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而方案水平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7]1号)明确要求,“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细化方案评审办法”,“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水平,实现建筑工程科学决策、科学实施,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针对当前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评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评标过程不够规范透明、低价竞争扰乱市场、骗取设计方案侵犯知识产权等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合法性、适宜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规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各地要认真组织设计管理、招标机构、设计企业和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准确理解和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基础。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工程建设的行政职能,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等方面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备案和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并如实填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并进行备案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方案以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 政策体系 长三角地区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16-03

一、引言

建筑领域的能耗巨大。我国每年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能耗达3.76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6%,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城乡建筑中仅有3.2亿m2是节能建筑,还不到全国建筑总量的1%。建筑能耗已成为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耗点,推广建筑节能迫在眉睫。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地区,建筑规模增幅也位于全国前列。近几年每年新增建筑面积总量都在4000万m2以上(见图1)。

建筑能耗是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家用电器和其他动力能耗。其中,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占建筑总能耗的50%至70%。据统计,长三角地区建筑能耗已占社会终端能耗的20%以上。为有效控制建筑能耗,三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建筑节能政策来控制建筑能耗。

二、上海市建筑节能政策的推进

上海市的建筑节能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各城市前列。上海市常驻人口超过1700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竣工面积年均超过3000万m2,控制建筑能耗是节能工作的重点。

从1999年开始,上海市各级政府共出台节能规章与规范性文件53项,其中节能地方政府规章1项,节能地方性规范性文件52项,覆盖发展规划、节能管理办法、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评估与检查等相关方面,已经形成一个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

上海市建筑节能行政法规初步建立。2005年7月15日上海市出台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标准制定、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规定,并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为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新建建筑进行建筑节能认证管理。2003年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四个部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实施要求和相关管理措施。2005年4月,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制定实施了《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结合建筑建材业管理流程的改革,从招标投标、扩初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动态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了对建筑节能的监管。2008年出台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加强了对节能评估咨询中介机构的管理。

上海市建筑节能技术法规体系也逐步形成。先后编制并实施了《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一批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以市政府出台的节能规章为核心,节能的监督管理、节能的技术标准、节能财政激励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已在上海市初步建立起来(见图2)。

上海市建筑节能的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先后建立起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等有效的组织保障体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门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节能的具体实施。在横向上,基本形成了由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协调房地等相关委办局和市建筑建材业各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在纵向,基本建立了市区两级属地化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机制,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奠定了组织保障。

三、江苏、浙江建筑节能政策的推进

江苏、浙江两省是经济强省,也是能源消费大省。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以上,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建立关系节能全局。江苏、浙江两省“十五”期末基本完成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进50%节能标准,“十五”期间平均每年推广节能建筑2000万m2左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随着近两年新增建筑快速增长,江浙两省都加快了建筑节能的法规出台。目前两省都形成了以节能地方政府规章为核心,节能地方性规范文件为辅助的节能政策体系。

江苏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等政府法规,《江苏省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于2008年4月出台,在政府行政领域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苏州、南京等建筑节能先进地区也较早地出台了各自的《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还制定了《关于推进建设系统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编制了《江苏省“十一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确立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设计50%、2010年住宅建筑全面实施节能设计65%、2010年政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率10%的目标,并在《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煤的具体目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及各实施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措施和途径。

江苏省建设厅积极推进新型墙材革新工作,联合经贸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江苏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了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间的相互配合、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工作。此外,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强化了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

建筑节能标准也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设厅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相继颁布了《聚氨脂硬泡体屋面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民用建筑外保温RE复合保温材料技术规程》等一大批推荐性技术规程;并率先在国内颁布了《江苏省节能住宅小区评估方法》、《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应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些标准和规程的颁布与实施,大大推进了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上成立江苏省建设领域“四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江苏省的建筑节能工作。2002年颁布了《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2005年在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用,又下发了《公共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修编了《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并组织编辑了《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文件及技术问答汇编》。其次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下属省市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引发各地对建筑节能的重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此外,建筑节能政策中也出现经济激励政策。江苏省财政厅、地税局制定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返还与建筑节能挂钩,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江苏省科技厅也设立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建筑节能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

在省政府、建设厅与相关节能部门的努力下,江苏省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支撑体系:

