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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资、经济纠纷的特点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经济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资、经济纠纷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三)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四)寻求解决的途径转变很大。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员多,规模不断扩大。如20__年1月份来访中有11批集体访反映劳资、经济纠纷问题,人员最多的达22人。
二、劳资、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萎缩,利益矛盾冲突复杂。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资无法兑现。一些企业停产、倒闭矿产,债权难以实现等产生劳资、经济纠纷。
(二)管理监控环节薄弱。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无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层层转包。
(三)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资,才来申诉,有的没有工资结算单。
(四)承包商为转嫁风险损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领到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把矛盾推向社会、交给政府。
(五)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资、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劳资、经济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在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经济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二)切实加强管理,创新快速调解机制,依法高效化解纠纷。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资、经济纠纷发生较多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畅通诉讼、仲裁、、调解等渠道,创新健全调解机制,坚持完善下访约访等联系群众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隐患。
关键词:仲裁知识;经济纠纷;措施
就目前来看,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建筑行业逐渐兴起,新型建筑的施工必然是以拆迁原先建筑为前提的,在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住民的利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经济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各种复杂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施工建设正常运行,还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障和社会的有序发展。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有效的解决了双方的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进步。下面笔者对其进行浅析,希望对我国日后仲裁知识的应用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良好的帮助。
1仲裁知识的概念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1)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騰騰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2)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2仲裁知识和经济纠纷的关系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改革也越全面,其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也逐渐的增多。在以往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上诉的凡是,虽然该种方式更加的正式,但是其过程复杂,办事效率低,并且还需要大量的取证调查,需要长时间的审核,这样就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合同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仲裁裁决的应用有效的使用,改变了以往采取上诉手段来维权的方式,提高了经济纠纷的解决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仲裁裁决的在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自觉的履行责任,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及时的履行,会受到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进行仲裁审查的过程中,其主要是审查仲裁的程序等问题,而不是虚幻的问题。尤其是在解决境外仲裁方面,仲裁方法与诉讼相比更能得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认同和承认。根据仲裁的基本特点和其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不能代替的作用,现阶段在进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来进行相关的仲裁来解决合同的纠纷,并且在合同中明确如果有该类事件发生时应该按照什么方式进行有效的解决,合同双方按照什么样的利益来进行调节,各自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和亏损。利用仲裁知识解决经济纠纷,保障了问题解决的质量和公平,并且由于仲裁方法与其他方法先相比有较大的高效性,极大的提高了经济纠纷解决的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3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建筑行业作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等特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准备的非常细致,并且相关条款的内容必须反复的进行检查和核实,即使这样,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合同毕竟是一种书面的协议,就算在签订之前进行严谨的考察,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随着建筑的实施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即便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遵守承若和信誉,但是在建筑实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合同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随着施工的开展会出现二者没有办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然会出现经济纠纷的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仲裁知识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有效的解决了经济纠纷保证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满足了现阶段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的需要。其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的灵活、公平、也更能有效的解决的解决经济纠纷,提高了时间的解决效率,更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最主要的是能够与各个国家进行接轨,保障了合同的使用,进一步的核实了双方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白冬.论经济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模式[J].现代财经,2005,25(2):70-73.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难点;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结算的难点
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结算是一件比较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仔细,即使在进行阶段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困难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好合同的细节,并且积极的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当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杨业豪.浅议建设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15期
[2]罗文楚.浅谈工程造价及工程结算管理[A].湖北省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专委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资料汇编论文集[C].2004年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刑民并行
德国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所说,“刑法与民法在概念上的明确区别,是19世纪法学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们认为此项严格的区别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刑法与民法的再接近实有必要”。[1]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过分讲究物质的经济社会,涉及民事权益的纷争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大量出现,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有些民事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有些则与经济犯罪案件互相交织,有些则刑民难辩。对此,我国现行立法上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之间没有达到协调统一,甚至出现互相冲突的现象。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解析
要深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机制,首先要理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江伟教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即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在此基础上,依案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为主体实施了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为主体,法律事实牵连,刑民案件交叉。第二类,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类,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2]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现行诉讼机制的不足
为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够正确、合理的适用法律,我国先后出台了五个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和细化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机制。现行有效的1997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97年规定》),1998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和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大多数规定从开始施行至今已经十多年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或多或少的出现了问题,为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机制的运行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难题与挑战。
