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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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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矿产资源 犯罪现状 职务预防

一、当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现有矿区发案较多

某县发生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往往出现在原本就是该县合法矿产资源开采点。发案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就是拥有合法开采许可证的矿产单位和个人,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于计算。因当地属于国家级的贫困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当地乡镇的财政收入较低,财政收入相对依赖或完全依赖矿产资源的开采收入。当地群众的经济来源单一,依靠矿产的开采维持生活,导致当地乡镇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对违法违规开采打击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打击涉及违法开采行为积极性不够高,举报线索较少,案件发案后往往已经成为大案要案。据统计,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造成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

(二)“窝串案”趋势明显

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都会留下痕迹,犯罪现场很明显。如果没有相关人员配合,不仅违法违规开采难以付诸实施,而且被查办的风险相当高。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中,由于同一矿产开采点监管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违法违规开采的目的,毁灭罪证,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及各单位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条。如某县矿产资源领域案件中的“窝串案”,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

(三)职务犯罪的经济依附性

职务犯罪因当地经济发展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商贸活动较为活跃,商业贿赂较为突出,而在一般县城,尤其在偏远山区,职务犯罪的对象集中在转移支付、扶贫开发资金等方面。某县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玩忽职守的案件就显得较为突出。国家公职人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权力(不作为),或滥用权力,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贪污受贿的情形,如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为矿产资源等企业提供便利或保护。根据某县检察院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调研的结果证明,绝大多数涉及矿产资源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牵连,其中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手段行为。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

(四)违法违规时间持续长

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案件形成往往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且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长时间的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制止,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得到相应查处,才会导致矿产单位和个人无所顾忌地以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的情况已经持续了数年之久,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严重失职,构成相应的职务犯罪。

(五)作案手段专业化

矿区管理执法人员犯罪行为不仅具有高度隐蔽性,而且由于执法人员本身文化素质较高,熟悉相应法律条文,对自己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作案手段相对隐蔽,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使检察机关查处打击难度较大。某县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都采取了过措施用于应付核查,但都并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且事发后将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问题推脱为其他部门可以管理,没有联合多家单位统一的查处的能力导致执法困难等借口用以逃避刑责。

二、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统一管理

通过对近年来某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对矿产资源监管方面的玩忽职守和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方面的环境监管失职的问题。一是负责矿产土地主管的部门,在矿产开采土地现场勘验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认真审核,不到实地进行调查落实;二是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采矿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三是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到实地去监测;四是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对矿企违法采矿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出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违法采矿。

(二)缺乏对矿区群众宣传教育

矿产资源管理是系统庞大的社会工程,部分基层乡镇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对矿产开发管理的经验,没有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一是没有向群众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产开采过程中没有对开采的范围和负责单位进行公示,致使群众对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程度较低,发现矿企违法占用农田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后没有及时制止;二是没有向群众公示有监督管理义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责任人,使群众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反馈给监督管理部门。

(三)缺少牵头部门和联合执法

一是个别单位发现问题后,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干部为了个人或地方经济利益,阻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致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的高发;二是在发现违法开采后,个别矿产监督单位玩忽职守,不与相关单位配合联合执法,不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的后果;三是负有矿产资源管理多家执法单位信息不沟通造成处罚依据的数据严重不一致或在处罚过程中相互推诿,导致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

三、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矿产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督

一是对该县矿产资源项目中投标企业的资格会审及开标、评标等环节全程参与,参加资格会审及招投标现场监督场,有效规范矿产资源投标活动,确保矿产资源招投标程序合法化、结果合理化、质量优质化;二是积极开展温馨廉政谈话活动。对矿产资源提前介入温馨廉政谈话,要求矿产资源单位向检察机关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对中标的有关矿产资源企业进行了温馨廉政谈话,并与矿企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三是开通矿产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前来查询的申请均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查询,当天告知查询结果。

(二)建立责任追求制度

当基层乡镇发生涉及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不能有效防止职务案件的再发,同时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各级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心,要开展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扎实做好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基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网。一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没有正确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要求,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放纵的态度,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要追求其渎职的责任;二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应当一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在事前预防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开展,应当向其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开展预防调查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一项群众工作,在开展工作时要紧密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依靠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获取矿产资源类职务犯罪的线索。一是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向群众了解情况,动员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积极开展深入群众的法制教育活动,针对矿区居民制作相应廉政宣传知识手册;三是要重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坚持落实每条举报线索,做好举报线索回复工作,提高群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四是通过对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走访,深挖细查,排查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采取多部门联合办案

