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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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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职业培训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培训 体系

随着矿山技术改造步伐的加快,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手段日益现代化,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职工队伍,是摆在矿山企业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矿山企业职业培训的必要性

从我国的发展战略看,矿山类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不会改变,这决定了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矿山类企业不论是当前状况还是长远利益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对矿山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应坚持优先发展的战略 。

职工在职培训是造福社会底层面向弱势群体积德行善的教育:是终身教育与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中才能体现其自身价值的教育。

如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现有在岗职工9802人,生产服务岗位人员8082人,工种261个。过去,由于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加之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职工学习兴趣不浓,整体技能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整体水平。

二、矿山企业职工素质及职业培训现状

据资料统计,各类矿山类企业不仅工程技术人才缺乏 ,而且一线职工队伍素质普遍较低,井下职工绝大多数是农民轮换工,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凭占大多数,甚至是文盲半文盲水平。各中专及职业学校生源素质下降,学生以农村及郊县生源为主,弱势群体家庭比例上升,整体素质低于普通高中水平。

其次,矿山职业培训体系不健全,培训人员观念陈旧。这些都是制约矿山企业培训的现状。

三、针对矿山企业现状采取的培训对策

1.强化培训体系确保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下面还以弓矿为例)

为使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公司从基础工作抓起,建立培训管理体系,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1)构建培训责任体系。2008年,弓矿公司做出了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决定,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建立了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部门联动的培训工作格局。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职工素质工程全面建设的日常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建设等工作;工会负责组织职工技术大练兵和先进操作法评选活动;团委负责组织开展师带徒活动;科技部门负责各类标准的修订和评审工作;教培中心负责职工培训的教学管理;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培训和考核工作,从而建立了车间、厂矿、公司三级培训网络。

(2)健全培训制度体系。搞好职工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效果,必须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作保障。为此,弓矿公司在历年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的基础上,依据《鞍钢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鞍钢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矿山实际,补充制定了配套管理制度,形成了《弓矿公司职工素质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收录了各项培训管理制度14项,使培训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完善培训考核评价体系。从2009年开始,弓矿公司将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进一步提高了各单位对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强化培训考核,公司从加强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入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职工培训考核明细表》,详细记录培训班授课时间、应参加人数、学员表现、课堂管理及教师授课情况。同时,推行了职工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和培训工作周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基层单位业务人员,采取互检、联检的方式,对各基层单位培训工作进行联合检查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年计划制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基础工作、费用使用情况等,每月进行一次评价结果通报,2010年前9个月,累计通报问题103项。通过联合检查评价,在各基层单位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横向交流平台,达到了取长补短、互检互学和共同提高的目的。

2.转变企业管理者陈旧观念,提升培训人员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严格精细的管理制度。

(1)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更需要我们首先在观念上有大的突破,培训管理者要突破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大职工要突破厌学、弃学的观念。因此,做好职业培训,实现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需要增强创新观念、人才观念、信息观念。

(2)培训管理者的素质影响了他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素质低下者是无法担负起有效培训管理的重任的。所以,现代企业培训管理者为了使自己成为一名出色的带头人,就必须不断培养、提高自己良好的思想品质、敬业精神、较高的知识水平及恰当的工作方法和技能、技巧。这样,才有可能在培训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适应性、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是靠人来完成的。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只有树立了以人为本的观念,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使培训效果更加明显。因此,我们在开展职业培训过程中强调制度、方式、策略、培训设施所谓“硬”因素的同时,应当重视人的思想认识、学习态度、参与意识等“软”因素。

职业培训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道路运输市场的放开,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和驾驶员不断增加。一方面他们为运输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素质不同,导致经常出现偷拉私运、野蛮服务、偷漏税费、事故频发等现象。因此,为了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国家交通运输部出台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作为专门规范营运驾驶员管理的第一部行政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将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也必将促使道路运输业再迈上一个新台阶。

1、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是道路运输业发展的需要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交通事故每年都在增长,属于驾驶员为主要因素的事故约占70%以上,近几年重大的客、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营运车辆的重大事故造成的人身和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重大事故往往在经济损失之外,还会酿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引发更为严重的生态环保问题。同时,因运输服务质量差,宰客、甩客、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不按安全行车操作要求驾驶车辆、疲劳驾驶等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交通运输事故频发,旅客、货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缺乏应有的保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分析这些事故和问题的具体原因,可以看出,有的属于职业道德问题、有的属于驾驶技术问题、有的属于业务知识问题,但是归纳起来,应该看到营运驾驶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不高是酿成重大道路运输车辆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是十分必要的,是保障道路运输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

