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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开展自查,规范执法行为。
1、进一步规范了文明执法行为。检查了路政执法人员对《忌语》、《禁令》、《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学习、宣传、和运用情况。在学习上;将其作为执法人员基本学习内容纳入培训范围,领导干部带头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逐条学,逐条对照、逐条执行,基本做到了“应知应会应行”。还积极向社会宣传《忌语》、《禁令》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并且达到了人手一册。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达到了着装整齐、配戴齐全,举止端庄、用语规范、风纪严明、文明服务、亮证执法、公正廉洁,做到了令行禁止。
2、、进一步规范了路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执法“四制”,按照《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加强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严格执行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的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此次检查着重检查了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的行为。在执法检查时能够先敬礼、先亮证、后说理、再按程序依法处理,未发现双向拦车和拦截数量超过3辆以上的行为。执法人员装备齐全,办案器材完备,按规定设置了警示牌等安全标志,齐全醒目,对自身安全和车辆行人安全都采取了防范措施并制定了《应急预案》,能够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检查行为。
3、进一步规范路了政处罚行为,在实施路政处罚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准确,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合法到位,文书填制规范,建立完善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了法交分离原则。
4、进一步规范了路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通过学习、提高,路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按规定使用省统一格式、统一纸型的制式文书,字迹工整、用语规范、内容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清楚。案号编写规范正确、案由准确统一、法律条款正确、时间地点具体、场所特征明确、各种手续完整批示齐备、证据链完整有效,案卷结案后统一交由内勤整理归档。同时加强了内业管理工作。
二、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
这次检查,采取直接查找和自己查找的方式查摆出了九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还不够文明,有个别人使用语言不规范;二是存在只罚款(收)不卸载就放行的行为;三是行为不规范,有不使用标准手势,个别人不亮证执法;四是程序不到位;五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弹性空间大;六是人员素质底,学习不积极,考试不及格;七是巡查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问题管而不彻底,领导催办才勉强去办;八是习惯于用陈旧的经验来实施管理,无创新意思;九是缺乏服务意识,对基层和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视而不见,感情上缺乏尊重,行为上不理睬。
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
1、把部门利益凌驾于其他工作之上,做工作以部门利益为中心,办事情以自己为标准,整体意识、团队观念淡薄。
2、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不提高、不学习。
3、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力度不够,做事不积极、不坚决、打折扣。
4、意志衰退、精神萎缩,安于现状,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怕程序繁、流程长、
5、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意识淡薄,服务承诺不落、服务质量不高
6、行政执法意识不端正,宗旨意识弱化,认为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进一步规范各种审批行为。要加强对审批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修正和完善,严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对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涉及审批的业务,建立受理登记制度和限期答复办理制度。推行一般事项直接办、特殊事项承诺办、重大事项联合办、上报事项责任办,落实被管理者的知情权,解决审批事项和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封闭运作、暗箱操作等问题,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创造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通道。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执法“四制”,按照《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加强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先敬礼、先亮证、后说理、再按程序依法处理的执法理念;严格执行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的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禁止双向和超数量拦截检查车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三是推行承诺服务。抓住热点、难点问题,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实行办公承诺,体现“马上办、主动办、上门办、透明办”的精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依据不齐或者内部承办部门之间意见不同,不能及时办理或经审查不予办理的必须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当事人。认真落实“一个窗口对外”的办事原则。坚持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理制、节假日值班负责制,全面推行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
四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定岗定责、因岗定人,因责定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路政队伍。
一、充分认识人性化交通管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人性化交通管理的涵义。所谓人性化交通管理,就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交通管理过程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交通安全违法和重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使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人认识到危害性,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服法,悔过自新。人性化交通管理的根本内涵在于执法活动的公正、高效。只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是交通管理执法机关的最大、最根本的“人性化交通管理”。如果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保持公正,也就无从谈及人性化交通管理。执法枉法或随意执法,执法不严、不公、不廉,对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再大的关怀,也是徒劳无益。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人性化交通管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律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交通管理者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就不可能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三)实施人性化交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实现法律的立法宗旨,即社会秩序的理想化和充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性化交通管理要求交通管理者在公正执法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维护其正当权益,顾及其感受,让公民在体会法律的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固有的“温情”和“体恤”,它是政治文明在执法领域的生动体现。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人性化交通管理必然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充分认识依法纠正交通违法是人性化交通管理的重要保障
不可否认,人性化交通管理的举措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和要求,但“人性化交通管理”说到底仍然是执行法律的活动,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来惩罚交通违法和交通犯罪的过程,它具有刚性的一面,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不能因为冠有“人性化”之名,就能随意篡改法律,不依法纠正或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人性化交通管理要依法办事,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不能违背法的精神,法律就是人性化交通管理及一切交通管理者永不能悖离的“底线”。因此,依法管理交通,依法办事是人性化交通管理的前提,也是人性化交通管理的根本保障,而且“人性化”要求的是符合人类常规的伦理道德,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其实已经融入了人性化的成分。也就是说,交通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损害违法人基本人权的恶性事件,就是人性化交通管理。相反,如果交通管理不以法律为依据,不受理性的约束,而过多强调“人性化”、“个性化”,就难免不被滥用变成“人情化”,假借“人性化交通管理”之名来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予法律处罚,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就彻底背离了“人性化交通管理”的初衷,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依法交通管理,依法办事是人性化交通交通管理的重要保障。
三、深刻理解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以人为本的人权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道路上行人、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为舒缓交通,保证公民的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交通法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从百姓利益出发,维护车主利益,增强权力监督制约,充分显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人文理念,让处于相对弱势的行人有了法律上的保障,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第一次强制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的门口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通行标志;二是人行道上机动车礼让行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行人优先的原则,机动车经过人行道应该减速行驶,遇行人正通过人行道,应减速慢行;三是否定“撞了白撞”。第七十六条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规定明确否定了颇受争议的“撞了白撞”的说法,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等等,无疑都是尊重生命的重要体现。综述整个《交通法》通篇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人文理念,不再一一列举。