一是要坚持县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纪委、乡镇机关、森林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扩大获得线索来源,提前进行初步排查,及时提出侦查建议,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推行“以事立案”的初查方略和建立预防调查工作协调机构,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查、预防合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执法理念 转型升级 职务犯罪 刑事检察

当前,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同时,自身的发展随着打击违法犯罪任务的加重、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挑战等方面的问题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为了保持检察工作健康、持续、平稳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检察机关亟需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作全面“转型升级”。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内涵十分丰富,“转型”和“升级”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的概念。从总体上来说,所谓的“转型”是指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机制、执法理念、队伍素质等方面从原来的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升级”是指层次、级别的提升,要求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更高层次、更高要求上得到提升。“转型”和“升级”是相统一的,“转型”是“升级”的手段和方法,“升级”是“转型”的目标和结果,二者统一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长远发展。

一、查办职务犯罪注重“五个提升”

查办职务犯罪不仅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是其根本职责之一,是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重要标识”。当前,传统的打击职务犯罪方式和效果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要注重“五个提升”:

一是从“数量”到“质量”的提升。要求检察人员强化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在办案中不但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案件质量,从一开始立案就要把好质量关,确保查办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经受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从“一效”到“多效”的提升。办案工作不能只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要求检察人员应当从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实现“三效合一”。

三是从“供述”到“全面证据”的提升。传统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式比较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口供易变,这要求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改变以往注重口供的理念,从原有“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到“由证到供”、“供证结合”上来,增强获取其他证据的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外围证据。

四是从“传统办案”到“技能化办案”的提升。这要求检察机关改变传统侦查模式,擅长使用侦查技能和侦查谋略突破案件,全面掌握高科技侦查设备的使用方法,把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侦查办案中,运用高科技侦查设备提高案件侦破率。

五是从“粗放”到“集约”的提升。要求检察机关从传统的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粗放型办案模式向“集约型”方式转变,强化侦查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侦查资源,有能力整体突破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预防职务犯罪注重创新“三个机制”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传统的预防工作方法有签订预防协议、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召开案件剖析会、发出检察建议、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预防宣传和廉政法制教育等,但在新形势下,预防工作要突出成效,还要创新以下机制:

1.实现廉政防控常态化。通过设置廉政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组织共建单位职工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和听取劳教人员的现身说法等形式帮助共建单位排查制度漏洞和廉政风险点、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廉政防控常态化。

2.开展好“三个一”工作。对所有案件都开展“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深入案发单位查找发案原因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案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总结办案经验,开展法制教育。

3.建立全方位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机制。一是建立廉政教育警示基地,组织本地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学习。二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岗前培训制度。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教育培训计划。三是建立以廉政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检察约谈制度,有效实现事前预防。

三、刑事检察工作把握“四个注重”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一是要注重审查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把案子办成“铁案”。强化对证据的审查把关,实现从传统的证据证据标准到“两个证据规定”证明标准的转变,建立“过滤——纠错——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案件批得准、诉得出、判得下。二是要加大监督纠正违法的工作力度,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形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阅卷、会见等权利,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程序并重”的转变。三是要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向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延伸职能,实现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恢复性司法”的转变。四是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积极开展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工作,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实现从“注重监督”到“监督与促进内部纠错相结合”的转变,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四、检察宣传工作要适应“全媒体”时代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全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新的形势对于检察宣传工作转型升级的紧迫性,充分发挥两类媒体的积极作用,同时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依靠传统主流媒体引领舆论,运用新兴媒体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检察机关职能、检察工作成果、队伍建设情况的新型检察宣传工作模式。

检察宣传工作的转型升级必须着重强化检察宣传能力建设。在办案的同时,高度关注重大舆情以及对此进行评估,确保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一是建立舆情动态跟踪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媒体、网络对涉检涉法工作的报道和评论,分析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导向,据以明确检察信息通报的重点和切入点,提高反应能力。二是创新与媒体互动协作制度。积极探索加强与媒体合作的方式和途径,综合利用“全媒体”手段进行宣传报道。如借助“正义网”等主流媒体网站平台,创新“网上在线交流”形式,就工作情况与网友进行深入交流,即时回应网友提问。三是建立公开通报评估制度。评估新闻通报的覆盖面,评估新闻通报的效果是否满足群众对“阳光检务”的需求,以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五、队伍建设要抓好加强学习培训

