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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长达45页的“经济与社会改革框架”报告是向缅甸的国际“援助者”们提出的一份改革承诺书。为了开好首届“合作与开发论坛”,吴登盛还下令正在与克钦独立军作战的政府军单方面停火,以改善当局的国际形象。
尽管缅甸的政改奇迹吸引了国际社会的目光,但缅甸经济中的垄断性、非透明性以及糟糕的基础设施并没有什么改观,到2015年大选时吴登盛年满71岁,有可能不再谋求连任,在余下的3年任期内他可能会把破除经济垄断性、非透明性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主要的政绩追求,当然其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特别是要迫使由军队、权贵把持的资源开发型企业提高其收益透明度。
2012年底正式出台的缅甸外商投资法也是第二阶段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尽管在立法阶段争议颇大,但在吴登盛的强压之下最后定案,取消了外商在合资企业中股权不得超过50%的限制,从而配合了吴登盛加速缅甸经济自由化的激进政策目标。
在这份框架报告中,吴登盛除了向缅甸的国际“援助者”们保证推进经济自由化,还提出了许多发展目标,其中既包括到2030年把缅甸建成发达国家的远期目标,也包括一系列急不可耐的以3年为期的“快赢”目标,缅甸是亚洲电信覆盖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固定电话覆盖率只有1%,手机普及率也远远低于邻国柬埔寨的70%和泰国的110%。吴登盛把移动通信发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力求使缅甸迅速跨入信息社会。例如要在3年内将缅甸手机普及率从目前的9%提高到80%。
扶贫和保障就业也是缅甸改革第二阶段的重要任务,与此任务相对应的是已经出台的“扶贫与经济发展框架”(FPAED)。2013年1月10日开幕的缅甸新一年度国会还提出了“人民梦”概念,表示要通过规划和预算来帮助人民梦想成真,其中创造就业将成为国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缅甸第二阶段的改革内容还包括了“社会改革”。2013年1月20日,吴登盛和86个民间组织负责人见面,他表示会永远欢迎公民社会组织在国族打造(Nation-Building)和国家制度建设(State-Building)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吴登盛认为缅甸已出现了一种新的政治文化,依托公民社会,缅甸已经开始用对话、讨论而不是对抗的方式来解决分歧。吴登盛还表示政府将放宽对民间组织注册的限制,放宽对它们活动的限制,保障它们的自由运作。
据《缅甸时报》报道,2013年1月9日,美国投资家乔治·索罗斯在内比都拜会了吴登盛总统,这是吴上任后两人第二次见面,索罗斯向吴登盛表示他领导的开放社会研究所(OSI)愿意为缅甸的改革提供技术支持。索罗斯此行也会见了昂山素季和掸邦民主联盟的代表、“88世代”学生组织代表等各界人士。索罗斯的“开放社会”理念与行动已在全球70多个国家获得了响应,看来缅甸朝野也趋向于认同一个健康的社会必是一个开放的社会。
法新社披露说,尽管缅甸有300多份报纸,但大约只有30份从事日常新闻报道。2012年8月,缅甸废除了出版物审查制度;从2013年4月1日起,将允许民间自由办报。缅甸当局此举表明它已经认识到:不必害怕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因为这是国家强盛的一个重要支撑。
2011年3月正式就任缅甸总统的吴登盛已然是缅甸改革进程的核心人物。《经济学人》杂志高度赞扬吴登盛不仅解除了对昂山素季的软禁,而且释放了数以百计的政治犯,放宽了对独立媒体的限制,对有组织的劳工运动持宽容态度,是缅甸改革的掌舵者。
席春玲在《教育与职业》2015年第34期中撰文,界定了中职教育的类型,以广东省为例,分析了中职教育的三种类型及其形成原因,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中职教育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关于中职教育类型化的界定。根据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流向、中职学校专业与当地经济发展的融合度、教师的组成与社会服务、当地民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同度等,将中职教育分为融入型、输出型和处于输出型到融入型过渡阶段的中间类型。
中职教育的三种类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1.输出型中职教育。农村地区的很多中职教育多属于输出型职业教育,输出型中职教育表现在毕业生就业输出和地域生源输出两方面。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了维持资本密集型城市大工业的发展,国家将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集中投向城市,此时的中职教育都是输出型教育。2.融入型中职教育。在珠三角,融入型中职教育比较常见,中职教育得到当地政府、工商联、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市场经济发展引发中职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互相融入。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大量需求,职业教育再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中心议题;另一方面,中职教育的招生和就业也走向以市场调节为主。3.从输入型向融入型转变的过渡型中职教育。在欠发达地区的中职学校中,有一种积极走向融入型中职学校的发展路径值得肯定。具体做法是:借助当地政府的重视与指导,中职学校与当地的行业协会、主导产业之间建立联系,中职学校教师和当地的行业专业人士之间建立合作关系,逐渐走向双赢。
不同类型中职教育的发展策略。1.输出型中职教育要从维持发展走向培育特色。从专业设置上,建议选择认同度较高的传统职业作为开设专业。另外,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培育当地的特色专业,鼓励教师走出校门,走向产业。2.融入型中职教育要从不断融入走向引领发展。融入型中职教育要不断开拓进取,继续探索融入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有效路径。要秉持开放精神,不断学习借鉴境外职教发展的经验,推进改革创新。
关键词:医疗保障制度;发展趋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57-02
一、医保制度改革历程及发展趋势
(一)医保制度的改革历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国民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单位和独立经济主体是企业。然而,因缺乏较有效的医疗制度的制约,企业职工的年医疗费用支出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部分企业单位不堪重负。由此看来,劳动保障医疗制度已经是名存实亡。虽然国家增加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资,但投资的比例在财政支出中却在减少。如此的做法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收益,但却不能完全从根本上解决医保制度的问题。
现代化企业制度阶段的医保改革,在各种程度上都遇到了很大的问题,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企业版社会”都很难完善解决。各种失业、企业养老、工伤事故等负担只由国有企业承担,造成其他企业不能减轻负担,轻松上阵,在统一的起跑线上竞争。这时,各种医疗费用就只能依赖于政府,政府成为了他们的“经济后盾”,社会经济负担加重。
医保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单一公有制作为主体的传统观念,这样的突破虽然有所改善,但传统的医保制度的享受对象仅仅只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全民所有制、少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只占14%而已。
现如今,处于攻坚克难阶段的中国,如果一意孤行,进行深入的国有企业改革,那么,这不单会让剩余劳动力继续大量流失,而且还会增加企业下岗率。所以,要保证社会稳定,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在于能否建立和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医保制度的发展趋势
医疗保证制度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以宏观调控为主的市场运行机制,它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稳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它并不是被动的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所局限,而是兼有经济制度和经济手段两重身份。所以,医疗制度的选择正确与否,不单可以为经济增长带来投资收益,而且可以对经济起到调节的作用,减少社会支出。
