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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专项规划;整体性上市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Zibo city planning new difficult problems in municipal area, and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and planning a certain reference on the regional municipal.
Key words: special planning municipal holistic listing;
中图分类号:TU984
引言
市政专项规划是在城市规划不同层次阶段中的市政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将达到系统性、统筹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完美统一的目标。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成为新时期市政专项规划的难点。以淄博市高新区市政专项规划为例进行分析。
1新型市政专项规划的难点分析
1.1现状基础资料缺乏准确性和完整性
淄博高新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北部,于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53家国家级高新区之一,辖区面积121.13平方公里。建区20年以来,地下管线错综复杂,而现状管线资料一般是由市政专业部门提供一些电子资料或是竣工图,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管线时间久远,资料图纸已无从查考,有的管线虽然存在,已经不再运行使用,而正在使用的管线,有的部分已经老化,因此现状管线的准确度和完整度都很难得到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政管线规划的可操作性。
1.2规划负荷的依据不足
1.2.1规范标准相对滞后
现行市政规划专业的规范只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B50282-9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缺乏《城市燃气工程规划规范》、《城市供热工程规划规范》以及《城市弱电工程规划规范》等尚未出台,而现行的给水、排水、电力规划规范中关于负荷的预测均以城市人口及城市建设用地为计算基础所形成的指标为计算单位进行预测,如此一种预测方法在当时经济发展时期是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现在新型城镇化时期,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旧的负荷指标中部分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符合节约资源生态节能的主旨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编,以更加科学地指导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2.2所依据的规划条件受到限制
市政专项规划的平台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平台上进行的,不具备详尽具体的规划用地条件,尤其工业用地性质笼统,企业生产类型不确定,不具备准确预测负荷的条件,因此而规划的市政站点位置、规模、占地不够准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1.3规划站点难落实
由于规划负荷的依据不足直接影响着规划站点的规模、占地。使用上述旧指标所预测出的负荷往往偏差较大,实施后容易与现实需求不符或造成浪费。再者规划站点用地需要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而城市总体规划中市政站点的设置相对宏观,到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阶段时发现原来总规中的站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很多时候出现不符,而专项规划阶段需要新增加的站点却会因总规中没有市政站点用地而难以落实。第三,新站点的规划还应紧密结合周边区域同类规划中站点的服务范围,从区域性范围、集约高效建设理念出发进行规划,而现实条件下,专项规划的范围限制了与周边紧密联系的可操作性,致使本范围内的规划站点无法服务于周边环境而相对浪费了资源。
1.4规划管线难定位
市政专项规划中所规划的各类市政管线的管径是由管线负荷所决定的,而管线负荷的计算依据往往不足,致使所规划的管线管径实施后与现状需求产生差距。再者市政管线种类繁多,管线的排列定位依据不够明确。目前仅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有此类内容的原则性的叙述而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在规划中难以定位各类市政管线的确定位置。全国南北方的管线综合设计也不能统一标准,因此还需要更为详细、科学、合理的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出台,以指导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第三,市政管线的规划落地一般与道路断面关系密切,道路断面规划时是否预留了充分的管线用地,在规划阶段还未出台相关规范。只是在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中规定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且规定了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的相关内容相一致,但同样存在管线定位不明确的问题。第四,市政专项规划中的综合管线规划还需要在现状管线的基础上进行,而现状管线的基础资料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新的管线综合规划难以进行。
1.5某些单项市政规划中的系统方案难确定
例如淄博市高新区燃气专项规划中输配系统方案的选择,是只考虑高新区范围还是统筹考虑淄博市燃气输配系统,这在规划中成为一个讨论的难点。又如淄博市高新区电力规划中系统的方案也同样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只在规划范围内布局,和着眼于更大范围的系统布局,方案将会差别很大,站点选址、规模、服务区域都会因规划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1.6市政专项规划的实施受到限制
淄博市高新区各单项市政规划完成后却难以实施,这是什么原因呢?各单项规划虽然完成了,但还缺最后一个市政综合规划没有完成,各单项规划中的市政站点及市政管线无法定位,因此不能实施。
2市政专项规划问题的解决途径
2.1尽快建立地下管线规划信息平台,解决现状管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
淄博高新区进行了现状地下管线普查,形成了详细的地下管线电子信息系统,结合各专业部门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校对,对准确的资料予以保留,对不准确的部分和缺失的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准确且完整的电子版最新地下管线资料,最终形成统一的规划信息平台以共享,为下一步市政管线规划打下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2.2尽快完善各类市政规划规范,结合现实数据进行负荷预测。
尽快完善各类市政规划规范,可把总体(分区)规划中的规划指标具体化,甚至定量化,为下一步市政专项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提供系统,全面的定量依据。
在无规范可依据的现实情况下,需要全面收集现状运行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分析,以建立具有代表性的切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指标,作为规划负荷预测的依据。
深化规划条件,紧密结合产业规划,细化工业用地类别、规模,结合现有企业负荷数据,进行同类工业负荷预测,以强化预测负荷的准确性。
2.3从现状市政站点出发,紧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设施。
