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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园林仲裁案于年7月结案,关于此案,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以争取宽限期限。之后风险管理部与A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具体工作记录参见附表),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文一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内,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提款申请书》(附件一)为准。《提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提款申请书》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的 %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 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于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提款申请书》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由 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函,就相关保证事项予以明确。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借款人执 一 份,出借人执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文二甲 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
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 抵押人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
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第五章 提前到期
第17条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17.3 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17.4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17.6 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乙方书面报告其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
17.8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7.10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11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17.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约定有担保的,在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借款所签订的具体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20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21条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22条 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签字)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盖章)(签字或盖章)
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文三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
法代表人:
住址:
借款人:姓名 ,性别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单位 ,住所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姓名 ,性别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单位 ,住所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因生意需现金周转,共同向出借人申请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借款期限
1、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元)。
2、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 年5月 日至20 年11月 日。
3、借款支付方式:现金。
第二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的借款是以商业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利率的四倍确定利息。
2、本合同借款以出借人出借款项之日起计息。
第三条:借款人的担保方式
本合同两借款人以个人信用及信誉作为借款担保,互相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出借人的权利义务
1、出借人有权掌握了解借款人借款金额的使用用途,走向、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
2、出借人如发现掌握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金额。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到期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对所借款项应合法使用,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按月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再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罚息。
4、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应自愿以个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偿还借款。
5、出借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时终止。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借款人签字盖章:
出借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借款人:年 月 2 日 日
房产借款的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__________
种类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
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 章
(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贷款人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 章
(或授权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证 人
(1) (2) (3)
保证人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借款的合同范本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_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借款合同范文一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共识,并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 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将往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转入资金 万元,乙方提供的 银行账号为: ( 支行)
二、 借款期限
乙方借款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借款利息和支付期限
每月利息为人民币 元,直至本金还清日止。利息应在每个月的第 日支付。
四、 借款用途
本项借款用于乙方的资金周转等相关项目,不得挪作非法用途。
五、 借款的偿还
乙方须在该笔借款到期前分期偿还该笔借款或者在到期日前一日一次性偿还该笔借款。如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提起收回该笔借款,同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该笔借款;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转让、转移资产以及其他影响偿还该笔借款的情况;
3.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或担保人丙违反合同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六、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允许乙方提前偿,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但乙方应承担因提前偿还发生的费用。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合同的其他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八、 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或者本金的,甲方有权以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收违约金。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该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九、抵押及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够得到清偿,乙方将 所有的房屋抵押,该房屋位于深圳市 区 路,房地产名称为 ,房产证号为 号。
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甲方代为保管。
3. 担保人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鉴定、登记等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十、费用 与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其他约定