在之后的改革中,我国的医保制度将会愈加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即一方面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
另外,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也决定着医保制度的发展趋势。国企的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的新阶段已经摆脱了国企的减税利、承包经营的局面。在国企改革的影响下,医疗机构的改革也开始了,实事求是,多渠道办医,逐步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家,责权利的结合。在竞争中谋取发展,充分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人民谋福祉。
二、医保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医保制度的改革对卫生经济的冲击
从理想角度而言,医疗需求应该与社会经济增长保持相同步伐。我们可以看到,在医改之前,医疗需求明显与社会经济不成比例,医疗供不应求,根本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通过医改的实行,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供求已经逐渐走向正轨。以界首为例,2008~2009结算方式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2010~2011: “以大病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大病住院补偿与门诊统筹相结合;2012年: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2013年:总额预算,分期支付,实行按病种付费,提取大病保险基金,公立医院改革的县级门诊诊察费实行“总额控制,质量考核,按季结算” 从界首的医疗结算方式,我们不难看出,医保的改革对医疗体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结算方式在不断改善,据统计,医改前医疗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33%,医改后下降了21%。由此可见,医疗需求的增长已经得到很好的缓解,医保制度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医疗卫生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通过几年的医保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增长已经十分缓慢,各种医药费在医保改革的影响下得到控制,呈现小幅增长趋势。逐步符合广大人民的经济状况。医保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控制了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现象,社会经济也得到很好的改善。
三、构建协调配套的的医疗支持体系,实现医保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协同配套的医疗保障支持体系是要建立健全“三化”制度,通过合理渠道筹资,使用规范管理,依法办事,统筹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以解决广大人民医疗问题为根本,创造社会经济为目的,实现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大工程,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以下五点:
第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医疗保障水平,在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医保制度的改革、创新,统筹发展。
第二,对于医疗保障基本制度的探索,不单要灵活多样,保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下,能够反映大多数的医疗问题。
第三,不断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是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四,规范并强化医疗保险管理,以民为本。
第五,配合社会经济来开展医保工作,在不与社会经济相冲突的情况下来解决人民问题,医保制度就如一只无形的手,在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所以我们必须合理控制这只手,才能实现医保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减少政府和社会支出。
四、结语
一套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单要能适应民生,改善民生,还要能够很好的和社会经济相结合,保证它能够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让所有的医疗机构能紧依这一套医疗制度,解决广大人民的医疗问题,充分利用医疗资源,使医疗需求能够与社会经济增长保持在同一战线。通过改革,减少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资,改变“企业版社会”,各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增加企业间的竞争力。企业的医疗压力少了,政府对它们的医疗投资也就少了,社会经济效益也从之上升,对经济增长就起到了调节作用。所以,统筹两者的关系,协调发展,是我们改善医疗体制,促进社会经济上升的重要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超越;经济调节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调节能力的不足逐渐显现,为强化法律价值取向功能,经济法开始出现并针对超越民商法界限的方面进行了说明,例如其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传统;改变了民商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将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作为其价值目标,社会法性质突出;将民商法对待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消极限制态度转化为国家宏观促导等,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特征已经逐渐显现。
一、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对经济调节
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经济领域或具有经济性内容的社会关系,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可分为不同类型。首先,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两大类。其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又可分为一般行政管理关系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后者是国家为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对经济实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将有所不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用民商法调整,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所谓“民间社会关系”,亦即“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调节与被调节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则不必然等价有偿;(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是自愿、协商关系,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则不必然由双方主体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二、经济法和民商法不同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的主要意义在于, 任何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是有限的, 而某一法律的这种有限作用, 就构成了该法律的存在的价值。经济法和民商法不同的调整对象, 不仅成为划分两大法律部门的标准, 而且构成了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的基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内外众说纷纭。当前, 各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解虽不尽相同, 但从发展总趋势看, 意见正在日益接近和趋同。