为提高检察人员促进“转型升级”的能力和素质,检察机关要围绕执法办案“转型升级”,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和讨论活动:一要建立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检委会学习研讨制度,每次学习均落实“一个专题、一次讲座、一次参观、一次研讨、一项成果”的“五个一”制度。二要在全体检察干警中开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办案方式方法学习培训。如举办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律师法、国家赔偿法、新刑事诉讼法等专题培训班。三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周课堂”、“月讲座”、“检察论坛”等学习培训制度。通过学习、培训和讨论,增强了全体检察干警转变执法理念的紧迫感,提高了推进执法办案“转型升级”的能力素质。

六、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推进执法办案“转型升级”,不仅要求检察干警转变思想观念、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同时还需要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等配套工程,以科技手段助推执法办案“转型升级”。检察机关要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和推进力度,如建设体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和人性化“四化”要求的检务大厅;设立集案件流转、管理、监督于一体的案件管理中心;建成实现了上下级检察院数据共享和实时、动态管理的检察数据中心;建设集讯(询)问、侦查指挥、实时监控于一体的办案工作区;积极推进侦查情报中心建设,为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信息支持等等。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破坏能源 危害生态 职务犯罪

今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院结合广东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办发生在非法开采“瓷泥”过程中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切实加强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该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面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主要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窝案、串案多,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案件查出一个,带出一窝,扯出一串。该院查办的11起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的规划、国土、林业执法监察及村委等部门,其中,涉及国土执法监察有4人、规划办2人、林业1人,村干部3人。所立案件中,受贿罪6件6人,行贿罪1件1人,滥用职权罪4件4人。在查处的?这些人当中,虽然职级不高,有些甚至是合同工,但岗位极其重要,权力较大,直接面对管理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利用的对象。

(二)时间短、行贿次数多、涉案金额大,造成的后果严重

如在上述系列案中,行贿人宋某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行贿20多次,每次都是送现金,金额视每个人作用的大小从3000到50000元不等,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造成的后果严重,行贿人宋某为了自己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被查处,对负责花山镇破坏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巡查的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成员黄某标和彭某行贿,两人在收到宋某的好处费后,对宋某非法开采瓷泥的行为不巡查、不上报,在有大规模行动时主动通风报信,致宋某非法开采瓷泥半年以上,造成开采出来的淤泥堆积在山脚,采矿流失的淤泥流入水库。由于盲目开采,已导致此地出现空塌陷、滑坡、地质地貌景观及承担着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的重要作用、花都区环保局指定的重点保护的生态林地、有“花都之肺”美誉的100多亩生态林遭到破坏,村民苦不堪言。

(三)有正式编制执法人员和合同工勾结,由合同工负责收受贿赂

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国土所副所长孔某铃和规划办副主任黄某远为该镇规划巡查大队负责人,他们亦能意识到直接接触行贿人收受好处费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其授意该大队合同工谢某明出面与行贿人接触。谢某明自持是不是正式公职人员,以为倘若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也可以一走了之,因此也肆无忌惮,每次在收受贿赂后就将钱分成几份,分别给予有正式编制的执法人员及本人。

(四)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竞合存在

在该系列案中,对破坏生态、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有巡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好处费的同时玩忽职守、放任行贿人非法开采“瓷泥”、破坏生态林的行为,在行贿人宋某坤归案后,办案人员在其手机上发现有一条“下午巡山”的信息,很明显,这是一条巡查人员通风报信的信息。经核查,为林业部门的刘某能所发,后该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某能立案侦查。

二、案发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高额利益的驱使让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

在上述案例中,行贿人宋某坤采用“偷挖”的方式在半年不到的时间,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村就挖了几万吨“瓷泥”,因为是“偷挖”,所以采取的是最原始的技术、使用的是最简单设备和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但在半年内挖出的“瓷泥”按照市场价,货值已过千万元,高额的利润促使宋某坤不断行贿以保证其巨大的非法利益。

(二)多头管理导致无人作为

对于“破坏性”开采“瓷泥”的行为,从村到镇乃至区国土、林业均有相关人员进行巡查,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互动机制,且受贿人在接受宋某坤的好处费的同时均持有自己不去巡查制止或许其他部门会去的心理,导致宋某坤在同一地点非法开采“瓷泥”以及堆放“瓷泥”达半年以上,将该处完整的生态林破坏得面目全非,仍无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去制止。

(三)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

作为对保护能源和生态的执法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在执法时玩忽职守、放任纵容,没有意识到这类破坏性的开采,表面上可能只是砍了一些树、开采了一些矿产资源,但实质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及其严重,破坏的后续修复及其困难,被污染的山泉和水库的水不能喝,鱼虾不存,因山被挖成峭壁,生态植被遭到破坏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四)对该类犯罪查处难