1.乙方同意,如乙方到期不能全部偿还该笔借款本息,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乙丙双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丙双方继续承担相关的责任。
3. 本合同由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
4.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另行订立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经贸有限公司
贷款方:杨增金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为进行公司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20xx年3月23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经贸有限公司
贷款方:杨增金
合同签订日期:20xx年03月23日
借款合同范文三借款人姓名: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广州居住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贷款人): 地址/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人(有授权人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实际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据(详见附件《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月计算:即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月数计算,具体公式为:
利息=本金x实际用款月数x月利率;
月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12月,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结息方式:甲方应在每次提款前预付壹个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结息,按每次提款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按当月最后一日)作为结息日。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第五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项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4、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 提款:甲方凭抵押物抵押登记受理回执原件提款人民币 元整。
第七条 借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
2、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等。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2)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3)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支付借款资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灭失或贬值幅度达30%及以上;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债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涉诉重大案件、对外提供担保等)。
第八条 还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每次用款时间不少于壹个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数倍计息,不足15天,按15天计息。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就拟还款金额×月利率×50%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贷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九条 担保
1、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下列保证担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质押人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如下:
2、上述担保合同或协议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3、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为上述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借款人对提供的上述担保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贷款人利益的行为,贷款人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贷或担保人违反上述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侵害了贷款人担保权利时,贷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直至贷款人收回借款人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借款人应支付给贷款人的其他费用)为止,借款人自愿放弃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辩。
第十条 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准桷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②个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家庭现有财产清单及相应财产所有权凭证、银行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财产保险单;个人(及配偶)征信查询授权和报告等; ③经营企业资信证明材料: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征信查询授权和报告等;
④经营企业资产状况:经营企业现有财产清单及名单项下财产所有权凭证、有效证明书;银行开户情况、贷款卡及年检登记卡、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单:
⑤担保证明资料:设定抵押、质押物权名称、编号、实物照片及所有权凭证(不动产含产权证、共有权证和最新查册信息等);股权凭证:有价证券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开户手续、股东代码卡;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及资料。
(4)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①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未按期偿付的应付债务,有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②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③借款人经营企业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不良记录;
④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或争议;
⑤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重大债务或重大或有负债;
⑥借款人与配偶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⑦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存在尚未向贷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5)借款人经营企业及贷款项目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非国家相关部门公布和认定的能耗、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风险;
(6)借款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7)借款人声明的其他事项: 。
2、借款人承诺如下:
(1)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贷款人报送其经营企业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或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与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借款人经营企业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入伙、退伙、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5)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借款人应在事项发生后及时通知贷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就业状况;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
③借款人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变更名称、公章、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
④借款入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营企业或担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财产或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有权机关依法立按查处或采取处罚措施;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
⑥借款人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
⑦借款入主营企业或担保企业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⑧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⑨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出现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等一切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6)借款人授权性承诺:
①借款人或担保人开具给贷款人的授权委托书是专门用于处分抵押、质押物的专项委托书,一旦借款人逾期还贷,贷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抵押、质押物权凭证处分借款人或担保人抵押、质押物品,保证贷款人优先受偿,该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一直延续到贷款人完全实现权利和保障为止;
②借款人或担保人开具给拍卖行的委托书是专门用以实现贷款人权利的专项委托书,负责办理此项事务的唯一人为贷款人,该委托书的权利效力一直延续到贷款人完全实现权利为止。任何公告、挂失、提前支取声明宣布授权委托书无效或否认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均是无效的(若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此行为,将视为恶意侵占)。任何单位、个人企图以各种方式替代贷款人特殊资格的行为均无效。
(7)为了便于贷款人实现权利,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实现权利的选择权,如贷款人认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通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更有利于实现到期权利,则贷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还贷事实发生之日起,即刻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否则视为借款人为欺诈行为。
(8)借款人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9)借款人承担因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等。
(10)借款人承诺的其他事项: 。
3、贷款人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身份、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l、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4)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第(3)项和第(4)项等规定的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5)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资产和负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而将重大资产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无偿赠与和有偿转让)的:
(8)借款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9)借款人与配偶或其经营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经营企业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有涉及黑社会活动、吸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经营企业发生欠税、欠费或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15)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6)借款人或担保人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凭证、担保资料不实,致使贷款人无法实现债权的;
(17)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具有转移、损害、拆卸、更换抵、质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为的;
(18)借款人虚构事实,故意骗取贷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的规定向贷款人提供任何担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0)借款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现上述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2、当上述借款人违约事项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继续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担保物;
(3)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取消、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终止发放、支付和办理;
(5)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6)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加盖指模),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需变更或修改合同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完全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请书;
2、借款借据;
3、委托扣款还贷协议。
第十五条 权利和义务转让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
3、贷款人有权根据其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其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其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3、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4、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还款曰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贷款人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贷款人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合同终止或变更使贷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贷款人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登记机关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加指模)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内地法律服务的对外开放
1、内地法律服务的对外开放的发端及发展
中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早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1992年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在*、上海、广州、海口、深圳5个城市开设办事处,从而拉开了内地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序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办事处的数量和开设城市不断增加。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对内地法律服务机构对外扩展的管理进行了规定。1993年7月,*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率先在美国纽约开设分所,内地律师事务所开始走出国门,进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
2、中国入世对法律服务的开放承诺。
2001年11月,中国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又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中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作出以下承诺:一是加入世贸组织一年内(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三个限制”,即取消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办事处的限制。二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但不能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三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委托关系处理法律事务。四是降低常驻代表职业年限的限制。
加入世贸后,2001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3月司法部又颁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提供了较以往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履行作为世贸成员的义务。
截止于2006年12月,在中国内地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已达179家、在内地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达到63家,其中有40家为在华设立的第二个代表处,有3家为在华设立的第三个代表处。截至2005年,代表处业务收入总额为20、22亿元人民币,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长4、82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31、3%;纳税总额为3、23亿元人民币,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长1、16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56%;代表处代表人数为448名;代表处雇员人数为1384名。
(二)驻*代表处发展情况
1、机构情况
应参加2005年度年检及2006年度注册的代表处实为86家,已通过年检并注册的代表处共计81家,另有5家代表处因为各种原因不能通过年检并注册。2006年度审批通过上报司法部的新设代表处共计20家,经司法部核准设立的共计9家;同时另有5家经司法部核准注销。因此,目前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代表处共计90家,分别来自14个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共有2家,即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与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联营、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与*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联营;*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进行联营的共1家,即*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与香港王小军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