例如, 大家对经济法的界定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 协调” 、“干预” 、“ 管理” 、“ 调节”等词语相关, 这些词语背后虽然尚存差异, 但实际上都在突出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和管理经济之法这一基本属性;都认为在这种国家调节和管理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赞同“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即“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可简称为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 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是国家调节与被调节, 国家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有经济性内容, 但不是一般的, 例如, 发生在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管理关系, 但这不是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包括某些涉及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它是为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而在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性管理关系, 具有特定性。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是涉及经济领域, 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经济领域或具有经济性内容的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可分为不同类型。
首先, 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两大类。其次, 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又可分为一般行政管理关系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后者是国家为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对经济实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 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也将有所不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运用民商法调整, 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所谓“ 民间社会关系”, 亦即“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 , 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从事经济活动, 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不同,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主体身份上, 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 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调节与被调节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 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则不必然等价有偿;(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是自愿、协商关系, 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则不必然由双方主体自愿协商, 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三、经济法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影响
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护主要是消极的、间接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社会一般私人利益冲突来实现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而不是直接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民商法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功能, 要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协调运行, 必须超越民商法的界限。与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商法相反, 经济法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力, 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只能通过调整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 尤其是克服了民商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四、经济法的价值超越
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所谓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经济法也不例外,也体现其应有价值。经济法作为一门宏观把握经济脉搏的法,它所关注的不只是眼前的效益。它的价值体现了市场个体之间的协调;体现了人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又体现了部门、地区经济结构与资源宏观配置的合理化。
2.经济法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护主要是消极的、间接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社会一般私人利益冲突来实现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而不是直接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民商法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功能,要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协调运行,必须超越民商法的界限,与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商法相反,经济法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在价值上,民商法着重创设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无形之手”运作的法律保障;而经济法着重从外部维持这种市场秩序,引导市场避免走向盲区,是“国家之手”(国家的宏观调控)在经济领域运作的法律保障,两相结合,才可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因此,经济法超越了民商法的价值,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国家和法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性进步。
3.经济法在经济领域的巨大作用超越民商法。首先,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异。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的保护当中。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为强调实质公平。其次,经济法可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能克服主体决策的滞后性、盲目性与被动性,有效解决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间的失衡性,国家运用预算法、税法、采购法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经济法运用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如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规定市场主体的调控方法,有效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并运用法律形式给予强化保障。这些都是民商法所无法保障的。
