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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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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

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第1篇

近来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探讨其产生原因和影响的文章非常多。在很多文章尤其是媒体报道中,“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这两个概念经常混淆使用,甚至互为替代,这种用法对吗?这两个概念究竟有何区别和联系?

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当前世界各国经济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无论从波及的范围,还是从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看,这场金融危机都不亚于1929~1933年那场经济危机。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的文章非常多。而很多文章尤其是媒体报道中,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这两个概念经常混淆使用,甚至互为替代,这是不对的。搞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深入理解当前金融信机的性质和影响是必要的。

什么是经济危机

当代多数中国人头脑中的经济危机概念基本上来自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危机指的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周期爆发的生产过剩的危机,是经济周期中的决定性阶段。自1825年英国第一次爆发普遍的经济危机以来;、资本主义经济从未摆脱过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表现为生产减少、工人大量失业、购买力和需求下降、通货膨胀等问题。

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危机其内涵要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危机宽泛得多。从形成经济危机的根源来说,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危机主要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激发的结果。爆发于1929~1933年间的美国经济危机,其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体制下的社会财富严重分配不公,使得社会贫穷阶层和人口不断扩大,从而制约了社会消费能力,导致了社会生产的过剩。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危机其根源是多方面的,并非单一的。有政治,经济、金融和贸易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二战后,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世界贸易一体化趋势加强,资本市场发达,金融领域创新活动频繁,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虚拟经济超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这些因素虽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但也为经济危机的爆发埋下隐患。

举例来说,1970年由石油危机引发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是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利益集团的矛盾引发的;1996年亚洲金融危机则是由东南亚国家放松管制和过快的资本自由化、银行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缺失,汇率制度僵化等原因造成的;2007年越南经济危机则主要是资本项目开放过早且金融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2007年美国金融领域中次贷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次级抵押贷款产品设计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国际和国内的流动性过剩等因素,深层上还有社会政治原因:政府长期以来为满足民众的愿望而偏好宽松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房贷政策。

什么是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具体表现在金融萎缩,股价下跌,资金供给不足,流动性低,并引发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经济萧条,甚至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动荡。

现代社会金融危机之所以频繁发生并迅速蔓延,这与发达的现代金融市场密切相关。由于实体经济迅速发展,货币制度硬约束的不复存在(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虚拟经济超常规发展。金融市场异常活跃,泡沫现象严重,这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资本市场过度膨胀,流动性过剩加剧。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各经济体之间的联系紧密,某一国或地区金融领域出现问题,立即会波及到世界各地,世界经济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这些因素就好像一把双刃剑,既推动了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导致了金融危机的频繁出现。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联系和区别

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金融监管;关系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88-02

20世纪80年生的美国储贷危机,90年代爆发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年以来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一次又一次地对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这些危机事件的爆发,使会计准则制定者和金融监管者不断寻求能够有效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会计准则制定者通过不断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金融监管者则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二者的区别是:(1)目标不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目标的表述,是受托经济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有效统一,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尽管金融监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这与会计准则的目标并不一致。如果投资者与存款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金融监管着重考虑存款人的利益。(2)公允价值运用的不同。在会计准则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公允价值能够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但是却由于其顺周期效应,不利于金融监管。在经济繁荣时期,公允价值未实现收益的确认,使得银行利润过快增长,从而助长了信用过度扩张,为经济衰退留下了隐患。在经济衰退期,资产公允价值的下降导致减值损失的增加,使得银行利润和资本过度减少,从而进一步限制了银行信贷规模。(3)资本确认的不同。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本主要是为了盈利而投入的,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4个部分,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权益。对于银行资本而言,只要能够吸收损失,均可称之为资本。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包括三级: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优先股)与从税后保留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二级资本即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或一般呆账准备金、混合性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务;三级资本包括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级债券。

二者的联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在金融监管中,无论是证券监管还是银行监管,监管部门都离不开必要的信息。而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信息。会计准则通过规范这些信息,为金融监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以银行监管为例,在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分析时,银行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均来自于资产负债表信息,在盈利性分析中,营业利润分析利差分析等指标的计算,也来自利润表有关信息。在著名的骆驼(CAMEL)评级制度中,5项指标中的4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流动性等数据,都来自财务会计信息。(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是可以协调的。首先,会计准则相关金融监管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应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概念框架、强化会计准则社会目标的指导作用来实现;在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定者应该充分考虑会计准则可能产生的金融监管问题。其次,由于会计准则不是万能的,因此,金融监管者在借助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对会计准则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要不断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只有两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金融长期稳定。