2、人员情况
2005年度代表处通过年检并注册的代表共计166人,2006年度新增代表或首席代表共计51人,减少代表共计16人,因此,截止于2006年12月,驻*代表处代表共计201人。
代表处实际通过2005年度年检并注册的雇员共计404人,2006年度新增雇员共计287人,截止于2006年12月,驻*代表处雇员共计691人。在雇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及中国律师资格和外国(地区)律师资格的人员占相当大的比例。
目前,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共计3人;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共计2人。
3、代表处业务及经营情况
2005年度,代表处的业务以海外上市、投资贸易、知识产权、融资收购、公司重组、国际仲裁、国际法咨询、个人及公司资信调查等为主。各代表处在大部分业务领域中均与一些国内律师事务所有不同程度的合作。
2005年度,代表处的业务总收入为9.23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期增长0.69亿元人民币;纳税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为1.02亿元人民币,较去年同期增长0.28亿元人民币。收入超千万的代表处共计26家,其中美国16家、英国7家、法国1家、德国1家、香港1家。这26家代表处的收入和占所有代表处总收入的92.5%。另有10家代表处收入及纳税额均为零。
(三)我市外管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的快速增长,我处本着“慎行开放,严肃监管,促进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一方面致力于加强本部门的服务职能,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改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人员的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人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本部门的监管职能,严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人员的执业行为,切实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环境。
1、加强行政审批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2006年,在认真学习和研究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我们及时依法律规定增加了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原来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改为19项。同时,为了加强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有关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各行政事项申请表,调整制定了《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均已在网上公布执行。并积极调整完善了《*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中相关内容。同时,配合我局办公室工作,制定了《*市司法局办事指南》中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行政事项类的内容,结合办公室、法制处、监察处的要求,清理和完善了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
为加大工作透明度,我处对年检注册结果在司法行政网上予以公示,并对未按时通过年检并注册的几家代表处分别下发了整改通知,收到较好效果。同时,在现有网上管理资源基础上,调整了网上管理内容,丰富完善了相关管理规定的介绍,增加了“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审查结果公告栏”“领取代表证、雇员证通知”等项内容,既方便当事人,又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2、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代表处遇到的问题。2005年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协商,双方签订了《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外籍人员办理签证事宜的备忘录》,解决了原来代表、外籍雇员不能在京改变签证的问题,极大地简化了代表处外籍人员的签证程序,代表处反映良好。
为更好地协调解决代表处工作中在各相关职能部门遇到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管理合力,我处已与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文字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接洽,现正积极拟定方案,进行联席会的筹备工作。
3、积极构筑首都国内外律师交流合作平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功举办首都中外律师新春联谊会。为进一步加强中外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间的沟通交流,搭建首都中外律师合作的良好平台,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于每年年初举办首都中外律师新春联谊会。为加强中外律师对彼此业务的了解,以谋求将来的合作创造了机会和可能。
二是认真落实京港《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两地人员交流培训计划。根据我局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京港《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京港两地每年可互派不多于2名人员参加为期两周的交流培训。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5月分别派两位高级政府律师来京参加为期两周的交流培训。我处拟定了香港律政司受训人员在京培训计划,会同我局办公室外事科与相关单位外事部门接洽,联络落实了交流活动的有关安排。香港方面对此次交流培训工作非常满意。
三是组织参加京港洽谈会,为京港两地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协作注入新鲜活力。我局已参加了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2006年11月第十届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在香港会展中心拉开序幕。*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组织了两个代表团参加此次的京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此次洽谈会上,成功举办了第十届京港洽谈会律师专场活动,以“优势互补、共创繁荣”的主题,就即将实施的《CEPA补充协议三》及有关法律服务业务展开交流,探讨如何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京港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友好合作,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共同发展。
4、在进行相关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对代表处的监管工作。一方面,积极对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的投诉进行处理,如,于2005年9月,根据当事人的投诉,积极配合行业监管科依法对美国高特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处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将代表处机构信息和人员信息于司法行政网上予以公布,加强了社会监督的力度。
二、年检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代表处名称管理问题。通过年检工作,我们发现,目前代表处名称管理有些混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但就代表处中文名称而言:绝大多数代表处名称中均未有“驻”字;有的代表处名称中有“驻”字,但对外宣传中常将“驻”字略掉;有的代表处在名称中未有国别的标注,而绝大多数有国别标注。就代表处英文名称而言:国别的标注形式多种多样不统一;在司法部核准文件中英文名称均为大写,但很多家代表处的公财章上均为小写,且有个别代表处在公章上不标注“代表处”字样。
2、关于代表处及代表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的问题。依《条例》有关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应为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但大多数代表处在提供执业风险保险文件的形式与内容上均存在瑕疵,具体表现为:有的保险文件中保险范围的说明很含糊,混淆了被保险人范围与执业区域的限制两个概念;有的保险文件中保险期限就截止到2006年4月,年检通过后,保险到期;涉及到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在港注册的律师的执业风险保险问题,他们提供的均是香港专业弥偿基金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中未陈明任何具体内容。
3、关于代表处中首代及代表数量的问题。《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有拟派驻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拟派驻的若干代表。但在年检中,我们发现有24家代表处只有1名首席代表而无代表,个别代表处只有1名代表而无首代。未通过年检的英国齐伯礼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只有一名首席代表,因该首席代表离职不参加年检,以致于该所代表处不能通过年检并注册。
4、关于代表在中国境内居留情况的问题。按照《条例》规定,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但有十多家代表处(占代表处总数的15%)的代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居留满6个月。个别代表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为零天。在年检中,我们接收到很多关于代表居留时间的信息,大多代表处反映居留时间的确定不合理,主要是“时间太长了”。
5、关于代表处代表离职、解聘管理问题。按照《条例》规定,代表处减少代表的,应事先向代表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司法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但在年检中,我们发现有32名代表上一年度因各种原因离职不再担任代表处代表,但绝大多数代表未按法定减少代表程序办理,个别代表处的代表执业证仍未交回。