规划市政站点首先从现状已有站点分析开始,现有的容量规模占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是否需要保留,是否需要扩容。根据市政规划要求,增设新的站点需结合规划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市政设施,从集约化、生态化、智能化、景观化原则出发,科学配置市政设施整合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效力,形成统一的整体性的市政基础设施资源平台,为下一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打好基础。
2.4合理确定管线管径,深化道路规划断面,统筹安排管线布局,合理定位。
建议完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出台《城市道路规划规范》,详细规定市政管线与城市道路的位置关系,为市政管线定位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依据。
一般规划市政管线首先从各单项市政规划的地块负荷入手,进行负荷预测,结合管线系统确定管线管径。其次需结合道路规划断面,依据相关规范统筹管线综合布局,将各类管线进行水平和竖向上的定位,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2.5放眼区域范围,先做大系统后做小系统,规划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市政系统方案。
例如淄博市高新区燃气专项规划中输配系统方案的选择,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淄博市燃气输配系统,本着安全第一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科学合理布局输配系统,最终实现在大系统基础上规划小系统,使整个输配系统的运行安全高效。又如淄博市高新区电力规划中系统的选择,经过多次论证后最终选择从大处着眼,抛开人为界限,依据电力系统规范原理,充分结合实际运行,统筹考虑大区域系统进行本次高新区电力规划系统选择并最终确定。由此看出市政工程规划系统性很强,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建议市政专项规划应从区域大范围规划开始,逐步进行小范围的规划,不可倒置。
2.6市政专项规划的实施需要整体性上市。
单独完成一单项市政规划将难以实施,这是由市政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市政工程单项自成系统,而实施时必须在各专业统一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市政综合规划进行落实,因此说新型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具有专业性、系统性、综合性、整体性的特点。一个新的城镇规划,需同步进行各项市政专项规划,在紧密结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各种市政设施,市政管线,最终体现在市政综合规划上,完成市政专项规划的整体上市方可得以实施。
3结语
市政专项规划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工程规划,其内容可扩展到城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城市防洪、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燃气、热力、环卫、公交以及竖向规划也应一并纳入市政专项规划的范畴,它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依据相关国家规划规范,在详实的现状资料基础之上,从区域大范围市政专项规划开始,逐步进行小范围市政专项规划。从各单项市政规划开始,以市政综合规划结束,形成完整的市政工程规划体系,并同时建立统一的整体性的市政规划信息平台,为下一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邓竞成,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办法的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2]刘光治,葛劲松,周彧,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探讨[J].江苏城市规划,2008年第8期
关键词:燃气汽车 加气站 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监测表明,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一些地区灰霾、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车辆尾气排放密切相关。因此为了更好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佳木斯市发展燃气汽车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1、佳木斯市发展燃气汽车优势
1.1 《佳木斯燃气工程专项规划》已经逐步实施
根据佳木斯市公共交通规划的数据,目前佳木斯市有公共汽车及环卫车380辆,出租车3390辆。《佳木斯燃气工程专项规划》确定到2015年将有39%的公交车改用天然气,出租车的油改气比例为75%,建设天然气加气站5座;到2020年将有95%的公交车改用天然气,出租车的油改气比例为98%,建设天然气加气站3座。
1.2 中低压天然气管网遍布市区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天然气中低压燃气管道敷设已达到430余公里,拥有一座燃气储配站,11万户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完全有能力实施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1.3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模
管道系统加气站,基于CNGV燃料来源方式为管道输送,它与输气管道连为一体,通过站内压缩机直接将来自输气管道的天然气加压充入用气车辆或站内高压储气瓶。应充分考虑管道气源条件,确定汽车加气站均以管理系统加气站(即管道气来源)方式设立,其数量与规模根据前述规划气量进行分配,CNG燃气汽车加气站占地面积约2500~3000平方米,当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时,占地面积不小于3500~4000平方米。
2、佳木斯市发展燃气汽车的社会效益
2.1 CNG汽车的经济性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天然气汽车推广的主要原因是燃料的价差和税收政策的倾斜程度。但随着汽、柴油价格的不断上涨,CNG汽车越发显示出其经济性。
将天然气与汽油和柴油进行经济比较(以公交车为计算对象),基础数据:汽油价格(93号)7.9元/升,柴油(-35号)价格7.9元/升,天然气加气价格:4.0元/m3(暂定),按佳木斯市公交车每日运行100公里计,公交车的汽耗油量为26升/百公里,柴油车耗油23升/百公里,天然气汽车耗气量25m3/百公里。
汽油费用:100×0.26×7.9=205.4元/日
柴油费用:100×0.23×7.9=181.7元/日
天然气费用:100×0.25×4.0=100元/日
由以上计算可得出,使用天然气汽车比使用汽油车每年节省燃料费38471元/辆·年,使用天然气汽车比使用柴油车每年节省燃料费29820元/辆·年。改装一辆天然气汽车所需费用约8000~9000元/辆,每辆车不用半年就能收回改装成本。
2.2 CNG汽车的环境效益
机动车辆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对人体的呼吸器官有刺激作用,会引起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气肿,机动车辆排放的污染物还可能引起光化学烟雾。光化学烟雾是汽车尾气的二次污染物,与机动车辆排放的HC、NOX等有关。其中臭氧主要对鼻、眼、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有影响。机动车辆排放的废气,特别是柴油车排放的颗粒物中还有致癌物苯并芘。
与燃用汽油比,天然气汽车尾气中,CO2排放下降了24%,SO2排放下降了97%,CO排放下降了90%,噪音降低40%。很显然,发展燃气汽车城市空气污染明显得到控制,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
3、佳木斯市发展燃气汽车的实施措施