(一)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完善金融监管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公允价值会计的运用,更是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次贷危机爆发后,为进一步加强公允价值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11月了《评估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规定为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公允价值等进行利润操纵,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限制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明晰监管标准,对公允价值估值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只有公允价值确实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才可以采用。

(二)对于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可以根据现有的五级方式来核查是否足额

除了按照现有的监管办法核查以外,还可以由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标准,提取动态减值准备。该动态减值准备可以在税后一般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由固定比例改为动态比例,监管部门可根据逆周期的原理,规定浮动的计提比例。

(三)强化会计准则制定与金融监管的合作

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犯罪;分类方法;金融诈骗罪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金融犯罪分别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由于刑法对同一类的犯罪进行了不同的归类,且归类的标准又与传统的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刑法有关金融犯罪归类合理性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

一、金融犯罪立法活动分类依据及有关理论学说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金融犯罪所作的分类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是一下几种:

(一)客体分类法

从广义上来说,所有金融犯罪均构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金融犯罪的同类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但是,由于金融管理发生的领域有所不同,所形成的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金融管理秩序有所不同,因此,可以从具体的金融制度角度对所有金融犯罪加以进一步分类。

(二)行为分类法

有的学者从金融行为方式的角度进行分类,将金融犯罪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

(三)混合分类法

所谓混合分类法是指既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又以犯罪行为的某些特征作为金融犯罪的分类依据。

客体分类方法有利于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行为特征不明确;行为分类法能够充分反映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但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客体分类法;混合分类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两种分类法的缺陷,即混合分类法既揭示了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充分反映了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分类时便采用了混合分类法,对于该分类方法,刑法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

其一为“肯定说”,即认为《刑法》将金融犯罪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很有必要。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当前我国金融犯罪活动猖獗,而金融诈骗活动在金融犯罪活动中占绝大多数,且犯罪数额巨大,危害十分严重,为了突出打击金融诈骗活动,维护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必要将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进行专门规定。其次,在金融犯罪活动中,金融诈骗犯罪在手段上具有相似之处,即都是采取诈骗的方式进行犯罪,而这一行为方式明显区别于其他金融犯罪,因此,有必要对此作专门规定,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再次,金融诈骗在实践中多发生在金融交易中,所以其犯罪客体是具有自身独立品格的同类客体,即金融管理领域的交易秩序。这一客体区别于金融领域内的其他犯罪,也区别于非金融领域以诈骗为手段的财产犯罪。最后,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为了更加明确地区别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的界限。

其二为“否定说”,即认为《刑法》将金融犯罪独立设节没有必要。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从体例上说,“金融诈骗罪”一节是以犯罪手段即诈骗为特征而归为一类的犯罪,而其他章节的犯罪都是以犯罪客体为特征分类的,因而在体例上不够协调。其次,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暴露出立法思路的不一致。《刑法》分则中的分类均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不同作为分类依据,而将金融诈骗独立设节是一种以犯罪手段作为分类的依据。这种立法方式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思路不一致的一面。再次,我国目前的金融刑法将金融犯罪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明显存在着大节与小节之间的不均衡。最后,也有学者认为在“金融诈骗罪”一节的设置在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适应性方面、在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刑法历史发展趋势的趋同性方面、在刑事立法形式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方面等存在商榷的余地。

二、我国金融犯罪分类的不足

1. 体例不协调。如前所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这一节的设置是按客体分类法进行划分的,而金融诈骗犯罪这一节的设置是按行为分类法进行划分的,这一分类方法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分则的划分标准:以同类客体分章,以直接客体分节。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而产生的与传统刑法归类标准的不一致,显示出我国刑事立法技术上存在稚嫩的一面。另外这种前后矛盾不仅造成刑事立法标准的不统一,而且容易导致人们产生金融犯罪中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一致的误解,甚至还会使人们对我国刑法中犯罪分类的标准产生怀疑。