由于该类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或者是敢怒不敢言;犯罪牟取的往往是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内部人员不愿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

(五)基层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

乡镇一级的国家机关,有很多岗位需要聘请合同制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编制,待遇较低,工作任务却很繁重。在上述案件中,花都区花山镇规划办巡查大队的谢某明,就是合同制工作人员,却要负责该镇内的违建、无证开采的日常巡查工作以及处理众多的投诉工作,在工资待遇偏低的情况下,面对各种机会和诱惑难以自控。而且平时廉政教育的松懈甚至缺失,更使他们对自己的受贿等行为麻木不仁,把收受钱财当成是为个人创收的正当途径,根本没有丝毫的警惕性,一朝东窗事发,甚至可以将自己的行为理直气壮的对着办案人员侃侃而谈,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由此可见,在人员管理上,包括工作待遇、廉政管控等方面,基层国家机关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是上述案件发生的一大诱因。

三、对策建议

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给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办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

(二)加大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线索的能力、办案质量和水平。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必须态度坚决,依法查办。广东省检察机关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针对破坏生态资源的查处,已经开通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三)注重对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

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结合办案,分析研究发案原因,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联系,利用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环境监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规范环境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环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要充分采取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图片展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的线索。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用认真的态度和查办案件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取得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支持。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4篇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政法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各界对政法机关的热切期盼。检察机关应以此为目标,突出抓好班子队伍建设、健全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一、始终坚持把班子队伍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之关键

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使干警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注重引导干警转变作风,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珍惜政治荣誉,珍惜工作岗位,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和要求。

强化领导班子的带头表率作用,使干警学有榜样。班子成员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带头转变党风和作风,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攻坚克难,善于秉公执法,严格律己,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真正为整个队伍带好头、引好路。

提升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使干警能够公正廉洁执法。在新形势下,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有更高的法律水平、更强的业务能力。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坚持每周五学习日制度、每月案件点评制度、每季度专家辅导制度和每年论文研讨制度,积极营造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的浓厚氛围,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扩大教育培训规模,增强教育培训效果。

二、始终坚持把自身监督制约作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之基础

以执法办案为重点,构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批捕、公诉部门由不同的领导分管;设立司法会计查账组、法警协办组,强化对自侦、自查案件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对扣押冻结款物开展专项清理,完善管理机制,实行查扣部门、管理部门和处置部门的分离和相互监督制约,以此横向加强各线条、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完善和规范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同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强同县政协联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见》,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的案件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聘请检察联络员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并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及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

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阳光检务”,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公开,建立了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专人负责录入检察环节办理案件的实时信息,方便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人、近亲属查询案件办理情况,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行申诉公开听证审查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民行不抗诉案件和重信重访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或公开审查,并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始终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之核心

坚决打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地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开展各个专项活动和诉讼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渎职 犯罪 检察院 侦查权

一、从历史观角度看渎职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发展比较缓慢,长期以来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对渎职犯罪的侦查模式单一

长期以来检察系统对渎职犯罪的侦视程度不够,办案模式比较被动,办案人员积极性普遍不高。实践中渎职犯罪线索主要来源于举报控告、内部移送、外部移送和自行发现四个渠道。前三种可以称之为“被动型”线索发现路径,第四种可以称之为“主动型”线索发现路径。在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基本上靠举报控告这种单一模式来侦查,其他模式应用较少。

(二)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侦查范围偏窄

渎职犯罪有44项罪名,覆盖领域非常丰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侦查发生在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高,使得办案精英基本上都被调配到了公诉、批捕、反贪等传统部门,而分配到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力量略显不足,这使得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基本上对不太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渎职犯罪是无力开展的。因此,侦查渎职犯罪的罪名范围基本就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偶尔会对其他罪名的渎职行为进行侦查,也会作为新型案件加以报道宣传。可见,长期以来检察院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其范围是偏窄的。

(三)案件来源比较匮乏

由于长期以来检察院对渎职犯罪侦查的工作模式比较单一,主要依靠群众举报,所以,一方面,案件的数量会受群众认识程度的限制,群众认识要是不高或者没有举报热情,则检察院难以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另一方面,即使群众提供了一些执法人员渎职的线索,有很多情况下会因制度因素或者案外人情等因素,使得案件不得不撤销。因而,长期以来检察院渎检部门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实际上成案率是比较低的,最大原因就是线索匮乏问题。

