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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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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创建范围

本方案争创对象为全区所有乡村,69个行政村。

二、创建标准

“美好乡村”根据创建成效、示范引领等各类效应,将村庄创建目标分为五个等级。

(一)美好乡村精品示范村:精品示范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创建村总数的30%,采用末位淘汰制。创建村超额完成《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示范村分类区考评标准》示范村各项指标要求,本村具有“可学性、可看性、可复制、综合性”等示范引领区域地位,在乡村振兴方面有引领示范项目、模范做法、独到模式等创建工作内容。全面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大革命”行动方案》《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实施要求,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和彩钢棚整治,村庄干净整洁,村容村貌靓丽协调;二是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井然有序。

(二)美好乡村精品村:创建村达到《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示范村分类区考评标准》示范村各项指标要求,产业发展初见雏形,乡风文明得到彰显,乡村治理有效可行,乡村建设美度适宜。全面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大革命”行动方案》《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实施要求,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和彩钢棚整治,村庄干净整洁,村容村貌靓丽协调;二是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井然有序。

(三)美好乡村整洁村:创建村全面完成《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大革命”行动方案》《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实施要求,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和彩钢棚整治,村庄干净整洁,村容村貌靓丽协调;二是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井然有序,村庄产业有一定发展思路。

(四)美好乡村清洁村:创建村在村庄建设中一是完成“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垃圾革命”,村庄干净整洁;二是基本消除“建筑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现象,村庄有序。

(五)美好乡村经营示范村:“美好乡村”精品示范村创建成功的村庄为进一步提升示范引领效应,将“美好成果”源源不断的转化为“美好经济”,达到增强广大村民获得感为民富,壮大村集体经济为村强,提升村庄人居环境为景美,形成村庄健康持续发展为人和,可以申请申报创建“美好乡村”经营示范村。

三、准入条件

申报“美好乡村”创建的行政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村庄已编制完成村庄规划、创建策划、环境提升专项设计。

(二)村级组织廉洁务实,村级班子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高。

(三)美丽乡村经营工作思路明晰,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潜力大,经营有基础,村庄发展规划科学先进。

四、创建名额

2020年度拟评选27个“美好乡村”,其中经营示范村3个,精品示范村4个,精品村5个,整洁村5个,清洁村10个。

五、奖励标准

参见《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验收管理办法

六、创建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0年2月—2020年4月)。通过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鼓励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积极申报。区振兴办根据当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下达指令性申报村庄目录,各镇(街道)向区振兴办报送指令性申报及自愿性申报村相关资料,区振兴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报的村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创建对象。

(二)创建推进(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确定创建对象,各镇(街道)对照创建目标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创建工作。

(三)考核验收(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区级相关部门对确定的创建对象开展考核验收,形成考核验收结果,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

(四)资金拨付(按进度)。分阶段拨付创建奖励资金(详见《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验收管理办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0年度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袁敏为领导小组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详见《市区乡村振兴“美好乡村”创建验收管理办法》(德市旌委办〔2020〕24号)相关责任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振兴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开展创建工作;各镇、街道成立相应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创建工作。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工作进展及成效

我们主要在五个体系方面建立规划管理模式,即乡村规划法规体系、乡村规划管理人才体系、乡村规划编制审批体系、乡村规划实施体系、乡村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乡村规划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市乡村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初稿,《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此外,我局投入10余万元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正在共同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和民居设计导则》。规划编制体系不断健全,丰润示范点共有22个乡镇、527个村庄需要编制规划,目前资金投入合计600万元,已经编制完成7个乡镇的总体规划、8个乡镇正进行规划编制,其余乡镇正在进行地形图测量;已经编制完成村庄规划22个,253个村庄正在进行规划编制,其余村庄正进行地形图测量,资金投入累计约300万元。丰润区各乡镇全部成立了以书记或镇长为主任的规划委员会,并下设规划办公室,承担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目前共初审规划意见100件、选址意见书3件、审批建设方案7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10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1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6件。此外,迁安示范点18个乡镇中已经有13个完成了规划成果编制工作;滦县响嘡镇投入资金30余万元已经编制完成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平郑庄子镇和越河镇已经和规划设计单位签订协议,投入40万元开始编制镇总体规划。