第一,程序衔接规定不完善,未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刑民交叉案件之所复杂,因为其不仅涉及了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了刑事法律关系,甚至部分案件需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分别评价和处理,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交接、协调问题。依据《98年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或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将涉嫌犯罪的材料向侦查机关移送,由于没有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和约束,以及相关救济监督程序的缺失,常常发生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长期未做答复,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互相推诿等,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都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上述情况下,于当事人而言,也许这迟来的正义都成了奢望。故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衔接规定不完善,严重影响了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及时性。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条款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坚持平等互利好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认真分析订立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技术问题和相关合同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方面条款的理解难以完全达成一致,加上合同条文的某些疏漏与含义不清,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产生合同纠纷。此外,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规范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仅草签一个协议,忽视合同的周密性与严肃性,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责任不清,为日后因涉及当事人经济利益而导致合同纠纷留下隐患,进而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因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明确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最多的环节。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原因,这类合同中条款订立不规范、不严密、不细致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条款不明确,使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计依据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现明显分歧,因而所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比较多。下面列举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1、工程造价下浮系数问题
一般说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标往往只是对土建部分进行了招标,在签订合同时,对水电、附属配套工程部分造价是否与土建部分造价一样参与下浮未予明确。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是同一个单位工程,理所当然都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只是土建部分进行投标,其它部分没有参与投标,不应下浮,双方由此产生经济纠纷。
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均齐全,造价下浮系数执行了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然而合同没有明确甲供材是否执行下浮系数,发包人认为既然下浮系数采用了投标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甲供材就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既然材料由发包人供应,不应参与执行下浮系数,如下浮则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价问题上蒙受损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要对甲供材价款下浮,不合理,因此双方因甲供材料是否执行下浮系数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带来的结算问题
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合同签订的重要性、严谨性和严肃性一是淡薄,发承包人往往对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造价进行价款结算没有明确订立,或是合同条款未写清楚。当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由于没有写清楚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应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承包人则看结算时对其是否有利,因为按实结算,有些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额会与中标价有误差,因此承包人往往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选择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方法结算,若结算时对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选择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样一来,发包人处于被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长,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含糊不清,这就给结算留下了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人工单价的调整。由于招投标时人工单价文件未到执行时间,而签订施工合同时,文件调整时间已到。介于这种情况,双方均考虑原有的经济效益,就会各执一词,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留下隐患。还有除合同没约定政策性可以调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划分执行有困难。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规定调整,在结算时,发包人认为不应纳入工程造价,而承包人则认为按规定,人工是调整文件执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应执行新的人工单价。
4、材料结算价格调整问题
由于目前市场上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为了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门隔一定的时间就有关材料的信息价格作为结算时的参照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双发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结算价格如何调整未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实行中标价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标时执行的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价格变动且波动较大,特别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没有明确规定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或者如何进行调整,则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经济纠纷。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设计变更签证内容多、量大,对于变更、签证结算时是否参照原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进行调整,将产生分歧,不难想象,出现经济纠纷就在所难免。
5、材料、设备、采购中的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是建设项目中常常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由于新材料、新设备大量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其中有许多没有定额标准可执行,而发、承包人双方缺乏规范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没有订立相应条款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费以及采购时限等加以明确,因而个别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单价和和虚增数量,或是不提供采购票据,或是虚开票据,还有现在工程中主材多数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这就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显然易产生经济纠纷。
二、建议及措施
在执行施工合同中,虽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发、承包人双方在订立有关合同时,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诸如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及单价确定、供应方式和进出场期限、工程变更、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事件、交工验收办法、工程质量书、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条款应逐条分析,认真订立,严格拟定合同条款,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避免合同纠纷。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立合同签订、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认真洽商逐条订立合同条款,实行合同公证制度,完善并促进合同签订法制化规范化。
3、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招、投标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的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也是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订立不能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认识到合同签订的严肃性,明确所承担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施工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细节问题
施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细节,要认真订立,逐条推敲,尤其使对涉及工程造价、结算价款的确定、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明确具体,对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地方更不能含含糊糊,不能只是订立大的条款,细节部分也要明确具体,要尽可能地减少差错,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周密性和严肃性,尤其应当明确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和规范合同的签订,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行为,达到完全履行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