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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 司法保护 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传统观念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能脱离父母独立生活的青少年。实际上,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未成年人,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一般使用“少年”一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与我国一致,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词。
法学范畴中,对未成年人这个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其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未成年人”就是它的广义概念,即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狭义上的未成年人,则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心理学家称这一时期为“危险年龄”段。在我国,狭义的未成年人概念主要出现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同时,在防控犯罪的对策方面,对未成年人实行区别对待。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明确区别开来,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也要求尽量在法定范围内从轻和减轻,这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怀和宽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与其他犯罪有不同的鲜明特点。[2] 74具体表现在:
1、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
2、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3、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4、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在某些省市已高达7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带有“黑帮”、“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共同犯罪,其中,校园黑帮在未成年人黑帮中占很大比例。在一些大、中学校出现了诸如“虎头帮”、“神鹰会”、“青龙帮”等黑帮。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可归纳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3] 313
(一)主观原因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总的来说,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拟,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一方面他们心理极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有的青少年是文盲和半文盲,有的未成年人平时不注重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以至违法犯罪。
(二)客观原因
1、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2、家庭负面因素的影响和学校德育的软弱无力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负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孩子面前发牢骚说一些前途无望的话;二是不健康家教模式的影响;三是父母离开的影响,父母离异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四是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四、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他们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有的未成年人只能忍耐,有的未成年人则受情绪的影响,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报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严重问题。专家们在调查中发现,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的。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二)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4] 176
2、权益保护不完整不全面。我国法律虽已初步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体系,但这个体系并不完善;法律虽然为未成年人规定了广泛的权利,但是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因此导致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定。
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执行力度不够。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缺乏可操作性。
4、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未能真正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与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有关。
5、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够。无论何种法律,都需要具有相当素养的人去正确适用和执行。如果执法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是很难以有效地实施。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公检法部门甚至全社会的人员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6、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仍不够理想。应补充关于自我保护的规定,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强调未成年人在保护自己权利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相应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制度
1、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社会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是我国非监禁刑完善和发展,更是我国法制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我国目前状况,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势在必行。
2、建立暂缓制度。暂缓制度,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或犹豫,作为便宜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文规定。[5] 423从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规则并增设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暂缓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检察制度,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建立对未成年犯附条件的消除刑事污点制度。未成年人判刑后,其刑事污点将伴随其终身,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升学、就业的压力。
(二)检察流程中的教育与帮教
1、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嫌疑人尽可能地适用不
办理未成件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
2、对未成年人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贯彻保护性刑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适用的强制措施。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遵循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性刑罚思想和教育挽救方针,对失足未成年人从审查批捕、审查时起就实施司法保护,尽量避免给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实施“帮教感化”、“积极挽救”,积极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
(三)审判流程中的教育与帮教
1、庭前组织工作贯彻“教育为主、帮教感化”理念
首先,审判人员的组成要从未成年人的心身特点出发。未成年人具有心理上的依赖性、人格上的缺陷性、行为上的盲目性,需要温情、感化、引导。因而,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配置上应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确定女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其次,要加强庭审前的走访了解,找准未成年被告人的突破口再次,要加强提审中的教育。走访审前,通过阅卷和走访所了解的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
2、庭审过程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其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开庭前,法官可以和公诉人、辩护人就庭上如何开展教育交换意见,以求庭审的教育取得实效;保证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与诉讼和未请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得到义务的法律援助;庭审教育注重联动,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全方位地开展庭审教育。
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要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应当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这是进行法庭教育的基础。
3、审后延续“帮教感化、巩固效果”理念
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在宣判后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有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未成年人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此时,审判人员应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思想。
一方面,要加强与少年犯管教所的联系,进一步落实少年审判后续工作。积极参与对判处实刑的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教育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努力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
另一方面,要建立缓刑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对适用缓刑回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我们更应注重回访考察,敦促其循规蹈矩、悔过自新、勿重蹈覆辙,尽量减少重新犯罪率。在缓刑考验期内,承办法官要加强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家庭、学校、社区的联系,每季度安排一定时间走访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家庭,和民警、家长、老师及当事人交流,了解缓刑少年犯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改造情况并记录在案,建立缓刑少年犯档案,确保其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参考文献:
[1]范文舟.《试论宪法与程序》[M].法学杂志.2006.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3]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叫乔智立,是一个中学生。刚一上中学,就被他的同学欺负,赵长亮他们占着有《未成年保护法》的保护,向他要钱,侮辱他。,但是他很怕爸爸妈妈向学校告状,从不敢把这事告诉他们,所以每次回家必须收拾好破烂的心情。就这样,他一直痛苦的煎熬着……
读了这个故事,我愤怒极了。而在这个社会上有许许多多像赵长亮、白磊、冉玉良这样的不良少年,占着自己未满十八岁去做逼迫同学、侮辱同学、占势欺人等事情啊!然而,也有一些家长与老师,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
有一位数学老师是一个“不定时炸弹”,只要同学一做错了事或没做好某件事的话,她就会“轰”的一声爆发。要么在全班同学面前挖苦那一位做错事的同学,要么就体罚那位同学。
记得有一次,一位同学数学作业没有带,数学老师向他要,他胆怯地说:“老……老师,我忘记带了。”数学老师怒气冲冲地说:“从小就会骗人,以后怎么做人?啊?!”那位同学哭丧着脸说:“我……我真忘带了呀!”数学老师又挖苦他说:“呦,这么小就健忘啦?没救了你!”……挖苦完了之后,还不忘吼一声:“下课后给我来办公室!”
