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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20__年以来我县创建平安××、和谐××、平安交通的关键二年,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交通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县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国泰民安”,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到今年为止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中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为确保公路建设施工安全,交通局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由负责公路建设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公路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贯彻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学习,到各项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从加强公路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到内部人员的管理,各公司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各公司具体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了整个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并做到所有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在公路建设开工前,首先必须同交通局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到目前为止,参加公路建设的7个单位,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7份,明确了施工安全的责任,确保了公路建设施工安全。
二、公路建设,贵在制度的落实。
20__年以来,交通局为了确保公路建设的施工安全,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对公里建设施工安全工作提出要求,明确有关规定,确保了今年公路建设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08年以来,我县公路建设投资近180万元对江通路小白坡段加刻防滑槽;澄川路部分损坏路面、路基沉陷、明星桔子园路基坍方进行修复,同时投资50万本文来源:文秘站 元对玉江、澄川部分路口按照太阳能黄山灯6盏,5处路口加设减速线,5处路段加设标志和部分损坏绿化带进行修复。在整个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自己的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的安全规则抓好落实,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栏、车辆通行标志牌等其它警示标志的设置,通过全体建设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我县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任何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了施工的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08年来,为了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交通局多次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充分利用“五一”“6月安全月”“十一”“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等活动,组织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认真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并要求各施工单位要随时加强安全生产有关规章的学习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并要求各施工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
四、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20__年,针对我省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为了确保螺蛳铺至海门环湖南路公路建设的施工安全,交通局安全管理人员驻扎在现场,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做到以来,共进行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11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处、一般隐患20多起,保证了施工安全。
五、结合实际,自查自检。
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公路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实际,把重点清查“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和预案制定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对我县公路建设施工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1、公路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对各种技术人员(如安全人员、机械操作员、爆破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通过检查,各种技术人员证件齐全,无无证上岗人员,并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了安全帽,施工现场无违规行为,保证了安全。
2、公路建设施工爆破的管理 :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公安部下发的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行为,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整个施工过程中,确保对各种爆破器材的管理,消除了隐患,保证了安全。
3、公路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全,对全体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对外来施工人员和分散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居住、统一管理,坚持24小时工地有人看管,严格遵守当地习俗,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目前为止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确保了人员的安全。
4、对一些高边坡、滑坡体的整治,交通局根据当时的情况,及时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理,消除了隐患。
总之,通过检查,我县公路建设在上级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公路建设施工项目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设计进行施工,做到“三同时”,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为创建平安××、和谐××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5、存在的不足。
一、当前对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置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由政府组织调查,取代海事调查,海事人员被排除在外;
2、由政府指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海事人员不但插不上手,而且往往被作为调查的对象;
3、不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也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组成员中充当配角,失去牵头和领导地位;
4、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的权利被扩大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未适用其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代;
5、事故的调查结论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或也不采用海事机构事故调查技术结论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写,调查报告中出现了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言辞,调查报告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被扩大化等。
二、内河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联系与区别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对于明确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内河交通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该说,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属于内河交通事故,但内河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关键要看事故是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三、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1、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2002年又根据形势需要重新修改颁布了新的《内安条例》。《内安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有关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而是适用专门(特别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法》。同样,在上述领域出现了生产安全问题应由上述相关部门管理,安监局不是法定的管理部门,当然不是绝对拥有对上述问题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权限。因此,不管内河交通事故、还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应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内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五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内河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依法开展以下工作是履行其法定职责:a、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b、组织有关机构或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损伤或疑惑进行技术鉴定、检验;c、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d、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e、对事故船舶和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f、针对事故中反映出的各方面的问题,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等。
