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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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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教育行政权;有效性;行使;研究

教育行政权在我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及国民素质的逐渐加强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在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下,人们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与重视,尤其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以后,国家更是加大了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针对教育行政权的合理行使进行有效性研究。

一、教育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教育行政权的相关法律建立不及时或是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行政权的实施会产生不利影响,在教育的某些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以教育程序法为例,至今都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教育程序法,从而导致教育的程序特别混乱,以至于有的教育环节缺失,有的教育环节甚至重复。还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与现实中的教育实际相脱离,却得不到及时的修订修改。例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这一临时行政法在没有健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十年。还有的教育法律只注重法律原则,不注重在教育上的可行性。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相关的法律之间无法配合使用,造成了现实中许多教育问题得不到好的解决,问题积压越来越多。除此之外,教育的法律用语过于官方与书面化,使得许多教育法律法规人们无法理解,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实现的效果也较不理想。

(一)法律主体不明确

在教育行政权的有效使用中,还存在着法律主体不明确的现象,具体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学校中的教育部门和学校中的行政部门混淆,教育部门干涉行政事务,或是行政部门管理教育事业。自己部门分内事务都没打理好还过多干涉其他部门的事,这样不仅对其他没有帮助还影响了其他部门的办公与决策。第二,各个地方教育机构的设立很不统一,同一级别的教育机构在不同的地方称谓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将教育行政部门叫做教育委员会,而有的地方叫教育厅。由于称呼不同使人们分辨不清等级。第三,相关的机构管理混乱,机构设置不合理,许多的临时机构成立了好久都不撤销,加大了相关经费开销。同时领导太多太杂,底层员工办事找不到相关领导,造成了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是产生了多头式管理甚至是冲突式管理,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个别地方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或是对待违法现象存在“有钱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导致不良风气严重盛行。

(三)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存在没有较为完善的教育行政权监督机制、预防工作不到位、教育监督权行使的较不合理、对教育行政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不会灵活运用合法权力、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力度都远远不够及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一系列的问题。虽然我国现今的教育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中个别的工作人员素质还是较低,存在不思进取、没有做到执政为民,严重的甚至出现损人利己、的现象,对于教育机关形象的树立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教育行政权的实施。

(四)程序不合理

新时期发展以来,我国在教育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往往轻视了程序,经常会出现行政程序错误、程序步骤残缺的问题,并且人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受到重视,对其合法权利造成了侵害,对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造成了阻碍的作用。

二、教育行政权的特性及如何有效行使

(一)基本特性

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国家一定阶级的利益,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第二,具有执行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活动、内容与目的必须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接受其监督并向其负责。有些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制定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为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设立行为准则,但前提是不得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规范。第三,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了确保教育行政机关高效的完成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任务,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自身拥有独立性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第四,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必须依法为人民履行教育的职责。第五,具有适应性。教育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国家的教育事务。面对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发展必须学会采取随机应变的措施。

(二)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为了保证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就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严格的依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教育行政权,并与实际教育情况相结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学会变通行使教育行政权。第二,建立有效的教育机制,根据教育主体多样性的特点,教育的有关部门之间互相协同处理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效率,同时相关教育法规的制定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以便于更好的制定教育法规政策。第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更好的监督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既要有内部监督机制也要有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广大的人民群众及各社会团体的监督。从而完善教育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力度。

第四,转变教育行政职能,不断的加快教育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部门过多的干涉教育事业,将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用服务型政府取缔管制型政府,防止对教育事业管的过死、过严、过多,还要转变我国的教育体制,在教学上也要大胆创新,在办学体制上也要改革,不仅要有公立学校,也要有民立、私立院校,综合促进教育的发展。第五,教育行政政务应该透明化。应该倡导全民参与教育,全民参与教育的前提是有完善的全民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确保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能更好地实现,将政府实施教育的过程及结果透明化、公平公开。除此之外,教育行政机制之间要相互协作,各部门之间合作交流的不好,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会有消极的影响。因此,各部门间应该相互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协作能力,从而加强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效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

三、教育行政权的有效建立

(一)教育机构的建立

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教育执法队伍也应该加强建设,建立健全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省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置教育行政执法处,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行政执法队,并应该设置专人专职,对于教育行政的处罚决定也应该集中化,同时应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改善教育行政执法过于混乱的现状。对于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应该定期进行考核,对于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也要加强,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改善当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水平低下的现状,保证教育执法人员有效的进行教育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教育执法制度的创新