到了现在,我终于知道了那位数学老师的那些挖苦学生、体罚同学和伤害学生们自尊心种种事例都是触犯《未成年保护法》的。
不仅一些老师,还有许多学生的家长也有不足之处。
手机的短信等;还有些家长,总是让孩子做一些孩子不喜欢做的事情,如上各种各样的补习班、做各种考卷习题等。这些不但侵犯了孩子的个人隐私,而且对孩子的未来有所影响。
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县人大检查团: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三是广泛宣传“两法”。各乡镇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还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让学生家长了解“两法”知识,了解“两法”内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疏导为主,防教结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正面疏导,强化守法意识。全县各中小学普遍将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之中,通过课堂上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邀请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制专题讲座,使学生初步建立起法制观念。各中小学都组织开展了以“重礼仪,讲公德,告别不文明行为”、“孝父母、尊师长、爱同学”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感受到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每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在正面教育上,内容突出针对性,形式突出灵活性,对象突出层次性,语言突出通俗性,把“两法”编成顺口溜,如“法律就在我身边,我与法律密相关,科技兴教最重要,国家安定民长安”。为了随时排解学生心理障碍,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信箱,责成有事业心、责任感、懂得学生心理排解方法的教师从事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使学生有闷话可说,有委屈可诉,避免了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守法观念。一方面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整顿力度。为了减少校园周边环境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学校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深入剖析反面事例。各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
三是培养师德师风,全力抓好“控流”。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为人师表活动的意见》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了以“爱生、敬业、奉献”为主题,以“十讲十比”为主要内容,以“学、查、改、做、评”为主要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和行风建设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把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作为师德修养的核心内容,形成高尚的师德师风。为使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杜绝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保证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伤害,保障其健康成长。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维护,使学生的身心得到保护,使学生恋校爱师情结越来越浓。每年的3月和9月是我县集中控辍活动月。在活动月中,学校都组织广大教师走街入户,深入未成年人家中,宣讲《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动员家长支持子女入学。还通过制定《校规师约》,落实包保责任等项措施,使未成年人在校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学生辍学率也下降了3个百分点。
四是创设良好条件,维护学生权利。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的条款内容,我们狠抓了危房改造和薄弱校建设工程。制定了《扶余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向上争取资金。2002年共投资216万元,改造危房5162平方米,全县共改造薄弱校69所,争取外部投入资金120万元,有9所薄弱学校彻底改变面貌,其他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3年寒假期间,一次性撤并学校34所,减少编制300个,每年节约资金百万元,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整体办学水平。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恢复县制几年来,始终把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图书音像经营单位实行统一的进货渠道,有效地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产生不良影响的节目进入流通领域;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待未成年人,规定了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外,严禁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严禁14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伴进入网吧;积极引导、扶持、培育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每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2次大规模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定期将收缴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集中销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工作的关键,尤其是加强了对涉及未成年人较多的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的管理,针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状况,制定了控制压缩娱乐场所总量的办法,并先后多次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坚决严惩接待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各相关执法部门集中开展了“扫荡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专项治理工作,并对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出重拳。做到早发现、快解决,打击有力,决不手软。2002年,共对文化娱乐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16张,惩处了21家违法违纪文化娱乐场所。通过对全县文化市场的检查,有力打击了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净化了全县文化市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两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二是缺少适合于未成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个别文化娱乐场所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下步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并单独制定“两法”普及方案。宣传要向深度、广度扩展,要体现宣传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点,扩大面上的普及宣传。要突出教育系统这个重点,把普及“两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扩大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使“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扩大。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
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被人数落。记得我曾教过的学生亲口对我说过:“自从我记事起,爸爸妈妈就不断地拿别人和我作比较。上学以后,在外人面前,他们喜欢拿我的成绩炫耀,回到家里,又对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来。每次考试,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达到标准,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气,达不到,则情绪低落,惆怅不已。”由此可见,作为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分数,只重视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这些孩子们。
幸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对于这样明智的举动,孩子们感到学习踏实多了。我认为,学生当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学习状况,但学校如果公布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特别是一些不善于面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面对这样的方式,肯定会承受不了这个压力的,同时也会造成学生之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而事实上,即使不公布分数和名次,只要这个学生自己本身有上进心,也能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学习。然而现在整个教育环境更看重一个学生的成绩,逼得一批学生一味地只追求分数,盲目地认为学习只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进了“为了高分而学习”的这样一个误区。虽然就表面而言,这似乎正和家长的意思,但是再进一步寻思,一味地注重成绩,是否会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学习掌握的东西呢?换个方式思考,像我刚才提到的父母一样的家长,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现在好好学习,将来才能觅得一份好的工作”。这句话固然有道理,但是,难道当今全方位的人才就仅仅是学习好吗?大学本科毕业的才子们难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吗?当然不是,除了学习以外,还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会上立足所必须掌握的技能。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非凡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经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非凡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