2、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

营运汽车驾驶员不仅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直接关系着驾驶员个人的生命和家庭幸福的安危。营运驾驶员是运输生产一线直接服务社会、服务旅客和货主的主要工种,肩负着比为单位内部、个人服务的普通驾驶员更重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运输服务知识和服务技能,了解道路运输法规业务规范,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车辆维修、故障处理知识和娴熟的驾驶技能。

我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直认为,持有《驾驶证》的正式驾驶员在没有经过后续培训和再教育的情况下,不断涌入营运驾驶员队伍,由于其综合素质远不能满足营运驾驶员职业化要求,致使营运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下降,是造成运输秩序的混乱,运输成本升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服务质量下降,运输服务纠纷、客户投诉增加的主要原因,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极不适应。所以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就是要在我国建立起统一、规范、科学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将会提高营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3、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是与世界通行的管理模式接轨的需要

发达国家普遍将驾驶员分为私家车驾驶员和商用车驾驶员两类分别进行管理,相应地把驾驶员培训也分为私家车驾驶员培训和商用车驾驶员培训。私家车驾驶员培训是汽车驾驶技能的普及培训,是为人们进入社会开始工作和新的生活进行的特殊能力补充。但在这些国家如果准备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成为职业驾驶员,除需具有一定的私家车驾龄要求外(如美国规定为3年),还必须参加商用车驾驶员的职业培训,以保证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水平。而我国在这些管理模式方面仍是很大的空白。随着加入世贸与世界通行的管理模式相比,我们明显不够规范。因此,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将会加快与世界通行的管理模式接轨。

二、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发展的根本途径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管理部门,应做到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宣传到位、培训到位、技术到位、考核到位。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教员教练员如果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培训,整体教练水平不高,将影响培训质量。因此要把教员教练员的培训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定期举办教员教练员培训班,使所有的受训人员系统地学习驾驶理论,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经考试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准教证”。通过系统的培训,教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设立机构,建立考核组织,加强职业培训工作

要做好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和考试工作,就要依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设立培训机构。作为职业培训的管理部门应每年对这些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合格的将继续从事职业培训工作,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职业培训资格。只有推行这样的竞争机制,才能推动职业培训机构的前进步伐,才能促进营运驾驶员职业化的健康发展。同时,为了严格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应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统一的考核小组。并制定考核的规范标准,明确考核员的条件,申报程序,考核员的职责及监督管理等。考核员应参加统一的培训,持证上岗。

3、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规范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职业培训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培训;问题;提升对策

一、重庆职业培训发展现状

1.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初步形成

表1 2009年重庆职业培训事业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重庆统计年鉴——2010》整理而成。

职业教育体系的初步形成充分也说明了重庆已经认识到职业培训是提升人力资本存量的重要措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2.社会力量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逐步发展。2010年重庆共有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393个,在职教职工总数5129人,投入办学经费538684.3千元。共培训人员120526人次,结业人数115511人(其中下岗职工12250人,失业人员15288人)。在培训结业人员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528人,中级职业资格

10259人,初级职业资格24240人,而大多数人未获得资格证书。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现状

从表2、表3可以看出重庆市2010年劳动力专业培训任务完成率只完成了分配任务增,总额的32.48%,2010年预计拟转移农村劳动力59万多人次,实际转移人数只有39万多人次,可见重庆市农民工劳动力培训效果不佳。农民工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农民工的个人素质、技能则影响到城市发展的质量。农村职业技术培训的责任就是把他们培养成为拥有职业技术的职业者,提高农民工个人素质也促进了区域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

二、重庆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

1.社会对职业培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识上的偏差是制约职业培训发展的重要原因。社会仍然存在追求高学历、高文凭的现象,不注重就业能力的培训。绝大多数的学生和家长对就业前景理想化,已工作的人员对继续教育持排斥态度,同时教育主管部门也倾向于投资基础教育,轻视职业教育投资,社会各方主体的认识偏差导致这种现象更加严重。

2.政府行为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限制。第一,政府对本市职业教育培训在行政法规、条例建设上存在滞后性。第二,政府偏重投资研究型办学机构,对以专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教育机构投资不足,制约了本市职业教育培训的发展速度。第三,本市职业教育培训管理主体主要是由重庆市职业教育学会,政府极少参与本市的职业教育管理,对我市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控力不足,缺乏约束性。第四,政府对我市培训市场规范不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培训价格竞争白热化;具有政府背景和行业背景的培训机构,控制了组织报名、培训内容和效果评价的全过程,收费高,不存在议价机会,从而获得垄断利润。另一方面,劳动监察力度不够。没有建立劳动监察大队,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资格监管难。

