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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11--至今:知名商旅网络公司
所属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
市场部 市场/营销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公司联名卡项目组的运作。
(2)全面负责公司大客户的项目攻关工作。
(3)进行详尽的市场分析工作,直接向市场总监回报。
(4)制定公司市场营销战略,相关销售策略。
主要业绩有:
(1)苏宁联名贵宾卡项目。
(2)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平安保险,联名卡项目。
(3)大全电器集团,华威电器集团,日东电工,诺伊费德等大客户项目。
汇报对象: 市场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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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2005/10: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计算机软件
销售部 销售经理
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负责华炎hotoa(办公自动化系统)和hotkm(知识管理系统)的销售与租用工作
(2)制定销售策略,销售目标分解,计划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情况。
(3)负责政府机关,研究所,大学的网络办公平台的销售并为行业内的客户提供协同办公的解决方案
(4) 负责大客户项目管理工作,开展对外经销商合作及开发外包业务;
(5)负责带领oa和km租用业务的团队的管理工作。
主要业绩有:
(1)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的网络办公平台的销售与跟进,调研,开发实施以及调试维护的后续工作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投标的协同办公的解决方案
(3)上海市自动化电气研究所,上海闸电燃汽轮机发电有限公司办公系统的销售
(4)hotkm(知识管理系统)的销售与租用
(5)hotkm(知识管理系统)和hotoa(办公自动化系统)在广州几家公司的租用及推广
(6)上海电信商务领航中oa和km的租用业务和市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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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7--2000/09:福建曼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制药/生物工程
高管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总经理
该公司是本人独资创办的一家从事维生素生产销售的企业,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负责企业战略的制定以及执行
经笔者一段时间的观察、了解、学习与总结,现就智能停车应用的发展模式做以简单地分析、思考,抛砖引玉。
精准数据是立足之本,模式之源
显然,与智能停车应用最相关的核心数据包含互为唇齿的两个方面,一是进入系统平台的停车场及停车位的精准数据(包含车辆进出的动态变化数据),二是使用智能停车应用的用户数量。
有了这两方面最核心的数据体系,智能停车的价值才能真正确立。事实上,每一条停车数据的价值=(单位时间用车成本+开车人时间成本)x找车位的平均时间。按国内较低标准20元时薪的人工计算,如果百公里油耗10升(接近市区最低油耗),找车位花费10分钟,以此举例,那么单条停车信息价值几何?如果再批量化规模化呢?
羊毛出在谁身上
做个假设,国内众多城市重点停车场停车位精准数据已进入某智能停车应用后台系统,比如某段时期后,停车百事通应用覆盖了国内上百家存在停车难问题的城市,并且停车百事通的用户群体超过1000万的话。那么问题来了,就算停车百事通并不着急马上盈利的情况下,彼时,一定也会有各种“盈利模式、顶层设计、发展大计”自然而然地被动出现。
其实无非就是羊毛出在谁身上的问题。按照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再考虑到用户需求和使用场景,以及智能停车领域的行业特性,也不外乎几个选择。
第一,向用户收费,可以通过预订车位、提前锁定车位及用户之间的P2P车位交易、代客泊车等增值服务来实现。
第二,向停车场甚至物业收费,可以通过向品牌物业如高端商场定制开发反向寻车系统、帮助品牌商家向附近用户推送优惠信息等定制服务来现实。事实上,停车百事通目前已经帮助深圳茂业百货某门店实现了智能诱导反向寻车系统,不仅收获了该店高端客户的点赞好评,同时也在无形中提升了茂业的品牌形象。
第三,聚焦智能停车领域,成为城市停车解决方案核心供应商,助力交通管理部门梳理城市交通拥堵,有效缓解和解决停车难题。停车无小事,公益更大事——这一点的实现,除了自身过硬的核心技术和运维实力外,还得有着敏锐的公共政策嗅觉和较高的战略规划布局。
是否有可能成为入口级平台
移动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APP,只要达到一定量级,哪怕十万用户规模,都至少可以成为具有一定价值的商业渠道,比如成为其他应用分发渠道,整合传播渠道。甚至,可能成为细分领域的平台型入口。
面向全国过亿汽车保有量的市场,围绕起码几千万量级规模的城市车主,不难发现,号称平台的应用貌似不少,然而,比如智能停车应用,是否有可能成为一个入口级平台?这可能取决于地图,因为智能停车应用不可能脱离于地图而单独存在。事实上,手机地图领域,百度、高德、腾讯等几大巨头俨然已成为真正的平台级入口。
为有效解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依法取消、取缔客运三轮车。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维护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努力兼顾三轮车业主的切身利益,采取依法取消许可,取缔非法,实施禁行,规范管理等综合措施,彻底解决我市城市交通拥堵,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城市环境等诸多实际问题,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功能,努力构建畅通、安全、快捷、规范、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发展活力,打造现代文明城市,建设和谐*,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高度关注民生,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和政府的有效作为性。
2、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取消、取缔、打击和统筹规范协调并进,综合整治。依法有偿撤回客运三轮车道路运输证,依法取缔非法客运三轮车,并通过实施禁行,加强全面规范化管理,促进市区交通营运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3、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三轮车业主的现实状况,增强政策的配套性,全力做好安置、补偿、最低生活保障、扶贫救助等工作,实实在在解决好客运三轮车业主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完善城市功能,多渠道、宽领域、全方位开发便民服务渠道,真正解决好交通出行、社会公益服务等市民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确保稳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办法,采取各种有效应对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取消及取缔范围
凡是市运管处核发的客运三轮车道路运输证全部依法有偿撤回,市区外环路以内的主城区和主干路所有客运三轮车全部禁行。
四、工作任务
1、市运管处下发的市区客运三轮车道路运输证全部依法撤回;
2、禁行范围内客运三轮车全部依法取缔;
3、有效落实各种收购、补偿、安置及救助政策,使有道路运输证的客运三轮车业主(包括无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三轮车业主)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4、有效落实各项包保帮扶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5、全面落实对残疾人代步车、三轮自用车、人力倒骑三轮车、微型车和两轮摩托车的规范管理;