发展CNG汽车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石油、化工、安全、交通、环保、技术监督、汽车及零配件制造、工商、税务和城建等各个部门的支持和参与,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统筹规划,并且制定出配套的政策和措施,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
(1)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环保责任感,让更多的人了解清洁燃料汽车。
(2)尽快修改和完善汽车尾气污染控制法及排放标准,用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
(3)尽快制定清洁燃料汽车的有关标准和安全措施,实行规范管理。
(4)为扶持清洁燃料汽车的发展,应制定出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有关税款、燃料附加费和环保费等,提高车主们改车的积极性;对加气站建设给予无息贷款,加快推广步伐;对加气站及输气管网建设,在审批、征地、施工等方面提供方便。
(5)尽快制定出统一的、全面的发展规划。在零配件国产化方面要避免一哄而上,重复投资和低水平的重复开发局面,避免出现低起点,小批量的散、乱、差状况;还要避免多方引进、资金分散等情况的发生。集中资金和人力进行全面的,高水平的专业化、系列化研究、开发和生产,发挥现有资金、技术和条件的潜力,占领市场。
(6)对零配件生产企业和改装车辆的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方式,保证质量可靠和使用安全。
(7)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改装的审批和改装后的审验尽快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规定,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批手续。
(8)尽快培养和建立起一支管理队伍,一支科研队伍和一批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开发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清洁燃料汽车,生产自己设计的产品,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才能推动和发展清洁燃料汽车。
4、结语
压缩天然气汽车由于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成为天然气市场开发应用的一个新领域。特别是佳木斯市政府在推广天然气汽车上,给予了积极的优惠政策,为天然气汽车项目的推广与应用打好了坚实的基础,让佳木斯的天空更加蔚蓝。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设计、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管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做到保障供应、安全规范、节能高效。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保障燃气供应,建立燃气供需调控机制,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对燃气供应站点进行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用地和空间。预留的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时,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第十一条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无管道燃气的地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量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充差范围相符。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为用户提供复核充装量的称重器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燃气经营企业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燃气,严重影响用户利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或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应当提前3日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备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停止供气或者降压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听证。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国家对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申请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
燃气计量装置的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投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燃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维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动用明火作业;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倾倒腐蚀性物品;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第二、三、四项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充装站、换瓶站、储存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验的气瓶、不合格气瓶和报废气瓶充装燃气;
(二)气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三)对出站气瓶进行复检,合格后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没有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不得出站;
(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五)禁止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经检测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二)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三)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六)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八)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发生燃气事故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