3、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的调查处理管辖权。《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明确指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水域是通航水域,负责监督的船舶是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和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由此可见,内河交通事故管辖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内河交通事故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几种特殊情况:①关于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a、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b、渔港水域内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非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c、非渔船如果进入渔港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d、如果渔船改变用途,从事非捕捞或养殖活动,应当按照非渔船进行管理,如从事商业运输,或休闲的渔船从事垂钓、游泳、游船等服务“农家乐”、“渔家乐”等,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e、渔港水域之外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②、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的规定,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③、关于军事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考虑到军事船舶的特殊性、重要性和机密性,军事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为:a、军港船舶之间的交通安全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b、军事船舶之间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军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c、军事船舶与非军事船舶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对非军事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④、关于城市园林水域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一、中小学生易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1、中小学生年龄小,活泼好动,行为无常。这种活泼好动的生理特点,使他们在通行道路和街道时,或蹦蹦跳跳,或嬉戏打闹,行走路线变化无常,想跑就跑,想走就走,任意穿行,行动突然;有时骑车时还会勾肩搭背,甚至骑自行车大撒把或比试骑车技术,不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不顾前后左右,这样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由于现在总是把学校教学质量的好坏与升学率的高低挂钩,因此学校把时间都放在文化课的学习上,忽视了对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传授;同时,交警部门由于警力有限,所以在宣传教育上有时会显得力不从心。现在的中小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很多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交通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3、交通工具的多样化与中小学生的技能不相适宜。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电动车、汽车等的普遍使用,家长出于对自己子女的爱溺和上下学的方便,往往毫不犹豫的就购买给学生,但却没有让学生学习相关的交通法规就上路。正所谓无知者无畏,初生牛犊不怕虎,中小学生由于好奇心强,思维简单,思想幼稚,敢于冒险,什么都敢接触,什么都想尝试。基于这些心理特点他们就会贸然驾驶一些自己根本不能驾驭的交通工具,近年来中小学生驾驶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举不胜举。
4、家长监护不力,缺乏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保护。很多家长由于工作繁忙,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孩子结伴出玩时,不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再就是一些家长自己对交通法规就知之甚微,更无从谈起教育孩子,有的家长甚至在孩子面前不遵守交通法规,没能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这些都无形中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当前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现状及分析
1、学校教育方面:一是导向的错误。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今天,各中、小学校都以学生升入重点中学或考入重点大学的人数多少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教育导向的错误,必然造成管理重心的偏移,因而不可避免的出现学校忽视学生交通安全的问题。二是学校交通安全基础教育薄弱。学校主动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很少,即使有交警部门来督促,多半都是走走过场而己;学生的交通安全防护差不多都处于一种自发状态,学校将学生的安全责任完全寄希望于家庭和社会;学校对学生遵守交通法律的情况掌握不实,缺乏必要的考试、考核和督导;教育的对象层面窄,仅限于小学生或低年级的学生,中学生很少有上交通安全课的,更不用说参加交通安全实践活动了。三是对校园周边交通环境的规范欠思考。学校对接送学生的机动车是否合法全然不知,也不闻不问;对学校的安全提示牌、警示牌、人行横道线设置缺乏必要的考虑和规划,各种标志、提示、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很不完善。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面:一方面从警力而言,警力严重不足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由于基层中队及一线交警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重,工作忙,日常交通管理勤务已显得捉襟见肘,因而面对交通安全宣传,少数同志确实存在为完成任务而走过场的现象。另一方面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枯燥。上交通安全法制课、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报告、播放电视光盘和图片展览几乎是惯用的几种宣传方式。缺少针对性、新颖性,中小学生接收效果相对较差。
三、如何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教育模式。交警部门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力量,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密切配合,建立起协调联动的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密切的联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一同挑起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担,通过不懈地努力,不断提升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是全面提高交警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交管部门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交警队伍警力有限,日常工作量较大,大多是民警都奋战在交管工作的第一线,从而造成了宣传警力严重不足,单凭两三个人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当前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的交警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我们经常说到一句话。但是,要真正实现自身硬的标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要不断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首先要对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同志进行重点培训,将其培养成为业务骨干;其次是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先进带后进,在队伍上下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从而促进全队民警整体业务素质的提升,为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地、系统地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由于多年来我们的宣传工作长期处在一个落后的状态,尤其是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已明显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当前我们所面临的工作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长抓不懈,克服平常心态,努力将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03-02