五、经济法在体现社会公平方面更加充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参与市场的主体形式更加多元化,致使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相比过去更加复杂,市场主体的性质决定其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润作为主要目标,在此环境中,要保证各主体的合法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需要对现代市场中产生的各类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其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合理的协调相关的经济利益。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和目的等决定其以个人利益作为经济关系调整的重点,要将其社会利益放在其同等高度或更高的高度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过程中,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点,向个人利益倾向,强调在系统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对社会、个人等多方面的利益进行均衡,利用法律的权威性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可见经济法相比民商法其更加强调社会公平、个体间的公平等,希望通过整体的公平环境,为个体利益均衡创造条件,这也是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超越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对民商法具有价值超越显而易见,但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在处理平等社会主体关系方面也具有其优越性,在实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既要肯定经济法在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价值,也不能一味的否定民商法在微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应在全面认识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联系的基础上,将两者结合应用。
总之,在价值上, 民商法着重创设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是“ 无形之手”(市场机制)运作的法律保障;而经济法着重从外部维持这种市场秩序, 引导市场避免走向盲区, 是“国家之手”(政府干预)在经济领域运作的法律保障, 两相结合, 才可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因此,经济法超越了民商法的价值,从民商法到经济法, 是国家和法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性进步。“经济法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 民商法则对在经济法维持的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加以规制, 二者之间有一种共生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应当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 加以经济法的保障, 充分实现经济法的独特价值。
参考文献:
[1] 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一书在关注社会公正理论的同时,对中国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公正问题予以了极大关注,试图从社会公正的视角观察并分析中国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对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来说,社会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由基本权利的保证(保证规则)、机会平等(事前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事后规则)和社会调剂(调剂规则)共同构成。社会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包括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对于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来说,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各有各的特有重要功能,一是“保底”,二是“不封顶”,两者缺一不可。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涵义是,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发展应当是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发展应当是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为本的发展。正确把握以人为本理念的基本涵义,对于解除以往发展过程中的许多困惑,推动中国社会现代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推进中国社会经济持续、有效、健康的发展,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理念和准则在中国开始初步形成,但总体而言社会公正的具体状况不容乐观
1978年以来的30年的时间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理念和准则,尤其是同市场经济密切相连的社会公正理念和准则在中国社会开始初步生成。如从看重结果均等逐渐转向看重起点平等,社会成员的行为取向已经明显地从先赋性转向自致性,社会流动由半停滞的状态逐渐转向正常、有效、畅通的状态,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方式也逐渐由“人均一份”转向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就改革以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公正”。但总体而言,社会公正的具体状况不容乐观。作者主要分析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公正现状。第一,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在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其收入差距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第二,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性别方面的权利等方面的总体状况偏弱。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大力调整,才能遏制这些问题不断加重、持续恶化的趋势。
作者在书中对中国社会结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从国家层面上谈到公共投入优先顺序的明显颠倒问题。政府的主要职能应当是,通过公共投入维护社会公正,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而言,应当以民众的基本需求为基本着眼点,以民生问题为优先。但事实上,中国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呈现出一种明显颠倒的状况。一方面,国家在基本民生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很小;另一方面,则是不合理的公共投入比重过大,如行政成本、城市建设、豪华建筑物的建设三个方面吞噬了大量的公共投入资金。
中国社会正处在急速转型期,众多的不确定因素意味着要面临程度更高、范围更广的社会风险,当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为社会危机。作者将未来大约20年的时间,即从现在到2030年前后的这样一个时期,称为“中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高风险时期。作者一一分析了中期社会危机的主要诱发变量,中期社会危机发生的三种可能趋势,以及应对思路和对策。在对策中,作者主要强调了三点:建立起雄厚的战略资源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起公正合理而且是制度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形成一个“两头大、中间小”的橄榄形的社会阶层结构。
中国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必须进行一系列重要转变,新一轮改革的价值标准是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