6、提高公交覆盖率,完善社区物业职能,全面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7、强化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反弹。
五、实施步骤
具体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7月25日—8月20日)
1、开展入户调查摸底。按照“属地”原则,首先对市区内的客运三轮车业主由户口所在管理区(开发区)进行登记,然后由市残联和市运管处分别负责对客运三轮车业主残疾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审查验证。同时,通过登记、验证和审查进一步摸清三轮车业主身份、家庭情况、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补偿、安置愿望等,为依法取消、取缔工作做准备。
2、制定方案和配套措施。分别制定取消、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反复加以论证、细化和完善,形成健全的方案体系和规范严密的操作规程。
3、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市人大、市政协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整体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加以论证完善。
4、提前落实相关保证措施。市城建和公交部门保证在9月1日前解决新增公交线路和车辆问题;市民政和市残联部门保证在9月5日前解决好残疾人代步车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9月1日前负责开发和落实好数量充足、适应需求的就业岗位,为客运三轮车业主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平台;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成本测算,为整体取消、取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8月21日—9月4日)
1、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市依法取消、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工作任务。
2、启动包保工作方案。全市动员大会之后,根据市运管处和市残联提供的市区客运三轮车业主名单,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组织市直机关和有关镇区实行对接包保,传达市政府依法取消、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的有关决定和政策,进一步摸清业主的思想动态和取缔后对市政府的愿望及要求等,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广泛发动。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电视通告、新闻、开辟专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对依法取消、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工作进行全方位、宽领域、多角度的宣传,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第三阶段:集中取缔阶段(9月5日—9月15日)
1、撤回许可,交证收车。按照“强制交证、自愿交车、交证交车同步”的原则,依法有偿撤回道路运输证,同时定价收购车辆。从9月5日开始到9月15日,在此期间对有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营运的健康人机动三轮车根据行车证的使用年限(无行车证的以发货票为准)划分等级,2004年以后的为一等车,2000元/台;1999年—2003年的为二等车,1500元/台;1998年以前的为三等车,1000元/台;既无行车证又无发货票的健康人机动三轮车通过评估定价;有道路运输证的健康人人力三轮车一律500元/台。对有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机动三轮车一律2000元/台,有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人力三轮车一律500元/台;无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机动三轮车一律1000元/台,无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人力三轮车300元/台。从9月16日以后不再进行车辆收购和补偿安置。
2、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强化路面稽查,在市政府通告确定的取消、取缔之日起,由公安部门牵头,综合执法和交通运管等部门全力配合,对仍在市区从事客运营运的三轮车,一律视为非法营运,依法扣车、罚款,并对查扣的车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处理。
3、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妥善解决取消、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后的车辆处理和业主的生活问题,对市区内从事客运的有道路运输证的三轮车业主(包括无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三轮车业主)主动交证(车)、另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偿安置或岗位就业安置,两者自选其一。
(1)经济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对于有道路运输证的健康人客运三轮车业主选择自主择业的,或不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以每个运输证为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经济补偿;对有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客运三轮车业主不需要政府安置岗位,或不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经济补偿;对无道路运输证的残疾人客运三轮车业主不需要政府安置岗位,或不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经济补偿(对在打击“黑出租车”行动中得到补偿的此次不再进行补偿)。鼓励车主积极主动交证交车,先交证(车)的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补偿安置奖励(9月5日至9月9日交证、交车的奖励1000元,9月10日至9月13日交证、交车的奖励500元,9月14日至9月15日交证、交车的不予奖励)。
(2)岗位就业安置:在规定期限内,对于不愿意自主择业需政府统一帮助安置且符合就业条件的健康人客运三轮车业主,由劳动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搭建就业平台,提供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市场化就业岗位。对于不愿意自主择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客运三轮车业主,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残联制定具体的《安置办法》,给予岗位就业安置。同时,为鼓励车主积极主动交证(车),对要求就业的先交证(车)的业主可优先选择就业岗位,同等条件下,对“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行优先。
4、强化包保,维护稳定。依法取消、取缔工作开始后,各包保单位和责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稳定工作,动员三轮车业主积极主动交证(车),协调做好经济补偿、岗位安置等工作,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向,做好稳控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包保“联心户”长效机制,全力做好扶贫帮困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阶段:全面规范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
