.7项目监理部内部工作制度
1)项目监理部工作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分析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介绍下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安排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2)监理月报制度
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部向建设单位和公司汇报监理工作的一种形式,也是向承包单位反馈项目监理部对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理意见的手段,是监理工作的档案。监理月报要求每月10日前报送建设单位和公司。编写方法见公司的有关要求。
5.结束语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最关键环节。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是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从而有效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网建设;档案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U665 文献标识码: A
在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很多重要的资料,包括设计、施工、运维、管理等各个方面,范围很广,而且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是保证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并为以后的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专业的服务。
1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而且对于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和优质工程评优,档案都考核、评选的指标之一。面对着电网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为了确保电网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全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在新的形势下,为了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能够适应项目建设发展的新,更好服务于公司的“两个转变”、服务于坚强智能电网的建设,必须在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意义认识的基础上,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达到齐全、完整、准确的要求。
2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思考
2.1 应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认识
2.1.1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是指电网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采购(含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全过程中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纸质、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全部文件,也就是说,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形成牵涉到上述的各个单位或部门,确保这些文件材料全部归档,不仅仅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而且与这些文件材料形成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密切相关,最为关键的应是提高相关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将其纳入项目管理程序,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管理[2]。
2.1.2 为了提高相关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档案管理部门有责任进行档案管理意义的宣传和进行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这种宣传与培训的对象不应只限于档案管理人员,应扩展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相关的工作者,使档案意识深入到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档案管理的全过程,让大家意识到档案管理是全员参与,人人有责;每个部门、每个工作环节都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都在影响着档案管理的质量,以更好地实现档案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意识。
2.2 必须明确项目档案归档时间 国家电网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项目建设职能部门,在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后1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移交项目归档文件。①参加项目建设的各施工、监理、调度等单位需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范整理,项目档案在竣工投产后1个月内移交到建设管理单位。②设计单位必须按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工程进度同步的要求,将通过审查、审批后的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1个月后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设计单位根据竣工图的编制要求进行项目的施工图编制,并在两个月内将竣工图提交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签章。③采购机构(招标机构)、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在完成环评、水保、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技术协议、设备监造等工作后1个月内,将形成的文件材料移交到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由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要求,组织有关单位整理、组卷并向项目法人移交或向项目法人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2.3 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涉及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贯穿项目建设的始终,也就是说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也是档案管理的全过程。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性工作,管理或全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当项目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应明确一个建设管理单位,其他建设管理单位为配合协调方,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档案工作。电网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档案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建立自上而下的分级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单位、各参建单位及物资采购、供应部门应遵循“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和合同规定的整理、归档及项目档案的编制、移交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落实责任,首先要明确责任,必须使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明确自己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中的责任。一提到档案工作,人们往往单纯认为这只是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份内的事,却忽略了自身的责任。为了治疗这种通病,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必须加强对有关领导、相关及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只有涉及档案管理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明确了责任、负起了责任,才能保证顺利地完成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各项工作,才能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保管、利用。
2.4 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参建单位能认真地履行自己在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一方面,监理单位应切实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到监理范畴中,承担起对设计、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日常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债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的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5 应做好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家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档案的验收。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4]。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②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③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④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情况;⑤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所起的作用;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的要求进行自检,并在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向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报送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应提请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限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安排项目档案的复查工作。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不予通过。
3 结语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记录了电网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既是工程建设的真实反映,又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做好档案管理可以为以后的新项目提供最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因此加强档案管理对电网工程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2]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