教育行政的执法制度也要不断的推陈出新。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无法替代法律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统一性。法律是社会的约束力量,可以稳定强制的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的行使,并以创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效能型政府的标准,运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手段解决在行使教育行政权的困难,用法律制度去严格管理人、事、物、权,进一步促进教育行政执法权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从而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权的有效性。除此之外,教育行政权的有效性应将教育行政权的行使做到权责统一、科学决策、执法有力、监督有力,并不断地对教育行政执法的各种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如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教育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教育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

(三)教育行政权的积极意义

教育行政权在我国是我国国家行政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及教育发展实施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因此,教育行政权加强的好处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向上发展,有利于我国教育体系形成良好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我国教育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实处,有利于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等,有利于促进社会教育的综合发展。并且教育行政体制是指国家宏观教育的体制,是用来解决国家机关管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其中又包括国家对整个教育宏观的办学体制,国家对所有类型教育的管理体制。除此之外,教育行政体制又被称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或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体系及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及有关教育行政制度。因此,对于教育行政权要合理正确的使用,从而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范文第2篇

通观全文抓住中心。如给下面一段新闻拟写一句话标题:

在河北省机关文件查阅中心,记者以公民身份阅读了近两年河北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21份“红头文件”。该中心负责人介绍,中心开通半个月来,前来查阅文件和电话咨询的群众络绎不绝。

据悉,开放的“红头文件”中,既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民政优抚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政令法规,又有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的政策。这些“红头文件”包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政府通过的政府令,省政府个部门制发的与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有关的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性文件等。公民可凭身份证、工作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进行查阅。

据了解,河北省政府建立文件查阅中心,把“红头文件”向社会开放是政务公开的进步。

有的同学拟的标题:①“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21份红头文件”,②“记者阅读了河北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21份红头文件”,③“河北教育行政文件向社会开放”,显然都是只看到了部分,而忽略了整体,“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结合第二段看,向社会公开的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文件,报导的事情也不仅仅是记者看“红头文件”,更不是河北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红头文件”。

利用新闻结构特点。有的同学写的是④“河北省‘红头文件’向社会开放是政务公开的进步”,明显是没有利用新闻消息的结构特点来思考。新闻消息一般分三个部分:导语、主体、结语。开头一段是导语,揭示新闻的核心内容。中间是新闻的主体,详细交代事件的来龙去脉,是对导语的丰富和扩展。最后是结语,对事件的意义和影响进行阐发,起补充延伸作用。给新闻拟标题,主要应看导语,适当参考主体部分,而结语可以用来验证。推敲语言重视表达。

1、尽可能用主谓式(陈述对象+行为)或动宾式(动作+对象),尽量不用或少用介宾式修饰成分,定语限制成分可要可不要尽量不要,如有的拟成⑤“在河北省机关文件查阅中心,政府‘红头文件’向社会开放”,加了一个长长的介宾短语。

2、相关信息取核心勿重复。如⑥“河北省政府建立文件查阅中心,把‘红头文件’向社会开放”,在“建立文件查阅中心”和“开放‘红头文件’两件事中,很明显前者是辅助信息,后者才是主要信息。

3、力求简明平实,力戒绕弯子兜圈子,更不要拟成含蓄性或语意双关的散文题目。

4、严格控制字数,新闻标题一般在十个字左右,最好不超过十五个字。有的生怕落下什么信息,结果拉里拉杂,拟的标题成了一则短消息。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教育;车队;调度;管理;安全;维护保养

教育局的重要职能在于统筹管理区域内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这也是宜兴市教育局的职权之一。为了有效地履行好各项职能,我们基于教育服务,根据本系统出行车辆的工作特点,对车辆调度进行了三维思考。

一、特点之性――教育系统车队车辆的工作特点

宜兴市教育系统车队与全市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车队相比,有着相同的共性,但也有不同的特点。教育局的工作主要是面向全市涵盖城市、农村,所以其工作特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公共性、机动性、时间特殊性、车辆分散性和技术性。

(1)公共性。教育系统的车辆和其他单位车辆一样有着既要保障机关各项公务活动,又要保障各级各类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工作内容复杂多样,包括大型教育活动会议公务用车、重大教科研活动用车、各级各类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用车等。