交通法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保护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条条充满了人间温情,假如人们能够按照新的法规去出行,那么,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关系就会更加融洽,道路交通秩序就会更加文明畅通,老百姓的生活就会更加舒心平安。
四、强化四种意识,解决四个问题
一是强化执法为民意识,解决思想观念上为谁执法的问题。执法为民是执法主体的天职,也是执法者的宗旨。公安交警作为一支重要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量,应将执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统一到“为民”这一根本点上来。要树立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强化交警的执法为民意识,牢固执法为民思想,将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放在首位,切实消除循私枉法,消除执法活动中宗旨不清、认识模糊、群众观念不强的问题,有效解决思想观念上为谁执法和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是强化规范意识,解决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的问题。部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续和按程序办事,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或想当然进行执法,极大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坏了队伍的形象。规范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基础,是公平、公正执法的前提,要强化规范和程序意识,形成依法执法和依法办事的执法行为习惯,不能主观臆想和随意执法。
三是强化学习意识,解决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引导全体民警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提高自己,充实自己,使交通民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形成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
县人大检查团: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把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简要汇报: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 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二是组织交通法规的理论学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一法一例”颁布之初,县政府就把“一法一例”的学习工作放在了首位,组织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使每一位行政执法干部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知法律法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实际能力。交通、公安、农机等职能部门也都召开了专项会议和培训班,组织工作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一法一例”,做到了全员参与,透彻领会,强化训练、提高应用。
三是举办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了使“一法一例”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所了解,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和服务于社会,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发宣传单、挂过街横幅、设咨询台、组织秧歌队、电视领导讲话和“一法一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层面广泛宣传“一法一例”,扩大“一法一例”的宣传覆盖面,使之逐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全县共出动宣传车12台次,印发传单20000多份,悬挂过街横幅20多条,发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专题电视讲座5次,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学习宣传形式,极地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更加明确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意识。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一法一例”的贯彻执行。
半年来,县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好“一法一例”,主要加强了四项工作:
一是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为了深入落实“一法一例”,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按照“一法一例”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在开展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中,重点注重了“一法一例”在执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实际执法来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
二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一法一例”颁布后,我们按“一法一例”的规定,对全县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对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登记。把原来由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移交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为正确贯彻实施“一法一例”,我们对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了整顿,要求各部门选调事业心强、素质高的人员从事道路道路交通执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一法一例” 重点培训,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保证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都能按照“一法一例”规定依法行政。并经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建立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加深对“一法一例”的学习理解,剖析典型案例,使执法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同时,注重发挥案审机构作用,杜绝了执法随意性,案件审理做到规范有序,程序合法,从而保证了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三是强化路政管理和道路养护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半年来,共投资20000多元,新增设路牌4个,做到了县内国、省干线、县、乡公路道路标志齐全,设置醒目。拆除公路控制区内围墙2处,木板房两所,马路工厂2个,清除路边柴草垛12处,制止公路打场晒粮5起、擅自开通路口3起,侵路经商18起,确保了道路畅通无阻。半年来,共投资60多万元,对道路进行了养护,补坑糟5071处,9400平方米,处理翻浆路段21处,385平方米,小修路段12处,1500平方米,清理路边垃圾8000立方米,平整平交道口13处,270平方米,基本达到了路路平坦,条条畅通,为交通运输提供了良好的通行环境。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我们积极加强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消除各类隐患,制止道路运输违章行为,保证运输安全。对营运车辆实行四不准:车辆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准参加营运;没有上岗证的司乘人员不准上车;超员超限车辆不准出站出场;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进站上车;在客运站设立了“三品”检查站,配备了“三品”检查员,进行严格检查,较好地预防了爆炸事件的发生。对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管控,对手续不全和违章上路的车辆,坚决进行了查处。半年来,共查处5台次违章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纠正了违章运送,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
半年来,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各职能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宣传方面仍存在死角死面;二是具体贯彻实施时,有个别执法人员对“一法一例”理解的还不够透彻,有时运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三是对重大违法案件打击力度不够;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等。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对“一法一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一法一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
一是继续加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工作力度。要抓住有利时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方法,重点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经常播放“一法一例”方面的知识讲座、新闻采访、重点案例跟踪调查等节目,努力扩大学习、宣传“一法一例”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交通、公安、农机等执法主体的作用,走部门联合办案的路子,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入选理由 从聘请条件和程序、组织管理及经费来源等方面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是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障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素质,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教育的实践性,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主要内容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在基本条件方面,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并对聘请的基本条件做了具体规定。在聘请程序方面,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职业学校的基本聘请程序: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组织管理方面,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在经费来源方面,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出台背景
倡导和鼓励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任教,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该通知。
时间 2012年10月18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