2. 立法思路不协调。将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暴露出,立法者的立法思路不协调。立法者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可以说是一项突破和创新,但是这种突破和创新显然不彻底。如果立法者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按照犯罪手段进行划分的,那么就应该将这种立法思路贯彻到底,即按照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将杀人、盗窃或者诈骗犯罪独立归为一类,将金融诈骗罪重的八种具体犯罪和合同诈骗罪以及诈骗罪归在一起。但是,现行《刑法》只是讲金融诈骗罪划分出来,而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按照客体分类法归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这一归类方法反映出立法者在犯罪分类上立法思路的不协调。

3. 节与节之间的客阶不协调。有观点认为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并不违反我国刑法一贯遵循的客体分类法。因为金融诈骗往往发生在金融交易活动中,所以其侵犯的是金融交易秩序。而各章之间的同类客体以及各章之下各节的直接客体是一种平行关系。由此看来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应该是一种并列的关系。本文认为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交易秩序的关系来看,两者应该是一种包容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三、结语

对于金融诈骗独立成节造成的罪的分类标准的混乱,本文主张立法者应该坚持我国绝大部分罪名分类已经按照的客体分类方法,将金融诈骗归入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从而避免我国刑法出现分类标准的多元化,而造成本来清晰、严谨的分类体系出现混乱。(作者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书记员)

参考文献

[1]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VC PE机构 金融集群 金融中心

各国统计资料显示,近20年来,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金融部门获得了迅速发展,其发展速度超过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速度,股票市场、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性空前提高。一些分析人士认为,这种现象已经导致或者正在导致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分离或者说金融向着独立自主的方向运动,金融市场按照自己的逻辑和规律运行,而实体经济不得不去适应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一、VG、PE资本聚集是良性的金融机构聚集

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全球流动时在投资目标、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最后引发的结果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从直接投资资本的基本属性出发,直接投资资本流入与本地优势察赋资源结合,将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当地经济的成长。直接投资资本的流入对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在任何发展阶段,应该都有积极的意义。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得到验证。

金融资本在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过程中,不是通过投资实业、通过创造实业财富的增长来获取资本的社会的平均收益的,这是金融资本与直接投资的实业资本的最根本区别。金融资本的属性,决定了其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在追寻高风险,因为只有高风险才有高收益,找到了高风险才有可能去博取高收益。

风险投资,即Venture Capital,简称VC,是指对处于早期项目的权益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广义上,PE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Bridge finance),以及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VC、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 a1 estate)等等。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对已过创业期或者在创业后期的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这也是本文所提到的PE所研究的方向,以便和VC相区别。VC和PE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VC和PE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购买的是股权而非股票,VC、PE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

VC、PE投资基金在投入目标企业的同时,还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激励机制,在以下方面为公司提升价值:帮助企业拓展潜在业务,增加股东价值;帮助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完善管理团队;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国际化知名度与公信力;上市过程的全程参与,为最终实现股东价值创造条件。因此,VC、PE投资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良性投资。

二、VC、PE机构集聚是金融产业集群的基础

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理解VC、PE机构集聚(agglomeration)问题。一方面,可以把VC、PE机构集聚看成是一个静态的结果,是指VC、PE机构集中在某些特定的区域,使得这些区域内的VC、PE机构达到一定规模和集中度的现象;另一方面,从动态的过程上来看,VC、PE机构集聚是指金融资源在特定条件下向具有一定自然、经济和社会禀赋优势的某些特定区域空间集中,进而形成一定规模和集中度的金融市场和VC、PE机构的有机过程。

问题在于,VC、PE机构为什么在一个城市集聚?这个问题说明了VC、PE机构集聚的地域性属性。不同地域在配置、吸收、传导和开发金融资源上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禀赋,金融资源通过与合适的地域条件相结合在这个地域内形成金融产业,并进一步形成VC、PE机构集聚。