(2)机动性。针对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的公共性和教育工作包含教育行政执法等工作,这些工作的用车有时都具有一定的突然性,因此,就使得教育系统车队具有一定的机动性。每一辆公务车都要及时、灵活地调度应用,以确保各项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3)时间的特殊性。由于学校学生上学、上课的时间较早于机关正常上班的作息时间,从而导致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时间难以有固定的上班作息时间,尤其是在行政执法时监督检查学校学生的上学和放学时间、抽查学校食堂采购当天学生所吃采购的菜等食品的安全工作时,就要起早赶赴学校开展工作,工作时间非常特殊,这就需要教育系统车队的驾驶员具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

(4)车辆的分散性。教育系统车队的车辆分散可能和其他所有车队有着一样的共同特点,与其他车队相比,教育系统车队的这一特点就更加特出,这是由教育系统车队所承担的任务所决定的。

(5)技术性。教育系统车队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所面对的是学生、教师,所以车辆驾驶员不但需要拥有娴熟的驾驶技能,还要掌握一定的维修技术,才能应对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另外是车辆调度,教育系统本身车辆较少,涉及管理职能部门较多,不仅用车部门很多,还具有一定的突然性,要做到合理调度、迅速及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车辆调度系统管理知识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知识。

二、调度之旨――教育系统车队调度管理原则

对车队车辆的科学合理的调度,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率是至关重要的。本人联系单位实际情况,总结出车辆调度管理的几项原则。

(1)服务原则。在车队车辆调度管理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为全市教育、教学中心工作服务的思想,为各级各类学校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后勤保障。驾驶员要保持车容整洁,随时出车,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安全原则。在车队车辆调度管理工作中,始终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保持警钟长鸣,对个别驾驶员发现有存在思想情绪或身体欠佳时绝不派车,对个别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绝不派车。

(3)效率原则。在车队车辆调度管理工作中,车队的车辆统一调度是提高车辆利用效率的关键。教育系统调配车辆有教育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局大型公务活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接待用车优先保障,各职能部门教育业务、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用车需提前申请,并阐明用车事由、去向、起始时间,办公室遵照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远后近的原则合理调度,必要时合并用车,大大地提高了车辆的使用效率。

三、安全之责――教育系统车队车辆的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是车队车辆调度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车辆的安全行车直接影响到局各项工作的全面顺利完成,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所以一定要做好车队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车队车辆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长为组长、局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学校领导和车队长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对教育系统车队车辆的行车安全进行管理。定期对车队驾驶人员思想状况、车辆使用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车队车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2.定期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努力提高法制意识

坚持每年定期组织安全行车系列教育活动,聘请宜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车辆管理所的领导来车队讲课。主要进行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交通法规宣传、传授事故预防经验等。其次,组织观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录像,以达到增强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始终把安全行车工作做到“安全第一,重在预防”,把教育局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和安全工作联系起来,增强驾驶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3.坚持日常维护,安全从硬件抓起

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完成,其目的在于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对汽车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视补给,对车辆发动机状况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消除,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更是安全行车的硬件保证。

四、维护之思――教育系统车队车辆维护保养管理措施

车队车辆维护管理状况直接影响车队职能的发挥。若车队车辆维护不善,一方面影响车辆的技术状况,易造成车辆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会提高车辆维修保养的成本,增加局机关及学校的财政负担。因此,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经教育局和教育系统车队领导小组研究协商决定,提出了以下几项管理措施。

1.实行车辆维护管理责任制

针对车队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以及车辆维护管理难的实际问题,车队实行车辆维护管理责任制。将学校车辆及驾驶员纳入到车辆管理监管工作中,车辆的维修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学校领导同意并经调度车队长签字报局办公室同意,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才可以将车辆及时送往市政府招标定点汽车修理厂进行技术监测和修理,驾驶员及车队长负责跟踪监管车辆的维护质量。

2.加强车辆维护质量监管

在车辆维护项目管理上,将车辆的维修项目分开。维修厂家要为维修车辆建立《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车辆驾驶员及管理人员要加强与维修厂家的联系,及时了解车辆的技术状况,并监查车辆的维修质量。

3.建立车辆档案

各学校安排专人记录车辆信息,为车辆建立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案,用于记录车辆的维修时间、公里数、维修(保养)项目、更换的主要零部件、维修费用、监管人等信息,局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车辆档案即可及时掌握车辆信息,在进行车辆调度时可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4.提高驾驶员的车辆维护技能