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巩固取缔成果,建立并落实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要设立城区客运三轮车禁行标志,建立三轮车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市城建、公交部门要提高公交覆盖面,解决市民出行和学生就学方面的交通问题;市城建物业部门要围绕社区服务,进一步丰富便民内涵,努力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依法取消、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以及新闻单位各选派一名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肯干、能够认真负责的精干人员进驻办公室统一协调工作。
工作任务:
(1)负责日常业务综合协调及工作简报编发工作;
(2)负责协调各专项小组工作;
(3)负责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工作。
工作目标:完成日常综合、协调、调度、服务工作,确保取缔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形成合力。依法取消、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工作事关我市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全市上下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精心组织,科学谋划,通力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体工作得到有效推进,达到预期效果。
(二)狠抓落实,有效作为。在依法取消、取缔过程中,全市上下特别是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既要坚持依法有偿取消和取缔,又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有情操作,按照总体工作要求和部署,真正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好收购、补偿、安置以及社会应急救助等一系列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三)密切防控,确保稳定。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区要超前准备,过细工作,对于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提前做好防范工作预案,及时果断应对。公安机关对于聚众滋事、妨碍公务、制造事端的重点人员,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依法取消、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市管理对集中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城区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规划、工商、绿化、水利(水务)、公安交通、市政、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全区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关部门协助配合和当地政府属地管理的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单位卫生管理
区爱卫办是全区单位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区工商、城管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协管部门。
区爱卫办要完善对各单位周末卫生日制度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分解落实管理职能,分层次检查考核。
各单位要把办公室卫生、梯道卫生、厕所卫生、建筑物立面容貌等列入卫生管理范围之内,做到办公室物品不乱堆放,梯道上没有烟蒂痰迹,厕所没有结垢积水和异味,及时修补破损的外墙饰面,外墙立面每年清洗1-2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成立应的检查小组,做好工作台帐记录。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卫生日活动,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一考核。要把卫生考核结果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结合起来,促进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区爱卫办采取例行检查和督查结合的方法,全年对各单位的卫生检查考核不少于四次。在检查考核中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所扣的分数,计入关主管部门,年终以得分高低,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并给予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二)住宅小区管理
区房管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是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
凡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区房管局要按规定监督住宅区资料、物业的移交,收足、管好物业维修基金,加强对物管公司的管理、指导、督查和考核,维护物管与业主双方的利益。
目前暂由建设单位和房产公司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实际情况逐步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要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区房管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区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按产权所属和属地管理的要求,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应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保洁人员。
物业公司及单位住宅管理部门应与环卫站(处)签订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协议,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和装潢垃圾的清运另按有关管理办法实行。
住宅小区内道路开掘前,施工单位必须向该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提供本次施工的管线布局图,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开掘,并应事先向居民告示。住宅小区道路开掘不得夜间施工(抢险、抢修除外),如开掘,在开掘段必须设置夜间灯光标志。开掘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管理,确保居民的出行安全。
目前尚未形成小区的楼寓、住宅群(包括单位自建房和农夹居),由规划分局按规划总体要求提出改造意见,建设局逐年安排改造计划。在改造完善实施物业管理之前,卫生由属地环卫站管理,管理费用按规定向产权单位和住户收取。
区创建指挥部对住宅小区环境长效管理定期组织抽查考核,根据各单位实际管理的面积和管理水平拨付补助经费,同时提取部分补助经费用于全年考核总评奖励。
(三)城郊结合部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元和镇政府、黄桥镇政府是城郊结合部管理的主管部门,结合部沿线的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单位。
目前尚未拆迁的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应做到无卫生死角,河道无漂浮物、无露天粪缸、无乱搭乱建、下水道畅通、道路基本硬化、空地适当绿化、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合理。
已拆迁的区域,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基本卫生状况,减少环境污染。结合城市化进程,全面落实区域综合管理。
城郊结合部道路卫生、绿化、市政设施、违章建筑的拆除、“门前三包”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管、规划、公安、国土、建设部门配合。费用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筑工地管理