此外,规划人才体系已经初步拟定培训工作计划,拟在今年小规模培训的基础上,明年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培训。规划实施和实施监督检查体系正在健全。

通过规划立法和示范点的试验示范,增强了广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规划意识,具有*特色的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已经开始建立,有力的推进我我市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把示范项目按照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尽快完成。二是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制度。三是实行局主要领导及时协调、调度制度,对项目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尽快解决,确保进度。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聘用条件

(一)受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品行端正、工作作风优良、无犯罪等不良记录。

(三)取得乡村规划师结业证书。

(四)乡村规划师应具有参与城市建设、城乡统筹实践和投身乡村规划事业的积极愿望及务实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作风严谨,扎实肯干。

二、聘用方法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并取得结业考试合格的乡村规划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原则上每个村庄聘用一名乡村规划师,根据村庄实际需要5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可增加一名。聘用期间,区住建局、规划办、执法局、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村规划师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未通过考核要求的将予以辞退或免职,聘用期(试用期)满且表现优秀的,方可续聘。

三、工作职责

(一)宣传村庄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基本知识以及建筑学方面的科学理念,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修编;

(二)指导村民建房科学选址和公共配套建设,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引导集中建设村镇住宅小区;

(三)指导村民住宅建造,引导村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并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积极劝阻并及时报告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资待遇

为保障乡村规划师制度的落实,乡村规划师的工资待遇每人每月200元左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经费由区财政按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五、考核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乡村规划师考核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负责乡村规划师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招聘工作。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曾厝村转型动力机制内容

旅游城镇化对城中村的转型起着重要的作用。旅游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曾厝来讲,曾厝的转型驱动力也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即区位优势的带动、资源优势的拉动、旅游市场发育程度的推动以及政府监管规范引导的牵动(见图6)。

1.1区位优势的带动区位优势是旅游城镇化的基础,是曾厝转型的先决条件,良好的区位和便捷的交通不仅可以降低旅游成本,而且还可以节约交通时间,扩大旅游区域的影响范围。曾厝位于厦门风景如画、交通便捷的环岛路,周边有诸如鼓浪屿、中山路、莲坂、厦门大学等商圈,这些商圈的经济辐射力对曾厝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为曾厝休闲旅游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客源。厦门大学商业圈是曾厝的转型的源头,厦门大学商业圈与其他商业圈最大不同在于,它蕴含着一种与厦门大学艺术氛围相呼应的文化气息,与那些人文商业地产标榜的文化艺术内涵相比,显得更加的浑然天成。显然,区位交通优势是曾厝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同时周边的大学文化艺术氛围也推动着曾厝的业态发生转变。

1.2资源优势的拉动

1.2.1环境资源旅游活动的发生最基本条件是拥有舒适的气候环境,厦门属于温暖湿润的亚热带气候,年平均气温在21℃左右,夏无酷暑,常年无冬,旅游四季皆适合;山海相依,山城相间是厦门的城市特点,曾厝地处厦门岛的南边,与沙滩、海洋、森林、山岩相依,以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形成海岸线上一处生态环境优美的村庄。