6、关于雇员的问题。目前,随着代表处数量的不断增加,业务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代表处聘用辅助人员从事翻译、财务、行政主管、法务助理等非律师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多,中国籍和外籍雇员均大幅增加,其中尤以中国籍雇员为主。此种现象是正常的,代表处寻求本土化在国际上是被普遍接受的现实做法。但依《条例》和《规定》有关要求,代表处可以聘用辅助人员,但需领取雇员证。在年检中,我们却发现有近160人(仅是上报上来的数据)未申办雇员证即在代表处工作,占参加年检的辅助人员的26%。同时存在个别代表处中国籍雇员还在国内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的问题,另外,个别代表处存在聘用外籍人员未办理代表执业证、外籍雇员证而非法务工的问题。
7、关于中文译文的问题。依《条例》和《规定》相关要求,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且申请人应当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但,我们发现有个别代表处提交的材料中,中文译文与原文不完全一致。
(二)执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代表处代垫款项的纳税问题。代表处经常受客户委托代付仲裁费、差旅费等款项,按照目前税收和财务管理制度,因在帐目上表现为收入,代表处要为这些非收入款项缴纳5%的营业税。而这些已缴纳营业税的机票或住宿费用,航空或酒店也要缴纳营业税,为此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
2、*市人事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代表处考虑不足。2003年6月*市人事局下发《关于实施*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户口在外地的人才可以办理《*市工作居住证》,持此证可享受*市民待遇。该项优惠政策的适用单位包括外国公司驻京代表机构,但代表处未能列入适用单位。又,2005年3月*市人事局和财政局联合颁发了《*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受鼓励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房和购车。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聘用的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享受此待遇,但代表处的代表未被纳入适用范围。
3、代表处年检要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与实际要求不符。代表处年检时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我局为此报告附一格式化的资产负债表,但按此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不符审计要求,不签署审计意见。
4、代表处办理港澳通行证时遇到的困难。代表处在办理港澳通行证时,按*市公安局的通知要求,只有首席代表可办理一年期的港澳通行证,其他普通代表必须每三个月换签一次。而实际上,首代与普通代表往返内地与香港的情况基本一样。
5、各省市间代表的调动手续过于繁琐。近年来,随着驻各地代表处数量不断增多,名代表处之间的代表流动问题日益频繁,法律中对代表的调动手续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要求新增代表按设立程序办理,因而实际中一代表从一代表处调入另一代表处,按新增代表程序重新申请、审查、核准,这样增加了行政机关和代表处的办事成本,不利于办事效率的提高。
三、原因分析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雄厚的资金、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自高一筹。面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两大法域存在的法律制度上的差异,目前国内的法律及管理制度就显现出缺乏对市场政策性的引导和前瞻性的管理措施。我们分析认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依据的不足。目前,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行政事项的全部法律依据为一个《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一个《规定》(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四个《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规定过于原则,问题涉及到了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明确,如规定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应为代表处及其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但应符合何要求却并未明确;又如,规定了代表处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业,但休业经核准后的相关程序要求并未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法律依据明显欠缺,如代表处设立后出现首席代表离任,导致该代表处无首席代表,该代表处的存在是否合法以及该代表处是否予以注册问题的处理,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又如,对于中文译文的要求仅仅是申请人承诺与原文一致,但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无相关规定;再如,对于雇员的管理,从申领雇员证的条件及程序到对于雇员工作的监管,目前没有相关成文的法律依据。
2、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日益健全、开放、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从大多英美法系国家和香港等法治发达的国家、地区律师业发展历程和轨迹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然的,外国、香港律师的管理与国内律师管理的融合与交叉是不可逆的趋势。但目前,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制度建设方面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是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一直以来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分离于国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缺少联手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的制度。如,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及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实际上均涉及内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但目前这些工作并未同时纳入国内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范畴。
二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制度尚未建立。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处的主管部门,负责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但代表处的运作,牵涉到多家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外汇管理、海关、公安、安全等部门。但这些单位均为同级单位,各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由于没有信息交流共享的平台,政策性冲突与变化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方面,这样就加大了我们管理的难度,如在对代表处实际收入及纳税的监管方面;同时,目前,审查代表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的最客观直接的依据是代表的护照复印件,从海关出入境的众多印鉴中准确地计算出代表的居留时间,几乎不可能,但如果能与公安、安全部门进行协作的话,这个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三是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面向社会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健全。对社会公开的有关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信息仅仅局限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名录查询。对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并不为社会公众所了解,甚至于国内很多律师也不清楚。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派驻代表及雇员基本信息,及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及其代表、雇员能从事什么活动和不能从事什么活动,未向社会公众公示和强调,且相关信息缺乏及时的更新。因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人员没有完全被纳入到整个法律服务大市场中,社会监督的作用很难得以发挥。
四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调整相关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及时性、果断性有待加强。如,在例年的年检通知中,均明确规定了上一年度6月份以后获准开业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不参加实质意义上的年检,仅提供部分材料。从6月份到转年年检结束,长达9个月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相关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的资质情况完全有可能产生变化,不进行相关检验,会形成管理漏洞、造成一定的管理难度。今年还未通过年检的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驻*代表处就是一个典型的实证。2004年10月,司法部批准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在*设立代表处。2004年11月22日,香港律师会批准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更名为香港希文律师事务所,英国希文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办公室同时关闭,人员并入香港希文律师事务所。但该所并未将更名事宜及时上报管理部门,于2005年1月,以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名义,办理了其驻*代表处开业手续,因其为6月以后核准的,属免检代表处,所以在年检中并未发现其已更名。