3.制约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行业因素。第一,以就业为导向的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我市大部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仍以学历教育为主,对技能培训的发展缺乏市场前瞻性。第二,我市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单一,合作办学的互利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虽然重庆市场开始实行企业、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和学校作为主体共同合作办学,但只有个别实力强大的企业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因此我市的职业培训机构后续如何开展工作仍处于迷茫期。第三,中等职业教育培训办学规模过小,未能适应重庆经济结构调整对人力资本投资的要求。并且没有具有针对性培训的教育。第四,我市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农村职业培训的重视不够。

三、提升重庆职业教育培训的发展对策

1.从政府角度提升我市职业教育培训能力。(1)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的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对在技能人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大力宣传并实施奖励。(2)加强职业教育培训的相关立法。我市应向国内、国外积极学习。比如借鉴德国的“双元制”的职业培训体系,主要是主体实现政府、社会、企业、学校、个人共同参与,在层次构件上加强职业培训单项法规建设,可以提出我市促进职业教育培训的政府条例。(3)政府应对职业教育培训实行倾斜政策,主要是:第一,针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政府以直接投资、补贴、协助贷款等方式在学校设施、师资力量加大投入;专业设置更市场化。第二,放宽市场准入、实施税收优惠等鼓励民间资本投入。(4)规范培训市场,主要是:第一,制定职业培训的市场准入条件;硬性规定硬件设施、流动资金数量、师资队伍等对正在进入或现有的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第二,规范职业培训行为,避免培训项目重复设置,造成浪费。第三,对每个培训机构特别是社会办的培训机构要严格实施收费审批制。(5)构建完善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政府应加大对认证制度的投入建设,确保参加职业教育培训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加大资格证书监管,杜绝伪造。另一方面,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执证上岗的监督。

2.从培训机构出发提升我市职业教育培训能力。我市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实行立体教学,宽基础,重视多学科的交叉学习,最大限度地实现师资共享、学科共享,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挖掘每位学生的个性和潜能,培养学生成为一专多能的适应性更强的人才。我市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深入分析市场,深化办学体系的改革,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职业学校品牌,整合市场内各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向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同时扩大兼职教师的比例,创新师资队伍管理模式,加强对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提升师资队伍的文化、技能水平。

职业培训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根据全国2011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信息产业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充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发挥培训促就业功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县“四轮驱动”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着眼市场需求,以促进就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整合阳光工程培训、雨露计划、惠农工程、依托企业、县职教中心和部门培训机构,暖冬工程、岗前培训、提升培训、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农村适用技术培训、中职培训等培训项目。大力实施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目标,提高培训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集中实施。每年初,1.统一规划。由县人力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开发办)根据培训需求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集中组织实施。市上下达的各项培训项目计全部纳入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集中实施的培训计划。培训过程中,划。建立各部门统筹协调、上下职能对口、部门相互配合、高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市场运作。县财政统筹使用市级下达的培训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的培训资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政府投入。实行公示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确保培训信息、培训机构认定、培训补贴拨付等操作过程公开透明运行。

注重实效。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3.强化管理。完善各项培训制度。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任务、鉴定结果、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按绩效兑现职业培训补贴。明确补贴用制度管“事”按程序做“事”确保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安全。资金拨付、培训过程监管等重点环节的操作程序。

二、培训重点及目标任务

(一)培训项目

1.企业新吸纳农民工岗前培训、雨露计划培训、惠农工程培训、暖冬工程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2.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3.对农林牧副渔业农民及涉农企业工人开展阳光工程培训;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

5.新生代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6.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

7.农村45岁至65岁为重点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8.中职在册在校学生中职教育。

(二)培训重点

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一是积极探索县职教中心为市信息大力开展重点产业用工订单培训、就业困难群体定向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农村45岁至65岁人员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对输送学生到市内信息产业企业正式就业的给予定向就业补贴。从2011年起,产业和县园区企业服务的合作模式。县职教中心的二、三年级学生原则上只能在市信息产业企业或县努力把县职教中心建设成为市重点产业预备制培训基地、信息产业培训基地和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二是根据不同就业困难群体,园区企业开展教学实践或顶岗实习。结合免费对其进行技能培训,重点产业用工需求。着力提高就业率。重点开展对高校毕业生、登记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移民、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定向就业培开展岗前培训,训。三是根据不同企业需求。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四是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在岗职开展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工的技能提升培训。五是重点围绕微型企业和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高创业成功率。六是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建立农村适用技术专家库,各乡镇组依托12个片区学校和38个乡镇小学,织农村45岁至65岁有劳动能力人员。重点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助推农户增收致富。