如果地域条件基本相同,那么VC、PE机构在某个地域的集聚就受到一定时间、地点和历史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许多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指出,非经济性的因素尤其是企业家的偏好以及地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在企业区位选择过程中起很大的作用,且企业规模越大,受其影响更显著。因此,某些区位区别于其他区位的某些要素禀赋和人文特征,将是影响VC、PE机构集聚的重要因素。VC、PE机构集聚的实际过程,归根到底是经济的空间运动规律在区域金融上的具体反映,表现了VC、PE机构集聚与时空序列的高度依赖性关系。而一个城市的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文化发展、政府正在运作的强力推进措施等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VC、PE机构集聚的效应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的“空间邻近效应”上。基于VC和PE的投资特征和自身利益的需要,VC和PE机构总是希望其距离被投资公司越近越好。因此,VC和PE机构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倾向于将自己的投资活动限制在一个有限的地理范围内,这就是风险投资的“空间邻近效应”。英国经济学家Ron Martin等在对英国和德国的风险投资业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风险投资“空间邻近效应”的存在。在他们的调查问卷中,当被问及“你觉得距离下面哪个选项位置近是重要的?”时,有48%的英国风险投资公司和46%的德国风险投资公司都认为靠近被投资企业比靠近其他如潜在投资者、其他风险投资公司、研究机构或者大型的区域市场更重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1、从本质上讲,VC和PE是一种非标准化投资活动,每一笔投资在风险、回报及被投资企业的类型等方面都是独特的。因此,在VC和PE资本市场,资本家获取关于潜在投资机会的准确信息对于风险投资的成功运作是及其重要的。在现代化大规模信息技术时代,距离所带来的主要问题是信息的质量和效应可能会随着市场参与者之间距离的增大而逐渐减弱。因此,VC和PE投资机构与潜在投资者的空间邻近有助于提高信息质量,降低信息成本。

2、VC和PE寻找和评价投资机会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个人关系网络和个人访问。VC和PE投资公司与潜在投资者的距离越近,关于潜在投资者的信息越易于在个人关系网络中传播,个人访问也越易于进行,从而降低寻找成本和评估成本。

3、VC和PE投资是一种参与性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不仅提供资本,它还经常直接参与管理,帮助被投资企业制定发展规划、营销策略、提供咨询服务,并通过对被投资公司运营过程的监督与控制来减少投资风险。而VC和PE参与监管的方式一般是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定期会晤以及面对面的接触。所以,地域距离会影响监管和参与成本,距离越近,监管与参与成本越小。

4、自我强化效应。随着VC、PE机构集聚程度的提高和集聚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其外部效应和辐射效应更加显著,对整个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使得集聚区内的VC、PE机构以及其他产业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加,而且对区域外的企业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这反过来又增加了该区域VC、PE机构的集聚。

由此可见,VC和PE投资机构的成本、交易成本、监管成本、信息不对称和风险都会随着距离被投资公司的距离的减少而减小。因此,风险投资机构在选址时往往会选择那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区域。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规模越大,所集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越多,那么落户在该区域的风险投资机构就越多,从而使得该区域风险资本的供给也越多。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市,已经形成了一个一定高科技实力的集群区,完全具备了VC和PE聚集的基础与条件。而区域内VC、PE机构集聚效应,使得区域内其它配套的金融服务机构接踵而至,使得这一产业集群区发展为区域性金融中心集聚区成为可能。伴随VC、PE机构的空间集聚可以产生集聚经济效应和溢出效应,这些效应进一步促使VC、PE机构的空间集聚,并在VC、PE机构集聚自我强化效应的作用下形成金融产业集群。金融产业集群通过金融的中介作用,将金融集群的影响力向外扩散,使得金融集群的影响力的地理范围不断延伸。这种影响力又反过来加强了中心区域的金融集群,这时的金融集群不仅包括了金融产业集群,而且还与区域甚至区域的其他产业的发展密切联系起来,集群还常常包括许多政府机构和提供专业化培训、信息、研究和技术支持机构,如大学、中介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这样,以呼、包。鄂城市集群就成为金融资产定价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信息集散中心和金融相关服务中心。

三、政府的政策推动是金融产业集聚的重要保证

金融经济和金融的区别范文第5篇

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的统一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基本与30年代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相似,即以金融分业为基础的法定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模式,稍有区别是国内金融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证券交易场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自我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从监管部门来分,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主要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则监管部门更多,例如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企业债券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而外汇和B股交易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从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看,既有各类金融业务资格的审批等市场准入的管理,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惩处的权利,此外,在很大程度上各监管机构还承担了金融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法规的制定工作。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的初级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着眼,面临的问题不少。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势必带来金融的混业化经营和市场的国际化运作,以分业为基础(sector-based)的金融管理模式越来越受到制约:一是不同法律规定基础上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定监管的模式的将困扰着金融机构;由于兼并收购,投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大量的多目标的混业金融集团将会不断产生(不产生这样的金融集团就无法与海外金融集团竞争)。如果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运作,就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能够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势必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缺乏应对之策。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容易造成我国特有的行政干预市场的重新出现,或是触发国内或国际金融危机。前者违反WTO规则和国际金融惯例,损害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声誉;后者则会重蹈前人或别国犯过的错误,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入世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当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使得该机构能够全面承担银行、保险、证券业的监管职责。从长远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当行使对其他金融业务或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能,使其能够对所有金融领域内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和了解,有效地行使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