(四)渎职犯罪侦查权的启动缺乏连续性

目前我国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有公务人员出现渎职行为后按照《刑法》处理这样的指引性规范,但是这些法律却没有规定如果发现渎职犯罪后如何移送检察院行使渎职侦查权的程序性规定。这就很容易出现渎职犯罪侦查权在启动上的断档,使得很多案件难以被刑事立案侦查。

二、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模式的变化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对渎职犯罪侦查的影响

随着实践的积累,目前检察院对渎职犯罪侦查工作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基本靠检举、举报的被动工作模式向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发展。2007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规定:“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加大领导力度,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逐步形成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之间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渎职犯罪侦查作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重视起来。

(二)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第一,注重上下沟通、相互配合。基层检察院在对渎职犯罪进行侦查时,可以随时请示上级检察院,以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支持,这就可以解决以往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渎职犯罪时单兵作战的情况;第二,在纵向上突破了级别管辖的约束。主要突出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权,基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统一指挥下彻查案件、移送案件,一切以大局为重;第三,在横向上突破了地域管辖的限制。一方面,渎职犯罪的影响面很有可能突破本辖区,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本辖区内影响力比较大,由辖区内的检察院对渎职犯罪进行侦查往往会受案外因素影响,所以由辖区外的检察院行使侦查权效果往往更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因而,职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实际上是以提办、交办、联办、督办等多元化方式来侦查社会影响面大和难度大的个案,以随时、有效地启动一体化流程,运筹对一个特定案情或特定区域,完成反渎职侵权工作。因此,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检察一体化实现的一个重要载体。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大大提高了成案率和办案效率。

三、渎职犯罪侦查工作重点的政策导向性

基层检察院长期以来办理的案件基本上维持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对于其他渎职犯罪的侦查基本不会涉及,原因在于新《刑法》颁布于1997年,大量的渎职犯罪的罪名是在这个时候所产生,检察院对这些犯罪的侦查办理还有一个适应期间,而在这段适应期内检察系统对渎职犯罪侦查政策导向并不十分重视。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领域内政府职能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与此同时政府工作人员渎职现象也随之增加。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开展了专项反渎工作,贾春旺检察长指出:“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要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抓住对经济发展阻碍大、对市场经济破坏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突出查办,用抓重点来带动一般,推动专项工作向前发展。”有了这一政策导向,基层检察院在对渎职犯罪进行侦查时,不仅会对传统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侦办,工作重点逐渐开始向其他渎职犯罪转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2011年1月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对过去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职务犯罪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目前,土地管理、资源审批、工程建设领域仍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易发区。”将渎职犯罪侦查的重点转移到这些领域后,取得了丰硕的成效。

四、对侦查线索发现机制的改革

案源匮乏、线索单一是长期困扰渎职犯罪侦查的重要原因之一,对线索发现机制的改革是必经之路。从全国来看,改革举措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力度的加大

为加强普通百姓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从21世纪中期开始,全国各检察院开始开展“渎职犯罪宣传月”活动,在活动期间向民众讲解渎职犯罪的法律知识,并当场受理群众检举举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检察院还与各政府职能部门取得广泛联系,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宣讲渎职犯罪的有关知识,实现对渎职犯罪的打防并举。

(二)强化素质教育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涉及的知识面较广,要熟悉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不同职能行使的要求和特点。这样才能针对性地开辟案源,有目的性地分析线索,始终把握工作主动权。因此,全国检察系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提升办案人员是素质,例如:普及大专学历教育、参加司法考试、举办渎职犯罪侦查业务培训等。

(三)强化案件移送程序

渎职犯罪行为往往并不单一存在,多数情况下会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很多法律中都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刑法调整这样的指引性法律规范,因而从法律制度上搭建渎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畅通案件外部移送渠道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最高检察院做了这方面的努力,与其他部门共同出台了一些渎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近年来,各部门向检察院移送的涉嫌渎职犯罪的案件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五、渎职犯罪侦查权的扩展

(一)渎职犯罪侦查权在法律制度上的扩展

在渎职犯罪侦查权制度建设上,最高检察院不仅积极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联合出台一些外部移送渎职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创造性的对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行使渎职犯罪侦查权的分工进行了调整,使渎职犯罪侦查权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了适当的扩展。最为典型的就是2004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该文件将渎职犯罪的侦查权予以扩大,不仅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负责侦查,同时还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最高检察院对渎职犯罪侦查权的这种分工,很显然扩大了可以行使渎职犯罪侦查权的主体范围,这种积极尝试的无疑是对渎职犯罪侦查有利的,同时也为法制改革做出了一定贡献。

(二)渎职犯罪侦查权在实践操作中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