1.2.2文化资源(1)早期渔村文化曾厝在历史上最早是以小渔村形式存在的。渔村的形成是因为它依山傍海的缘故,千百年来,沿海居民以渔业为生,渔民的生产生活习惯、海洋气候和气象、海上作业的风险等等经过长期积淀形成一种文化,也就是曾厝的“渔村文化”,渔村文化使曾厝的形态具有偏远性、封闭性以及辽阔性。(2)多元文化与曾厝是闽南原生态自然村中的代表,它包含了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厦门独有香火旺盛的民间圣妈文化等多种风俗信仰。地域文化的差异造就了曾厝丰厚的历史背景,在意识形态上,曾厝的发展始终保留着这些信仰,村内历史建筑及空间环境仍带有多元文化的烙印(见图7—9)。(3)侨乡文化厦门作为一个港口城市,曾厝作为厦港的出海口,其居民早已开始了下南洋的经历。在20世纪初正值厦门市政建设之时,曾厝的华侨满怀热情纷纷回厦门投资。建国后,随着社会环境逐步安定,侨乡曾厝由单纯的消费型社会转向生产型社会,改革开放后,沿海城市快速发展,曾厝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下,利用其丰富的文化资源,吸引外来旅游者,旅游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也进而促使曾厝从历史文化型村庄向旅游消费型村庄的转变。

1.2.3宅基地资源宅基地对于村民来讲,意义非凡,“宅+地”不仅代表着房子或房产,还是“家”的物质形态。宅基地具有重要的文化和情感价值,血缘、亲缘、宗缘、地缘的存在,至今村内依然保留着饮食习俗、邻里关系、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曾厝的居住空间、街道尺度、院落环境以及内部丰富的空间肌理,与偶然性空间相比,它以渐进式的发展方式更能满足普通村民对多样生活的需求。

1.3旅游市场发育程度的推动在21世纪大学生创业趋势的推进下,2001年大量的学生涌入曾厝,通过音乐创作、雕刻绘画、制作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实现创业目标,曾厝变成了大学生村。村民通过自建房来满足学生创业用房的需求,租金收入成为了曾厝居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厦门旅游市场发育逐渐成熟,促进各个旅游景区快速发展。由于曾厝地处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辐射范围内,其发展也受到了旅游业的影响。鼓浪屿游客数量的日益增长,给鼓浪屿的交通、餐饮、住宿、环境卫生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带来了压力,导致餐饮住宿价格不断上涨,鼓浪屿游客人数、轮渡通行时间、商店夜市开放时间受到管制。2003年政府出台的《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对鼓浪屿建设项目、风貌建筑保护、票价等更是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鼓浪屿旅游成本的增加,曾厝无需门票、自由的通行时间、开放式的经营方式等等优势吸引了大批的游客和投资者。2010年,在厦门旅游市场推动下,曾厝村民通过加盖房屋逐步发展成为家庭旅馆,来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住宿需求和体验标准,曾厝的文化商业氛围开始变得浓重,其商业文化形态逐渐发展成熟。

1.4政府监管规范引导的牵动由于曾厝最初发展比较封闭,一直处于自发状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村庄的发展与外界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逐渐超出自控范围,这时就需要通过科学的规划和政府监管规范引导对其发展进行控制,使其不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2013年,曾厝旅游业的壮大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曾厝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众多商家自发组织成立了曾厝文创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同发展,尝试引导这种自发形成的松散产业形态。随着“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行动的开展,不仅对厦门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更为曾厝旅游文化的提升、经济发展创造很大的空间,如《曾厝“五街十八巷”提升改造》项目,通过对街道、综合管线、建筑立面、景观绿化等方面的改造,来提升曾厝的配套设施服务能力和旅游环境质量。

2曾厝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厦门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给曾厝的转型也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曾厝在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家庭旅馆业的发展缺少法律保障、村庄建筑密度过大、历史遗迹及周边环境缺少保护、村庄配套设施落后以及村民自治意识缺乏等问题。

2.1家庭旅馆业无法办理商业执照,租赁合同缺少法律保障由于家庭旅馆业属于一种特种的行业,所有办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产权证,曾厝的居民住房普遍都没有办理完整的产权,并存在违法加盖现象。旅馆这种特种行业办理许可证需要拥有房管局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出具“建筑安全鉴定证明”。因此,曾厝的村民无法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他们目前都是无照经营,家庭旅馆经营获得的收入属于非正规经济,缺少法律保障。福建省尚未出台城镇房屋出租相关的规定,借鉴《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房屋管理若干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违法建设的房屋没有经营权,因此租赁合同本身得不到法律承认,更得不到保护。因此,村民违约的现象普遍存在,给经营者也带来了困扰。