校园文化建设是教育内涵发展的必然追求,其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无限超越性使得创新的力量不断迸发和闪光。曲阜市王庄乡岳村小学大胆将传统游戏引入校园文化建设体系,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小小游戏的引入又使学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天地。2007年10月25日《齐鲁晚报》C10版做了题为《民间改良游戏进小学校园》的报道,2007年10月26日曲阜电视台《社会民生》栏目、2007年10月28日济宁电视台《直播民生》栏目对我校此项创新活动进行了新闻报道,2007年11月30日济宁电视台《七彩大本营》对我校此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2009年,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王世明同志到校调研时,给予高度评价。
创新的土壤孕育特色的种子,是创新使学校特色教育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一、创新缘于发现的“眼睛”
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我们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如果我们用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去观察,就会创建创新的机缘。
毋庸讳言,作为农村学校,由于长期受到经费匮乏的制约,一些必要的文化建设载体无法得到补充和丰富,致使校园文化的盲点和白点增多,特别是表现在课间校园文化活动上,更是如此。放眼校园,我们总会有意无意的发现一些尴尬的场景:很多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不知做什么好,有的急冲冲上个厕所,然后就是一线直达教室“静坐”;有的闲得无聊就三五成群的相互追逐打闹,有时为了争夺“地盘”还会爆发“战争”;有的虽然自带了一些活动器材,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组织,大多学生也只能成为看客。很多时候这些“不会玩”的孩子让学校领导愁得彻夜难眠。
二、创新要基于学校的地域性
任何一项创新活动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根基”,学校创新活动区域就深深地植根于学校所处的服务区域。我校位于泗河之滨,是一所普通农村小学,由于我校南接曲华公路,西临104国道, 1996年,学校及时与曲阜市交警大队二中队建立了联谊关系。学校结合学生实际,注重搞好学生的体验活动:每日做小交警韵律操,定期制作交通安全手抄报、交通安全板报、写交通安全征文、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听交通安全报告会、实践值勤等社会实践活动,以交通安全为先导,学校法制教育也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我校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济宁市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曲阜市创建平安大道先进单位”。
中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丰富的民俗和民间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丰富的和可开发利用的教育资源。民间传统游戏是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游戏,它以其简洁的民谣、多姿多彩的游戏形式、魅力无穷的游戏内容深深吸引着孩子们。在漫长的岁月里,这些游戏不仅给一代又一代的儿童带来了快乐的时光,更启迪了儿童的智慧、锻炼了儿童的身心,真可谓是一座丰富多彩的儿童游戏宝库。学校地处农村,丰富的民俗游戏(丢手绢,老鹰捉小鸡、石子跳棋、民与官等)为学校搜集材料提够了极大的可能和便利。
关键词:海事执法 水上交通安全
海事执法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作用就是提高水上交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和趋好。海事执法更注重的是社会功能,现今人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特别是对生命的安全需求,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下面讨论一下如何做好基层海事执法工作。做好基层海事执法工作,需建立一整套科学、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使海事执法工作适应时代进步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需要,全面树立崭新的地方海事新形象。
首先,应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努力实践"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要求。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进行方针政策和海事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管理水平,提高海事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改善海事执法人员的文化、年龄、专业结构。抓行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遇事多为经营者着想,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和行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杜绝水上"三乱"。及时、准确、全面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确实代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各项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一线的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多途径、多形式的扩大海事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全面展示海事良好的公众形象。
其次,推行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律,实行水运企业安管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水上交通事故的致因来讲,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一类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称为责任事故。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性。人为因素,包括个人因素、组织因素和社会因素。根据国内每年事故统计,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内河交通事故,95%以上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或与人为因素有关,而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占不到5%,就是说,水上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或是人为因素参与造成的。而海事执法的重点正是针对人为因素通过不同的手段开展的行政执法。船员大多是放下锄头,走上船头的农民,文化素质低,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操纵技能不娴熟,实践经验不足,虽然经过了专业的培训,也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但是思想意识没能得到根本转变,船舶操纵技术也没有达到得心应手,水上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根除,遇有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理。由于利益的驱动,知识的困乏,安全意识的薄弱,大多船员只把安全挂在嘴上,而不是落实在行动中。挣钱和风险划等号,存有侥幸心理。鉴于此,需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同时,科学有效地控制运力增长,遏制无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运力、经营结构,规范经营环境,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同时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水运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他们提高经济效益,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监管、政府负责、企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作用。2002年颁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就把县、乡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从结果上看不仅提高了政府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海事管理的压力,管理成效显著。条例对各单位所负的安全责任、权力职责、管辖区域进行了制定和划分。基层海事开展水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和开展打击内河水上非法运输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挖掘潜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及时、细致、密集的水上安全检查,查堵工作中出现的漏洞与不足,及时发现及纠正事故苗头,做到防患于未然。海事处罚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个事故、九个违法"说明水上交通事故大多是违反水上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可见制止水上交通违法,减少违法,就能有效地控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是有效扼制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水上交通遇险应急机制,实现水上遇险救助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近年来地方各级海事组织不断加强水上救助力度,水上搜救也已经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突发事故预警报告机制和应急网络,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水上遇险救助措施,引导支持民间船舶及人员建立义务水上遇险救援机制,帮助水路运输企业组建"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建立了救助预案和管理制度,实行营运船舶、在航船员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实现水上遇险区片联动,提高遇险救助效率,初步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