抢修燃气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进行阻挠或者干扰。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改变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施工不当造成建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予以修复;给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燃气经营企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倾倒腐蚀性物品,从事爆破作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第五十四条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编制体系;市政设施;管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Abstract: The current urban planning system for planning led to land-use planning for integrated development in practical work, often need to prepare a pipeline of professional planning, locate underground pipeline line selection, routing overhead corridor planningthese professional pipeline planning content is no specific requirement in the existing planning system. This need based on the actual work, focusing on the limitation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lanning level to determine the establishment hierarchy corresponding to the specific content and working depth, coordination of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municipal facilities planning with traditional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in the corresponding content relationship guide the planning of the pipeline project, in order to better services for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work.Keywords: preparation system; municipal facilities; pipeline controllability detailed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当中的某一区块(编制范围)的土地使用、空间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的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指导规划条件的制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方案的设计。当前,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当中,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当中包括给水、排水等各类市政设施的内容。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用地规划编制的各项基础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镇海区简介
镇海区现行的用地总体布局是以生态绿地作为衔接各次分区联系的纽带,以生态带为自然界限,分为老城次分区、滨海产业次分区、新城南区次分区、新城北区次分区、机电工业次分区、澥浦次分区六个次分区及九龙湖旅游区。目前这些区块均已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
3 各相关规范规定管线规划深度内容要求
综合国家与地方的相关规定,包括供水、排水工程在内的城市各类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的层级脉络逐步清晰起来,应该由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4个阶段组成。
各设计阶段工作内容重点:
总体规划阶段:应明确各项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规划原则,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与发展趋势,测算基础设施容量需求,确定重要设施的总体布局。作为篇章纳入到总体规划成果文件中。
专项规划阶段:是对总体规划当中各类基础设施专项篇章的深化与完善,同时也是编制下层次规划的重要依据。应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专项设施的发展目标、规划原则,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与发展趋势,深化基础设施容量测算,明确主要设施的总体布局,对主要设施提出落地方案,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与建议。成果以独立文件形式出版。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预测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求量,确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热力及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管线综合和主要管线的控制要求;确定共同沟的断面形式、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1)给、排水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用水需求量;确定供水水源和供水方式;确定排水体制,预测雨、污水排放量;确定给、排水设施的类别、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2)电力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用电负荷;确定主供电源和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等电力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3)电信邮政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电信需求量;确定通信主干网来源和电信、邮电、广电等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4)燃气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需气量;确定燃气气源、供气方式、调压方式及场站设置原则;确定燃气设施的类别、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5)热力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需热量;确定生活和生产的供热方式、热源;确定热源点、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6)环卫设施规划:确定环卫设施的分布和配建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等环卫设施的位置、规模和防护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以具体、详细的开发建设项目策划以及可行性研究为依据,按照拟定的各种建筑物的功能和面积要求,将其落实至具体的城市空间中。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其具体工作内容应当符合各有关专业的要求。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有效开展燃气行业疫情防控工作。一是优先做好供气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下发《市燃气行业疫情期间工作规范》,落实燃气行业防控责任和标准。目前全市16个供气营业厅均正常营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三宝”要求,定时定点进行消毒,并对办事人员采取测量体温,登记扫码,疏导排队等措施,防止聚集。同时供气企业上门维修人员入户前后进行消毒处理,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设施进行抢维修工作,确保供气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到位。二是进一步优化用气缴费服务措施。2月18日,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供水、供热、供气相关事宜的公告》,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及欠费不停供等相关便民措施。