区建设局是建筑工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国土、卫生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99标准,在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必须设置2.5米高的围挡,一般路段设1.8米高的围挡,围挡材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工地主干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保证排水畅通,适当布置绿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垃圾必须按布局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现场设进出口大门和门卫,并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宣传栏等。
施工现场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轮胎、档板上的残泥、残渣。车辆装载的建材和渣土不得高于档板,散装物品必须设置网罩,车辆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有明显划分,宿舍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食堂和厕所必须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坚决杜绝随意倾倒垃圾,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严禁动用明火,严禁烧煮东西、严禁烧火取暖,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消防火的规定和规范。
除施工工艺要求连续施工外,晚上10点至凌晨6点禁止施工和搬运材料。夜间施工必须按规定申报审批。
市政工程和拆迁工地必须按应的规定围挡作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
国土资源局对收归国有但使用权未出让、拍卖的地块环境实施管理;待建空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空地内不得随意搭棚、住人、堆放杂物,及时清理杂草垃圾。
(五)废弃物收集点管理
区发展计划局是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扎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回收管理网络。
严禁占用河道、岸堤、闲地、农田、绿地及租用城区旧房和场地擅自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和买卖。收购点的选择必须以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为前提。
城管、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城区及城郊结合部严重影响环境的废旧物收集点。
环卫、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箱的管理,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垃圾箱的垃圾,夜间必须清运一次,保证日产的垃圾不在垃圾箱内过夜。各住宅区禁止翻捡垃圾者进入小区翻捡垃圾,未形成安全小区的散住户的垃圾管理,由区域环卫站(处)安排及时清理。严禁卫生保洁员和垃圾清运工翻捡垃圾,对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要加强对垃圾清运的督查,凡未达到管理要求的,将扣发养护费用和保洁费用。
(六)摊点管理
区城管局是露天摊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卫生、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各镇政府为协管部门。
摊点管理应疏堵结合,采取错时、错路的方式,为小商品经营者提供临时场地。与市民生活关的摊点服务(如早点、报亭)移入小区,作为社区服务项目。
逐步减少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水果摊点和点心摊点,原有临时摊点经营时间需经城管局审核;摊点严禁经营湿点,食品容器必须有防蝇防尘措施。
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设置摊点。制止算卜、露宿、乞讨等行为。
对擅自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按《市城市管理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予以处罚;卫生局应对点心摊点进行经常性检查,按《食品卫生法》严肃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的流动摊贩,由城管局牵头,工商、公安配合予以取缔。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以完善社区服务为出发点,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内选择合适的地方,适量设置便民服务摊点,统一办理证照,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住宅区秩序和卫生。
为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合理布局书报亭,在公共场所及站台边适当增设阅报栏,严禁书报亭经营其他商品。
(七)市场管理
区工商局是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技监、卫生局及市场举办部门为协管部门,各市场管委会是市场管理的责任单位。
市场必须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市场内卤菜熟食经营者必须“三证”齐全,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做好消毒、防蝇、卫生等工作,禁止出售变质食品。
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管理,严禁垃圾猪肉流入市场。要追查垃圾猪的饲养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农贸市场应合理设置家禽、水产斩杀摊位,设置专用的过滤池,及时清理废弃物,并使用专用垃圾袋。
市场内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废弃物桶,配备充足的保洁员,及时清理场内垃圾,经常清理疏通上下水道,落实除害消杀措施。
严禁场外设摊,严禁车辆进入市场。必须配备专人,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场地的卫生,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工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章事件。
(八)除“四害”消杀管理
区爱卫办是除“四害”消杀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四害”消杀规律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定期组织除害消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强除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除害药物管理,认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坚持突击与经常、治标与治本、化学防制和物理防制结合,广泛、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实施科学除害,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认真组织除“四害”达标复查工作,在总结、完善除“四害”示范小区的基础上,全面推广除害管理措施。城乡联动,完善除害消杀网络。
除害药物由区爱卫办报市爱卫办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所需的消杀药物,由爱卫办根据需求数量统一发放,按要求落实除害消杀工作;各镇除害消杀工作由爱卫办统一布置,药物统一配置,费用各镇自负。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和其他禁用药品。
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重点抓好各类市场和饮食业的除“四害”工作。
(九)公共广场管理
各地行政主管单位是公共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城管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为协管部门。