(三)培训任务

全县每年完成各类培训2.5万人次以上,十二五”期间。力争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代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目标。业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

农村适用技术培训1.5万人2011年完成岗前培训、提升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雨露计划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惠农工程培训、暖冬工程培训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劳动预备制培训1000人,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1400人。中职教育5000人。

(四)培训方式

根据企业岗位需求,采取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各相关部门对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全程监督指导的培训模式。以实用技能培训为主,灵活运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需求,用集中授课与现场指导、系统培训与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以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加强鉴定。

(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加强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改进鉴定方式,创新鉴定手段,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学校和企业各工种职工、各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的规范化管理,作体系。全面推动县职教中心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加强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二)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

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培训者,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积极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市乃至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打造“酉州师傅”和“酉州技工”劳务品牌,推动职业培训质量稳步提

高。

四、加快培训信息平台建设。

(一)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

实现职业培训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信息平台功能涵盖职业培训工作各个方面,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包括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以及已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管理、线培训和远程培训等多个功能模块。以完善信息录入、资料保管、数据统计、管理分析等功能。及培训机构信息和培训项目查询。

(二)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积极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设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选择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各乡镇要及时了解、掌握培训需求。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指导。促进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就业。

五、强化资金保障。

(一)资金保障

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整合市级下达的培训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资金。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鉴定题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库开发、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县依法征收培训费用,人民政府将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原则。统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每年初,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共同拟定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方案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方案加大向上争资力度。从2011年起,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每年筹集不低于4000万元培训资金,专项用于职确保完成培训目标。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补贴标准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岗前培训、提升培训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阳光工程培训按照100元/人—3200元/人给予补贴。雨露计划按照400元/月·人给予补贴,惠民工程按照暖冬工程培训按照300元/人给予补贴,430元/人给予补贴。就业再就业培训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就业前360元/人给予培训,6个月内就业的再按照240元/人给予补贴)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1100元/人—1400元/人给予补贴,适用技术培训按照100元/人给予补贴。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按照创业成功的1000元/人给予补贴、未创业成功的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中职教育的补助标准按照中职教育的具体政策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职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8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加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鉴定补贴。每年相关部门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及资金渠道

实行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贴方式。

按照培训对象10元/人·天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一是为期3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县职教中心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开展的培训。培训期间按照200元/人的按照30元/人·天(时间35天)标准补助培训机构用于教师报酬、教学资料、鉴定费用等相关支出。对县职教中心单独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标准给予企业水、电、耗材补助。对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经企业录用上岗的按照500元/人补助给培训机构(含住宿费、教师报酬对培训对象按照10元/人·天给予生活费补助。教学资料、水、电、培训耗材、鉴定费用等)对未就业的按照300元/人补助给培训机构。

二是岗前培训参照县职教中心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执行。

三是为期1个月的企业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400元/人补助企业(主要用于水、电、教师报酬、场地、学员生活补助)200元/人补助培训机构(主要用于培训资料印刷、资料录入归档等)对企业在岗工人是城镇居民的其技能提升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参照在岗农民工提升培训执行。

给12个片区学校和38个小学按照每开展一期培训给予500元的场地、水电费补助,四是为期2天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其他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用于专家报酬、资料费、误工补贴等。

五是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资金分配方式按照培训项目的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该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六是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由部门牵头开展的单项培训。

七是中职教育的资金分配按照中职教育的具体政策执行。

由培训机构(部门)申请,培训资金拨付程序及资金渠道:一是上级安排的专项培训经费、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中职教育补助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审查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本级安排的培训资金,并签署意见。由培训机构(部门)申请,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审查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职业培训单位申请,对于提升培训中培训对象是城镇居民的培训资金从本级安排的资金中解决)三是职业培训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县财政按程序拨付,报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备案。

六、强化领导。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既是阶段性的攻坚任务,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又是动态发展的长期性工作。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对于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助强化责任意识,推农户万元增收的重要作用。积极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加强领导。

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主任任组长,成立县人力资源开发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县扶贫办、教委、城乡建委、农委、畜牧局、民宗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牵头,税局、宣传部、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扶贫办、农委、教委、城下达培训计划,乡建委、民宗委、畜牧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职业培训政策。确定培训机构,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落实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抓紧开展对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相关工作全程监管培训。县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要将职业培训分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县地税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加大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以及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好的做法和显著成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效进行宣传。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县人力社对口搞好培训项目的争资立项、统计上报和评估审计工作。保局、扶贫办、农委、畜牧局、教委、城乡建委、民宗委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