定期对学校驾驶员进行车辆维护技能培训,以使他们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车辆日常维护和环保、节能驾驶,倡导车队驾驶员爱岗敬业,增强他们的责任心,把学校的车看成自己的车。

车队管理工作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针对新情况、新要求不断地完善、补充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只有通过所有从业人员不断地总结、探索和创新,才能与时俱进地做好教育系统车队的调度管理工作,才会实现教育系统车队规范化、长效化管理,才能建设好一支为教育事业做好后勤保障服务的队伍。

参考文献: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范文第4篇

一、 思想问题

受传统观念、现实体制、社会评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应试教育思想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中还很有市场。这些思想严重制约着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和发展。一些学校在应对法制教育工作时,总会认为是旁枝斜出、影响升学大事而草草敷衍。升学和课业的压力造成学校、家长只关注学生在校期间文化课的成绩,而忽略了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的教育是片面的,对社会和孩子们的全面发展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1.扭曲学生的价值观,造成学生学习目的和方向上的迷失,从而影响孩子的全面发展和素质。应试教育思想在评价机制上一个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唯分数论成败。在这样的评价指导下,似乎考上好大学就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了,学不学法无关紧要。在学校实施法制教育已显得刻不容缓,事关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歪曲教育新常态,造成学校教育目的和方向的畸形发展,从而影响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高分低能儿,优等生法盲,在我们的教育中屡屡出现,已经不是怪事。这些足以说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升学生道德修养和社会实践能力已成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必须引起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

3.阻碍教育体制改革,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亿万群众的全面参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国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学校法制教育是法制社会建设不可缺失的一部分。重视学校法制教育,大胆创新法制教育的内容、形式、机制,把法制教育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结合起来,对改变应试教育现状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动法治中国的进步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教材问题

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中小学在实施学校法制教育时教什么?教学的程度和要求是什么?这些都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缺乏统一的教材。我认为:

1.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治理念的教育,教育学生崇法尚法。

2.联系青少年违法犯罪屡见不鲜的现实,对学生进行刑法知识教育,知道哪些行为是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把行为规范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把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学生道德水平。

3.联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着眼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从学生未来走向社会的各个角色出发,全面系统地进行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教育。

三、体制问题

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领导和监督,与教育体制的不完善有关。为此,教育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构。

1.成立专门研究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机构。该机构要研究地方教育实际情况,研究各年级各阶段的实际情况,研究中小学各阶段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内容与形式,统一领导和监督编写法制教育教材。

2.该机构要加强各级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保证课时、教材、机构配置、经费等方面的落实。

司法部门负有对国民实施法制教育的职责,理应参与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离不开教育、司法部门的参与、领导和监督。学校落实法制教育工作,必须率先垂范,严格依法从教,依法治校,成为社会遵纪守法的榜样。为此,应该在人事体制上作改革尝试,设立专门机构,理顺学校与行政部门、学校与司法部门的关系,加强法制教育的严肃性、权威性。学校要设专职法制辅导员,要配合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教育行政执法检查,要配合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教育纠纷、处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等相关法律问题,提高依法办学能力,规范依法从教行为。

四、师资问题

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缺乏通晓法律且热爱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和干部。没有这一点,法制教育工作只能是纸上谈兵,空嘴说大话。以往的实践,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聘请司法阵线干部兼职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的做法,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是,这种兼职工作作用十分有限。

一是经验有限。兼职工作者法律工作知识有余,教育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中容易脱离教育规律和学生实际。

二是时间和精力有限。教育工作是一个耐心细致、反复复杂的工程,需要长期的系统的规划,认真扎实地去做。特别是思想工作,如琢如磨,似雕似刻,这不是一两次讲座所能解决的。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在学校要设置专职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定编制,设岗位,给待遇,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并严格从事这种工作的条件和资格,特别是要有系统的法律专业和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要与高等院校联系,培养或招聘符合这种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来充实法制教育教师队伍,也可以通过行内培训来解决问题。

要发挥法制辅导员个案教育功能,让法制辅导员参与教育教学管理,随时了解师生法制教育上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要自觉承担班主任工作中的法制教育培训任务,把法制教育专题辅导与班主任培训结合起来,通过班主任把这法制教育延伸到班会,使班会成为法制教育常态课。