3、执法力度与标准的不统一。应当说,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是日常管理中所存在问题的集中体现。在行政审批中,对于法律的执行力度与标准存在偏差。一方面,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因为缺乏统一的培训和相互的沟通,对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一致。另一方面,在审查核准过程中,未严格按法律要求进行处理,相对比较宽松。如,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名称管理问题:经核准的名称大多没有法律要求的“驻”字;经核准的名称有的有国别有的没有国别;经核准的名称中英文名称各异、无统一标准。再如,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有拟派驻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拟派驻的若干代表,但经核准设立的代表处有相当一部分,在设立之初即只派驻了一名首席代表,这样,就自然造成了以后仅有的这一名代表如离任的话,在近9个月(增加代表审批期限)内该代表处无一名代表的现实问题。
四、工作建议
在过去几年间,多家知名国外律师事务所在京开设了代表处,中外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深入。国外律师来到中国,来到*,为海外各界进一步了解中国,促进中国与各国的经贸往来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同时,他们也带来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在肯定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依法执业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不同法域间律师管理制度的冲突及对国外律师管理经验的不足,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在管理上还有很多的漏洞,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相对于年轻的中国律师业而言,这些问题无疑会威胁和影响中国律师的发展。
因此,对整个律师业的管理,无论是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还是国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都应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认真履行世贸成员义务的基础上,遵循规范与保护并行的总原则。
(一)着眼于未来,认清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然的。
1、法律全球化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典型的专业服务,涉及货物贸易、运输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各个经济领域。在商品经济国际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商品的跨境流通及商业组织的跨境活动必然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法律冲突与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及复杂化。因而,商品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带来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
2、中国入世后,必须遵守WTO体制下的法律服务贸易规则。WTO体制下的多边服务服务贸易规则是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为主干内容的。GATS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指导着所有WTO成员国的所有服务贸易,它既是经济规则又是法律规则。根据WTO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从法律实践看实际上特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第143个成员。这标志着中国入世后,中国法律服务必须接受GATS所确立的框架和原则的约束和调整。GATS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所有其他成员方一视同仁,即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不低于其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待遇。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指除了不能公开的机密资料外,各成员方都应迅速公布所涉及或影响GATS实施的有关措施。包括其所参加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等。
(3)、市场准入原则。每一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列明的项目,以及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承诺清单中所同意和规定的待遇;要求各成员在作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承诺服务领域,不得维持某种数量限制或具有同样效果的措施。
(4)、国民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国仅对承诺清单中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按具体承诺的条件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确保外国的服务及服务业投资不受服务进口国国内法和国内税方面的歧视待遇。
(5)、互惠原则。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单方宣布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常附加以互惠原则为前提,即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给予本国的服务机构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利益,应以对等的互惠方式施予该另一成员方在本国的服务机构或服务提供者。
(6)、逐步自由化原则。该原则主要是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定的。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障碍,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是起不迟于5年内所有缔约方就如何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并制定计划表限期减少或取消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和保留。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启示
面对入世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内地与香港谋求相互的扶持与发展。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CEPA,旨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2004年8月,双方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磋商纪要。时值两年,京港双方已就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进行了多轮搓商,《CEPA补充协议三》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内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向香港律师开放。
CEPA的积极意义勿庸置疑:一方面,CEPA为拟进入或已内地市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提供了庞大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香港一直奉行传统普通法原则,自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以来,已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商贸经验,可为内地法律服务业引入国际标准及价值观,并作为内地与外国法律服务同业沟通的桥梁。CEPA使香港成为内地应对入世后市场开放的不可或缺的缓冲平台。
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因为香港同时也是WTO正式成员之一,对于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举措,势必将逐步向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过渡。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必将更加开放。
(二)着手于现在,不断摸索和继续推进相关管理措施,丰富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就目前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利用世贸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灵活性的例外规定,有限度地逐步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确保本土文化优势的同时,利用规则保护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利用目前有效的法律依据严把入口关。
2、在严把入口关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代表处、代表执业行为的监管,做到积极加以引导和严格依法处罚并重。可尝试和探索律师协会在管理代表处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吸收代表处人员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二是定期对代表处代表及雇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三促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四是发挥协会资源优势,建立与外国、香港律师协会信息共享机制;
3、继续协调解决代表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席会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从面营造健康有序的法律执业环境。
4、继续加强外管工作调研,改变过去被动接受事实结果为直接发现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