2.2旅游开发导致村庄建筑密度过大,缺乏对历史遗迹的保护在2003年曾厝村改居以后,村庄的耕地已完全被征用,现状村庄已无可供发展使用的集体用地,村庄建筑密度达到84.8%。由于村庄中分布着大量的历史建筑,村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村民自建房屋加盖现象严重,导致历史建筑周边的环境被破坏,从而丧失了创造旅游价值的能力。

2.3村庄配套设施更新改造速度缓慢,落后于村庄的快速发展曾厝一旦遇到暴雨和游客高峰期时,积水与跳闸断电的现象就会不断出现;停车空间严重不足,广告指引标志的缺乏,不能给游客提供引导与帮助,削弱了空间识别性。收入与支出相抗衡,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缺乏,卫生由区里公共财政统一管理,市政等设施改善由区政府承担30%,市政府承担70%,曾厝社区每年集体物业收入在300万左右,用于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也接近300万左右,因此无法加大对村落公共设施的投入。

2.4村民文化素质低,自治意识淡薄,管理缺乏积极性随着曾厝旅游经济收入的增长,村中常常出现乱涨房租、乱堆垃圾,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房东之间矛盾激化的现象。由于村民文化素质低,现在仍存在一些村民由于缺乏自律、自治、共同发展的观念,致使业主与商户在村庄组织管理造成障碍,并存在消极的思想。

3思考与对策

3.1将非正规的家庭旅馆经营方式合法化,确保经济收入合法性农用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会面对的诸多题目之一,扭转农用地所有权的是不现实的。村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属于普遍现象,并且在本村的经济发展中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村民出租房屋并未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产权,应该将村民土地的使用政策适度放宽。曾厝家庭旅馆可以参考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管理办法,将家庭旅馆纳入合法经营范围,在许可证的办理审批过程中给予特殊政策通道。

3.2增添市政基础设施并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旅游环境质量政府部门加大对曾厝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在村庄入口处增添游客服务中心,在曾厝外环规划车行道,引导车辆在行驶,减少村内部人车混行,提高游客安全系数,村内部主要旅游路线街道拓宽,增加景观小品,种植绿色植物,创造舒适的休憩空间,在一定的距离内布置引导标志牌,增加村庄内部空间识别性。

3.3划定历史遗存建筑为风貌保护建筑,保护历史遗存与村庄建设项目同步进行曾厝包含许多的风俗信仰和历史建筑,划定这些历史遗存建筑为风貌保护建筑,使其成为该区域的一个具有特色的功能单元。风貌建筑的保护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展开,如在曾厝进行《“五街十八巷”提升改造》项目之时,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整治,如修复历史建筑立面、打通历史空间与街道空间的视线、增补名木古树等。

3.4政府应主动介入政策引导及监管,提高村民与政府共同管理积极性曾厝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营群体,政府应主动介入、融入、主动服务经营者,进行政策支持,提高村民与政府共同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成立商家管理协会、运营公司、出台“曾厝家庭旅馆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与“曾厝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对村庄旅游发展的进行运营与管理并逐步引导家庭旅馆的自我管理、保护旅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保障村庄公共服务费用的合理使用。

4结语

村庄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结合旧村改造,正确处理建新与拆旧的关系,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 各镇区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祖孙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满20周岁,确需分户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

镇区办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镇区办所在地的区域范围由镇区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报X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申请宅基地面积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分户需要的(已达到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镇区办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

2.对申请人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

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意见,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4.镇区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本村建设用地的现状图、规划平面图,并标注明该处宅基地所处具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符合条件且齐全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到现场进行地籍测绘、丈量定界,组织填写《权籍调查表》等有关材料,报X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权属证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镇区办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向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已建住宅且不影响规划的,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户要有两处以上宅基地;2.流转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3.流转的宅基地必须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4.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