浙江省的建筑节能政策也分为政府层面和行业层面。早在2007年浙江省政府便出台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统一对浙江省内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管理。随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浙江省特别重视新型墙材的综合利用,在国内最早推出了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新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00年开始在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据统计,到2005年全省使用新型墙材的建筑比例达到70%。浙江省通过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动了建筑节能的发展。同时为推进浙江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从2006年开始浙江省每年举办一次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以展会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绿色环保理念,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长三角地区建筑节能政策建设的效果与经验总结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城市化进程快,新增建筑多,在建筑节能政策建设方面也走在了全国前列。经过一段时间的政策实施,建筑节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上海市共落实节能住宅1270万m2。从2005年起,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已全部执行50%节能设计标准。到2010年新建公共建筑将完成从节能50%到节能65%的过渡。与此同时,公共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也开始起步。“十一五”期末将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m2,同时2010年将完成“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上海市还积极推进新技术和新能源的使用,预计到2010年建成太阳能光热系统示范建筑300万m2,建成可再生能源(重点是太阳能资源、地表水资源、地热资源)以及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利用等技术示范项目300万m2。

江苏省“十五”期间已累计建成节能建筑8437万m2,“十五”期末全省建筑节能设计初步达到50%标准,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共累计节约能耗达到了67.48亿kWh,相当于节约266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65万吨。到2010年江苏省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将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部分先进乡镇实施节能设计65%的标准。同时实现城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利用率10%以上。从2005年开始,江苏省开始进行政府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果。

通过建筑节能政策的有效实施,上海、江苏、浙江这三个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果。总结这三个地区的建筑节能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政府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建筑节能立法,如上海市政府颁布的节能规章《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都是在政府层面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法规。除了这些节能管理办法,还制定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等,多种节能法规体现了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视。此外,政府部门还主动建立起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组织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如上海市建立的覆盖纵横两个层面的建筑节能管理框架体系,这些部门的设立,保障了建筑节能法规的实施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其次,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完善的建筑节能法规。从省政府颁布的专门建筑节能政府规章《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到建设厅出台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规范性文件,再到相关部门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等文件,形成了一个以管理办法为核心,发展规划、设计标准体系、监督检查体系、相关财政扶持体系为辅翼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这个政策体系的建立,促进了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

最后,一些建筑节能经济政策开始出现。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些政策的覆盖面还很窄,但作为一个积极的信号,充分表明这些地区开始重视建筑节能经济政策的激励作用,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些经济政策将逐步完善起来。

五、结语

通过对长三角地区三个省市在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建立方面经验总结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建筑节能推广和普及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在建筑节能法律政策的执行与监督层面缺少必要的支持。虽然相关法规对建筑节能进行了规范,但对违反节能标准的情况没有加以规定,加上目前建筑节能检查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违反节能标准的成本太低,导致目前节能标准并不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其次,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开始出现,但还需在范围和广度上有所加强。目前国家对新型建筑材料与新能源都出台了经济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但经济政策的覆盖面太窄。借鉴国外经验,今后应该加大国家和地方专项节能基金、建筑节能补贴、建筑节能税收优惠、建筑节能贷款优惠等多项经济政策的力度。

最后,建筑节能标准与标识体系仍未完全建立起来。目前上海市已经开始实行建筑节能认证政策,但该政策尚为推荐性,并非强制性。国家层面上与其它大部分地区仍未出台建筑节能的相关认证法律与标准。相关能效标准与标识的缺乏不利于建筑节能政策的推广。

[建设部2009年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建筑业发展及推广节能科技的政策支撑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09-R1-5]

参考文献:

1.江亿.我国建筑能耗趋势与节能重点.新华网,www3.省略.2006-4-25

2.涂逢祥.建筑节能――节能的战略重点:中国建筑节能形势与政策建议[J].建筑,2005(10):10-15.

3.北大法律信息网[EB/OL].省略/index.asp.