五、课时问题

长期、系统地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来保障。当前,各级学校在实施法制教育工作的过程中,课时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固定的课时安排,法制教育课在日常课表中根本没有安排。

2.在校历活动安排中没有明确计划,或者虽有安排,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落实,只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徒具形式。

3.法制教育工作缺乏长期的规划,没有系统的工作思路,好多学校的法治教育课往往是急行军式的短线突击,每学期只搞一次法制讲座就算完成任务。有限的法治教育讲座也往往被其他各种活动挤占,法制教育只是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一个插曲或点缀而已。针对目前的现实情况,国家没有统一的教材和教学任务前,要做好法制教育工作,保证法制教育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尝试:

教育行政执法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权 学生权利 冲突 平衡

随着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日渐推进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因处分权适用而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学生因不服高校的处分而把母校告上法庭。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发生激烈冲突,为平衡这两种的冲突,我们首先必须在明确两者性质的基础上,理清这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唯其如此,才能找出解决两者冲突的平衡机制。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

所谓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是指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下,依据法定是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包括各校制定的校纪校规)的学生追究责任的一种执法行为,实践中表现为对学生相应权利的限制与剥夺。[1]

高校作为法人的一种,拥有办学自和对学生的管理权,而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高校学生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处分权在法律上的性质,目前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大学的自。“高等学校处分权”是国家授予学校的一项权利,是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学生处分,又称学校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的一种行政制裁”。[2]]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应从其来源和实际价值二方面来认定。首先,从来源看,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的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一种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行为。其次,从其实际价值来看,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通过限制一部分违纪学生的权利来实现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的目标,从而保障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是为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而让渡给高校对其实施管理的的一种行政性权力。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人类的需求是一切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人类的个体需求,产生个别的社会现象,人类共同的需求,则导致整体的社会现象。人类个体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需求导致了权利的产生;而人类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环境安全与秩序的需求则使得人们集体让渡出他们自身权利的一部分汇聚成一种公权强制力,从而导致了权力的出现。权力产生之后,一旦个体发生权利滥行或无制约任时,权力即会否定个体利益的追求从而限制个体权利。权力只保护被所有社会个体共同利益相容的个体利益追求行为。权力的这一特性,是与每个社会个体让渡自身部分权利形成权力的初衷不完全一致的。[3]另一方面,权力形成后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正是由于权力与权利在产生及行使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使二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4]

高校学生处分权作为一种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性权力,其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个体学生的受教育权。良好的教学秩序是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和学校办学目标的前提。受教育权的实现除受个体天资或身体条件的限制外,还要受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制约。受教育权的公共性质,突出地表现在公民间权利实现的相互制约,也就是说任何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受教育权为代价。所以,为保护教学秩序而设定的高校学生处分权势必与学生个体权利发生冲突。加之,法律通常无法对权力内容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至泾谓分明。我国教育法规特别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完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以《高等教育法》为例,条例中留有授权性的规定,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等等。但在实施中,这些“国家有关规定”,行为所依之“法”的制定并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实践中行为主体因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而各行其是。而且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及时,明显的法律缺陷和漏洞得不到及时弥补。此外,教育法律法规多数属于宣言性立法,较多为原则性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缺陷以及高校行政的泛化,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使本来具有易腐性、扩张性及对权利的侵犯性的高校学生处分权缺乏严格的约束。

三、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平衡机制

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根本上源于权力与权利之间无休止的冲突。这种冲突必将使得人类社会的活动趋于非理性化和混乱状态,所以必须寻求解决冲突的平衡机制。要平衡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必须通过法律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与规范:

首先要约束权力的任意扩张,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权设定法定与法律保留原则。即高校学生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高校不能自行创定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而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应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来设定,行政机关及高校不得自行规定。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否则应属无效。

其次要约束权力行使者任意扩张权力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行,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程序正当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最后在对作为权力的高校学生处分权作出界定和规范的同时,对学生权利也要给予必要的限定:必须限制与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体权利追求,即学生个体权利的追求与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必须相一致;必须限制个体权利的无制约性,学生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不得超出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应有的范畴,否则将受到高校学生处分权的相应制约。对于学生权利建立充分救济的同时也应给予必要的限制,建立“先行行政复议”,对于高校学生处分事项的纠纷,应先行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维其如此才能既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又保证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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