当然,在目前分业模式的管理格局下,可以先考虑将各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宏观管理职能进行分离,在此基础上,整合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成立单独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过渡期间,可以考虑在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三个主要监管机构之间进行试点。初步形成金融业务资格核准、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等宏观管理职能,与金融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纪律执行只能相分离。随着条件的成熟,再过渡到最终的单一监管机构的确立。

风险识别为基础的监管理念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空间将逐步实行国际化,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除了原有的中国特色外,还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各种风险的影响。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仍然坚持原来的监管思路,其效果显然是行不通的,即使是风险揭示的监管原则也会受到挑战,因为国际市场上的各种风险种类和成因对于国内监管者而言尚无实践经验和了解,具有一定的揭示困难。因此,整个监管工作的思路和监管理念完全以风险为基础(risk-basedapproach),即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现实性和法规局限性的基础上,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两方的适当风险责任进行分析,同时要充分意识到消除金融体系的风险和失败是不可能(impossibility)和不现实(undesirability)的。金融监管机构所确定的基本监管目标应当围绕金融风险的识别(identify)、着重(prioritize)和解决(address)这三个环节,并提出与法定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即保持市场信心、提升公众对金融体系的理解、寻求消费者的适当保护,以及减少金融犯罪。这里的风险与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风险或市场风险不应相混淆。对于监管者而言,基本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什么样的金融业务、事件或问题能够带来以上的风险?二是如何有效利用监管资源来集中关注和防范对市场最有影响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应当要求监管机构经济有效地利用其资源,并且要求被监管者合理分担有关监管成本,即可以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原理来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以达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

为建立新的监管目标和体系,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分析和掌握具有高水平或普遍性的风险范围。例如,对于保护消费者监管目标构成威胁的主要风险可以归类为:公司破产、金融犯罪和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公司行为不端或管理不当、市场故障(marketmalfunction)、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理解不充分导致的决策失误等。监管部门还可以建立相应风险事件的案例档案和说明,帮助市场各方通俗了解金融风险的含义。眼下,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关注个别公司或个别行业的风险状况,缺乏对金融风险及其不同成因的归纳和认识。实际上,对当代金融体系构成风险的因素还来源于全球经济的走向、新金融产品、各国经济社会政策的发展,以及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变化等。

在明确并归类金融风险后,便应对风险的评估和秩序进行排列。首先,监管部门应评估一个不同风险在多大程度上会发生并影响其监管目标?其次,风险的影响性如何?后者是分配资源进行监管的参考因素。在所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似的情况下,风险影响性的区别就有重要的意义,显然应当首先关注的是那些对消费者损失影响大的风险。

在风险评估和次序排列后,就是如何处理风险的问题了。以前,监管部门习惯于重点关注个别公司的情况,或采取突发性或运动性的监管方式,但经验表明,这不是一个监管范围和对象更广的监管机构所能实施的最有效的监管方式,其结果往往使监管者只关注与个别公司相关的事件,而放弃了在更广的范围内处理风险的事先主动行动的机会。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在多种监管方式中有所选取,而非仅关注个别公司的行为。做出决定的关键一点是什么才是解决风险的最有效方式?例如在金融机构为客户提品的风险揭示方面,可以要求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或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其不同金融产品的服务信息,以便消费者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核准制实施后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特别揭示其发行风险的做法也是一个正确的做法。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引入了监管的“专题性方法(thematicapproach)”,即针对专门性的金融问题,如来源于特殊的金融市场、行业、金融产品或外部环境等,考察其风险和可能影响监管目标实现的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专题监管的内容可以包括低通胀环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网络证券交易、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监管等。

层次分明的监管关系

监管理念和监管新体制确立后,尽管金融监管在更宽的层面上处理和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来的以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为主的监管(companyfocusedregulation)方式的完全取消。一个最重要的方法仍然存在,即通过监管机构制定业务规则和指引手册来规定投资者的保护标准,并检查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是否遵行。但是,常规的现场检查(routinecompliancevisits)可以考虑取消,取而代之是集中关注那些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公司以及高风险的金融领域。