4.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EB/OL].ciac.省略/news12488.htm.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必备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施工。

第四条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县气象局必须参与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县发改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县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对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核发工程许可证和消防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五条加强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易燃易爆场所,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重要工程,各类场馆、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发射塔、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特殊工程等,均应按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第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中应接受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防雷工程施工中有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县气象局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防雷技术档案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条县气象局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筑物防雷避雷设施建设。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编制方法概述

当前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总体分为调研分析、点位确认、方案设计三个阶段。调研分析阶段是对规划地段的空间、业态和广告设置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和总结;点位确认阶段是在现状分析基础上,结合现行《管理办法》和《设置规范》确定规划的户外广告点位;方案设计阶段是针对规划点位进行初步方案设计,明确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规定性和指导性要素,并通过规划管理图则的形式用于规划实施和管理。现行规划编制方法能与《管理办法》和《设置规范》紧密结合,但在如何使设置规划更具实操性、创新性等方面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2.主要问题

(1)上层次规划滞后《专项规划》编制于2010年,规划期限也到2015年即将截止。《专项规划》实施的这几年广州城市发展迅猛,规划中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的区域和路段在主导功能、建筑属性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专项规划》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城市发展,限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

(2)规范过于刚性《设置规范》对户外广告的牌面大小、高度、在建筑上的允许设置等作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设置规范》对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略显弹性不足。例如“户外广告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不允许在建筑物屋顶和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等。过于刚性的《设置规范》不仅使户外广告不能完全适应建筑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整体设计,还忽视了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对户外广告形式相关问题的解决。

(3)缺乏整体城市设计统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主要以建筑为载体,《管理办法》和《设置规范》明确了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类型、位置等。严格的规定往往使设计人员在编制过程中陷入到“努力在建筑上挖掘广告位”的窘境,缺乏运用城市设计思维从地段整体空间和景观角度思考户外广告的设置。注重建筑个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失去了对地段整体景观效果的统筹把握,还使得各个建筑上的广告位缺乏联动效应。

(4)重要点位规划深度不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各个点位在经济性、景观性、社会性等方面各具特点,在城市景观营造中承担的作用也不同。但目前对各个规划点位在编制深度上是一视同仁,对重要点位既缺乏价值挖掘和针对性设计,又无法为规划实施给予保障措施,这必然会对未来规划地段的广告公开出让和景观塑造造成一定影响。

二、设置规划编制方法探讨

1.点位规划从整体景观营造的角度出发

户外广告作为构成城市空间与景观的要素之一,必须首先满足城市空间与景观的总体控制要求。规划应对地段业态特征、空间现状、建筑形态、视觉语境以及未来发展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确定地段景观结构、景观核心和景观节点,进而确定构成景观核心和节点的户外广告点位。笔者在《第一批规划》天河新中轴线户外广告设置运用整合统筹的控制方法,将区域户外广告归纳为“一横、一纵、一区、三环、多点”的视觉秩序构架,以面、线、点结合的手法,宏观统筹密度、中观控制点位、微观引导形态,从地段整体景观营造的角度实现户外广告的联动设计。

2.广告位规划遵循减量、整合和提档原则

针对广州市户外广告普遍存在多、小、杂、乱等现状问题,规划设计方法应遵循减量、整合、提档的原则。一是减少户外广告的总量;二是将多、小、杂、乱的广告画面整合为井然有序的大型画面,并与建筑载体融合统一,突出广告效果;三是提升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与质量标准,运用先进技术,例如笔者在《第一批规划》珠江沿线户外广告设置采取LED幕墙、隐形屏、伸缩屏等新形式,实现昼夜转换、动静交替,展现珠江两岸丰富的生态、历史及人文景观。在三大原则的指引下,整合统筹多元视觉语言,采取塑造个性、嵌入统一、对景整合、全景联动的设计手法,从而提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设计水准。

3.重要点位规划设计加强深度设置

规划应突出重要点位的规划设计,要实现从单体向整体、从设计意向向详细设计的转变,加强设计深度。同时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对重要点位的管理和实施,建议将原来规划管理图则中的指导性要素提升为规定性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例如在《第一批规划》上下九的户外广告设置,将商圈最重要的节点上下九广场进行了重点设计,通过对围合广场的名汇大厦、荔湾广场、东方汇和东急新天地购物广场统筹联动设计,提出建筑改造指引,使户外广告设置适应建筑特色与空间特点,从而形成整个商圈的。

4.加强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应贯穿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全过程

首先是在前期点位确认阶段,参与方不仅是业主、户外广告协会等利益相关方,还应该面向更为广大的受众。其次要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协会的作用,设计单位要在市场响应、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应用等方面吸取专业意见,提高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创新性。最后规划公示应将规划点位的位置、大小、形态、形式、数量、期限、内容等全部技术参数均在新闻媒体和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让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执行。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