公共广场、小游园是政府提供给市民游憩、娱乐、运动、观赏的场所,全体市民必须爱护公共广场的绿化、亮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开展各项健康的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有关单位使用公共广场,必须报管理单位审批,并服从使用安排。城市广场只能安排区委、区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只能安排公益性活动,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
公共广场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费和卫生保洁费,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坏,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十)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管理处是城区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城管、建设、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局为协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所有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由环境管理处负责,新增道路由交通局完工后移交环境管理处保洁,保洁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核算、下拨。
各镇政府、开发区道路保洁办法和经费由各镇(区)自行组织和开支。
城区垃圾的收运和处理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区的垃圾必须运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并根据协议支付垃圾处置费用。城区各单位的垃圾均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垃圾清运和处理服务。
城区公共厕所和住宅区化粪池的粪便清运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经费经核定、考核后由区财政下拨,各单位内部化粪池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有条件的可由区环境管理处实行有偿服务。
(十一)交通秩序管理
区公安交巡警大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局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市民应做到文明开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城区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类车辆、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应的省、市地方通法规或规定,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文明、安全参与交通,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有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及公安、城管共同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点内,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路段,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随意停放的车辆,由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城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清障。
对在我区营运的外来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办理准行手续,并指定停车地点、运行时间、运行路线。
交通局应加强对三轮车、人力板车的管理,逐步减少三轮车和人力板车在城区的运输作业。要加强对机动客、货运车辆的管理,组织精干力量,重拳打击黑车,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城管局应加强人行道停车秩序的管理,城区道路新建的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结合“门前三包”对人行道外非机动车停放实施专人管理,保证市容整洁。
(十二)河道管理
区水务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环保、建设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建设水路景观的规划,在城区范围内,除正在作业的运输船舶外,严禁停泊收废旧物资、开设水上餐厅及出租住宿的船只。凡进入城区河道作业的运输船舶,事前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迅速离开。禁停河段必须设置标志牌,加大巡查和清障力度,确保河道秩序。
规划部门应编制水运码头规划,原有码头应根据实际改建或逐步迁移,交通、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必须加强对码头的管理,杜绝运输船只和车辆对河道及路面造成污染。
城区污水尚未并网区域内的餐饮业、浴场、加工作坊等单位的污水必须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区域、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监督。
河道管理部门和环卫处根据责任分工,必须加大河道保洁力度,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滩边垃圾,合理安排清淤时间,定时换水,加强对防汛设施和河道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水体清洁。
河岸环境卫生属地管理,沿河各单位、住宅区居民禁止向河道抛洒垃圾,河岸遗留的卫生死角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道路、路灯和绿化的管理
区建设局是城区道路的主管单位,城管、交通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道路建设规划,由交通局进行道路建设施工,建设局对已启用道路进行综合管理和修缮;进行道路开挖需向建设局、交通局和公安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领取《道路开挖许可证》,配齐并经验收合格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交通正常秩序,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公安交巡警大队应当主动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路面抛冒滴漏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区发展计划局是城区路灯灯光景观的主管单位,负责对主次干道、街巷的路灯灯光景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区农发局是城区绿化的主管单位,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园林、公园、小游园以及城区绿化养护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园林、风景区、古树名木和单位绿化的监察。
城管执法局在巡逻值勤中对发现市政道路、路灯设施、绿化树木需要修缮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建设局、发计局和农发局。
(十四)乡镇卫生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卫生意识,促进卫生工作。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保障长效管理经费,组织专业保洁队伍,充分发挥镇创建办、爱卫办和城管中队的作用,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镇(区)环境卫生保洁试行包干责任制。采取确定保洁面积,确定保洁要求,责任到人。实行清扫与巡视保洁结合,质量与报酬直接挂钩。
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各镇(区)要全面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搞好单位卫生,完善市政设施,落实绿化养护责任,规范广告设置。
在巩固农村“三清”的基础上,要积极创建省级卫生村,加强对薄弱自然村的投入力度,缩小组与组之间的差距。加大农村绿化建设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