全市各燃气企业全面开放营业厅预约电话,便于市民适时前往购气,有效避开购气人流高峰;各收费网点开通微信、支付宝缴费,作为现金、银行卡缴费的补充,在部分区域投放自助缴费机、缴费车,以满足用户在不同时段的缴费需求;针对独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上门代购气服务。特别是2月19日至3月12日期间(重点防控阶段),我局与燃气企业组成“燃气保供突击队”,开展燃气代办缴费服务,23天全市共计办理燃气上门缴费业务11702笔,全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市民用气需求。三是欠费不停供,保障工商福用户正常用气。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对欠费用户暂不进行停气措施,疫情结束后1个月均视为正常缴费,不收取滞纳金。同时对全市辖医疗、隔离点及采暖等重点用户城镇燃气企业实行“包保”,对其保供情况进行统计跟踪,安排专人值守,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维修、维护,加强安检频次,配置了24小时待命抢维修队伍,配备了3套应急供气装置,设置常用应急物资储备库,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燃气用户安全平稳供气。
(二)开展四大活动,持续推进安全工作。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行功实施方案通知》、《关于加强燃气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了《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活动方案》,开展燃气行业“四大”活动,重点排查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燃气安全综合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同时,采取邀请燃气行业、消防部门等专家授课、集中学习燃气安全专项业务知识、深入人员密集场所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等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营造了良好的培训氛围。截止目前,全市共组织培训班7个,参加人数150余人,共列入体检名单企业101家,提交《自检自改报告》企业94家,自检自改发现隐患问题202项,已整改隐患问题197项,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共派出体检工作组和专家服务团11次,“体检式”检查企业56家,发现隐患问题75项,已全部整改完毕,派出执法工作组16个,检查企业数73家,关闭取缔1家企业检查发现隐患问题66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实现安全隐患的闭合管理。
(三)开展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市燃气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启动会,下发《市液化气市场整治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底。按照方案要求,各企业、各县区积极行动,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共计检查液化气企业43家,餐饮学校等用气单位50户,查处黑倒气点4处,查扣液化气钢瓶160只,下达整改通知88份,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12项,已全部整改完毕,维护了液化气市场秩序。
(四)推进燃气项目建设。一是组织编制了《石化生活区燃气系统改造规划》,并协助燃气公司办理了此项改造工程的前期手续,工程项目总投资11645万,改造项目共涉及总厂26个小区31683户居民,于今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施工单位已入场7个小区进行施工作业。二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2020年燃气行业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4个,估算投资约4亿元,目前1111燃气配套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市区燃气表更换及新建、改造老旧管网项目已申请市发改委可研批复,待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后组织实施。
(五)宣传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电视媒体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1次,联合市应急局通过晚报及微公众号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2次,各燃气企业共制作宣传展板20余块,悬挂条幅30余条,向前来缴费的市民发放安全用气宣传单1500余份,利用20余块电子屏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企业APP安全宣传信息5条,向200余个小区微信群转发安全宣传信息,开展液化气罐区突发泄漏应急演练1次,营造了良好的燃气安全宣传氛围,有效的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液化气钢瓶追溯和配送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液化气企业存在自有钢瓶无企业标识、编号,缺少充装、打压、使用记录,执行充装安全技术规范不严格,充装非自有钢瓶,委托无许可个人或单位销售液化气等行为,液化气钢瓶追溯和配送体系不完善、不健全,造成液化气钢瓶流入市场后无法溯源,监管难度大。
(二)我市燃气行业智能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市在燃气行业智能化应用和管理上与先进城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物联网远传表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液化气智能角阀应用也没有得到普及,行业智能化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这与实现便民服务、智能管理和行业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2020年下半年工作谋划
(一)坚持推进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今年年初,我们以1号文件部署全年燃气安全工作,落实任务、细化内容、明确分工、确定各阶段工作节点,下半年将实行定期抽查、汇总、通报,加强执法力度,注重媒体监督,依托双重预防机制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机制,组织各部门、燃气企业扎实推进安全整治工作,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闭合管理模式,确保燃气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液化气钢瓶追溯体系。一是要求液化气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在自有钢瓶上喷涂企业标识,编号建档,依法备案;二是液化气企业建立液化气钢瓶生产、充装、打压、使用、报废等环节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液化气钢瓶可追溯;三是积极鼓励和推动液化气企业建设智能化钢瓶监管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行业管理。
(三)建立液化气钢瓶配送体系。指导督办液化气企业建立液化气钢瓶配送体系,对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同时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液化气市场违法倒气、违规经营、充装非自有钢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液化气市场秩序。
(四)修编大庆市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2020年已到编制年限,下半年将组织修编,着重加入俄气在我市利用、储气设施建设、天然气综合利用等,为我市燃气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